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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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体系,强化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确保全司经营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xxx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必需守法经营,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的法令规章,依法从事建筑市场的各类经营活动,服从集团公司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维护并执行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章经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分公司实行全面市场化、内外一体化、抵押承包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各子、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集团公司市场发展部是全司经营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建筑市场信息的收集、重大工程的洽谈与攻关;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工程任务的协调平衡、工程合同的管理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与各子、分公司经营工作实行上下互动,两条腿走路的方式,面向市场承揽工程业务。在业务洽谈上,内部遵循谁先参与谁优先的原则(遇有矛盾或特殊情况时,集团公司有权做出裁决)。
第六条凡在本市(即市行政区域内)范围内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市场发展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以外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外出施工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工程任务的洽谈与分配
第七条集团公司鼓励各子、分公司全面走向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各子、分公司自行接洽的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并指导、帮助具体运作。
第八条对外洽谈工程业务应向业主或招标部门出示集团公司的介绍信。同一工程项目,集团只开具一张介绍信,明确一个单位主谈。若出现同一工程项目多头介绍、多头联系的情况,在本埠的,应服从市场发展部的协调和裁决;在外埠的,应服从外出施工管理部的协调和裁决。
第九条关于工程介绍信的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在本埠联系洽谈工程,应先到市场发展部登记,经市场发展部同意后开具介绍信签批单,报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到集团公司办公室开具;在外埠洽谈工程,应先到外施部登记,经外施部同意后,开具介绍信签
批单,报分管外施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到集团公司办公室开具。
第十条市场发展部、外施部不得重复签发使用介绍信审批单,应对签批的介绍信逐一登记,并跟踪检查洽谈进展情况,每月分析汇总后向总经理室汇报一次情况。
第十一条当同一工程项目出现集团公司内部几家单位同时联系时,由市场发展部根据各子、分公司专业、能力、任务等情况推荐一家报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该单位负责具体洽谈。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直接承接的工程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⒈重大工程由集团公司直接组织项目部实施,亦可由集团委托子、分公司具体实施。但劳务队伍的选择必须贯彻集团公司内部优先的原则。
⒉集团公司承接的工程,原则上分配给本埠子、分公司,特别是任务不足的本埠子、分公司。在洽谈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当本埠子、分公司与联营、合作单位发生冲突时,本埠子、分公司应优先保护;当本埠子、分公司之间发生冲突时,任务不足的子、分公司应优先保护。
⒊集团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各专业项目施工在遵循市场价格的前提下应分包给各专业公司施工。各子、分公司自行承接的工程,其专业项目需要分包时,应优先分包给集团公司内部各专业分公司。
⒋集团公司在本埠承接的工程项目,以及各子、分公司在外埠自行承接的工程项目,其大型机械设备及周材租赁、商品砼的使用,在同等价格的基础上应优先使用集团公司内部的产品;特殊情况由市场发展部负责协调,报总经理审批。否则,一经查实,集团公司将按工程总价2%增收管理费。
⒌集团公司直属项目部、各(子)分公司在与专业公司之间发生项目分包、大型机械设备及周材租赁、商品砼的供应业务时一律实行契约化管理。在协议中明确价款、工期、质量、安全、工程款给付、服务以及奖罚等制约条款,并由集团公司市场发展部见证后实施。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承接的工程以及各子、分公司自行承接的工程,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由市场发展部(外施部)会同成本核算部、财务资产审计部根据各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单位工程上缴指标,报总经理室批准后,签订上缴管理费内部协议(各子、分公司上缴的管理费冲抵当年承包利润指标。超出年度上交基数部分集团公司结合合同条件按实收取)。各子、分公司项目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所确定的管理上缴比例,在工程款支付时同比例上缴集团公司。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在承接工程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⒈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揽工程。严格履行甲乙方签订的廉政协议。
⒉尽量避免以带资、垫资及变相垫资等手段承接工程。凡承接垫资额超出工程总价25%的项目必需报集团公司批准。
⒊不准恶意竞争,不得相互杀价,不得盲目压价,不得低于成本报价承接工程。
⒋不得背离投标约定,另行签订压价、抬价、压缩、改变付款方式等违反集团公司管理规定或是严重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的其它协议,不得签订阴阳合同。
⒌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不违反合同约定,不得同意建设单位违规肢解工程。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在洽谈工程过程中,需要支付业务费和中介费时,应事先报总经理批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有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成本,按各单位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合理的摊销。
第四章资质资信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的资质、资信证书、证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程取费证》、《项目经理证》、《招投标许可证》等均由集团公司市场发展部统一管理。其中《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码证书》正本由办公室负责保管,未经法定代表人批准,不得借用。
第十七条各类资质、资信证书证件的年审、年检等手续,由市场发展部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各类资质、资信的管理必须服从并尽量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市场发展部设专人负责管理有效资质、资信证书、证件。各子、分公司在洽谈工程或参加工程投标时,如需证书、证件原件,应派专人到集团公司市场发展部办理借用手续,报分管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用。
第十九条如外单位(包括联营、合作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需借用集团公司各类有效证书证件原件时,除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由公司市场发展部派专人持有效证书证件与借用方一同前往。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资信资料(各类资质资信证书、证件的复印件)由市场发展部负责扎口管理,除参加招投标编制标书外,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法人章,并注明“再复印无效”“仅供洽谈×××工程用”字样。资信资料为有偿使用,一律收取工本费50元。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有业绩的(指获市优、省优、国优工程、扬子杯工程、鲁班奖工程或其它工程业绩)项目经理,如该业绩经盐城市招标办认可进档,并在有效期内,该项目经理的证书原件及相关手续由市场发展部负责管理,未经总经理室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外借。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参与工程投标所使用的项目经理必须服从市场发展部的协调和平衡,严禁一证多用。已中标押证的项目经理证书未经总经理室许可,不得擅自将证书借出或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