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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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适用法律法规

邻里纠纷在城市主要表现为占用公共部位、非法装修、私搭乱建、噪音扰人等方面。此类纠纷不大,但处理起来有很大难度,采取诉讼后,需要很长时间,若涉及鉴定,不仅时间长,费用大,而且最终结

果往往是两败俱伤。

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要依据有

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1、《民法通则》

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七章规定: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

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

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

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

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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