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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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

险金

一份投入领取终身客户只要同时投保相关理财险和“鑫账户”,在理财险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同意将生存保险金、分红金、年金及满期保险金等生存收益转入“鑫账户”,实现理财险与终身的“鑫账户”相结合,免费享受日结息月复利,只要万能账户金额符合公司规定,可以一直领取至终身。

两次增值双份借款客户只要同时投保相关理财险和“鑫账户”,在理财险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客户可以将理财险的生存保险金、分红金、年金及满期保险金等生存收益转入“鑫账户”,实现资金两次增值、成倍增长;同时客户享有理财险保单借款和“鑫账户”保单借款,不影响原来产品的收益情况,满足资金周转的需求。

多样规划灵活领取在保险期间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应急、医疗、教育、养老等个人需求从个人账户灵活支取,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万能终身财富传承在生存收益进入“鑫账户”后,根据需要,“鑫账户”可实现财富保全与资产传承【大连医保住院门槛费】,财富管理,“鑫”满“利”足。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特色详细介绍,本公司按照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申请的生存保险金不得超过申请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之和,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之和的120%,但须扣

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两者之和的120%;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直接计入个人账户;投保人交付的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四、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生存保险金后,个人账户价

值按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

五、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退保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来自:金投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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