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透视论文
《2024年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范文
《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权力,作为社会运行的核心要素,其正确行使对于社会稳定、公平与进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权力的滥用和失范行为往往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和混乱。
因此,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成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核心研究议题。
本文将探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手段和措施,并对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进行深入分析。
二、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必要性1. 防止权力滥用权力的本质是支配和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
当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时,容易产生权力滥用现象,导致社会不公和腐败行为。
因此,制约和监督权力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制约和监督权力,可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避免权力阶层对社会的压迫和剥削,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3. 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社会治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三、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手段和措施1. 法律制约与监督法律是制约和监督权力的主要手段。
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权力的范围、行使方式和责任,可以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行使。
同时,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制裁。
2. 行政内部制约与监督行政机关内部应建立完善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如内部审查、审计、监察等制度,对行政决策、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监督。
此外,还应加强行政问责制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社会制约与监督社会制约和监督是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补充。
媒体、公众、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应积极参与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通过舆论监督、民意调查等方式,对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1. 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通过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可以促使政府在决策过程中更加注重民意和社会需求,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引言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是一项重要的职能,其目的是确保行政立法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权力机关作为行政机构的一部分,扮演着监督行政立法的角色,旨在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探讨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以及监督的方式和意义。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职能权力机关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对行政立法具有重要的职能。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具有具体实施力和强制力的法规的过程。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合规性审查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首要职能是对法律合规性进行审查。
它需要确保行政立法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与其它法律法规相冲突。
在这一过程中,权力机关需要评估行政立法的依据和合理性,以保障行政立法的合法性。
行政合理性审查权力机关还需要对行政立法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合理性审查包括行政立法是否具备合法目的、是否与宪法原则一致、是否具备合理的程序等方面的评估。
权力机关在审查行政立法的合理性时,需要确保其具备合理的法律后果和公平的效果。
公众权益保护权力机关还需要对行政立法的公众权益进行保护。
行政立法应当符合公众利益的要求,具有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需要保证行政立法的公正性,防止出现滥用职权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方式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方式多种多样。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监督方式:外部审查外部审查是指权力机关外部的独立机构对行政立法进行审查。
这些机构通常由法律和行政专家组成,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并具有独立的立法监督权限。
外部审查可以通过审核立法合规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来对行政立法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法律和公众利益的要求。
内部审查内部审查是指权力机关自身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权力机关内部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评估行政立法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内部审查可以通过法律和合规部门、法律顾问等内部资源来对行政立法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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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课件公文内容提要: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zd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由于行政立法主体的多层次性和立法内容的广泛多样性,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相互矛盾、相互重叠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所立之法和国家的宪法、基本法律相抵触的现象,直接给公民和有关组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
着重从权力机关入手,对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从原因、模式、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完善等几个方面作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力机关一、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原因(一)防止行政机关越权立法和监督用立法权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是受权机关,本身并没有固定的立法权,故所有行政立法都应该是授权立法、其立法主体只能是我国宪法、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主体,其立法权限不能超越授权机关所授予的权限,其所立法之范围不能超越授权机在所授予之范围,否则便属于越权立法和滥用立法权。
在我国,具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除此之外的其他机关都不具有行政立法权,因而不具有行政立法主体资格。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zd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zd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这一规定就说明,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立法权宪法和法律,是基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而产生的,没有宪法和法律根据就不能进行立法活动。
《2024年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范文
《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权力是社会运作中不可或缺的元素,然而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却是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因此,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提供参考。
二、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重要手段。
具体来说,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可以确保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防止权力滥用。
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若无制约和监督,权力容易走向滥用。
制约和监督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保障权力的合理使用。
3. 促进政治清明。
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政治清明,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三、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包括党内监督、国家监察、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
然而,仍存在以下问题:1. 监督力度不够。
部分地区和部门的监督工作流于形式,监督力度不足,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频发。
2. 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部分领域的监督机制存在漏洞,如网络监督、媒体监督等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3. 监督意识淡薄。
部分公职人员缺乏监督意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工作不够重视。
四、解决措施为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
加强党内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提高监督力度,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2. 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包括网络监督、媒体监督在内的多元化监督机制,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3. 提高公职人员的监督意识。
加强公职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监督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性。
4.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参与监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氛围。
《2024年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范文
《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权力是社会秩序与稳定的核心元素,但不受制约与监督的权力极易滋生腐败与滥用。
因此,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直是政治学、法学及社会学的重点研究领域。
本文将围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必要性、意义及现实情况,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二、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必要性及意义1. 防止权力滥用与腐败: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有效手段。
在缺乏制约与监督的环境下,权力拥有者可能利用其地位谋取私利,导致社会不公与混乱。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制约与监督,可以确保权力在法律与道德的框架内运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 促进政治清明: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政治清明的基石。
一个清明的政治环境需要有效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来保障。
三、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1. 法律制约与监督:法律是制约与监督权力的主要手段。
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权力的范围、运行规则及责任追究,确保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2. 制度制约与监督:制度是权力制约与监督的重要保障。
包括选举制度、决策制度、监督制度等,通过制度的运行,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与监督。
3. 社会制约与监督:媒体、公民及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也不可忽视。
通过舆论监督、民主参与等方式,推动权力的透明运行,防止权力滥用。
四、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 制约与监督机制不完善:部分地区和领域存在制约与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频发。
应加强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建立健全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
2. 社会参与度不高:社会力量在权力制约与监督中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公民参与度不高。
应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推动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
3. 监督机构独立性不足:部分监督机构受制于其他权力部门,导致其独立性不足,难以发挥有效的制约与监督作用。
应加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确保其能够独立行使职权。
行政监督的论文
行政监督的论文行政监督的论文行政监督有时又称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下面我们来看看行政监督的论文,欢迎阅读借鉴。
基于监督机制的行政监督论文一、健全地方政府行政监督机制的意义(一)预防和矫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各级行政机关若有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因此,为了防止和及时纠正国家行政机关的上述行为,就必须全面加强对行政主体的有效监督,有效地保障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若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督或者监督不力,就可能给国家带来损失,或者侵害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增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党和国家的一切权利来自于人民,人民赋予了国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一切的权利。
因此,我国政府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政府工作人员就是人民公仆。
可是,目前一些政府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淡化,在工作中不顾及人民群众的利益,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严重,似乎已经淡忘了自身权力的真正来源。
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提高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公仆意识,防止他们由“公仆”变成“主人”。
(三)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效率低下,职能重叠,权力交叉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各级政府的办事效率,在社会上和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当下,我国正在进行深入的政治体制改革,如建立大部门机制、权力下放等,以提高国家机关的行政效率。
但是,权力如果缺泛民主的监督,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权力滥用就可能滋长贪腐之风,造成更多负面的社会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是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必要手段。
二、地方政府行政监督机制的现状(一)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化特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
监督行政论文范文3篇
监督⾏政论⽂范⽂3篇科学化指挥监督⽇常⾏政论⽂编者按:本⽂主要从⾏政管理的演变;现⾏⾏政管理的误区剖析;新时期⾏政管理科学化的⾛向进⾏论述。
其中,主要包括:对⽇常⾏政的指挥、监督、控制成为强烈的必需、管理是⼀个历史范畴、现代⾏政管理正在发⽣⼀系列的趋向性变化、从单⼀管理发展为分层管理、从刚性管理发展为柔性管理、从⽆风险管理发展为危机管理、⾏政管理庸俗化的表现、将开会布置任务,理解为科学决策的替代、管理的中⼼任务是什么、协调就是喝醉、决策的科学化、办公的⾃动化、管理的信息化、管理的信息化、管理的法制化、依法管理是今后⾏政管理的⼤势所趋等,具体请详见。
论⽂摘要:本⽂通过对管理演变、现⾏⾏政管理误区剖析、新时期⾏政管理科学化的⾛向等⽅⾯的理论分析,阐述了科学管理的新趋向,并深刻揭⽰新时期⾏政管理须注重的⼏个环节。
随着社会化⼤⽣产的深⼊展开,对⽇常⾏政的指挥、监督、控制成为强烈的必需,科学化管理的需求⽇益上升。
实践证实管理者素质的⾼低,在极⼤程度上影响着政务效率和质量。
因此,对新时期⾏政管理科学化新问题的探索具有⼗分重要意义。
⼀、⾏政管理的演变管理是⼀个历史范畴,其作为实践是历经⽆数⼈的努⼒,步步演变,才⾛向科学化的。
从最初的经验管理发展到⼯业化时期的泰罗制和福特制管理,管理开始进⼊科学管理时期,泰罗在其《科学管理原理》中指出,科学管理是由组织、协调、合作、发挥每个⼈最⾼的效率,实现最⼤的富裕等多种要素结合⽽成的。
这使⼈们对科学管理开始⼀窥堂奥,⾮凡是现代⾏为科学的诞⽣,为管理注⼊了新的⼼理因素,⽽系统论的发展,为系统管理的实施提供了强有⼒的理论指导。
此时,以梅奥为代表的以⼈为本的管理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管理不仅仅是为追求有序化、合理化,同时也追求⼈的需要的满⾜,⽽且谋求管理的整个系统功能的优化。
这就是管理的科学化新问题。
现代⾏政管理正在发⽣⼀系列的趋向性变化。
⾸先是从流⾏程序管理变为倡导⽬标管理。
程序管理要求管理者对被管理者明确⾏动的⽬标,且交代每⼀个⾏动的操作步骤,⽽且标管理仅需对被管理者明确⽬标及其⼯作要求,具体步骤由被管理者、操作层次的⼈⾃⾏解决。
浅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1)论文
浅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1)论文[摘要]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及其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的相关思路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制监督问题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行政监察、审计)的监督、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和组织的监督等。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新中国成立60年来,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已初步建立。
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还处于开创、探索和发展阶段,因此,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行政法制监督的立法滞后。
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
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
如果缺乏行政法制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
我国目前行政法制监督的有关法律还比较少,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所以立法的滞后给行政法制监督带来了消极影响。
2.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不健全。
从表面上看,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健全,多元监督主体以多样化方式和途径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但实际上,虽然监督主体多元但并未产生监督合力,这种多元监督力量事实上构成了一种耗散结构,作用分散低效,缺乏对多元力量的整合协调机制,使得在“完善”的多元监督体制之下存在着“漏监”、“虚监”、“难监”等怪现象。
3.行政法制监督程序不规范。
行政法制监督方式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方式有机结合,全方位进行,才能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
从一定意义上说,事前预防的监督功能比事后追惩功能更为重要。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查错纠偏的追惩性的事后监督上。
行政法制监督程序不规范体现在具体的监督实施中,监督违法违纪多,监督权力行使过程少;事后审查多,日常渗透少;具体的微观事项监督多,全面的宏观控制少。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论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专业班级:法学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争论焦点)(一)写作目的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深入,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行政立法监督机制不断完善,与行政法规形成相互配合牵制的体系。
但不可否认的是,行政立法仍存在许多问题,如行政立法权力的任意行使,侵犯公民权利与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完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更好地实现权力机构的监督,落实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和听证制度,从而规范行政立法权力的运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行政法理论和实践问题。
基于上述行政立法存在的缺陷,本人通过阅读大量资料,对其进行分析,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不断完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
(二)有关概念1、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这样的定义框下了行政立法的主体和对象,即行政立法主体必须是宪法或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单位个人,前提必须是法律授权;其对象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即除此之外,不能创制其他规定。
2、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是指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与之抗衡的监督机制。
行政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其本身具有强制性,是一种国家武装力量直接予以保护的权力,所以公权力没有监督就会滥用,因此,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必须是多方位的。
(三)综述范围及争论焦点我通过阅读大量与我研究的课题有关的资料,发现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存在很多不足,我选其中三个进行研究,具体如下:1、权力机关的监督的缺陷在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的监督,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地方各级人大极其常委会的监督。
其法律依据主要有:我国《立法法》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2024年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范文
《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权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支柱。
然而,权力如果没有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往往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出现。
因此,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权力的内涵和性质入手,深入探讨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性和实施途径。
二、权力的内涵和性质权力,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的影响力、控制力和决策力。
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易腐性,即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容易滋生腐败、滥用等现象。
同时,权力也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保障者,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因此,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必要的。
三、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性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重要手段。
通过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可以保证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道德和社会利益的要求,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权力制约和监督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政治清明、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四、权力制约的实施途径1. 法律制约:法律是制约权力的基本手段。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权力的范围、行使方式和程序,规范权力的行使行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2. 制度制约:制度是权力制约的重要保障。
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如行政审批制度、财政预算制度、监察制度等,可以有效制约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3. 舆论监督:舆论是制约权力的重要力量。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让公众了解权力的行使情况,对权力进行监督和评价,促使权力行使者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五、权力监督的实施途径1. 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组织内部的监督机制,如行政机关内部的监察机构、审计机构等。
这些机构可以对权力行使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来自组织外部的监督力量,如立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公民社会的监督等。
这些力量可以对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和评价,保证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
行政执法监督研究论文
行政执法监督研究论文摘要:行政执法监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我国行政执法监督虽然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依法行政,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不少问题,文章在分析了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其有效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权力不受监督和控制,就会被滥用。
在我国,行政执法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重要形式,如果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可能偏离法治轨道,这样的后果只能是导致专横、滋生腐败等一系列不良后果的产生,从而行政管理的目标也难于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因此,各国均建立起强大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但是执法机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影响和制约着行政法制的进程。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我国的监督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
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因此,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观念,促使行政执法真正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1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理论1.l行政执法的含义就行政执法一词的概念而言,在我国各个学者有着不同的阐述。
例如,许崇德教授认为,"行政执法是就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总体而言的。
因此,它包括了全部的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既包括中央政府的总体活动,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所有活动,其中有行政决策行为、行政立法行为及执行法律和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
"而罗豪才、应松年教授对行政执法则有较广义的观点:"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是主管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从以上对行政执法的含义中我们可以发现,行蜘法具体的分为两类:一类为制定规范行为;一类为直接实施法律和行政规范的行为。
1.2行政执法监督的含义行政执法监督具有广义、狭义两种不同的解释。
《2024年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范文
《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权力是人类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石,其合理、有效行使对社会发展、公平与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和腐蚀性,若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它可能会被滥用,导致社会不公、腐败滋生。
因此,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对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现状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1. 防止权力滥用权力的本质是控制力和影响力,若缺乏制约和监督,权力拥有者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导致权力滥用。
因此,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
2.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权力的行使直接关系到社会资源的分配和社会公正。
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可以确保权力在公正、公平的条件下行使,从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3. 维护社会稳定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会破坏社会秩序,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权力行使中的问题,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三、当前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现状尽管各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机制不健全部分地区和领域的监督机制尚未完善,存在监督空白和漏洞。
此外,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提高。
2. 制约手段单一当前权力的制约主要依赖于法律、制度等手段,缺乏多元化的制约方式。
同时,对于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问题发现和纠正机制尚不完善。
3. 公众参与度低公众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参与度较低,缺乏有效的参与渠道和途径。
这导致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受到限制。
四、改进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措施1. 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其能够独立、有效地开展工作。
同时,填补监督空白和漏洞,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督。
2. 多元化制约手段在法律、制度等传统制约手段的基础上,探索多元化的制约方式,如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等。
同时,完善问题发现和纠正机制,确保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始终受到有效制约。
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监督三篇
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郑州大学法学院杜心付林继昌内容提要: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由于行政立法主体的多层次性和立法内容的广泛多样性,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相互矛盾、相互重叠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所立之法和国家的宪法、基本法律相抵触的现象,直接给公民和有关组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
本文着重从权力机关入手,对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从原因、模式、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完善等几个方面作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力机关一、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原因防止行政机关越权立法和监督用立法权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是受权机关,本身并没有固定的立法权,故所有行政立法都应该是授权立法、其立法主体只能是我国宪法、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主体,其立法权限不能超越授权机关所授予的权限,其所立法之范围不能超越授权机在所授予之范围,否则便属于越权立法和滥用立法权。
在我国,具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除此之外的其他机关都不具有行政立法权,因而不具有行政立法主体资格。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这一规定就说明,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立法权有利于规范立法程序,使行政机关立法规范化。
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步骤、方式和顺序,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利规章的活动程序。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制创新与监督立法探讨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制创新与监督立法探讨十八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无论在何种社会制度下,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就会变成脱缰的野马,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
因此,监督制度被普遍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
在我国,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力的体现,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是涵盖面最广的监督。
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加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也是遏制腐败和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的有力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相当多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现实生活中,权力滥用和权力运行不规范的问题普遍存在,部分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的腐败问题也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已成为全社会的强烈愿望。
80年代后期以来,制定监督法的呼声就一直很高。
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非常重视。
从1990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就要求办公厅组织班子进行起草,后因草案不够成熟,暂时搁置。
1993年又列入立法计划,并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
1997年,经中共中央批准,再次组织班子起草,但由于换届等原因,又被搁置。
近两年,李鹏委员长多次强调,要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地位,并一再要求加快监督立法步伐。
根据这个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正积极进行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调研起草工作。
很多地方人大的同志也把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希望寄托在制定监督法上。
但是,监督法酝酿十载,数易其稿,千呼万唤难出台,绝不仅仅是工作上的问题。
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各级人大监督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律不完善的问题,有工作不到位的问题,但最根本的还是体制上的原因和观念问题,要使一个具有两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绝不是一部监督法所能解决问题的。
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探究论文
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探究论文内容提要在现代社会监督已成为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的实质是指权力的制约、督导、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国家如无必要的监督机制,就很难正常的运作和发展。
因此,现代国家都把监督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机制之一。
在这里我们所讲的行政执法监督不是对行政执法的行为零碎的,仅仅对一些具体事务的监督,而是要对行政主体所作的因执法而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些特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体制化,一般化的监督,这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法治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有权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力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其是法的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实现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的活动。
本文通过分析,界定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含义,并通过对行政执法监督理论的分析,反思了我过现状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出了必须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自由裁量权“监督”一词,根据我国《辞源》的解释,是指监察督促之意。
在现代社会监督已成为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的实质是指权力的制约、督导、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国家如无必要的监督机制,就很难正常的运作和发展。
因此,现代国家都把监督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机制之一。
在这里我们所讲的行政执法监督不是对行政执法的行为零碎的,仅仅对一些具体事务的监督,而是要对行政主体所作的因执法而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些特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体制化,一般化的监督,这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法治的重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之界定(1)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有权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力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行政许可、确认、检查、处罚、强制等各种行为方式。
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2016-2017-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论文论对行政立法监督的研究学号:5301115027专业:法学:韦雅云2016年11月论对行政立法监督的研究韦雅云,5301115027,法学151班摘要:为了加深对行政行为的理论学习,同时引发更多人对行政立法的关注,本文主要通过解析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容和意义,并提出完善方式,让行政立法的监督制度在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健全法治社会。
关键词: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监督1 行政立法的概念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首先必须明确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随着国家职能的剧变,行政权不断扩而产生的。
出于政府管理社会的需要,行政机关通过授权或其他方式,从权力机关获得了制定具有强制效力的规性文件的权利。
这成为行政立法的最初形式。
然而最初的权利分立中,只有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没有行政立法这一概念。
经过一、二百年的发展,行政立法仍然不是一个法条中明确中的专门术语,而仅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
在行政法学围中,行政立法是指享有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规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机关指定规性文件的活动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拥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规性文件的活动即行政立法活动;另一类是没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规性文件的活动即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这种抽象行为不属于行政立法。
2 对行政立法监督的意义2.1防止行政机关越权立法和监督用立法权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是受权机关,本身并没有固定的立法权,故所有行政立法都应该是授权立法、其立法主体只能是我国宪法、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主体,其立法权限不能超越授权机关所授予的权限,其所立法之围不能超越授权机在所授予之围,否则便属于越权立法和滥用立法权。
在我国,具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剖析依法行政法律监督实施研究论文
剖析依法行政法律监督实施研究论文摘要: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及依法治市方略的关键,是定国安邦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人大作为立法和法律监督的权力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规定,发挥监督职能,确保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是其重要的职责之一。
笔者结合本职工作,对开展依法行政监督工作开展调研,对此项工作进行探讨,撰文如下,本人观点可商榷。
一、基本情况1、加强对《监督法》贯彻学习的监督,增强廉洁从政意识。
《监督法》是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行动指南。
这部法律颁布后,市人大在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好该部法律的同时,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议,将学习宣传《监督法》和《行政监察法》同开展干部廉政勤政教育工作紧密结合,组织开展《监督法》和《行政监察法》专题培训。
并要求在教育对象上要突出一个“广”字,在教育形式上要突出一个“新”字,在教育内容上要突出一个“实”字,编印《党员干部警示教育手册》、组织廉政专场文艺汇演、向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及家属发送廉政短信以及“致全市领导干部一封信”等,深入开展廉政勤政教育活动,提高了广大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一是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强市、环境立市目标,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林权制度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安全生产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救灾款物和低保资金使用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对创建“优秀旅游城市”、矿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了专项检查。
通过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专项工作检查,提出合理建议,保证了政令畅通,推动了实施“四轮驱动”战略,确保经济总量翻番目标的实现。
二是全程监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扎实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
建议市政府制定《新区建设、矿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出让等重点领域实行全程监督的办法》和《关于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了招投标市场秩序和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行为,防止了公共资源收益的部门化和福利化。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具有一般性规范性效力的规章、办法、规定等行政法规的过程。
作为行政权力的一部分,行政立法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行政立法权的行使可能存在滥用、违法等问题,因此需要进行监督,以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从法定程序、合宪性审查、社会监督等方面探讨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法定程序的监督法定程序是行政立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包括立法事项的确定、征求意见、公示公告等环节。
监督行政立法的一种方式是对立法程序的监督,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于一些重大立法事项,可以通过设立立法听证会、征求专家意见、开展公众参与等方式,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监察机关和人大代表也可以对行政立法程序进行监督,通过调查核实、提出合规意见等方式,保障行政立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宪性审查的监督行政立法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底线。
为了保证行政立法的合宪性,一些国家在实施中设立了行政立法审查机构。
这些机构对行政立法进行宪法合宪性审查,确保行政立法不与宪法相抵触。
同时,司法机构也扮演着监督的角色,通过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判定行政立法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保障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三、社会监督的机制除了法定程序和合宪性审查之外,社会监督是对行政立法最直接、最广泛的监督方式之一。
社会监督可以通过舆论监督、专家评议、公众参与等多种方式展开。
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舆论的引导和监督,可以揭露行政立法中的弊端和问题,推动行政机关完善相关的法规。
专家评议则是对行政立法的专门评估,借助专家的知识和专业的意见,提供行政立法的改进方向和建议。
公众参与是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方式,让公众参与到行政立法的过程中,提供意见和建议,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监督机制的完善为了更好地监督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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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透视论文内容提要: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由于行政立法主体的多层次性和立法内容的广泛多样性,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相互矛盾、相互重叠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所立之法和国家的宪法、基本法律相抵触的现象,直接给公民和有关组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
着重从权力机关入手,对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从原因、模式、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完善等几个方面作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力机关一、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原因(一)防止行政机关越权立法和监督用立法权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是受权机关,本身并没有固定的立法权,故所有行政立法都应该是授权立法、其立法主体只能是我国宪法、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主体,其立法权限不能超越授权机关所授予的权限,其所立法之范围不能超越授权机在所授予之范围,否则便属于越权立法和滥用立法权。
在我国,具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除此之外的其他机关都不具有行政立法权,因而不具有行政立法主体资格。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这一规定就说明,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立法权宪法和法律,是基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而产生的,没有宪法和法律根据就不能进行立法活动。
然而,在行政立法的实践中,由于立法主体繁多,如国务院有近30个部委,全国有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8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18个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都具有行政立法权。
这些立法主体处于不同部门、不同地域、不同级别,在进行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必然从本部门、本地域范围内利益来考虑如何进行立法,缺少纵向与横向的协调性。
如果不对其立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其结果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况:一是超越了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二是所立之法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三是出现部门之间所立之法,不同地区之间所立之法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现象;四是所立之法规范的对象超出了本部门所管辖之范围。
前两种情况必然导致所立之法无效和被撤销,后两种情况会导致立法、执法的混乱。
这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
因而只有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包括以整个立法过程的监督,才能防止行政机关越权立法和滥用立法权。
(二)有利于规范立法程序,使行政机关立法规范化。
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步骤、方式和顺序,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利规章的活动程序。
在行政立法实践中,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发布与备案等几个步骤。
但是由于立法主体繁多,各立法机关立法人员的素质也不一样,机关领导对立法活动的重视程度也有所不同,在实践立法过程中,不遵循立法程序,所立之法不规范,质量不高的现象很普遍。
例如,在规划阶段一些地方政府不从整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考虑,而只考虑本地区的利益;在起草中缺少有关业务专家和法律工作者的参与;在征求意见阶段只征求主管领导的意见而忽视公民、社会组织甚至专家意见等等。
这样制定出的法必然是不健全、不完善、质量不高,缺少可操作性。
鉴于此,国务院于底颁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自1月1日施行。
它专门规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有关事项。
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这就明确规定了该条例的目的。
该《条例》第五条对行政立法的语言规范作了规定。
第五条规定,行政立法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该《条例》第十七条对审查事项作了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1)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2)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3)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4)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5)其他主要审查的内容。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明确规定了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审查监督的有关事项使我国行政机关的立法程序进一步走向了规范化。
(三)有利于保护公民和有关组织的合法权益由于行政机关所立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内具有普遍效力,故一旦它们违法或不适当,将会对公民和有关组织的权益造成广泛的和严重的损害。
由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处于不对等地位,即行政主体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行政相对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行政立法一旦存在缺陷,将直接损害行政相对方的权益。
故必须对行政机关所立之法进行监督和审查。
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过程,既是维护行政主体权威和尊严的过程,又是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的过程。
事前的监督可防止公民和有关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事后的监督可以使受到损害的公民和有关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
二、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由于行政立法是基于授权而产生的,因而制定严格的授权法必定是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最有效的形式。
我国没有统一的授权法,但《立法法》的出台在某方面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
在国外,为了有效地控制行政立法,多数国家的立法机关还规定了严格的监督控制方式来达到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目的。
下面分别论述:(一)国外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监督的概况在国外,有权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机关主要是议会或国会。
其主要方式主要是将有关文件提交议会或国会来达到监督授权立法的目的。
在美国,美国宪法及其后的修正案或其他联邦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国会如何监督行政机关所发布的命令。
美国国会最初采用“立法否决”方式来监督行政命令。
所谓立法否决指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命令根据国会的授权,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没有被国会的任何一院或两院否决,该行政命令才具有效力。
这就是说国会在授予行政机关制定命令的同时保留了批准或否决行政机关根据行使授权的行为的权力。
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83年的一案件中,推翻了立法否决方式的合宪性。
法院认为,国会保留立法否决权是违反宪法的,因而是无效的。
现在美国国会主要是利用直接调查权,以明确行政命令是否侵犯立法权。
在英国,议会制定的法律对授权立法可能作出的规定有三种:第一,母法可能规定,法律文件一旦制定,就应当提交议会两院或者提交下院。
第二,母法可能会规定,法定文件应不发服从议会的批准决定程序。
英国议会对法定文件有两种批准程序,按照第一种批准程序,法定文件立即生效,但它是否继续有效,要靠议会两院的后来批准决定。
按照第二种批准程序,法定文件以草案形式提交给议会,在议会没有作出批准决定前不得生效。
第三,法定文件可能根据议会的消极决定程序而得到制定。
这种程序也有两种形式:第一种程序是法定文件在提交议会时即具有效力,但要受议会两院撤销程序控制,第二种程序是法定文件以草案形式提交议会,如果议会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撤销提交的法定文件,则法定文件生效。
在德国,议会监督授权立法的方式都规定在授权母法中,其主要审查方式有四种:第一,提交议会。
德国的某些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将依本法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送交议会;第二,听证权之保留。
即立法机关在母法中规定,行政机关依本授权法授权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没有经过议会听证程序前,不得公布:第三,废弃请求权之保留,即立法机关关于母法中的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将依据本法之授权所制定的行政法规,于公布后送交议会审查,议会保留事后请示行政机关废弃命令的权力:第四,同意权之保留,即立法机关在母法中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先送交议会,在议会同意后才能生效。
(二)我国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在我国,中央一级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地方主要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就行政立法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的立法过程,同时也有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立法过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立法过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有权监督该市人民政府的立法过程。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形式有两种:1、事前监督。
指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在所立之法效力之前所进行的监督。
这是最主要的立法监督形式,主要针对授权立法而言的。
可以从以卜几个方面考虑:①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
只有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才能进行相应的行政立法活动。
我国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的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②是否在立法权限范围内行使立法权。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必须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所规定的权限范围。
同时授权应是有严格的限制,不能无限制的授权,否则造成行政权力的极度扩张,最终导致行政专横。
⑧是否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严格的立法程序是正确进行行政立法的有效保障。
按照立法程序进行立法,既能防止受领导者个人意志的影响,又可使立法程序规范化。
一般而言,如果遵循程序正义,则其结果也是止义的。
国务院底颁布的“亍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专门对立法程序问题作了规定。
④内容是否违背宪法和法律。
行政立法属授权立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因而其内容不得有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之处,否则无效。
这是行政立法过程中最易出现问题的地方,特别是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易出现此类情况,一旦出现则属实质违法,因而无效。
⑤上下级行政机关所立之法是否矛盾和冲突。
在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所立之法不得与国务院所立之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对其合宪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而进行审查监督的过程。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事后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审查行政立法行为,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