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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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第三章干部管理

第一节干部职务名称表和备案干部名单

第二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节干部考察和考评

第四节干部任免

第五节干部调配和交流

第六节后备干部

第七节辞职、降职

第八节回避、纪律和监督

第四章劳动工资管理

第一节人员管理

第二节工资管理

第三节福利待遇

第五章保险统筹管理

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节补充养老保险

第六章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一节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节评审

第四节资格考试与确认

第五节聘任

第七章教育培训管理

第八章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第一节档案的分类及其内容

第二节管理范围

第三节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四节档案的保管、使用及转递

第九章奖惩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人事管理职能,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的改革与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力支持,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发行人事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干部管理、劳动工资管理、保险统筹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教育培训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及奖惩等。

第三条各级人事部门是人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按照总行规定,落实人事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第五条农发行各级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当坚持精简高效、合理配置、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农发行实行总、分行制,设置总行、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

第七条省级分行按照业务量划分为一、二、三类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分行按照业务量和所辖支行数量划分为一、二、三、四类行;县(市)支行按照业务量划分为一、二、三、四类行。

第八条分支机构的增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支机构的撤销、合并、迁址、更名等机构变更事项,须经总行批准并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各级行内部机构设置:

(一)总行设置: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研究室、资金计划部、信贷一部、信贷二部、财务管理部、会计结算部、信息电脑部、人事部(党委组织部)、教育部、稽核部、监察室(纪委)、保卫部、机关党委、宣传部、系统工会、团委、总务部(机关服务中心)、营业部、《农业发展与金融》杂志社。

(二)省级分行设置: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资金计划处、信贷管理处、财务管理处、会计结算处、信息电脑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组织部)、稽核处、监察室(纪委)、保卫处、宣传处(党委宣传部,并负责《农业发展与金融》杂志社通联站工作)、工会、团委、机关党委。工会、团委、机关党委可合署办公,各自挂牌。产棉大省可分设信贷一处、信贷二处。

(三)地(市)分行一、二、三类行设置: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宣传部)、计划信贷科、财务会计科、信息电脑科、人事教育科(党委组织部)、稽核科、监察室(纪委)、保卫科8个内部机构;四类行设置: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宣传部)、计划信贷科、财务会计科、人事教育科(党委组织部)、稽核监察科(纪委、保卫科广个内部机构。地(市)分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设立,挂靠有关科室。

不具有管理县(市)支行职能的四类行,其财务会计科与营业部合署办公;按照县(市)支行管理的地(市)分行,其会计出纳部或综合业务部与营业部合署办公。

(四)县(市)支行一、二类行设置:办公室、信贷部、会计出纳部;三、四类行设置:信贷部、综合会计部,同时在综合会计部挂办公室牌子。各类行的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各自章程设立,不配备专职人员。

第十条分支机构的人员编制按其类别确定。

第十一条省级分行营业部比照地(市)分行管理,地(市)分行营业部比照县

(市)支行管理。

具有管理县(市)支行职能的省级分行营业部,其内部机构、人员编制、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职数,按照同类地(市)分行的标准确定。副省级省会城市的省级分行营业部,干部级别不变。

不具有管理县(市)支行职能的省级分行营业部、具有管理县(市)支行职能的省级分行营业部的营业室和地(市)分行营业部,其内部机构、人员编制比照县(市)支行“三定”方案确定。

第十二条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分行实行计划单列,由总行直接管理。

第三章干部管理

第十三条干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化”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十四条干部实行垂直管理,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实行下管一级、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一节干部职务名称表和备案干部名单

第十五条农发行干部配备按照编制职数执行。总行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

(一)党委各部(室)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党委各部(室)处长、副处长。

(二)各部(室)主任、副主任,各部(室)处长、副处长。

(三)主任级、副主任级监察员、稽核员、总工程师,处级、副处级监察员、稽核员。

(四)纪委副书记,主任级、副主任级纪律检查员,处级、副处级纪律检查员。

(五)系统工会常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团委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处级、副处级纪律检查员;机关工会主席、副主席;机关团委书记;机关女职工工作委员会主任。

(六)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副经理。

(七)《农业发展与金融》杂志社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部门主任、副主任。

(八)主任级、副主任级、正处级、副处级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九)主任助理、处长助理、经理助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系统工会主任,行长、副行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行长助理。

(十一)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系统工会主任,行长、副行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行长助理。

(十二)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党委书记,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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