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说明共10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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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3.0.6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h·人)]
建筑房间类型新风量
办公室 30
客房 30
大堂、四季厅 10
【条文说明】3.0.6
5.2热负荷
5.2.1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5.2.1
5.3散热器供暖
5.3.5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其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5.3.5冻结危险场所的散热器设置。
对于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一般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以防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5.3.10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条文说明】5.3.10幼儿园散热器的安装。强制条文。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安全健康,避免烫伤。
5.4热水辐射供暖
5.4.3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条文说明】5.4.3为减少供暖地面的热损失,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5.4.6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条文说明】5.4.6
5.5电加热供暖
5.5.1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
1供电政策支持;
2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以共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4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能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条文说明】5.5.1
5.5.5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条文说明】5.5.5电供暖系统温控装置要求。强制性条文
从节能角度考虑,要求不同的电供暖系统应设置相应的温控装置。
5.5.8安装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的电供暖元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5.5.8
5.6.1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
【条文说明】5.6.1
5.6.6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每小时0.5次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条文说明】5.6.6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每小时0.5次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5.7户式燃气炉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
5.7.3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条文说明】5.7.3户式燃气炉基本要求,强制性条文。
户式燃气炉使用出现过安全问题,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和平衡式强制排烟的系统是确保安全运行的条件。
户式燃气炉包括户式壁挂燃气炉和户式落地燃气炉。
5.9.5当供暖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是,应设置补偿器。
【条文说明】5.9.5强制条文。供暖系统的管道由于热媒温度变化而引起热膨胀,不但要考虑干管的热膨胀,也要考虑立管的热膨胀。这个问题很重要,必须重视。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管道的自然弯曲补偿是简单易行的,如果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则应根据不同情况通过计算选型设置补偿器。对供暖管道进行热补偿与固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平干管或总立管固定支架的布置,要保证分支管接点出的最大位移量不大于40mm;连接散热器的立管,要保证管道分支接点由管道伸缩引起的最大位移量不大于20mm;无分支管接点的管段,间距要保证伸缩量不大于补偿器或自然补偿所能吸收的最大补偿率;
2计算管道膨胀量时,管道的安装温度应按冬季环境温度考虑,一般可取0~5℃;
3采用自然补偿是,补偿器要优先采用方形或Z形。
4确定固定支架的位置时,要考虑安装固定支架(与建筑物连接)的可行性。
5垂直双管及跨越管与立管同轴的单管系统的散热器立管,长度不大于
20mm时,可在立管中间设固定卡;长度大于20mm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6采用套筒补偿器或波纹管补偿器时,需设置导向支架;当管径大于等于DN50时,应进行固定支架的推力计算,验算支架的强度;
7户内长度大于10m的供回水立管与水平干管相连接时,以及供回水支管与立管相连接处,应设置2~3个过渡弯头或弯管,避免采用“T”形直接连接
5.10集中供暖系统热计量与室温调控
5.10.1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具备室温调控功能。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装置必须采用热量表。
【条文说明】5.10.1部分强制条文。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供热企业和终端用户间的热量结算,应以热量表作为结算依据。用于结算的热量表应符合相关国家产品标准,且计量检定证书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用户热量分摊计量方式是在楼栋热力入口处(或热力站)安装热量表计量总热量,再通过设置在住宅户内的测量记录装置,确定每个独立核算用户的用热量占总热量的比例,进而计算出用户的分摊热量,实现分户热计量。用户热分摊方法主要有散热器热分配计法、流量温度分摊法、通断时间面积分摊法和户用热量表法。
6通风
6.1.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
【条文说明】6.1.6排风系统的划分原则。强制条文。
1防止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有害物质混合后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