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复习题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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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思考题

一、判断分析题

1、间接证据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所以不能用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当事人及代理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3、原告死亡后,诉讼终结。

4、选民资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物证的照片、复制品、影印件皆是派生证据不能用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6、当事人的处分权只有经过法院的批准才会有效,因而是有限的。

7.法院院长的回避由审委会决定,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

8、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离婚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9、根据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只能提审下级法院的案件而不能把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10、根据移送管辖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发生变化后受诉法院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法院。

11、追加当事人可以在一审也可以发生在二审程序中

12、个体户雇佣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列在员为被告,这体现的是责任自负原则。

1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要求离婚而诉至法院,法院应当管辖。

14、法院审理代表人诉讼案件所做的判决书对于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予决的效力

15.民事诉讼代理中代理人代理不受委托人意志约束。

16、诉讼调解与诉讼和解具有相同的诉讼效力

17、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后又向法院起诉应诉的法院不得受理。

18、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9、简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也可以转为简易程序

20、民事审判程序一律使用开庭审理方式

21、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必须全面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法律

22.当事人与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不受时限限制

23、再审案件一律使用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而不使用独任庭

24、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所以一律由原告负证明责任。

25.追索医疗费的当事人死亡后,诉讼终结。

26、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7、证据交换是民事诉讼中的必经程序

二、名词比较

1、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2、执行和解和执行异议

3.诉讼和解和诉讼调解

4、诉讼代理人和诉讼代表人

5、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6、抗诉和上诉

7.起诉和受理

8、主管和管辖

9.反证和本证

10、鉴定人和证人

1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2、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1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三、简述题

1、简易程序的特点

2.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3、特别程序特点

4、诉前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5.先予执行的条件和范围

6、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

7.证据的种类

8、专属管辖的范围

9.送达的方式

四、案例题

案例1:张女士自幼生长在某市桥东区,后于1995年与本市桥两区胡先生结婚,婚后同住于桥西区。1997年8月,胡先生受单位指派,到湖南省某县的单位办事处工作,每两个月

回桥西区家中探望一次。1998年7月,张女士向桥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先生离婚。桥东区人民法院受诉后发现本案不属自己管辖,故把案件移送至桥西区人民法院。桥西区人民法院接受移送后便传唤胡先生到庭,但胡先生以其己长期居住湖南省某县为由,认为桥西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而拒绝到庭,桥西区人民法院遂又将此案件移送湖南某县人民法院。

问:桥东、桥西、湖南某县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

案例2:刘德仁有子女三人:大儿子刘海洋,大女刘海炎,小女刘海立。刘德仁的妻子早亡。大女儿1994年嫁到沙河县工作,小女儿1996年嫁到南平县。大儿子与刘德仁同在老家安明县。1997年刘德仁去世,留有私房六间,两个女儿闻讯赶回,事后并未与刘海洋谈及继承之事。1998年刘海洋去世,其妻将六间私房中得一间留下居住,其余卖给村民李大名,刘海立闻讯,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

问:l、本案件应有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2.本案件那些人应当参加诉讼?各自得诉讼地位是什么?

案例3:1986年,尹某因丁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领居王某代管,言明代管3年,其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3年过后,尹某也未回国,王某要去外地工作,因此又将该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让其代管,并向张某表明该房产权属尹某,不可出卖。后,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因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尹谋回国,得知张某和李某之间正在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的主张。

问:(1)尹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

(2)法院应否通知王某参加诉讼?王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案例4:郭春花是李安静的儿媳,郭与李长江于1985年10月结婚,婚后感情不和,郭于是向市中区法院起诉离婚。市中区法院于1991年8以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并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当时郭认为法院对财产处分不公而上诉,二审期间,李长江因车祸死亡,市中级法院遂做出终结诉讼。李长江死后遗留存款12000元加上肇事单位的赔偿金20000元共计32000元。李安静以郭以与李离婚为由,占有该款,郭以死者配偶的身份于1992年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安静共同继承。区法院认为:本院以解除了郭与李的婚姻关系,并对财产问题进行分割,虽郭上诉,但中级法院已终结诉讼,因而郭的诉讼系重复诉讼,因此驳回起诉。郭不服上诉。

问:l、根据案情,二审法院能否做出终结诉讼的裁定?为什么?

2、二审法院做出裁定后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效力?为什么?

3、区法院以郭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起诉是否正确确?为什么

4、二审法院对郭的上诉如何处理?

5、如果二审维持一审裁定,郭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

案例5:梁平是个体户,家住B市F区。1998年8月,梁平为扩大经营规模,向家住B市E区的朋友董声华借款15万元,董声华要求其提供担保,梁平找来了家住B市G区的朋友黄荣生。梁平、黄荣生与董声华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粱乎向董声华借款人民币15万元,1999年7月底之前还清,黄荣生对梁平的借款提供担保,对还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梁平、黄荣生及董声华均在合同签了字,梁平因经营严重亏损,至1999年8月仍未偿还童声华的钱。现董声华就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问:1.在本案中,可否单独将梁平或黄荣生作为被告,为什么?2.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哪些(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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