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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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严肃公司纪律,建立整体工作意识,规范工作行为与工作流程,提高执行力,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公司所有部门与日常工作有效

进行对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依据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公司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公司《员工手册》或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第五条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现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

议其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节原则及定义

第六条公司本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违规风险,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应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公司规定纪律。

第七条公司对员工的任何处理决定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到个人隐私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公司对员工违纪处理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情节,依据本办法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给予处罚。

第九条员工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上级部门复查。

第十条公司员工对管理人员的违规管理,享有向上级部门检举、投诉的权利。

第三节职责

第十一条各部门可依据员工的违规情况并在有关证据证明充分的前提下书面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二条部门主管可依据本部门员工的违规情节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书面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本部门员工的建议。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违规处罚申请的受理,协同监察部根据申请内容进行跟踪调查。同时人力资源部还负责员工处罚材

料的处理和执行处罚决定;监察部有权对员工处罚的流程及员

工复查申请进行跟踪调查。

第十四条董事长负责审核事实,对员工的违规行为作出最后的处罚决定。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及适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的处罚有: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扣款;

(四)记过;

(五)记大过;

(六)降职、降薪;

(七)留职查看;

(八)解雇、开除。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因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公司支持和维护受害员工合法的诉讼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违规操作,致使公司损失的,应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九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本公司规定的,根据情节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规违纪的,按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

处罚。

第二十条部门员工违反条列的,处罚直接责任人;由部门负责人指使或授意的,同时处罚该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员工违纪有下列情形可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的;

(三)因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罚:

(一)有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规的;

(三)对检举人、执行人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公司形象、商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五)屡犯不改的。

第三章违反纪律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员工有下列违反国家法律,在受到国家政权机关处罚的同时

公司可视其情节予以开除。

(一)因犯罪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法被判处劳动教养的;

(三)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治安拘留七天(含)

以上的;

(四)违反《宪法》及法律规定组织、策划、参与非法游行示

威或参加非法社团组织的。

(五)其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可以解除劳动

关系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员工有下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破坏商业信誉的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公司的商品、客户资料、生

产资料、人事档案、财务资料、及商业秘密的纸制或

电子文件等相关文件的;

(二)违背公司利益、利用公司商业信息搞同业竞争的;

(三)违背公司利益,在公司内、外散布谣言、恶意中伤、

破坏客户形象,使公司商业信誉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因自身过错,违反诚信原则导致客户投诉达两次以上

的;

(五)因管理失职导致货期延误或因质量原因被客户退货,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员工有下列侵犯公司财产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解雇或留职察看两至三个月,并依据成本赔偿公司损失。

(一)偷盗公司货品、物品,或因管理失职造成货品大量丢

失,经查证属实的;

(二)恶意破坏公司物品或办公设施的;

(三)违规操作或基于报复,恶意造成公物损毁,公司损失

的;

第二十六条员工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予以开除或留职察看一至三个月:

(一)偷盗他人财物价值50元以上或累计价值100元以上

的;

(二)在公司吵架、打架斗殴的;

(三)造成诽谤、恶意中伤、毁人名誉的;

(四)威胁、恐吓上司或同事的;

(五)强行索要或变相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

(六)不服部门管理,恶意报复他人的;

(七)为实施报复行为而指使他人或变相指使他人对公司或

公司员工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部门或员工有下列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予以开除:(一)因个人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二)不执行或无故拖延工作进程,导致工作延误或造成损

失的;

(三)违规操作,造成货品大量延期或损失的;

(四)造成公司坏帐50万元(含)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员工破坏下列管理秩序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公款、行贿受贿的;

(二)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贿赂的;

(三)无法胜任本职位或不服从调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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