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在诉讼中的称谓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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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授权委托书

侦查阶段授权委托书

侦查阶段授权委托书尊敬的_________(受托人姓名):我,_________(委托人姓名),在此正式委托您作为我在侦查阶段的授权代理人,代表我行使以下权利和义务。

鉴于此次侦查的重要性,我深知您将秉持专业、敬业的态度,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以下是我授权您办理的具体事项:一、授权事项1. 代为接收、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的各类文件、资料、证据等。

2. 代为参与侦查阶段的各项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提供证据、陈述事实等。

3. 代为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就案件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4. 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5. 代为处理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授权范围1. 您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为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

2. 您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我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协商。

3. 您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我行使诉讼权利,提交证据、陈述事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4. 您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我处理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授权期限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侦查阶段结束之日止。

四、其他事项1. 您在办理授权事项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2. 您在办理授权事项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我取得联系,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3. 您在办理授权事项过程中,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

具体报酬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4. 本委托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双方另有约定,以约定为准。

五、声明本人已充分了解本委托书的含义、法律后果及风险,自愿签署本委托书,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特此委托!委托人(签名):_________受托人(签名):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

刑事诉讼法对于委托律师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于委托律师的规定

Staff training is a strategic investment with the least risk and the greatest return for an enterpris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对于委托律师的规定侦查阶段: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审判阶段: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刑事诉讼法对于委托律师有如下规定: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开始刑事拘留),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父母、子女、直系兄弟姐妹)代为委托辩护人。

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三、法律援助、指定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案件每个阶段都签授权委托书

刑事案件每个阶段都签授权委托书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委托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受托人(律师)授予代理权的书面文件。

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需要签署不同的授权委托书。

本文将详细介绍刑事案件各阶段的授权委托书。

一、侦查阶段授权委托书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律师委托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了解案件情况、提出侦查建议、申请取保候审等。

侦查阶段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予律师代为办理上述事项的权利。

二、审查起诉阶段授权委托书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律师委托提供法律帮助,包括查阅案卷材料、提出辩护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审查起诉阶段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予律师代为办理上述事项的权利。

三、审判阶段授权委托书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律师委托提供法律帮助,包括出庭辩护、提出证据和质证、申请调解或和解等。

审判阶段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予律师代为办理上述事项的权利。

四、上诉阶段授权委托书在上诉阶段,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律师委托提起上诉,包括提出上诉理由、提交上诉状、参与二审审理等。

上诉阶段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予律师代为办理上述事项的权利。

五、执行阶段授权委托书在执行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律师委托申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

执行阶段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予律师代为办理上述事项的权利。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各阶段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予律师代为办理相关事项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人和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授权委托书中详细列明授权范围。

此外,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一份完整的授权委托书应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授权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和律师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授权委托书三阶段

刑事授权委托书三阶段

刑事授权委托书三阶段刑事授权委托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亲自参加诉讼,而授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法律文书。

刑事授权委托书分为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一、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无法自由行动。

此时,犯罪嫌疑人可能需要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侦查阶段的授权委托书通常是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代为进行侦查活动,如了解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侦查阶段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受委托人的姓名和执业机构等。

此外,还应当注明受委托人代为进行的具体侦查活动,如代为提出辩护意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

二、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前,需要对案件进行审查。

此时,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再次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代为进行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阶段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受委托人的姓名和执业机构等。

此外,还应当注明受委托人代为进行的具体诉讼活动,如代为提出辩护意见、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在这个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案件材料,提出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机会。

三、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继续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代为进行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

审判阶段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受委托人的姓名和执业机构等。

此外,还应当注明受委托人代为进行的具体诉讼活动,如代为出庭辩护、代为提出证据和质证等。

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全面行使辩护权,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争取无罪、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判决。

总之,刑事授权委托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因故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时,授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

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称呼是什么?

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称呼是什么?

What others can do, you can do it your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称呼是什么?导读: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称呼应该犯罪嫌疑人,这个阶段,嫌疑人还是被关押在看守所,检察院审查案件,核实证据材料,看是否符合起诉书的条件。

这个阶段叫嫌疑人是因为还没有经过审理判决有罪,只不过当事人有犯罪的嫌疑。

一、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称呼是什么?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审理阶段的称谓是“被告人”,第二审诉讼中的称谓是“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再审程序中的称谓是“申请人”。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之后,自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者被采取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辩护ls。

如果在侦查阶段没有委托辩护ls,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随时委托辩护ls,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效要求是什么?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有哪些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有哪些法律规定?

keep trying no matter how hard it seems. it will get easier.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有哪些法律规定?导读:今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一、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的法律规定今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ls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现行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1、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由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提前至“被侦查机关第一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ls的称ν发生变化。

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ls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ls 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ls,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旧法中的这一规定,对侦查阶段的ls作用进行了限制,且不称为“辩护人”。

从表面上看,对于侦查阶段嫌疑人所委托的ls仅仅是称ν发生了变化。

但这一称ν,实质上是对ls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权利义务,都作了新的界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辩护人发挥其职责的时间只能在“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

哪些阶段需要交授权委托书

哪些阶段需要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特定事务的书面文件。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授权委托书主要应用于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事务中。

那么,在哪些阶段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呢?以下将从不同法律事务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民事诉讼阶段1. 起诉阶段: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如需委托他人代为起诉,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2. 诉讼过程中: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需变更诉讼代理人、授权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3. 执行阶段:当事人申请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时,如需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执行,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刑事诉讼阶段1.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2.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3. 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 执行阶段:罪犯委托律师申请减刑、假释、申诉等,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行政诉讼阶段1. 起诉阶段: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如需委托他人代为起诉,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2. 诉讼过程中: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需变更诉讼代理人、授权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3. 执行阶段:当事人申请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时,如需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执行,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其他法律事务1. 仲裁阶段: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如需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仲裁,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2. 人民调解阶段:当事人参加人民调解时,如需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纠纷,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3. 行政复议阶段: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如需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综上所述,在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事务中,起诉、诉讼过程、执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当事人如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务,一般都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什么?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什么?

The sky is healthy, the gentleman strives for self-improvement, the terrain is great, and the gentleman carries hisvirtu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什么?导读: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刑事案件代理人。

会在我们国家审查结束阶段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委托律师来进行辩护的,当然在这个阶段,虽然律师是不会在庭审过程当中辩论的,但是也需要提供相应的帮助。

一、ls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什么?ls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刑事案件代理人。

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审理阶段的称谓是“被告人”,第二审诉讼中的称谓是“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再审程序中的称谓是“申请人”。

从广义角度来说,“罪犯”与“犯罪分子”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其含义是指触犯国家刑法,正受到刑罚处罚或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人。

“罪犯”是一个确切的法律术语,是一个中性名词。

从刑事诉讼的程序上说,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严格称呼,从立案侦查到移送审查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前,称行为人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至一审法院判决止称行为人为“被告人”,如上诉的,则称“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只有判决生效认定有罪,被执行刑罚的人或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人,称“罪犯”。

而“犯罪分子”似乎是一个政治术语,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在某种特定的历史时期,还带有一定的歧视倾向。

二、审查起诉的规定是什么?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论律师在场权——以侦查阶段为中心的分析

论律师在场权——以侦查阶段为中心的分析
4 】 规定 , 因与国际上通行 的做法不一致 , 造成了学界对律师在 下 对 他 进 行 讯 问 1。
侦查 阶段的地位的争论 , 师是 一般意义上的辩护人呢? 律 还
2 0 7月 1 0 2年 号生效 的新《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是一般 的诉讼参与人 呢? 从法理 上讲 , 律师在刑事诉讼 中的 也对讯 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律师在场权做 出了规定 :犯罪嫌
在德国, 嫌疑人在侦讯前后 都可 以委托辩护人 , 并要求
同时也可 以向警方表示 , 除非他的律 制措施之 日起 ,可以聘请律师 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 辩护人在讯 问时在场 ,
诉、 控告 、 申请取保候审 。受托律师有权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 师在场 , 否则他要行使沉默权拒绝陈述 。在这种情况下 , 警
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都在各 自的 《 程序和证据规则》 是指侦查人
第4 2条规定 , 检察官在讯 问犯罪嫌疑人时 , 必须同时告知 犯 罪 嫌 疑 人 其沉 默权和律师帮助权 ,“ 除非嫌疑人 自愿 放弃律 师帮助 犯 罪 的证 据
见《 刑事诉讼法》 15条 、 16条 、 19条 、 10条 、 查 阶段 乃至整个诉讼活动 中的作用 的不信任 ,和对律 师在 第 5 第 5 第 5 第 6 第 15条 、 16条 ,律师法》 3 条第 2 。 这些条文 诉讼 中所承担 的角色 的怀疑 ,这也是我 国长期存 在的对律 7 第 7 《 第 0 款 从 规定的律师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可 自然推导出律师的在 师社会功能普遍误解的思想使然。 场权 ) 审查起诉阶段对人权保 障和诉讼结果的影响相对次 ; 要, 确立律师在场权 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不及 侦查 阶段 。 以 所
涉嫌 罪 名 ,有 权 会 见 在押 的嫌 疑人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察就得 决定 是否继续侦讯嫌疑人…。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研究——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评析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研究——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评析
可 以会 见
针 对这种现象 ,2 0 0 7年新修 改的 《 律师法 》第 3 3条 明确规定 ,律师会 见犯 罪 嫌 疑人 、被告 人 时 ,无 需 被 监 听。但 是此规 定与 1 9 9 6年 《 刑 事诉讼 法》 有 冲突之 处 , 在 司法 实践 中 ,侦 查机 关常 拿 《 刑 事诉 讼法 》这 一 《 律 师法》 的上位法与之对抗 ,且因简单而抽 象的 《 律 师法》
我国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 研究
对新 《 刑 事诉讼 法》 的评 析
郭 怀 峰 郑泰 安
[ 摘要]辩 护律 师的会 见权 是律 师辩护 权 的一 项重要 内容 。 侦 查阶段 是 律 师行使 会 见 权 的 关键 时期 ,此期 间保 障律 师 的会 见权 ,有 利 于 构 造合 理 的诉 讼 结 构 ,促进 律 师辩 护 职 能 的 实
道防线 ,会见权实现的难易程度也就直接决定 了律师 的辩 护权能否与强大的侦查权进行抗衡 ,影响着后续整个辩护
难 。新 《 刑事诉讼法》 第 3 7条第 3款规定 确立 了辩护 律
师在会见被追诉人时不被监 听的原则 。即无论 是诉讼 的哪

阶段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会 见都不 能被监 听 ,当然 包括
在侦查 阶段 。不被监 听就是 不能使用 电子设备 监督 收 听 ,
也就不 能派员在 场人 为实施监 听。 “ 既然 不允许 用 电子设
过程的辩护效果。2 0 0 7年修改 后的 《 律师法》 第 3 3条 明 确规定 ,律师行使会见权元需侦查机关批 准。如若 司法 实 践 中司法机关 和律 师 皆能遵循 《 律师 法》 的规定 ,这无
能展开工作。侦查 阶段 介入 诉讼 的律 师显 然符 合 这个 特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摘要:在如今的刑事诉讼中,律师最主要的职能即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因此,我们认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定位为”辩护人”的角色,然而,对于侦查阶段这一特殊阶段却无法对律师进行定位,是”辩护人”还是”法律帮助者”值得探讨,笔者认为,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 在侦查阶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诸多问题解决得好, 对下一步辩护作用的发挥有着着重大的影响,也对维护人权, 提高诉讼质量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辩护人帮助者一、现行法律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各项活动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第一、提供法律咨询,是指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办理的经验,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并提供建议。

具体包括申请回避权、自行辩护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等权利,和如实陈述案情、配合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有遵守法律规定等义务。

第二、代理申诉、控告,代理申诉, 作为受委托的律师,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侦查人员违反程序或者不应当定此罪名的情况下,可以向侦查机关提起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如侦查机关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 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没有在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等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对申诉作出了规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确认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并因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之日起,7 日以内可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要求纠正,侦查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7 日以内作出审查决定, 并通知犯罪嫌疑人;如果侦查机关拒不纠正, 继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 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应有权提出控告。

”代理控告, 主要指受委托的律师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嫌疑人权利和利益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的控告。

我国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辩护权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辩护权规定

/ 我国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辩护权规定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不享有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权利(1)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2008年实施的新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所谓的“三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二.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1.《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相关问题,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辩护工作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理论基础、实践困境以及《律师法》修订后的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与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本文将回顾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理论基础,包括律师辩护权的性质、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角色定位以及律师辩护权的行使范围等。

通过对这些基础理论的分析,为后续的探讨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本文将重点分析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在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也制约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这些问题的成因和解决之道。

本文将关注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影响。

新修订的《律师法》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律师地位等方面作出了诸多积极的规定,但同时也面临着如何落实、如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等挑战。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新《律师法》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方面的实施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的深入研究,以及对修订后《律师法》实施问题的探讨,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和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现状分析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化,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得到了逐步扩大和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现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的效果,也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程度仍然有限。

虽然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会见、通信、提供法律帮助等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往往难以充分行使这些权利。

浅析侦查阶段律师讯问在场权

浅析侦查阶段律师讯问在场权

浅析侦查阶段律师讯问在场权作者:王皓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2期摘要: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更好地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办案效率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点。

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由于处在被追诉地位,其诉讼权利容易被侵犯。

正确认识侦查阶段律师讯问在场权的概念,明确侦查阶段律师讯问在场权的意义,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推动我国法制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但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从立法上看,我国律师在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督促侦查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保障诉讼公平上正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针对律师在讯问时在场的权力却仍然没有落实,近年来,学术界对侦查阶段律师是否有权在场一直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手段必然被法律严厉禁止,确立侦查阶段律师讯问在场权是遏制侦查机关在讯问阶段非法获取口供的有效之策,进行刑事诉讼也将得到有效保障。

一、侦查阶段律师讯问在场权的含义(1)侦查阶段律师讯问在场权既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在场的权利,又是指接受侦查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辩护律师在讯问现场的权利。

根据不同情形,律师讯问在场权的主体既可以是为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而要求在场的律师,也可以是主张辩护律师到场的犯罪嫌疑人。

(2)侦查阶段律师讯问在场权既包括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对侦查讯问过程讯问笔录提出意见的实质权利,也包括律师对讯问过程的见证和监督侦查人员行使职权的权利。

实质性的律师讯问在场权是刑事诉讼的主体环节。

二、律师讯问在场权的法律渊源1966年,美国的“米兰达规则”是侦查阶段律师讯问在场权的开端,确立了美国的司法体制中,侦查阶段律师讯问在场权的合法性。

案件中涉及人员法律称谓(3篇)

案件中涉及人员法律称谓(3篇)

第1篇一、当事人1.原告(Plaintiff):指在诉讼中提起诉讼请求的一方,即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的人。

2.被告(Defendant):指在诉讼中被起诉的一方,即被原告指控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3.第三人(Third Party):指与原告和被告都有法律关系,但并非原、被告一方的人。

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物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诉讼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物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参加诉讼的人。

二、代理人1.法定代理人(Legal Representative):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2.指定代理人(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指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指定的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

3.委托代理人(Attorney):指当事人委托的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

三、证人1.证人(Witness):指了解案件情况,被法院依法通知出庭作证的人。

2.证人陈述(Witness Statement):指证人就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四、鉴定人1.鉴定人(Expert):指依法具有专业知识,受法院指派或者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

2.鉴定意见(Expert Opinion):指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意见。

五、勘验人1.勘验人(Inspector):指依法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的人。

2.勘验笔录(Inspector's Record):指勘验人记录的勘验情况。

六、仲裁员1.仲裁员(Arbitrator):指依法组成仲裁庭,对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人。

2.仲裁裁决(Arbitration Award):指仲裁庭对仲裁案件作出的裁决。

浅议律师在侦查中的诉讼地位

浅议律师在侦查中的诉讼地位

浅议律师在侦查中的诉讼地位内容提要: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现代诉讼理念亦日益强化。

96刑诉法之大修便顺应了这种潮流。

然由于传统观念之束缚,修正后的刑诉法仍有不完善之处,如律师在侦查中的诉讼地位就很不明确,以致学理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笔者将从实然、应然的角度具体阐述我国侦查中律师实际是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应当是什么样的诉讼地位问题。

关键词:律师,侦查,辩护,代理A Brief Talk on the Litigions Status of Lawyer on Investigation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process of the rule of lawin our country, the contemporary idea of action is also strengthened. The big revis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96 comformed to this trend. However, because of the restraint of traditional ideas, the revis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still has some imperfection, such as the unclear Litigions status of lawyer on investigation, on which, opinions differ Greatly, and can’ t come to agreement. The author will detailedly explainthe litigions status of lawyer on investigation as it is and as itought to be.Key words: Lawyer, Investigation, Defense, Agency导言: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正文:----------------------------------------------------------------------------------------------------------------------------------------------------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1996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和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条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第四条受委托的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三)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条在押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的,应当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转交律师管理部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

第六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代为聘请。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聘请律师。

第八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会见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会见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会见很多⼈在诉讼时都会委托律师,律师能给我们带来很⼤帮助,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上。

很多⼈想要了解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

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带领你们了解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会见的相关知识吧。

⼀、会见⼀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件。

(2)会见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

(3)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4)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员发⽣正⾯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被告⼈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时间通知委托⼈或者犯罪嫌疑⼈、被告⼈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少应携带以下⽂件材料:(1)委托⼈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的专⽤介绍信。

(4)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被告⼈的问候。

(2)了解并关⼼他们在押期间的⽣活情况。

(3)对他们进⾏必要的安慰、⿎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被告⼈提出的法律咨询。

6.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被告⼈在笔录上签字。

⼆、不同阶段的会见规范(⼀)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的重要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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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在诉讼中的称谓之我见
新《刑事诉讼法》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为目的,新增了“诉讼代理人”这一刑事诉讼参与人,而且加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从起诉阶段开始就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员作辩护人。

对这两个诉讼阶段的律师的地位及称谓是否相同,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及教科书均无明确的规定和论述,因此,在理论上出了争议,在实践中的认识中产生了混乱或模糊。

有人将两者的诉讼地位之归属视为相同,即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以下简称侦查阶段的律师)应视为辨护人,其主要理由是(1)有被追究的犯罪嫌疑人,就应对称地存在辩护人,(2)代理控告申述是履行辩护职能,(3)《宪法》对刑事诉讼辩护权利概念中,无“犯罪嫌疑人”之概念的补充规定。

(详见《四川法学》1997年第四期《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称谓之我见》。

这种观点笔者不能苟同,因为它在理论上没有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很有害处: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这就充分证明,在审查起诉以前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无权委托辩护人。

因此,将侦查阶段的律师称为辩护人,明显与现行法律相违背。

其次,审查起诉前后的律师,虽然都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并且一般就是同一个律师,但是两者的诉讼地位明显不同:侦查阶段的律师的权利和责任仅限于(1)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申诉控告,(3)代理申请取保候审,(4)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情,(5)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他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和权利:(1)根据事
实和法律提辩护意见的权利,(2)依法调取证据的权利,(3)查阅案件法律文书和部份证据材料等权利。

如果将两个阶段的律师统称为辩护律师,在实践中是非常有害的,它混淆了两者的诉讼地位,以及权利义务的界线,抹杀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地位的特殊性,权利的局限性。

不利于证人.被害人划清两个阶段律师的身份差异,不利于证人,被害人行使相对于律师的权利,直接导致律师收集证据,会见证人,被害人的超前性现象的“合理”发生,结果必然阻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在实践中有人将侦查阶段的律师称为“咨询律师”,以便区别辩护律师。

这种称谓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存在片面性,同时也没有法律根据:
第一,“咨询”两个字不能概括其全职责,比如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义务。

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明文规定诉讼参与人只有七种:(1)当事人(2)法定代理人(3)诉讼代理人(4)辩护人(5)证人(6)鉴定人(7)翻译人员。

没有第八种“咨询律师”这一类诉讼参与人的规定。

那么侦查阶段的律师,究竟应归类于哪种诉讼参与人呢?
根据现有法律之规定和相关理论,侦查阶段的律师只能归类于诉讼代理人,或“代理律师”。

理由是:
首先,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一款规定:犯罪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为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3)根据四川省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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