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开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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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与要求,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便保持原状,不再发生变动。 第三,若事业单位发生机构职能合并,那开办资金是否应做相应的变更。目前事业单位
的开办资金变更均以自愿申请为主,不做硬性要求,但在资产与职能均发生合并的情况下, 对开办资金做变更的要求是否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更加合理规范。
4、抽逃开办资金的问题 有无抽逃和转移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一项内容,是为防止事业单位法人出现 虚假资金,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但是,在对开办资金的构成、财务关系、动态监管均没有 梳理明晰的情况下,此项监督内容是缺乏实际作用和执行方法的。抽逃和转移开办资金的情 况为何,在财务报表上如何反映,还是应通过审计手段来确认是否存在该种行为,这些都应 对开办资金做进一步的认识与一系列的规范。 三、对认识明确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一点思考 1、树立民事责任意识 事业单位的特殊形式,使得从成立开始的整个过程,对开办资金及民事责任的认识不足。 在法律意义上,两者必须具备不可缺少。但实际上与事业单位的运行基本分离。然而,职责 二字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做多少事情相对的就应承担多少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 应首先考虑到其应该并可以承担的相关民事责任,开办资金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体 现。这种经济体现不能因政府举办以及财政补助而变得无关紧要。 从事业单位运行上看,树立民事责任意识,有利于事业单位更好地行使职能权利,行其 事负其责,减少滥用职权敷衍了事的不良现象,也有利于事业单位整体健康、务实、积极地 发展与完善。从社会公平上看,与职能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是诚信公平的基础。事业单位 虽有别于企业和社团的性质,但不能回避和减小其在社会运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因此,树立 民事责任意识,明确开办资金的意义,真正发挥其作用,是事业单位依法运行、规范运行的 前提。 2、事业单位分类管理
第三,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与事业单位整体运行之间的关系模糊。在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中,开办资金与其机构的运作发展有相互联系与对应。而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一般不参与事 业单位的整体运行,不参与资金的投入、日常的开支与机构的建设。财政补助的单位可以向 财政部门申请预算。非财政补助的单位可通过其职能范围内的事业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 专项补助,来作为事业单位的经济基础,而对于开办资金则缺乏相应的管理。因此,事业单 位开办资金的意义较为薄弱,发挥的作用也不够明显。
事业单位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的社会服务组织。换个方式说,事业单位承担并行使了政 府的部分职能。与企业法人的营利性和社团法人的发展性相比,事业单位首先具有的就是职 责性。那么在附有不同类型的职责情况下,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应如何做一个合理的要求, 来反映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
其次,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意义在事业单位运行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面,能否得到 真正的体现。在事业单位是由政府机关举办的这样一个前提下,开办资金的概念与意义显得 较为薄弱。就事业单位本身而言,更多的会将自已定位为依附于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而非 一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
正比关系。第三,企业的注册资金从财务上看,有一定的公式关系。因此,注册资金与企业 的运营情况紧密相关。 社团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社团法人应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而不依靠自己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别的什么人来代替承担民事责任。社团法人的 活动资金是促进宗旨确定的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是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民事义务的必要物 质条件。但根据社团法人的定义,它是一个“实现共同意愿”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因此,社 团法人将开办资金定义为活动资金,仅是活动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体现,与社团整体的经 济财务状况并无紧密联系。
(二)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集体企业,有限公司即属此类, 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 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 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 单位的拨款、投资。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 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主管机 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从2006年1月1日起,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金额是3万元,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 司的最低注册金额是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金额500万元人民币。个体户、个人独 资企业,没有注册资金的要求。 (三)社团法人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 性社会组织。社团法人的资产获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有相对稳定的经 费来源, (1)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2)有关部门的资助;(3)国内外捐赠; (4)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5)社会团体举办的经济实体上交的税后利润;(6)其他合法 收入。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其注册的活动资金由发起人或者筹备组织负责人承担,并由 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发起人的筹备申请。根据我国目前 社会团体的实际,成立全国性社团应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社团和跨行区域的社 团应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社团法人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并没有对活动资金的增减做具体的规定。活动 资金的变更通常只在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提出增资或减资意愿,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实际意义与作用
【内容摘要】事业单位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开办资金的特殊性。本项研究对事业单位 开办资金与企业、社团法人开办资金进行了对照比较,并对规范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提出了一 些设想。
【关 键 词】事业单位 法人 开办资金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 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其中有两点说明:一是“利用国 有资产”没有数量和比例的限制;二是它既包括国有有形资产,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 有实物(或用货币计量)的资产,也包括国有无形资产,即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事业单位 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 在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时,以上便成为获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条件之一:有与 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一、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开办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事业法人 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是事业单位法人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是事业单位法人活动能力和 资信状况的标志,也是事业单位法人履约能力和承担责任能力的体现,因而是事业单位法人 得以设立的重要条件。反之,一个事业单位如果没有一定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即意味着 没有开展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不能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效地开展活动,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条件,当然也就不能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是事业单位法人 开展业务范围内活动所需经费的来源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非财政
(2) 是登记时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财产; (3) 以人民币表示。 开办资金的范畴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实有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其他资金,用于事业单 位发展的专用资金,已经转化为货币形式的专用技术、专利技术、商标等产权。而不应包括 下列资产: (1) 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2) 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流域的资产; (3) 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4) 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5) 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6)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 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在此,我们也对企业及社团法人开办资金的基本情况做个简单的了解,从另一方面帮助 我们在认识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查找其问题时有一个参照和对比,从而对事业单 位开办资金的实际意义与作用有更具体深入的思考和把握。
补助(自收自支)。 事业单位法人对于开办资金的具体定义为:是举办单位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使用、管
理、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的全部资 产数额,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 必须是举办单位授予的可以自出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 法人的自有财产;
由此看来,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其基本作用与意义仅为设立登记所用以取得事业法人资 格。相较企业和社团法人的开办资金在整个机构内的参与、作用与意义,事业法人的开办资 金在单位自身的整体运作以及承担的社会责任方面,将会存在一些问题。
1、如何看待事业单位开办资金 无论是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还是事业法人,其法人证书上的开办资金金额数均反映的是 其所有的能力,活动能力、资信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这在企业法人上体现的尤为明显。首 先,企业法人根据企业的不同责任性质而对其注册资本做不同的最低金额规定。其次,企业 法人的注册资本是反映该企业经济实力、经营规模与责任信用的最直接的数据,基本上互成
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情况下发生。 二、事业法人开办资金与企业、社团法人比较下的几点问题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在新设事业单位时必须做验资,也就是查
验有没有那么多开办资金。验资的方法是到银行开设临时验资帐户,将验资存款存入到该帐 户,在事业单位所有设立手续办完之前,验资帐户中的钱不能取出或作其他用途。一旦事业 单位设立成功,开立正式的基本帐户之后,验资帐户中的钱就可以转入到正式的基本帐户中。 出资的形式主要分两种,货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出资(如房产、固 定资产),有时学校会采取这样的出资形式。
3、开办资金增减变更的问题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明确规定: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事业 单位的开办资金应与实有资金相一致。那么在事业单位财务运行情况中,开办资金的变更有 何而来。 在企业法人的实务操作中,实有资金的持续变动性,难以成为工商税务在注册资金变更 上的标准,通常只能通过注册资本来反映。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在公司 成立之初且资金都已到位的时候,注册资金和注册资本反映的是同一事实。从财务上看,注 册资金=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注册资本)+资本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在 股东不额外追加投资的前提下, 企业可以就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即让企业的注册资本增 大。在社团法人中,由于开办资金与财务状况并无紧密联系,则主要通过发起人的再出资来 增加其活动资金。 对比事业法人的财务情况,第一,事业单位净资产主要为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 金三块组成,其中专用基金不在开办资金的范畴内。事业单位的收支差额会平衡结转为事业 基金与专用基金,固定资产的增减反映为固定基金的增减。在这样的财务关系下,事业单位 的净资产是否是开办资金的变动依据,或者说事业单位的财务情况能否反映其开办资金的变 动情况。 第二,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主要为政府出资,通常也是一次性出资,在设立事后,若无
2、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与宗旨业务范围有怎样的关系 不管哪种法人,其经济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应与其所承担的业务范围相适应。在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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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注册资金的关系中,注册资金是核定其业务范围的标准,同时,也有企业章程来做更详 细明确的说明与规定。在社团法人中同样如此。而事业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概括地反映 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开办资金不对其进行经济责任的核定,也难以体现民事责任的能力。虽 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新设事业单位须提交章程草案,但没有细致具体 的规范与规定,使得在实际情况中难以操作。因此在事业单位行使政府职能与承担民事责任 之间,应如何形成一种合理的、易于操作、便于规范的关系和范围。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最低金额,但是,在 设立登记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参照以往的经验做法,一般将最低金额设为5万元。
设立成功后,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编制全年财政预算申请财政补 助,以财政资金作为自己收入的主要来源。经营性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此作为物质基础 而开展业务活动和日常的资金出入和结算。 无论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还是因其他内容变更而可 能发生的开办资金变更,现在的登记管理操作中,开办资金的变更主要以单位自动提出变更 申请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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