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保险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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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保险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对商业保险业发展的几点建议“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类社会风险损失难以预料,无论是失窃、车祸、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还是疾病、年老、身故、残疾等,风险无处不在,损失随时可能,保险的目的是分散、转移风险,实现事后补救。从此意义上理解,保险促进社会稳定。近代社会与储蓄和投资一样,商业保险业已成为理财手段之一。在保险人的组织下,投保人将保费集中成保险基金,用于发生损失时的补偿,体现了“一人损失,大家分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互助合作精神,使不确定性损失转变为确定性成本(保费),商业保险也成为防范、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就我县而言,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社会财富的聚集,商业保险业发展初具规模。到2018年底县域内展业的保险公司和营销服务部达到27家,保费收入达到96272.2万元;其中从事财产险的保险公司和营销服务部13家,2018年度保费收入15279.2万元;从事人寿险的保险公司和营销服务部14家,2018年底累计保费收入80993万元。国内规模相对较大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都占有一定的份额。但与此同时,**县域内商业保险业的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一是公司规模参差不齐。以2018年末数据为例,产险公司中保费收入市场份额达到30%以上的一家,超过10%的3家,其余9家市场份额仅有34.3%,最小的公司占有市场份额仅为2%。人身险公司则差异更大。保费收入市场份额达到50%以上的一家,超过10%的1家,其余11家份额合计仅为25.8%,最小的公司占有市场份额仅为0.06%。虽然公司规模取决于多种因素,与公司业务水平和负责人的总体
素质往往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由于公司规模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会对规范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二是不正当竞争仍然存在。由于利益驱动和侥幸心理,少数产险公司在执行条款费率方面仍有“打擦边球”的现象,在代理资格管理方面仍不严肃。少数产险公司还在利用高额代理手续费吸保抢市场。人身险公司同业人员管理面广量大,虽然近年来诋毁原从业公司、诱导客户转保、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尤其是高管人员)违约转司等行为受到遏制,但彻底治理仍然比较艰难。三是违规行为仍然存在。在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仍然存在拒保或故意拖延、强制搭售商业险等行为。在人身险承保方面,存在“高息存款”骗保等欺诈行为。在理赔方面少数公司执行条款不规范,个别纠纷仍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四是外地公司在海经营行为不规范易产生不安定因素。部分外地保险公司进入**市场销售保险产品,将理赔业务安排给公估公司。而公估公司人手不足、跨行政区域勘查不及时,容易发生有人收保费、无人及时理赔的问题。有的保险中介代理机构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海安展业,且为外地保险公司销售产品,使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源流失;甚至于为在**没有办事机构的保险公司代理,人为造成理赔困难而增加不稳定因素。2018年我县商业保险业收入达到地区生产总值的3.11%,且呈现逐步上升趋势;商业保险业为企业的发展和信贷提供支撑,是县域经济发展的服务部门;商业保险业的稳步发展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周边地区有因商业保险问题到政府集访的情况),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商业保险业的发展应当引起各方面的重视。1、“十二五”规划应当有商业保险业的一席之地。应当通过规划的编制,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