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宅日照间距规范01(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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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平均距离计算。 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应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7倍, 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 角度超过60。的,则按建筑纵墙面对山墙面的规定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后退规划用地范围线按下列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建筑后退规划用地范围线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 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一半;
第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 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三条 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与其北、 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 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 (二)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 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 投影线计算;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四)建筑山墙若开有卧室窗,则按建筑纵墙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 确定。
日照计算 日照计算:沿建筑四周作pl线, <日照分析>—点所有pl线—输入高度(mm)----再点<多点分析>---弹出菜单— 选择---计算高度为被挡的窗台高,网格大小为计算 出的数字密度可选2000,间隔时间可为20。
城市规划“四线”基本含义 “四线”是红线、绿线、紫线、蓝线的概称。 其中: 红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路幅的 边界线;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山体、 风景名胜区范围的控制线;紫线是指历史文化街区 和历史建筑保护控制线;蓝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江 河、湖泊、湿地保护控制线。城市“四线”规划管 制,是指对上述内容的 规划控制。
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 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 间的间距为: 间的间距为: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 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 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二)项第1目计算;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 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 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 间距不少于14米; 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 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南、东、西侧的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 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4.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 间距,不少于14米。 在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 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 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少于应退间距的50%,并应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条 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 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 《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 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附件: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
建筑密度区,指在主城区范围内,分别将汉口、 建筑密度区,指在主城区范围内,分别将汉口、汉阳和武昌地区按城市建筑 密度的大小、不同的历史形成时期, 密度的大小、不同的历史形成时期,以及城市生活居住环境的质量等级等因 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附图)。 素,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附图)。 密度一区: 密度一区: 汉口:解放大道-三阳路-沿江大道-沿河大道-硚口路; 汉阳:京广铁路线-拦江路-翠微横街-汉阳大道-汉阳火车站站前路(路名暂 定); 武昌:临江大道-前进路-沙湖街-中山路-紫阳路-首义南路-津水路-解放街-紫 阳路; 密度二区: 密度二区: 汉口:由密度一区向外至沿河大道-古田一路-解放大道-建设大道-青年路-发 展大道-黄浦路-建设大道-二七路-解放大道-黄浦路-沿江大道; 汉阳:由密度一区向外至汉阳拦江堤-二环线-铁路线(拦江堤路东)-汉阳大 道-二桥路-龙舟路-月湖大道-汉南路-洗马长街; 武昌: (1)武昌区片:由密度一区向外至临江大道-秦园路-武青三干道-中山北路中北路-中南路-武珞路-中山侧道-临江大道; (2)青山区片:临江大道-建十路-和平大道-工业四路-武青三干道-水东路 (二环线)。 密度三区: 密度三区: 密度一区、密度二区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二章 建筑间距
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建筑高度24米以下( 24米 下同) 24米以下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 间距为: 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 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 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 蔡甸、黄陂、新洲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 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 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重叠面” (一) “重叠面”
是指在点式建筑间距的计算中,点式建筑之间在南北方向上重叠部分 在东西方向垂直平面上形成的投影面。
建筑间距” (二) “建筑间距”
是指建筑物外墙轴线之间的水平距离,本规定中的建筑间距,特指在 综合日照、通风、视线、空间和环境等因素后,所规定的建筑物之间按 外墙轴线计算的最小水平距离。
住宅日照标准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 规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 规定 合下列规定: 合下列规定: 小时的标准;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小时的标准; )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 ) 日照标准降低; 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小时的标准。 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小时的标准。 住宅-住宅--间距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 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 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外墙轴线” (三) “外墙轴线”
是指建筑外围的墙中或柱中轴线,用点划线表示。 (四) “规划用地范围线” ) 规划用地范围线” 是指相邻不同权属地块之间的权属分界线。
定位放线、验线” (五) “定位放线、验线”
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划定的红线图,对建筑物的主轴控 制点进行实地测放,并在建筑物施工至正负零时进行检核,以对建筑物 的位置、基底形状及尺寸进行规划管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50180—
(2002 年版) 年版)
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 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 组团三级
术语、 术语、代号 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 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 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 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 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 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 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 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 收合格文件。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房屋产权证明等上(不含 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 建筑高度 米以上 不含24米 下同) 间的间距为: 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1 目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 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在密度三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 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 间距,在密度一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密度二区、密度三区 内可以不超过45米; 45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20米, 其余情况下不少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4米,密度二 区、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5米; 4.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 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 不少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本项第1目计算。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14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市长
李宪生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3年4月14日市人民政 务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28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用有关术语的含义:
用地与建筑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居住区用地用地构成(R) 住宅用地(R01) 公建用地(R02) 道路用地(R03) 公共绿地(R0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 公共活动中心,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 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车辆停放,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 创造安全、安静、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 方便的居住环境; 方便的居住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 32条、第62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 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 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 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 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 偏东15度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