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公司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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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权资本
授权资本是指根据公司章程并经登记,公 司有权发行的资本总额。即被公司章程授 权可发行的资本。 公司设立时不必将授权资本全部发行,只 须部分发行即可,剩余部分授权董事会根 据需要分次发行,故也称为名义资本。
授 授权资本=已发行资本+待发行资本 权 资 本 的 数 额 是 由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
3、授权资本制的优劣 优势:
– 公司设立的资本条件低。 – 公司增资手续简便。 – 可适时调整资本额度,避免资本闲置。
不足:
– 公司真实资本较难确定,债权人利益受到威胁。 – 董事会可操纵增资,股东利益可能受损。
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比较:
(1)在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下,法律将防范有限 责任风险的义务进行分配的法律设计思路不同: – 法定资本制:将有限责任风险的防范义务分配给股东或 公司。属事先的防范,不以债权人利益受损而启动。 – 授权资本制:将有限责任风险的防范义务分配给债权人。 债权人为理性的人。属事后的补救,以债权人利益受损 而启动。 (2)价值功能和目标选择上不同: – 法定资本制:体现社会本位,强调资本运行的安全性, 重在对债权人利益及整个社会交易安全的保护。但与商 法的便捷原则背离。构建了一种资本信用机制,对社会 信用的要求较低。 – 授权资本制:强调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强调资本运行 的效率性,重在为投资者和公司提供便利条件,(安全 方面借助其他制度)。没有事先形成资本信用机制,故 没有健全的社会信用平台将难以运行。
错误表述: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就是表现为股东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本(公司资本)为限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正确表述: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就是表现为股东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结论:既不能否认公司资本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也 不能过分夸大资本的作用。
(三)折衷资本制
折衷资本制,是指对资本的要求介于法定资本制与 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公司资本原则。可分为两类:
– 以授权资本制为基础,兼采法定资本制的某些特征。 – 以法定资本制为基础,兼采授权资本制的某些特征。
1、以授权资本制为基础的折衷资本制 指公司设立时,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公司的资 本总额可以分几次发行,股东只须认足第一次发行 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剩余资本额度,授权公司 董事会适时发行;但公司第一次发行的资本,不得 低于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如日本及台湾公司法均 规定此比例不得低于四分之一。
3.发行资本
发行资本=实缴资本+待缴资本
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发行的并已经由股东 认购的资本。 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 并非在公司成立时就全部发行,而往往只发 行其中的一部分。其中已发行的资本称为已 发行资本。发行资本在数额上通常小于公司 授权资本,当授权资本被全部发行时,公司 发行资本等于授权资本。
4.实缴资本 实缴资本是指公司股东认购的并已实际交付的作为 投资的现款和以货币计算的其他财产。即股东已经 向公司缴纳的资本。 实缴资本通常小于发行资本,只有当股东缴纳所有 其认缴的股款时,实缴资本才等于发行资本。 5.待缴资本 也称催缴资本,指公司已发行、股东已认购但尚未 缴纳的资本。对待缴资本,公司有权随时向股东催 缴,股东有义务按约定或公司的要求缴纳。 公司的待缴资本是公司应得的财产,已构成股东对 公司债务的担保。
(三)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 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目的在于使公司资本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有 利于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保护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 资本不变原则并非指公司资本永远不变。公 司资本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增加或减少。
公司资本三原则的确立,是公司独立财产责 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必然要求,其目的在于 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公司本身的正常发展、 维护交易安全、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公司资本三原则中,资本确定原则是前提, 资本维持原则是资本的实质,资本不变原则 是资本的形式。
(二)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营 运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总额相适应的财产。 资本维持原则的特点: (1)它主要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的营运期间。 (2) 目的主要在于保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 债权人 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3) 资本充实主要通过防止 资本实质减少及防止公 司滥分盈利两个方面来实现。前者从消极的角度将 公司已有的资本维持在过去既定的水平上,不使其 不合理地减少。后者,则从积极的角度使公司在经 营中获得的利润能够实质上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
2、公司资本的特点: (1)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是股东投 资于公司的股份财产的总和。 (2)公司资本是股东对于公司的永久性的投 资,资本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财产。 (3)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的要素之一。
公司资本与公司财产不同。 公司的财产来源于三个方面:股东的出资(公司的 资本)、公司的对外负债、公司的资产收益和经营 收益。一般而言,公司资产的概念外延应该大于公 司资本,公司资本是公司资产中自有的部分。通常 公司资产大于公司资本,但是当公司经营亏损时, 则公司资产小于公司资本。 公司资本与公司净资产不同。 公司净资产是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额, 净资产中可能包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可分 配利润等。在这些资产没有依法转增为资本时,公 司资本的数额小于净资产。
第二节 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一.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类型 三类: 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 (一)法定资本制 1、含义 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 就确定其资本总额,股份或者资本一次性全部发行, 并被股东全部认购。 法定资本制源于公司法理论中的公司资本确定原则, 由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在资本主义早期曾被大 陆法系国家普遍运用。
如何正确认识公司资本对于公司的法律意义? (参见教材238页) 公司资本不仅对于公司成立、运营、而且对 于责任承担(公司承担责任、股东责任)上 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即: (1)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 (2)资本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 条件 (3)资本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 (4)资本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
2、新公司法 修改的特点:由资本信用逐渐转向资产信用,反映 了对资本制度的法律意义观念的转变。表现在: (1)降低了最低注册资本额。 有限公司,除一人公司(10万元)及其法律法规有 较高规定的外,最低资本限额为3万元;股份有限 公司为500万元。(第26、81条) (2)改变了资本缴纳的时间和数量。(第26、81条) (3)改变了出资方式。(第27条)
6.保留资本 也称储备资本,是指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 在发行和待缴资本中不得向股东催缴的部分。 对于待缴=实缴资本 在我国无待缴资本和保留资本
1、原《 公司法》 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实行严格的资本制,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 资本均需经注册方为有效,并须实际缴纳。 资本即注册资本,也即发行资本、实缴资本,四者 为同一概念,不允许有待缴资本和保留资本。 过分夸大公司资本对于公司的作用。
公式: 资产 = 资本 + 负债 + 资产收益与经营收益 净资产 = 资产 - 负债 = 资本 + 资产收益与经营收益
资产 〉资本 :通常情况
资产 = 资本 :公司刚刚成立,无负债无营利时 资产 < 资本 :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时。
(二)公司法上与公司资本相关的概念辨析: 1.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成立时在主管机关登记的资本数额。 故也称为核定资本、额面资本。 在我国,注册资本的特征:(1)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2) 依照原公司法,必须在公司成立时筹足,但外商投资的公 司,可以是出资人认购资本之总额,不必在公司成立时实 际缴足;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与此相同。(3)不得 少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4)应当经过登记。 注册资本是以公司资本的登记角度而言的。换句话说,它 只是一个记载于资本登记簿中的数字而已。 故,资本是一个抽象的财产金额,是一个确定不变的财产 数额。
2、法定资本制对于公司资本的要求 (1)公司设立时,资本已由章程明确确定,并经登记 机关登记。 (2) 在公司设立时股份或者资本一次性全部发行,并 须被股东全部认购,否则公司不得成立。 (3)公司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果在公司成 立后需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的特 别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并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若为公司减少资本,则还须通知债权人或发布 公告,在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之后,才能减少 公司资本。
第六章 公司资本制度
第一节 公司资本概述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一)含义和特点 1、含义 经济学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资本是指“能带 来剩余价值的价值”。现代西方经济学中,资本是市场 中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体现了资本的经济价值。 法学上,资本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特有概念。 《商法学》教材认为: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 是公司成立时章程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我们认为:公司资本是指公司股份财产的总额。既包括 公司成立时的资本状况,也包括公司存续期间资本的增 加或减少的情形。
二、(大陆法系)公司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又称资本法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 立时,公司资本由章程明确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 购。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限 额,并应在公司设立时认购(原:缴足),正是此原 则的体现。表明我国实行(原:严格的)资本确定原 则。
3、法定资本制的优劣 优势:
– 使公司资本总额具有刚性,不可随意变动。 – 使公司资本更具真实性与可靠性。能够有效防止 公司设立与运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维护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
不足:
– 公司设立难度增加。 – 公司增资手续繁琐。 – 易造成资金的闲置。
(二)授权资本制 1、含义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由章程确定并经登 记,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无须股东全部认足,股东只 要认购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购 的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募集。 2、授权资本制对公司资本的要求: (1)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由章程确定,并经登记机关登记。 (2)公司设立时股份或者资本不必一次性全部发行,也无须 由股东全部认购。即公司可发行部分资本、股东可认购部分 资本。 (3)未认购资本,股东会授权董事会适时发行。无须经股东 (大)会的特别决议和变更公司章程,
与授权资本制之相同点:公司设立时的资本 并不需要一次全部发行,也并不需要股东全 部认购,并且允许董事会在公司营运期间募 集剩余资本额度,而无须召开股东大会修改 公司章程; 与授权资本制之不同点:公司设立时首次发 行的资本必须达到法定的比例,否则公司不 得成立。
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上的体现:
– 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 公司不得折价发行股票。 – 非货币出资的限制。 – 限制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 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份作为担保。 – 无盈不分原则,即在公司未弥补亏损前不得分配 股利。 – 公司必须依法提取公积金。
我国台湾公司法也采用资本维持原则,并有 类似的规定,如:规定公司股票之发行价格, 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140条);公司除依本法 有特别规定外,不得自将股份收回、收买或 收为质物(第167条);公司非弥补亏损及依规 定提出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得分派股息及红 利(第232条);固定资产重估价值,须依法办 理。有价证券及存货之溢价,非至实现不得 入账(第236条)等是。 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公司法中也有关于资 本维持原则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