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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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人民代表大会在行政立法监督中的作用及不足-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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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在行政立法监督中的作用及不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根据四中全会精神,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扩大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目前,中国设区的市有284个,按照现行立法法规定,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

此次立法法修改之后,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范围实现扩围。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对地方立法权限进行科学的限定,保证良法的制定和防止公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直接影响到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

因此,切实发挥出人大在行政立法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将显得至关重要。

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政立法中的作用对法律法规进行备案审查,是维护尊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

自2015年新《立法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在不断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至今,我国各类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都已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经审查,发现有违反宪法法律的,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和纠正,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它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规、决定和命令,在整个行政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也有权监督其立法过程。

这样的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对行政立法主体的资格、立法内容的合法性、程序正当性进行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行政法规在实行过程中,对其合宪性、合法性产生怀疑而进行审查补救的过程①。

《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行政法规的撤销权,以及对行政规章的备案、审查权。

监督方式以备案制度为主,审查、撤销等多种方式为辅。

其中第八十九条也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自公布后三十天之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行政立法行为》课件

《行政立法行为》课件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行 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时所必须遵循的法 定步骤和方法。
它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 布等环节,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规定 和要求。
行政立法程序的原则
依法立法原则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 规章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上 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决定和 命令。
民主参与原则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 规章时应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 意见和建议,并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立法行为的监
04

行政立法监督的定义
行政立法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制 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实
施的监督。
行政立法监督的目的是确保行政 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立法权,防止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立法权。
行政立法监督是行政法的重要组 成部分,对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 行使职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
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依法行政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行政立法行为将 更加注重法治原则,推进依法行政。
强化科技应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未来行政立法行为将更加注重 运用科技手段,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
扩大公众参与
未来行政立法行为将更加注重公众参与,扩大公 民对立法的参与度和影响力。
THANKS.
行政立法效力具体表现为行政法规、 规章的强制执行、适用和遵守等方面 。
行政立法效力的范围
01
时间效力
行政立法效力在时间上表现为行 政法规、规章的生效时间、失效 时间以及溯及力等方面。
空间效力
02
03
对人效力
行政立法效力在空间上表现为行 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和地域 限制等方面。
行政立法效力在适用对象上表现 为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和 适用对象等方面。

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引言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是一项重要的职能,其目的是确保行政立法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权力机关作为行政机构的一部分,扮演着监督行政立法的角色,旨在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探讨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以及监督的方式和意义。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职能权力机关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对行政立法具有重要的职能。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具有具体实施力和强制力的法规的过程。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合规性审查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首要职能是对法律合规性进行审查。

它需要确保行政立法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与其它法律法规相冲突。

在这一过程中,权力机关需要评估行政立法的依据和合理性,以保障行政立法的合法性。

行政合理性审查权力机关还需要对行政立法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合理性审查包括行政立法是否具备合法目的、是否与宪法原则一致、是否具备合理的程序等方面的评估。

权力机关在审查行政立法的合理性时,需要确保其具备合理的法律后果和公平的效果。

公众权益保护权力机关还需要对行政立法的公众权益进行保护。

行政立法应当符合公众利益的要求,具有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需要保证行政立法的公正性,防止出现滥用职权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方式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方式多种多样。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监督方式:外部审查外部审查是指权力机关外部的独立机构对行政立法进行审查。

这些机构通常由法律和行政专家组成,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并具有独立的立法监督权限。

外部审查可以通过审核立法合规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来对行政立法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法律和公众利益的要求。

内部审查内部审查是指权力机关自身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权力机关内部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评估行政立法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内部审查可以通过法律和合规部门、法律顾问等内部资源来对行政立法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公民的权益和行政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然而,行政立法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因此需要进行监督,以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监督的必要性、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立法监督的必要性行政立法监督的必要性在于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维护公民的权益和行政管理的公正性。

首先,行政立法监督能够对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制约,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发生。

其次,行政立法监督还能够促进行政立法工作的透明和公正,加强社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参与,提高法治水平和行政效能。

因此,行政立法监督不仅是一种法治要求,也是实现良好行政管理的需要。

二、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司法监督等。

首先,内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自我监督,包括内部审查、内部评估等方式。

其次,外部监督是指行政立法活动受到社会各界和相关机构的监督,例如公众参与、专业机构评估等。

最后,司法监督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纠正,确保行政立法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三、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内部、社会各界和司法机关等。

首先,行政机关内部对自身立法行为进行监督,例如建立健全内部审查制度、设立专门的法规管理机构等。

其次,社会各界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监督,例如举办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等。

最后,司法机关通过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督和纠正,以保障行政立法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行政立法的监督对于保证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至关重要。

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司法监督等。

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内部、社会各界和司法机关等。

通过加强行政立法监督,我们能够维护公民的权益,促进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效能,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和社会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对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思考

对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思考

作者: 丁才
作者机构: 内蒙古法制办 副主任
出版物刊名: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摘要: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监督职能的思考为了保证民意代表机关作为主要立法者的地位,行政立法权必须受到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立法机关监督和制约行政立法的主要方式,就是在授权法中明确规定授权围,行使所受之权的目的、条件、方式、原则、程序,从而保障基本的政策性决定由直接向人民负责的机关规定,使行政立法在符合立法机关所规定的标准之下进行。

我国也应考虑适用上述原则。

一方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做出规定,同时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权进行严格限定,也就是使行政立法约束在立法机关的标准之下。

可喜的是,通过长期的努力,在我国颁布的立法法中已规定了有关内容。

如该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

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1. 引言1.1 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立法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国家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手段。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都备受关注。

而在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更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话题。

比较法是一种研究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体系之间异同的方法,通过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借鉴其监督机制的优点,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点、比较法视野下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行政立法监督的方式和方法、比较法视野下的行政立法监督的优势以及跨国经验对我国的借鉴等方面进行全面剖析和探讨,旨在探讨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的重要性,并提出未来发展方向和建议,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提供参考。

2. 正文2.1 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点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行使形式。

行政立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这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程序有所不同。

2. 行政立法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由于行政立法是根据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合实际需求的规范性文件,灵活性较高。

3. 行政立法具有强制性: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性,对被规范对象具有约束力。

4. 行政立法的监督相对不足:由于行政立法主要由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机制相对不足,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法规不完善的情况。

行政立法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加强行政立法的监督和规范,提高透明度和效率,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2.2 比较法视野下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在比较法视野下,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不同国家在行政立法监督方面存在着不同的制度安排和机制运作。

在一些国家,行政立法监督主要由立法机构来完成,如美国的国会对行政部门的立法活动进行严格监督;而在一些国家,监督的主体可能是独立的审查机构或者专门的行政法院,如德国的行政法院具有对政府的行政立法活动进行审查的权力。

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监督问题研究

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监督问题研究
现 状 和 存 在 的 问题 .并 就 完善 我 国 的地 方行 政 立 法监 督 提 出一 些 建 议 。 关 键 词 :地 方 行 政 立 法 ;监督 ; 完善 文 献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10 - 2 7 (0 1 5 0 2 — 4 0 7 8 0 2 1 )0 — 0 3 0 中图 分 类 号 :D 2 .1 9 214
督 必 须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职 权 进 行 监督 。 外 , 立 法 法 》 另 《
行 政 权 力 。 政 权 力 具 有 扩 张 性 的 特 点 , 此 , 行 政 行 因 对
步 完 善 我 国 的 地 方 行 政 立 法 监 督 .才 能 更 好 地 贯 彻
依 法 立 法 、 学 立 法 、 主 立 法 的 精 神 , 强 地 方 政 府 科 民 增 立 法 【作 的 科 学 性 、 理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合
外 的公 民 和 组 织
方 行 政 立 法 就 是 指 享 有 规 章 制 定 权 的 地 方 政 府 依 法 定 程 序 制 定 和 颁 布 的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行 为 规 则 的 活 动 。根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立 法 法 》 以 下 简 称 《 法 ( 立 法 》 第 4 第 7 条 的 规 定 , 有 规 章 制 定 权 的 地 方 政 府 ) 章 3 享
前 .我 国 的 地 方 行 政 立 法 监 督 工 作 得 到 发 展 并 取 得 了
查 和督促 , 是 由行政 权力 本身 的特 性 决定 的 , 是权 这 也
力 制 衡 原 则 和 人 民 主 权 原 则 以及 行 政 法 治 理 论 的 根 本
要 求 学 理 认 为 . 地 方 行 政 立 法 监 督 ” 是 监 督 地 方 “ 即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立法的监督一、引言行政立法作为国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行政立法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过度干预和滥用行为。

因此,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显得尤其重要。

本文将深入研究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和方法,为构建健全的行政立法监督体系提供参考。

二、行政立法监督的概念和意义1.行政立法监督的概念行政立法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活动的监督,包括对行政机关立法目的、程序、内容等方面的监督。

2.行政立法监督的意义(1)维护法治原则:行政立法监督有助于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立法权力,并防止滥用行政权力。

(2)保障公众利益:行政立法监督能够保护公众利益,确保立法符合公众需求和期望。

(3)促进行政机关自律:行政立法监督有助于促使行政机关自觉遵守法律和规定,增强自身的法治意识。

三、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和方式1.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1)立法机关:通过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审议和监督,确保行政立法合法、合理。

(2)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机关自上而下进行的行政立法监督,通过内部审查和评估,确保行政立法质量和效果。

(3)社会公众和民间组织:通过舆论监督、公众参预等方式,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确保行政立法符合民意和社会需求。

2.行政立法监督的方式(1)审议监督:立法机关通过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审议,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

(2)评估监督:行政机关自身进行行政立法的评估,对立法进行质量和效果评估。

(3)舆论监督:社会公众通过舆论、媒体等方式对行政立法过程进行监督。

四、行政立法监督的机制和操作步骤1.行政立法监督的机制(1)法律法规机制:制定行政立法监督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力。

(2)内部管理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和评估制度,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公众参预机制:建立公众参预行政立法的平台和渠道,增加社会公众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力度。

2.行政立法监督的操作步骤(1)立法目的和依据的明确:行政立法应明确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防止滥用立法权。

略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之完善

略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之完善
关由此占据了立法与行政双重位置 , 政胡 . 即行 关既是法规、 规
保障手段, 使立法机关所授之权不被滥用。因此, 利用好行政 立法这把“ 双刃剑” , 既要使其有效地解决现实问题又要防范
其功 能异化 , 是便需要完善行政立法 的监督 。 于



行政立法监督的理论基础
章的制定者 , 又是法规、 规章的执行者。为了保障人民的自
作规程 , 使得监督效果很不理想。新 中国成立以来 , 全国人 大
机关的监督浮于形式。我国实行 人民代表人会制度,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既是最 高立 法机 关, 也是最高监督机关。但实际 情况是 , 全国人大中, 代表人数众多、 组成广泛 , 相当代表并无
专业法律知识 , 难以对法律运转进行有效监督。如全国人大 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目 会期有限, 会议核心是讨论重大的带有 全局性的国家问题, 即便涉及法制问题艉 侧重于立珐, 难以 有效顾及立法监督工作。即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由于身兼 多职 , 出于人力、 物力、 时间、 精力等实际因素考虑, 实在难以 对中央行政立法进行有效监督,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中央行 政立法的监督就这样流于形式。中央 I 青 况尚且如此, 地方监
者” , 其行政权 力不断扩张 , 作为政府干预重要手段 的行政立
更 应运而生。如今, 人们普遍承 : 立法权可以在许可的限
度 内有效授予行政机 关 , 世界上许多 国家 的立法机关都在利 用对行政机 关的授权采实现国家的管理活动。现在 , 人们关 注的焦点 已不再是是否需要行政立法 , 而是采取何种控制和
会立法相抵触, 而且, 对于涉及人身权利等方面的问 , 题 许多
中图分 类号 : 2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 编号 :( 8 54 (000 — 0 3 0 D921 A 10 — 9 72 1)2 0 5 — 3 1

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监督主要体现在哪里

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监督主要体现在哪里

⽴法机关对⾏政机关的⽴法监督主要体现在哪⾥
如果就“⽴法机关对⾏政机关的⽴法监督主要体现在哪⾥”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法机关对⾏政机关的⽴法监督主要体现在哪⾥
第⼀,是对⼀般⾏政⽴法的监督。

第⼆,是对授权⾏政⽴法的监督。

相关法律知识:
《⾏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政⾏为的⾏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政⾏为的,作出原⾏政⾏为的⾏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政⾏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政⾏为的,作出原⾏政⾏为的⾏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政机关作出同⼀⾏政⾏为的,共同作出⾏政⾏为的⾏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政⾏为,委托的⾏政机关是被告。

⾏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使其职权的⾏政机关是被告。

如果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店铺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

浅论行政执法的监督

浅论行政执法的监督

浅论行政执法的监督行政执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力滥用、不公正等问题也时有发生,因此,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建设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行政执法监督的意义、现状以及任重道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执法的监督意义行政执法的监督是一种制约与约束,它能够有效防止行政机关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首先,行政执法的监督可以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监督机制的存在,使得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做出公正合法的裁决,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促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监督能够有效减少协调与冲突,解决行政执法中的纠纷与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并且在监督的方式与手段上也有所创新。

内部监督方面,行政机关内部建立完善的内部监察机构,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执法纪律,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与奖惩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与职业道德,从源头上保障了执法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外部监督方面,我国建立了多层次、多部门、多角度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包括审判机关、立法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面的监督。

“阳光执法”是行政执法监督的一种新形态,通过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事项,接受公众监督,实现了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问题与挑战虽然我国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相对分散,监督职责与权力重叠、责任不清。

这导致了监督的效果不够理想,存在着监管真空的情况。

其次,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尤其是在信访举报和申诉机构方面存在一定缺陷。

滥用申诉机制、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时有发生,需要加强监督力度。

同时,行政执法的信息公开程度有待提高。

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行政立法的监督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比较法的角度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行政立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运行情况,从而提供更全面、更深入的监督和指导。

本文将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探讨行政立法的监督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并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和思索。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行政立法,以及为什么它需要被监督。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性、抽象性、持续性和强制性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的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过程的监督,以确保其合法性、公正性和效力性。

行政立法的监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保障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推动政府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

比较法的视野下,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存在一些差异。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行政立法的监督主要由立法机关负责,他们通过对行政立法的审查、修改和监督,保障了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效力性。

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行政立法的监督更加偏重于司法机关,通过对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在一些发达国家,还存在独立的行政立法监督机构,他们负责监督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力性,以确保行政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行政立法的监督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从而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和思索。

我们应该加强对行政立法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立法的审查、修改和监督,推动行政立法监督的现代化和法治化。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力性,推动政府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

试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与控制

试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与控制

试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与控制
饶常林;常健
【期刊名称】《唯实》
【年(卷),期】2001(000)011
【摘要】行政立法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它对立法制度的完善和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行政立法权使得行政机关权力大为扩张,如果行政立法权行使不当,很可能对民主、人民权利和自由造成侵害.因此,有必要从规范授权、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程序控制等几个方面加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控制,以期行政立法能合法、公正地运行.
【总页数】5页(P47-51)
【作者】饶常林;常健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430079;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43007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试论行政立法的监督和控制 [J], 常健;饶常林
2.西方国家对行政立法的民主保障与监督控制 [J], 王保民;雷雯
3.试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J], 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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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试论行政法治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控制 [J], 韦玖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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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

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

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行政法是国家通过立法形成的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体系。

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广泛的权力和职责。

然而,行政机关的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也屡有发生,因此需要建立一套行政法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制,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公民权益。

一、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定义和分类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的法律学科。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体实施行为。

根据性质和目的的不同,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多种类型。

二、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超越法定的权限和范围。

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通过合法性原则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避免滥用职权和侵害公民权益的情况发生。

2.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公开行政行为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使公民和社会团体能够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批评。

3. 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歧视或偏袒。

行政法确立了各种公正的原则和标准,如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平等原则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1.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作出的决定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监督方式。

行政法规定了复议的程序和要求,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的机会,以避免行政机关的错误和滥用。

2.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受到争议时,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审理来监督和纠正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条件等,为当事人真实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3. 监察机关监督监察机关是行政法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力量。

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对行政机关的内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行政机关的廉洁和公信力。

行政执法监督研究论文

行政执法监督研究论文

行政执法监督研究论文摘要:行政执法监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我国行政执法监督虽然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依法行政,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不少问题,文章在分析了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其有效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权力不受监督和控制,就会被滥用。

在我国,行政执法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重要形式,如果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可能偏离法治轨道,这样的后果只能是导致专横、滋生腐败等一系列不良后果的产生,从而行政管理的目标也难于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因此,各国均建立起强大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但是执法机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影响和制约着行政法制的进程。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我国的监督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

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因此,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观念,促使行政执法真正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1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理论1.l行政执法的含义就行政执法一词的概念而言,在我国各个学者有着不同的阐述。

例如,许崇德教授认为,"行政执法是就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总体而言的。

因此,它包括了全部的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既包括中央政府的总体活动,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所有活动,其中有行政决策行为、行政立法行为及执行法律和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

"而罗豪才、应松年教授对行政执法则有较广义的观点:"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是主管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从以上对行政执法的含义中我们可以发现,行蜘法具体的分为两类:一类为制定规范行为;一类为直接实施法律和行政规范的行为。

1.2行政执法监督的含义行政执法监督具有广义、狭义两种不同的解释。

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监督三篇

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监督三篇

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郑州大学法学院杜心付林继昌内容提要: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由于行政立法主体的多层次性和立法内容的广泛多样性,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相互矛盾、相互重叠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所立之法和国家的宪法、基本法律相抵触的现象,直接给公民和有关组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

本文着重从权力机关入手,对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从原因、模式、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完善等几个方面作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力机关一、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原因防止行政机关越权立法和监督用立法权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是受权机关,本身并没有固定的立法权,故所有行政立法都应该是授权立法、其立法主体只能是我国宪法、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主体,其立法权限不能超越授权机关所授予的权限,其所立法之范围不能超越授权机在所授予之范围,否则便属于越权立法和滥用立法权。

在我国,具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除此之外的其他机关都不具有行政立法权,因而不具有行政立法主体资格。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这一规定就说明,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立法权有利于规范立法程序,使行政机关立法规范化。

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步骤、方式和顺序,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利规章的活动程序。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

1 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第二,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

这是行政立法同其他行政行为的显著区别。

行政立法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讨论、通过和公布等立法程序,这就使得它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

第三,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

从行为的结果看,行政立法的结果是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性文件并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事,而是普遍适用。

2 行政立法的特点我国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它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忽视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片面的。

(1)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①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③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①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③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二) 行政立法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立法作不同的分类。

1 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行政立法依其立法权力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1) 一般授权立法所谓一般授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 特别授权立法所谓特别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具有一般性规范性效力的规章、办法、规定等行政法规的过程。

作为行政权力的一部分,行政立法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行政立法权的行使可能存在滥用、违法等问题,因此需要进行监督,以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从法定程序、合宪性审查、社会监督等方面探讨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法定程序的监督法定程序是行政立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包括立法事项的确定、征求意见、公示公告等环节。

监督行政立法的一种方式是对立法程序的监督,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于一些重大立法事项,可以通过设立立法听证会、征求专家意见、开展公众参与等方式,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监察机关和人大代表也可以对行政立法程序进行监督,通过调查核实、提出合规意见等方式,保障行政立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宪性审查的监督行政立法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底线。

为了保证行政立法的合宪性,一些国家在实施中设立了行政立法审查机构。

这些机构对行政立法进行宪法合宪性审查,确保行政立法不与宪法相抵触。

同时,司法机构也扮演着监督的角色,通过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判定行政立法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保障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三、社会监督的机制除了法定程序和合宪性审查之外,社会监督是对行政立法最直接、最广泛的监督方式之一。

社会监督可以通过舆论监督、专家评议、公众参与等多种方式展开。

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舆论的引导和监督,可以揭露行政立法中的弊端和问题,推动行政机关完善相关的法规。

专家评议则是对行政立法的专门评估,借助专家的知识和专业的意见,提供行政立法的改进方向和建议。

公众参与是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方式,让公众参与到行政立法的过程中,提供意见和建议,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监督机制的完善为了更好地监督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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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行为的监督作者:佚名摘要:行政立法所产生的大量行政法规、规章对调整社会生活、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由于行政管理涉及的管理对象极其广泛,对公民、社会组织的利益影响很为密切。

因此,加强对行政立法监督,不仅是一个国家维护其法制统一、保障其法律体系和谐的需要,也是保护其公民、社会组织的民主权益,保证社会民主的需要。

因此,行政立法监督对现代法制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立法科学的推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对行政立法的概念予以了界定并阐述了其主要的特征。

介绍了我国主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系统内部、行政救济途径等方式进行行政立法监督的行政立法监督体制的现状。

对该行政立法监督体制所存在的问题予以了分析。

就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体制提出几点对策。

关键词:行政立法、监督体制、完善正文: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及其特征(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对行政立法概念的界定,在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主要的观点有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立法是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性质的行政法律规范的立法活动,也就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立法活动。

这种对行政立法概念的界定,是相对于刑事立法、民事立法而言的,是对行政立法的一种广义的解释。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也就是行政机关立法。

根据宪法、组织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行政立法行为有: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国务院的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的活动。

这种行政立法的概念的界定可以说是一种对行政立法的狭义的解释。

综观上述两种对行政立法概念的不同解释,我们可以知道,前一种解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行政立法,也就是只要制定内容为行政性质的法律文件的立法活动即为行政立法。

而后一种解释是从行政立法的主体来强调的,也就是只有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才是行政立法。

而这类的行政机关必须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享有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权力的行政机关。

本文将以后一种对行政立法的概念为基础,对我国的行政立法及其立法监督予以分析和探讨。

因此,行政立法的概念可以界定为: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二)行政立法的特征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是依法享有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权力的行政机关“除了法律以外,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还存在着大量的法规、规章,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主体也必须具有正当性,即必须获得法律的授权。

没有获得法律授权的机关、组织不能制定法律规范,否则不具有正当性。

”(注1)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都是行政立法。

只有法律明确授予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立法的主体。

按照我国宪法、组织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行政立法主体有:国务院;国务院所属的部、行、署、委及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上述行政立法主体可以依据法定的职权、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而没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则不属于行政立法。

2.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有多种分类方法。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来划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者事物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就是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政行为。

这种行政行为的结果是产生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而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事,而是普遍适用于社会的生活、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

所以说,相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而言,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

3.行政立法是一种从属性的立法行政立法是一种从属性的立法。

首先,这是因为行政立法的主体,也就是特定的行政机关,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而言,是处于从属地位的。

按照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体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也就是说,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并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对权力机关负责。

第二,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而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都不能于宪法、法律相抵触,要从属于宪法、法律。

所以,无论从行政立法的制定主体的地位,还是就其法律效力而言,行政立法是一种从属性的立法。

4.行政立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适应性行政立法,一般都是针对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般事务而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进行的立法。

其效力对行政管理范围内的人、事务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同一类人和事物也可反复适用。

所以说,行政立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适应性。

5.行政立法具有多样性、灵活性行政管理事务具有广泛性、多样性,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因此,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应具有多样性,以适合不同类型行政管理的需要。

还由于被管理对象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因此行政立法也应该具有灵活性,不断完善修改行政法规、规章,以适应社会发展、行政管理发展的需要。

二、行政立法监督的必要性行政立法对于广大社会成员是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的。

行政立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也一定会涉及到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

但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的相对方往往是处于不对等的地位,行政主体处于优势地位,而行政管理的相对方处于弱势地位。

若行政立法违法或者不适当,也就是违反立法合法性、合理性的原则,这种行政立法的后果是将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益造成广泛严重的损害。

因此,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就显得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行政立法监督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立法监督是维护我国法制统一、保障法律体系和谐的需要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立法法》也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上述规定对维护我国的法制统一、保障法律体系的和谐提出了整体的要求。

“法的统一性,是指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的等级有序。

法的协调性,是指同一层次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以及同一法律规范不同条文之间的协调。

”(注2)我国行政立法顺应时代的发展,解决了一些以往同立法原则相违背的弊端和问题。

但是,在行政法规的广泛运用、实践之中,也产生了不少新的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下位法和上位法相抵触、不具有正当性但依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不在少数。

这些法律规范因为能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而既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又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

”(注3)因此,必须对行政立法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消除行政立法冲突的现象,这是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法律体系和谐的需要。

(二)行政立法监督是保障民主,维护公民、组织权益的需要我国《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上述条文的规定,说明立法的民主性原则已经成为法定的原则。

而通过行政立法监督,能让所有的社会成员参与到行政立法的活动中,直接体现立法的民主性原则。

因为,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是行政立法外部监督的主要组成部分。

若不对行政立法予以必要的监督,造成行政立法的违法和不合理,从根本上会损害社会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为行政立法的不合法或者不适当,会使得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就是公民、组织无所适从。

尤其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找不到准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得到行政立法的保护。

其次,它使得有关行政机关执行与适用行政法规、规章时也没有合法的依据。

要么就是直接适用了上述行政法规,从而对公民、组织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对行政立法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也是维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三)保障行政立法科学的需要行政立法过程包括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发布、备案等步骤。

但是由于行政立法主体的繁多、立法人员的素质不等等因素,致使不遵循立法程序,所立之法质量不高、不规范等现象很普遍。

通过行政立法监督对行政立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予以监督,从而预防了不科学因素的干扰,对行政立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改进行政立法中的错误,评价总结行政立法的经验。

从而保障了行政立法的科学性,使得行政立法技术提高,立法内容合法、合理,立法程序规范有序。

三、我国行政立法的监督体制及其存在的问题(一)我国行政立法的监督体制1.权力机关(全国、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我国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这些规定表示只有宪法明确授权的机关才可以进行立法。

除了法律以外,数量庞大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主体也必须获得宪法、法律的授权。

因此,由授权立法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是我国最主要的行政立法监督方式。

我国宪法规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可以审查撤销人大自身的规范性文件,还可以审查撤销国家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不仅可以审查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也可以审查撤销同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人大对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都有监督权,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都可施行监督。

”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手段形式多样,既有普通的监督手段如备案,也有特殊的带有专门性的行政立法监督方式如改变或撤销;既有事前的监督程序如授权行政立法的批准,也有事后的监督形式如审查。

这些形式多样的行政立法监督方式,有力的保证了我国权力机关行政立法监督目的的实现。

2.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规章。

也有权改变、撤销地方各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也规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应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规定是否适当、是否违背法定程序、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该改变或者撤销一方或者双方的规定。

《立法法》也有规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上述规定明确的体现了在我国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行政立法监督制度,也就是国务院对其所属的部委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所形成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具有备案审查权,当发现有违宪、违法、不合理、不适当的情形时,有权予以改变、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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