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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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制度
(一)防火值班制度
1、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手机24小时开通,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2、公示带班值班人员姓名、时间、责任及联系方式,将值班表交办公室备案。
3、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地区的防火情况,能够熟练使用通讯设施,保证信息上传下达通畅。
4、值班期间不准脱岗、不准饮酒、不准搞娱乐活动,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带班领导要对本辖区的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避免脱岗、漏岗现象发生。
5、遇有火情要及时向防火办报告。、
6,确保防火期用车,以应对突发火情。
(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1、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及林区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要对林中空地及林区边缘地块进行登记造册,做好清理杂草工作,签订责任书,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土坎。
3、在防火戒严期内及高火险天气,防扑火队员及护林员要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火灾隐患,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违法就抓。在火灾多发区、重点林区路口、主要交通道路两旁的林区设置防火检查站,检查站人员有权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有权扣留不准携带的火种和易燃
物品。
4、做好智障等特殊人员的管理,并登记造册,逐人落实监护人和监控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三)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管理制度
1、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护林员经常到现地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
2、护林员的职责是:巡护管辖林地,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制止火种进入林区和报告火情,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火灾案件;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隔离带清理工作。
3、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场防火隔离带的清理进行检查验收。
4、防火戒严期内,应设卡并派专人在岗检查,根据森林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配足护林员。
(四)火情监测及火灾报告制度
1、发生火情要立刻将火情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地被物状况、火势大小、蔓延方向及扑救情况报告防火办。
2、防火组织及人员发现火情应当立即组织扑火队迅速开展扑救。
3、保护好起火点,发现可疑人,应予以截留,并主动协助森林公安机关破案。
4、对故意瞒报、迟报、误报火情或扑救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5、对重、特大森林火灾及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趋势、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信息,防火办核实
后交由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以上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及发布。
6、火办值班电话:
7、对于及时报告火情,挽回重大损失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防火设施物资管理制度
1、防火设施设备进行分类造册登记,一个防火年度清理一次,掌握增减情况,并及时进行补充更新。
2、森林草原防火车必须做到专车专用,加强维修保养,确保防火用车。
3、防火物资必须保证性能良好,随时能用,并做好防潮、防虫、防雨工作。
4、遇有重大火情,全场防火物资统一调动使用。
(六)后勤保障制度
后勤保障部门要负责组织调配扑火救灾所需车辆,负责处理人员伤亡事故和医疗救护,联系组织供应火场扑火物资,协调扑火人员和扑火物资快速运输,全面负责扑火指挥的火情保障工作。
(七)培训演练制度
防火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一次)有计划组织扑火指挥成员、扑火队员、干部职工、群众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识。
(八)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查处规范
1、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护林员应及时查明起火原因。
2、发生火情后,协同公安派出所及森林公安机构应及时赶赴火场,查明起火原因、起火地点、查明肇事者,及时调查取证立案查处。
3、成立火灾损失专业调查组,主要调查火灾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林木损失等。每次火灾发生后,专业调查组应到实地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报总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发生重大火灾后,森林草原防火领导小组应迅速组织协调公安、检察、林业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5、加大打击力度,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应从快、从严处理,并及时曝光,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减少火灾发生。
(九)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
1、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行政责任:
(1)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未落实各项责任制及防火扑火措施,在本辖区内每月连续发生2起以上火情;
(2)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定点检查未设卡、隐瞒火情、值班不到岗或贻误扑火战机,造成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灾害的;
(3)发生森林火情,组织指挥不得力、不到位,造成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或有人员受伤,给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的;
(4)因责任部门工作落实不到位,使该责任区内发生一般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灾害的;
(5)在接到森林草原防火火警电话后,不及时组织单位应急半专业扑火队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
3、玩忽职守,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发生重大火灾或人员死亡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