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雨落《南京彭宇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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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离谱案例分析(3篇)

中国法律离谱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然而,在某些案例中,中国法律却呈现出离谱的现象。

这些案例不仅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和合理性的质疑。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法律完善和公正性的关注。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彭宇案彭宇案是指2006年发生的南京彭宇扶起摔倒老人反被索赔的事件。

当时,彭宇扶起一位摔倒的老人,老人却反指彭宇将其撞倒,并要求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彭宇赔偿老人4.5万元。

这一判决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认为法律对彭宇过于苛刻,而对老人过于宽容。

分析:彭宇案暴露了我国法律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一方面,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不足,导致他们在行善时顾虑重重;另一方面,法律对受害者的赔偿要求过于宽松,容易造成道德风险。

2. 案例二:李某某强奸案2013年,李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然而,在判决生效后,李某某的母亲提出申诉,称李某某并非强奸,而是因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法院最终改判李某某无罪。

分析:李某某强奸案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一方面,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法律对性侵案件的界定模糊,容易造成误判。

3. 案例三:马某某交通肇事案2016年,马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马某某多次提出申诉,称自己并非故意肇事,而是因为疲劳驾驶。

法院最终改判马某某有期徒刑5年。

分析: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反映了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的宽松态度。

一方面,法律对交通肇事罪的界定过于模糊,容易造成误判;另一方面,法律对被告人的赔偿要求过高,导致被告人即使改判,仍需承担沉重的经济负担。

4. 案例四:张某某盗窃案2018年,张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张某某多次提出申诉,称自己并非故意盗窃,而是因为生活所迫。

法院最终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案例简介: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

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

双方对簿公堂。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

此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出现,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搀扶的激烈讨论。

“彭宇案”已经过去将近7年了,可是有关“彭宇案”的争论却从来没有平息过,一方面是从那以后类似事件频繁的发生,另一方面是此案俨然已成为人们掩饰自身道德缺失的武器,见死不救的事件也开始遍布各大报纸的头版头条,此案中蕴含的道德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一.对道德危机与法制建设的反思彭宇案的发生使的法律与道德两个看似相同的概念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有关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探讨也是不绝于耳,到底道德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今的法律是否完善呢?首先我们先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入手来加以分析: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

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

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

二者的关系具体可以表现为: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感悟(3篇)

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感悟(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的经典法律案件。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目睹一起车祸,救助了伤者徐老太。

然而,徐老太却诬陷彭宇撞伤了她,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此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彭宇赔偿徐老太4万余元。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责任认定:彭宇是否应该赔偿徐老太?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三、法律反思1. 责任认定:此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从道德层面来看,其行为值得肯定。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彭宇并未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彭宇赔偿,是对“好人难做”现象的一种讽刺。

这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本案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导致案件审理过程复杂。

这提醒我们在证人证言的采信上要慎重,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密切。

本案中,彭宇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但法律却判决其承担责任。

这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道德层面的不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使法律更好地体现社会道德。

四、人性感悟1. 好人难做:本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却反被诬陷。

这反映了社会道德的缺失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

我们要在日常生活中弘扬正能量,关爱他人,传递社会道德。

2. 法律与人性的冲突:本案中,法律判决彭宇承担责任,反映了法律与人性的冲突。

我们要在尊重法律的同时,关注人性的需求,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3. 法律的公正与公正:本案中,法院判决彭宇赔偿,虽然符合法律程序,但未体现法律的公正。

我们要关注法律公正,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力武器。

五、总结《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件。

通过对该案件的反思,我们应关注法律公正、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等问题。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件,是指2006年发生在我国南京市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当事人彭宇在送同事就医的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事后,彭宇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本案在我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尤其是关于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的问题。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公交公司则辩称其正常行驶,无侵权行为。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彭宇和公交公司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分别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和承担成为争议的焦点。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行为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3)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适当的责任;(4)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与公交公司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应当对其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支持彭宇的主张。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因此,彭宇应当承担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存在以下问题:(1)彭宇作为受害人,难以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然性和复杂性,彭宇在事故发生后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2)公交公司作为侵权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

公交公司可以通过行车记录仪、监控录像等手段证明其车辆行驶过程中无过错。

用良知说话-关于彭宇案的法律分析PPT课件

用良知说话-关于彭宇案的法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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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原理:事实推定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审法官王浩对彭宇案做出 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 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 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 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 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对此案的结论是“本案中,发 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 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 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
3.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或互为因果,或 互为主从,或互相排斥,或互相包容。除此之外,都不能成为必然联系。这 是事实推定的逻辑条件。也是最为关键的条件。
4.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 这是事实推定的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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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案
本案原告徐老太诉称被告彭宇撞人侵权,而是否侵权,原告方 缺乏关键性的证据。于是,法院进行了事实推定。就上述事实推定 的4个条件而言,本案是否符合第一个条件,值得斟酌。因为,原 告方还可以寻找关键性的证人,可以进行法医鉴定。在该案是否只 能借助间接事实作出认定上,法院作出了进行事实推定的选择。就 第二个条件而言,本案的事实推定是符合的,作为前提事实,被告 第一个下车由其作出了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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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本案不宜进行事实推定
(一)、关于事实推定: 所谓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
某一事实推断未知的另一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一种 证据法则。
前一事实称为基础事实或前提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依法 律规定进行的推定称为法律推定,大陆法系学者称之为“真正的法律上 推定”。这种推定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的民事法律中,如失踪达一定期 限的人被推定为死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等。 依经验法则进行的推定称为事实推定。事实推定又称“非法律上的推 定”,本质上属于推论,是指法院依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 由已知事实得出待证事实真伪的结论。如根据某人在事故发生后的瞬间 正驾驶着某辆汽车这一事实,可以推断事故发生时正驾驶着这辆汽车; 根据被告在诉讼中销毁或隐匿证据这一事实,推断出示该证据必定于其 不利。

南京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分析

南京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分析
词确 属失 当, 以此 为鉴 。 闻媒 体的职 责在 于客 观公正 的报道 应 新
赶忙去扶 她 了, 不一会 儿 , 另一位 中年男 子也看到 了 , 也主动 过来 之 后激 起全社 会 的公愤 , 会上 要求 判张金 柱死 刑 , 社 媒体 也大肆
社会 事件 , 论应 当理性 而 不J 入任 何 个人感 情色 彩 。 样才 能 评 J u 这
的报 道 , 个案 件就被 呈现 在广 大群 众面前 。 关案情 也变 得清 这 相 只是 案件 中涉 及的部 分事 实无法 确 认 。此 案 中, 双方都 此案 自被 媒 体曝光 之 日起 就受 到 了网 民及 社会 各 界人士 的 晰起 来 , 法 0 广 泛关注 , 各大媒 体密切 关注 案件 进程 , 并及 时披露 相关信息 , 为 无法 提供 有利于 自己的证据 , 院无法 判 断案件 的事 实 。 社 会客观 了解 案件 及其 发展提 供 了途 径。审前 、 审后相 关评论 、
然而在 法院还 未做 出判 决之前 , 闻媒 体 已经 在主观 上给这 新 然 质 疑纷纷 出现 , l 了一 场道 德与 法律 的探讨 。 弓起 以下仅 对该案 件 个案 件下 了定论 , 后通过 各 自的途径将 自己的主 观判 断传达给 在此 基础上 , 形成 了大众 的观 点 。 就 进而 作 两点分析 : 1新 闻媒 体作 为社会监 督的一 种形式 , () 其对社 会事 读 者或关 心事件 的人 。 件 报道 的客观 性与 否对 于 民意与 法律 的重要 影响 ;2 国 民的情 对 案件产 生一 定程度 上 的影响 。 () 民意是 一个 开放性 的词 条, 在不 同 的地域有 不 同的含 义 。 简 理 法观 念在 本案 中的简 要分 析 。 而 言之 , 是民众 之意 见 。在 实践 中 , 民意 与法 院判 决有着 相互 影 ( ) 闻媒 体 及 民意对 于 法律 的重要影 响 一 新 1 闻媒 体是法 律监督 的一 种方式 。 . 新 公权 力无论 产生 于公 民 响的 作用 。 在这 里 , 仅从本 案件 出发做 相应 分析 。基于相 关新 闻

彭宇案判决之疑点分析

彭宇案判决之疑点分析

xx案判决之疑点分析诉讼法学xx欠0268时隔五年之久的彭宇案,现如今提到这个话题还是会引起人们广泛的讨论与深刻思考。

这份判决无形中的给我们留下了巨大的影响,令我们不得不对当时判决的正确与否再次提出质疑。

xx案案由: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南京某公交车站。

当时两辆83路公交车一前一后紧挨着靠近站台,由于前一辆83路公交车乘客较多,徐老太准备赶乘后面一辆83路车,彭宇也从前一辆83路车后门下车。

突然,徐老太跌到在站台附近。

随后,彭宇将徐老太从地上扶起直到徐老太儿子赶到现场,随后彭宇同其子一起将徐老太送往医院。

经诊断老太左股骨颈骨折,后经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2007年3月底,徐老太起诉彭宇,称是彭宇将自己撞到在地,要其赔偿各种费用共13万余元。

而被告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徐老太扶起并一直陪同其就诊。

此案经过三次开庭。

2007年9月5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彭宇承担四成责任,赔偿人民币45876.36元。

然而我们大家都能从法院所做的判决书中看出法院做此判决所依据的理由,但对于其论述理由的正确与否、合理与否才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

对于此判决我们认为存在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不能用,逻辑是否正确?二、法院的公平责任原则到底公平不公平?一、首先我们讨论一下法官证据的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

我们认为该判决书在证据的论证中存在以下几点逻辑错误:1、法官提出的第一个主论证分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武断地确定需要甄别原告倒地的原因仅有“撞倒”、“绊倒”和“滑倒”等三种。

在这里,如果不是法官的日常生活经验太少,就是他故意遗漏了其它可能的选项,犯下了“遗漏选项”的逻辑错误,从而很有可能遗漏真正引起原告倒地的原因。

彭宇案及最终后果

彭宇案及最终后果

彭宇案及最终后果1、案情回顾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

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2、最终后果事后,有人形容这一引起极大争议并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

当时这起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一审判决后引起极大争议,有人对主审法官王浩的判决表现出了极度不满。

就在众人期待彭宇上诉后能看到公正的终审判决时,2008年3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全国“两会”新闻中心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首度披露该案双方已庭外和解。

至此,为时1年多的彭宇案画上了结案句号。

4年后的今天,事实上彭宇案并未在古都南京的秦淮河两岸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彭宇案所留给南京的仍是挥之不去的伤痛记忆。

3、最后后果A 原告老太:躲避“骚扰”搬家邓府山村,是位于南京市区南部雨花台区雨花南路的一个小区。

而在4年前,这个普通的小区、这个小区某幢楼的103户在一段时期内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彭宇案

彭宇案

彭宇案1.案情回顾2006年末中国江苏南京市,自动投币的83路公交车从公交总公司开往白鹭花园,水西门广场差不多是这线路的中间位置。

彭宇与徐寿兰在这一站相遇,时间是2006年11月20日上午9点30分左右,一个是在这站下车的年轻乘客,一个是赶着要上另一辆车的六旬老者。

接下来的事情就变得扑朔迷离,徐寿兰在这里跌倒,到医院验伤,发现需要更换人造股骨头之后,咬定陪同她前往医院的彭宇是肇事者。

2.彭宇案一审审理结果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彭宇一审败诉,禁不住流下眼泪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宇,在昨天走出法院大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再不会这么冲动了,”他说。

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3.彭宇获奖首届“搀扶老人奖”揭晓彭宇获委屈特别奖22012年3月5日是学雷锋纪念日,中国好人网首届“搀扶老人奖”评选结果在当天正式揭晓。

“中国好人网”是由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谈方创办的中国第一家专门宣传、帮助好人的民间公益网站。

据悉,首届“搀扶老人奖”设立4个奖项,其中“委屈奖”是奖励好心搀扶老人而被冤枉的好人,奖金5000元;“勇敢奖”是奖励不怕风险、勇于搀扶老人的好人;“正义奖”是奖励敢于为好心搀扶老人者证明清白的好人,奖金3000元;“责任奖”是奖励主动承担撞倒老人责任并积极施救的好人,奖金1000元。

经过对近年来我国搀扶老人各种事件资料的推荐、整理和分析后,中国好人网提出“搀扶老人奖”的初步候选人66名,此外,对获得首届“搀扶老人奖”委屈奖的“南京彭宇案”中的彭宇本人,另外颁发特别奖奖金2万元。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件是指2006年发生的“南京彭宇案”,该案件涉及到一个老人在街头摔倒,被行人彭宇扶起后,老人却诬陷彭宇将其撞倒,并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质疑。

本篇法律示范旨在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行走时,遇到一位老人摔倒在地。

彭宇见状,上前扶起老人。

然而,老人却声称彭宇将其撞倒,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

彭宇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1.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老人是否构成诬告?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四、法律分析1.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扶起老人是出于善意,并无过错。

因此,彭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老人是否构成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老人捏造事实,诬陷彭宇将其撞倒,构成诬告。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因此,老人虽然构成诬告,但因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未违反程序正义。

五、法律示范1.对于类似彭宇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公正。

法律经典案例提问分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提问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备受争议的交通事故案件,该案发生在2004年11月20日,原告彭宇在南京市区被一辆面包车撞伤,导致其腿部骨折。

彭宇认为面包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司机诉至法院。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产生了严重分歧,最终法院判决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了一起法律经典案例。

二、案情分析1. 事故责任的认定在《南京彭宇案》中,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彭宇主张自己是被面包车撞伤,而司机则辩称是彭宇主动倒地。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依据以下证据:(1)彭宇的陈述:彭宇在事故发生后,向警方报案,并提供了自己的陈述。

彭宇表示,当时自己正在行走,突然被面包车撞倒。

(2)现场证人证言:现场有多名目击者,他们提供了不同的证言。

其中,部分证人表示看到彭宇被撞倒,而部分证人则表示看到彭宇自己倒地。

(3)现场监控录像:法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但录像中并未明确显示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

综合以上证据,法院认为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无法确定是彭宇被撞倒还是自己倒地。

因此,法院判决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南京彭宇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彭宇主张自己是被撞伤,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而被告则辩称,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争议,应适用一般过错原则,即双方各自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彭宇主张自己被撞伤,属于特殊情况,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但考虑到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争议,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举证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性在《南京彭宇案》中,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举证责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争议,无法确定是彭宇被撞倒还是自己倒地。

其次,双方在举证过程中,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因此,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2.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告彭宇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法院最终未予支持。

伦理_法律_经典_案例(3篇)

伦理_法律_经典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伦理和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伦理和法律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本文将以“南京彭宇案”为例,探讨伦理、法律在案例中的体现及其相互关系。

二、南京彭宇案简介南京彭宇案是指2006年发生在南京的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

彭宇在过马路时被一辆面包车撞倒,造成腿部骨折。

事发后,彭宇被周围群众扶起,并送往医院治疗。

事后,彭宇将面包车司机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5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事故责任的认定产生了争议。

三、伦理分析1. 道德伦理南京彭宇案中,彭宇在遭遇车祸后,得到了周围群众的帮助。

这体现了我国传统美德中的“互助精神”,即人们在危难时刻互相帮助,共同渡过难关。

然而,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彭宇却面临道德困境。

一方面,他希望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应有的赔偿;另一方面,他又担心因为索赔而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2. 社会伦理南京彭宇案反映了社会伦理问题。

在事故发生后,周围群众纷纷伸出援手,这体现了社会道德水平较高。

然而,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彭宇与面包车司机及其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却暴露出社会诚信问题的严重性。

一方面,彭宇担心索赔会影响社会诚信;另一方面,面包车司机及其保险公司则担心被诬陷而蒙受损失。

四、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南京彭宇案中,面包车司机因驾驶不当导致彭宇受伤,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证据规则在南京彭宇案中,双方当事人就事故责任的认定产生了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彭宇作为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面包车司机存在侵权行为;而面包车司机及其保险公司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侵权行为。

3. 法院判决在南京彭宇案中,法院最终判决面包车司机及其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彭宇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5万元。

法律经典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下班途中,在南京街头扶起一位突然倒地的老人。

随后,老人及其家属以彭宇为被告,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0万元。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2007年最具争议的案例之一。

二、案件经过1. 原告(老人及其家属)诉称:彭宇在2006年11月20日18时30分许,驾驶摩托车行至南京市玄武区某路段时,突然倒地。

彭宇在发现后,立即停车将老人扶起,但老人表示身体不适。

随后,彭宇将老人送至医院检查,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老人在住院期间病情加重,经诊断患有脑出血。

老人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人病情加重,故要求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2. 被告(彭宇)辩称:彭宇在发现老人倒地后,立即停车将老人扶起,并无过错。

彭宇在扶起老人后,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审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彭宇在扶起老人后,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故判决彭宇向老人支付5000元慰问金。

三、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社会影响: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普遍担忧在扶起摔倒的老人时,是否会面临无端赔偿的风险。

该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的交织,使得人们在扶不扶老人这一问题上犹豫不决。

3. 法律依据:本案判决依据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该法,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以下要件:有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南京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分析

南京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分析

南京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分析作者:崔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6期摘要南京彭宇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大媒体争相报道,众多网友在网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判决出后更是引起重大关注。

媒体及民众均表达出对该事件的关心,因此有必要对此案件进行相应的法理分析。

关键词媒体民意情理法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66-02一、案情简介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否相撞;二、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

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两会新闻中心就“司法公正”问题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时透露,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二、法理分析此案自被媒体曝光之日起就受到了网民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各大媒体密切关注案件进程,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为社会客观了解案件及其发展提供了途径。

经典法律案例及其分析题(3篇)

经典法律案例及其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又称“南京彭宇扶老案”,是指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居民彭宇在下班途中,扶起一位倒地的老太太,随后被老太太家属起诉索赔,法院最终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4.5万元。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中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二、案件经过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居民彭宇在下班途中,目睹一位老太太倒在地上,彭宇上前将其扶起。

随后,老太太家属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4.5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彭宇在事发时对老太太进行了救助,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老太太的受伤与彭宇的救助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4.5万元。

彭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彭宇赔偿老太太2万元。

三、案件分析1.案件焦点南京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在救助老太太的过程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案件分析(1)关于救助行为的性质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侵权人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彭宇在救助老太太的过程中,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因果关系在南京彭宇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彭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老太太的受伤与彭宇的救助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

然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撤销了一审判决。

这表明,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应充分考虑救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合理关联。

(3)关于举证责任在南京彭宇案中,彭宇主张自己无罪,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因此,彭宇未能证明自己无罪,承担了赔偿责任。

案例探讨之一:“彭宇案”

案例探讨之一:“彭宇案”

案例探讨之一:“彭宇案”
案情:原告徐老太与被告彭宇均为在南京水东门汽车站乘车的乘客。

案发当时,两辆83路公共汽车相继开入汽车站。

彭宇为前一辆公共汽车后车门下车的第一位乘客,徐老太小跑向后一辆公共汽车的前门准备上车。

徐老太随后摔倒受伤,彭宇将徐老太扶起,并垫付100元医药费后离去。

数日后,徐老太起诉彭宇,认为其撞到了她,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3万余元。

特别提示:双方均无任何证据证明彭宇下车时是否撞到了徐老太。

请结合《侵权责任法》,从“侵权责任的界限”角度对本案进行评析。

字数要求:500字以上,1000字为宜,不超过3000字。

学术规范与处理:倡导参考,拒绝抄袭。

引用文献,请注明出处,否则视为抄袭。

切忌大段粘贴网上文献,一经发现,扣除本次平时成绩(10分)。

直接使用他人学术成果的,判定为严重抄袭,取消所有案例平时成绩(40分)。

提交方式:请于2012年3月15日晚上24点之前,以“姓名(学号)彭宇案”为邮件标题名称和作业文件名,例如“王竹(*******)彭宇案”发送到wangjiangminfa@。

请各位同学以收到自动回复或者人工回复(如被自动分类为垃圾邮件)为准。

如果未收到回复,表明未收到作业提交。

附带要求:如果各位同学对我的授课有任何建议和意见,也欢迎在提交作业时予以提出,便于我改进教学方式,协助大家学好侵权法。

对于授课的建议和意见将被视为课堂发言,计入平时成绩。

王竹
201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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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雨落 《南京彭宇案》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南京男子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法院作出一审
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判决书称“从
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
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然而,这起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
的方法做出认定和判决的案件在网上引起激辩,网友几乎一边倒
相信并支持彭宇。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在判决后情绪激动:
“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正文内容:
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南京市某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
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不想,受伤的徐寿兰老太太及家
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
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被拒绝后,老人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
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此案惟一的目击证人陈二春先生
当庭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
车跑去。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这时,他
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
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徐寿
兰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陈二
春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帮老太太打电话,手
机里有通话记录可以证明。然后,事件上了法庭,这就是闻名中国的
南京彭宇案!
问题一;南京“彭宇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一、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案件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很难得到原原本本地再现,即使那些已经侦破的刑事案
件,事实上也与客观事实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距。法官在审理案件中
充当的是居中裁判的角色,要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特
别是在揭示案件法律事实方面的积极性。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彭宇案”判决书,所依据的就是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法院只能
依据其他证据来对案件事实作出法律上的认定。该认定事实可能(注
意是可能)并非客观事实,甚至与客观事实背道而驰。但法律仍然可
以以该事实为依据做出判决。
二、法官可以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
刑事诉讼要求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唯一的、没有疑点的、排他的。
民事诉讼因其特性法律允许裁判者依据优势证据对事实做出认定。我
国民诉法和民诉证据规则对这一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从日
常生活常识、证人证言、被告陈述时间、垫付款项的证据形成证据锁
链,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一定是被告撞伤了原告。但是,该组证
据对事实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的辩解,且排除了一般情况下的其他
如自行滑到等因素。因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据优势证据做出
“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的法律事实并无不当。
三、法院的审判是独立的,不应因案件是否受到社会关注而在适用法
律时有所不同。
本案判决后,很多人惊呼:好人做不得。理由是好心没有好报。这
种议论存在明显的逻辑差错。因为该观点建立的基础是:彭宇并没有
和老太太相撞。我们从相反的角度考虑问题:假如彭宇真的撞了老太
太呢?简单的否认就可以可以推脱责任,那么,将要发生的可能是大
量的瞬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因受害人举证不能而得不到任何保护,大家
出门都要带摄象机还要随时开着镜头。法院的审判是独立的,不应因
案件是否受到社会关注而在适用法律时有所不同。
问题二:彭宇案反映了社会上什么样的问题?
彭宇案预示着道德体系面临着崩塌;另外一方面,它也同样昭
示着社会规则面临着解体压力。法律和道德体系是维持社会基本秩序
的要素,也是社会稳定的核心要素。而当一个系统处于临界状态的时,
其内部的子系统往往不稳定,随时有崩塌或者重建的可能。现在的社
会状况就是如此,社会规则越来越多的通过法律来表现,很多本来属
于道德范畴的东西被法制化,原因是道德对社会成员不再具有约束
力,而法律背后需要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所以将道德体系的内容纳入
法律构架下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法律臃肿的后果有三条,一是国家强
制力资源被大量消耗在内部秩序的维持上,国家的软、硬边界形态被
削弱;另外一个方面由于法律替代道德,人们的出发点被迫从道德框
架下退出(通俗的说就是必须“昧掉良心”),任何事情都必须考虑法
律的后果;第三是法律条文规则越多,有效规则信息反而减少,于是
大量的“潜规则”涌现出来,社会明文“规则”体系因而解体。社会
规则的解体,往往是社会系统发生突变的决定性原因
案例分析报告:
彭宇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
不仅在被告、证人看来难以接受,而且在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
媒体评论、网络议论都直指中国人当下道德底线的沉沦与司法正义的
泯灭,对这个自称以“公平原则”为依据的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了强
烈质疑并进行了无情的批判。但这些评论或批判大都对该判决书的不
可接受性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即只知道法官的推理是错误的,
然而,不管如何,在南京彭宇案法官被停职后此事算是有了稍微一点
的淡下!但它的影响却将一直持续下去,地方各地不断浮出另类彭宇
案,“徐老太太”也经常活跃在了人们的视野里。近期更是出现了小悦
悦事件而再一次考验公民们的道德心,救死扶伤罪也被网友们提了出
来。那么,中国的道德到底会走向何方,我们拭目以待!

2011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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