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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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正文:---------------------------------------------------------------------------------------------------------------------------------------------------- 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2011年12月12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年36号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年36号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07-01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11〕3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销售佣金(一)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缴费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10年以下25%20%15%10%10%5%10-20年35%30%20%15%15%10%20年及以上40%35%25%20%15%10%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险。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3号(2008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4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2011年证监会令第73号2011年8月9日(2008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4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是指企业在执行经营计划时所遵循的一套管理规范和程序。

它包括了制定计划、实施计划、监控计划以及调整计划等环节。

1. 制定计划:企业需要明确自身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制定一系列的经营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等。

制定计划需要考虑企业内外环境的因素,分析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确定合理的销售目标和生产计划。

2. 实施计划:将制定好的计划转化为行动,将各项任务分解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制定明确的责任目标和工作计划。

同时,需要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实施计划的进展和结果进行监控和评估。

3. 监控计划:企业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控机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监控的内容包括销售额、利润率、生产进度、库存情况等,可以借助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调整措施。

4. 调整计划:在监控过程中,如果发现计划执行出现偏差或不符合预期效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调整计划需要重新评估市场需求、竞争状况和内外环境等因素,重新制定目标和计划,并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计划的调整能够顺利实施。

经营计划管理制度的好处是能够保证企业目标的顺利实现和经营效益的提高,提高各部门和个人的协同合作能力,加强对市
场和竞争环境的分析和预测能力,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和决策能力。

同时,经营计划管理制度的建立还能够提高企业对内外环境的敏感性和适应性,更好地发挥企业的竞争优势,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0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第四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第六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织对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

第二章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第八条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在上述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承包内容。

第九条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有:(一)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三)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四)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五)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

经营部管理制度

经营部管理制度

经营部管理制度
是一个组织内部的规范和程序,用于指导和管理经营部门的运营。

它包含了一系列规定和流程,旨在确保经营部门的高效运作和达成目标。

下面是经营部管理制度可能包含的内容:
1. 组织结构:说明经营部门的组织架构、职责和权责关系,确保各部门的协调运作。

2. 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清晰,避免职责冲突和责任推诿。

3. 绩效考核:设立明确的绩效考核制度,对经营部门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和奖惩,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4. 预算和资源管理:规定经营部门的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明确资源分配和使用的权限。

5. 决策程序:规定经营部门内部决策的程序和流程,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6. 信息管理:规定经营部门的信息收集、整理和传递的方式和流程,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7. 员工培训和发展:制定员工培训和发展计划,提供相关培训和发展机会,激励员工提升能力和职业发展。

8. 组织文化和价值观:明确经营部门的组织文化和价值观,引导员工秉持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9. 内部沟通:规定经营部门内部沟通的方式和渠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畅通和交流。

10. 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经营部门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长财公产〔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财公产〔2011〕55号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2011]20号市长办公会议精神,我局制定了《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并已经各相关部门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实现经营性资产规模经营,公平部门利益,增加财政收入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和《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1]1号)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授权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租赁经营的市级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房屋)。

第三条出租应当遵循“高价优先、公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体现市场化定价,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租赁底价;(二)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招租;(三)负责审定租赁合同文本;(四)负责国有资产租赁收入的结算管理;(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相关职责。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正文:----------------------------------------------------------------------------------------------------------------------------------------------------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2.01•【字号】京财国资[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资〔2011〕166号)市属各委办局,各集团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市财政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资[2009]233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资[2009]2332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国有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六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第七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经营管理制度全文

经营管理制度全文

经营管理制度全文一、组织结构1.1 公司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1.2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总体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会由独立董事、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1.3 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1.4 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和管理工作,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

经营管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每周至少召开一次例会。

二、职责分工2.1 董事会职责(1)制定公司的总体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2)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3)审议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4)任命和解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2 监事会职责(1)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2)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3)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4)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2.3 经营管理层职责(1)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2)组织实施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3)落实董事会的决策;(4)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

三、管理流程3.1 人力资源管理(1)招聘:根据公司的业务需求和发展规划,制定人员招聘计划,开展招聘活动;(2)培训:为新员工和现有员工提供相关培训,提升员工的能力和绩效;(3)绩效考核: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2 财务管理(1)预算管理:制定年度预算和月度预算,控制费用开支,提高财务效率;(2)审计管理: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3)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公司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3.3 供应链管理(1)供应商管理:建立合作关系,确保供应商的质量和交货期;(2)采购管理:制定采购计划,优化供应链,降低采购成本;(3)库存管理:定期盘点库存,控制库存水平,提高资金利用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三、第四条与第五条之间增加一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若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对个人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评估和销售环节适用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八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一、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1950年7月31日政务院公布)二、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三、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3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五、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附件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五条中的“国家长期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行为管理办法-珠府〔2011〕10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行为管理办法-珠府〔2011〕10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行为管理办法正文:---------------------------------------------------------------------------------------------------------------------------------------------------- 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占道经营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治理,维护珠海国家卫生城市的形象,依据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重点行业占道经营行为的综合治理:(一)餐饮服务行业。

(二)商品零售行业。

(三)汽车冲洗、美容、维修行业。

(四)食品加工销售行业。

(五)其他重点行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占道经营行为指在城市道路两侧、居民区内、市场外延、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宾馆周边、旅游景区周边、公共广场周边等区域进行下列行为,并由此产生乱堆放、乱排放、污染环境、堵塞交通等不良现象的行为:(一)经营性商铺超出经营地址的门闸、窗、外墙摆放商品。

(二)餐饮服务行业超出门闸设台经营。

(三)汽车清洗、美容、修理行业超出其洗车场地、修理厂地占用公共用地经营业务。

(四)食品加工企业超出其经营地址的门闸、窗、外墙进行食品加工和销售。

(五)其他超出经营地址的门闸、窗、外墙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占道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协调、明确责任、监督考评以及总结汇报。

规划、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镇政府)、居委会等相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城市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设立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解决全市占道经营治理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

2011年XXX酒店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2011年XXX酒店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深圳市XXX酒店2011年度总经理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制,运用科学量化管理手段,促进经营管理者充分发挥自身功能潜力,全面实现经营管理责任制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经营目标及内部安全管理为对象,以责任制为管理手段,建立考核目标体系,制定考核指标,旨在通过经营管理成果的考核,客观、科学地评价工作绩效,以充分调动积极性,增强责任感,全面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条经营管理目标考核以酒店总经理为考核对象,既是对酒店总经理为班长的管理班子的考核,也是借此对整个经营实体酒店的考核。

第四条本办法采取“奖金、工资、人事与企业绩效挂钩”为原则,从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XXX酒店的员工全面实行绩效工资、奖金与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分配的办法,将各层次、各环节业务工作统一于经营管理的目标之下,保证XXX酒店经营水平的提高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经营管理目标体系第五条根据酒店经营的特点,围绕“发展关系,拓展客源,扩大经营,加强管理,稳定服务队伍,提高服务质量,防范事故案件,控制各项成本开支”的目标,本着科学实用,统揽全局,简便易行有效的原则,建立以经营利润目标为导向的四项经营管理目标的考核指标。

1、经营质量指标。

考核企业经营利润。

(1)经营利润额;(2)及时收取应收款;(3)经营成本率有效控制;(4)管理成本率有效控制。

2、安全质量指标。

考核酒店经营服务区域安全性。

(1)消防措施得力,安全防火无事故;(2)食品贮藏、加工、制作规范,食品及食具器皿符合卫生标准无事故;(3)酒店环境卫生消杀达标无事故;(4)保安执勤制度落实,酒店管理区域内无盗、抢、杀责任事件;(5)酒店管理区域内无斗殴责任案件。

3、服务质量指标。

考核遵章服务,管理效果好。

(1)服务质量好,客户满意度达98%以上;(2)酒店设备设施及时保养维修,设备正常运行率达到100%;(3)酒店客房及公共环境卫生整洁达标;(4)爱护酒店财产,物业保值增值;(5)广听客户意见,改进管理服务工作;4、管理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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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营
管理办法
为了保持*******社会稳定、职工增收、环境改善、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保证*******各项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经*******党委研究,现就2011年度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严格执行上级精神和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增强服务和质量意识,加大科技推广和指导力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益,建立高效、有序、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增效、职工增收、社会稳定,让*******物质、精神、政治三个文明建设步入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生产指标
粮食总产万公斤;籽棉总产万公斤;油料总产万公斤;鲜鱼总产量达万公斤;牲猪存栏头。

农业总产值万元。

年人均纯收入元。

三、具体办法:
(一)、收费标准
1、租赁田:根据*******的政策规定,其租赁时间与缴费标准按合同执行。

2、责任田:按照亩/人的标准核定承包户的责任田面积。

责任田无论种养业,一律按元/亩的标准(其中:市级灌溉水费
/亩,大队排涝水费元/亩)收费。

责任田补差按元/亩计算;长期租赁责任田补差按元/亩计算。

责任田享受对象按文件精神,以年底的农业人口为基准,除对自然增长和退休、死亡人员进行增减外,其他情况不予增减。

3、经营田;农田按元/亩收取;渔池按元/亩收取。

另所有经营田按元/亩的标准收取社保田亩挂钩资金。

4、其它:“一事一议”按15元/人的标准收取;“投工投劳”按劳平10个标工或折资劳平80元收取;防汛资费按*******规定执行。

5、经营田撂荒的同样按政策收取租赁金或按相关法律法规收回经营承包权。

对欠款数额较大且连续两年不缴清利费的,强制收回经营田,并追缴所欠利费。

6、个人土地流转必须报请*******同意,否则个人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视为无效,*******有权收回经营承包权。

(二)、考核办法
本年考核结账分三大类,即当年利费、历欠回收和其他。

1、当年利费
各队要切实保证当年利费在规定的时间内100%完成,否则用20%工资和费用抵押,扣完工资和费用仍然不能100%完成当年利费的,队干部就地免职。

结账时间为:种植业为10月30日前;养殖业为12月31日
前。

年终结账时,社保田亩挂钩资金与利费一并回收上缴。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账任务的,奖现金500元——1000元。

2、历欠回收
要坚定不移地进行历欠回收。

*******原则上根据上级规定,按元/亩的标准核收历欠的回收额度及核定各队的历欠回收任务(呆死账不列入回收任务)。

结账时,完成历欠回收任务70%的,按回收额的10%予以奖励;完成历欠回收任务70%——99%的,按回收额的20%予以奖励;完成历欠回收任务100%的按回收额的30%予以奖励;超过100%部分予以50%的奖励,年终结账时一并兑现。

完不成历欠回收任务的,用50%工资和费用冲抵。

3、其它综合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队要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本单位社会稳定。

要做到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坚决杜绝进省进京、久访不息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年终结账时,工作情况好的,予以元的奖励。

(2)、计划生育:各队有责任、有义务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平时要协助做好“三查四术”工作,做好孕情跟踪和随访等服务工作,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和孕情突报情况的出现。

否则其费用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全额负担;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撤职。

年终评比,情况良好,工作积极的奖现金元。

(3)、新农村建设:各队必须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切实配合*******抓好新农村建设工作,加大环境整治力度。

建立长效保
洁机制,确保汉洪沿线长期整洁。

凡按工作要求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的,给予元的奖励,完成不好的扣除相应的工资奖金。

(4)、中心工作及其它:凡*******布置的急、难、重、险如防汛排涝、抗旱保苗、清沟除障等突击性工作任务,各队必须无条件严格执行。

同时还必须坚决做好上级各办、各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责无旁贷地做好职工群众的服务工作。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着力加强林业管理,不失时机招商引资,努力配合卫生血防等。

(三)、财务制度
1、总额预算:由会计室按*******的规定,打好预算,做好安排,严格照章执行。

2、队经费:基层干部工资按元/年核定;生产队费用按1500元包干。

实行无票据管理,年终结账。

3、一事一议:*******按人头提取的一事一议费,实行定向开支、计划使用、监督实施的管理办法。

各单位提取的一事一议费,一定要做到手续齐全(召开群众大会或群众代表大会),项目清楚,开支明白,张榜公布。

4、其它大型开支:除以上各项开支外,*******还将千方百计开源节流,用节省下的资金和回收的历欠,着力改善生产条件,如:公路的升级改造、大型沟渠的清洗等。

其它局部灌溉设施,各队要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做好解释,搞好服务。

四、相关政策
1、财务规章化。

*******的财务运行在坚持管线包片领导审
批,大型开支汇审,费用预算包干的前提下,坚持审批“一支笔”制度。

会计室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当好领导的助手和理财人。

严禁违章操作,严禁先斩后奏,否则轻则担负经济责任,重则予以纪律处分。

现金管理严格把关。

现金入库由分管领导负责,要做到利费当日收取,当日上缴,一日一结,一日一清。

严禁公款私存。

财会室每月一份资金流向表交党委会专题审核。

2、工作责任化。

包片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与所包单位的平时工作和结账情况挂钩。

年底结账时,与队干部同奖同赔。

3、回收政策化。

(1)、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参加社保达到退休年龄的欠款户,必须先制定还款计划并积极还清欠款,否则延缓办理退休手续。

(2)、按政策必须上缴的责任田收费和经营田租赁金,每年12月31日前必须交清。

对不交清的欠款部分要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对欠款数额大且连续两年不交清利费的,要强制收回经营田,并追缴当年利费和历年欠款。

(3)不按规定上缴利费或未还清历欠的农户不享受新农村建设相关政策待遇。

4、土地管理规范化。

(1)凡涉及到土地流转的必须先向*******提交申请,同意后方能流转,否则视为违章流转,*******将收回土地经营承包权。

(2)涉及到征地开发的土地,须先向*******提交征用地申请,由*******汇同城建、土管等部门协商规划、用地事宜,同意后由*******、城建统一放线后方能开始建设。

(3)民用房、工用房的建设,均须先向*******提交建房用地申请,由*******汇同城建、土管等部门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
由*******、城建部门统一放线后方能建设。

凡不申请,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违章建筑,*******有权汇同城建、土管等部门将其拆除。

五、有关规定
1、生产设施
(1)主路、大渠及重要电力设施主要由*******统一管理,费用在“一事一议”中支出。

职工承包田直接受益的地方,坚持谁受益谁负担、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2)凡人为地阻塞沟渠、破坏道路平整的,责成损坏人无条件地恢复沟路畅通并予以惩罚。

(3)池(田)边沟、路,原则上由邻近承包户负责管养。

沟渠做到常年清洁,道路做到四季畅通。

(4)加强内荆河堤防管理,杜绝在堤面、堤坡、堤脚五米内耕作种植、挖坑取土和搭建违章建筑。

2、集镇建设
(1)*******的集镇建设,严格按“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

凡不申报、不完善相关手续的,不得建房。

建房一律由*******统一放线,统一地基高度。

(2)凡不经申报,擅自在承包田(含责任田)内搭建建筑的,一律视为违章建筑,责成违章责任人限期拆除。

限期内未拆除的,由*******汇同城建、土管等部门强制性拆除,其经济损失由违章责任人自行负担。

(3)各队对辖区内违章建房的行为要严密监视,杜绝职工在
承包田内乱搭乱建和突击“种房”行为。

要及时发现苗头,及时制止,把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凡因监管不力,出现违章乱搭乱建现象的,每出现一例,处以元的罚款,罚款从队经费中扣除以上办法,望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严格执行。

*******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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