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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制度的权力制约与监督

行政法律制度的权力制约与监督

行政法律制度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律制度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是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合理的重要保障。

权力的适度和监督的有效,有助于构建一个稳定、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文将介绍行政法律制度下的权力制约与监督的重要性以及其具体方式和方法。

一、权力制约的重要性权力制约是指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一种制约性约束,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

行政机关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具有决策、执法、管理等权力,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往往需要受到限制和约束,以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权力制约通过设立合适的制度和法律规定来实现。

法律的约束力确保了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行使权力;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又可以抵制行政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等不当行为,为人民提供了维权的途径。

二、权力监督的重要性权力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过程的监督和审查。

权力监督能够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权力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以及不当行为的发生。

权力监督的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也可以是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行政机关行为进行的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主要通过制度建设、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内部纪律的规范等方式实现;而外部监督则包括媒体监督、公众参与、社会团体监督等。

通过多方面、多层次的监督机制,有效地制约和约束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

三、行政法律制度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不仅需要有效的法律保障,还需要健全的制度环境。

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1. 司法审查机制。

司法审查是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和解释,及时纠正错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内部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内部自身建设上,包括完善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等。

通过内部监督机制,能够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防止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

《2024年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范文

《2024年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范文

《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权力,作为社会运行的核心要素,其正确行使对于社会稳定、公平与进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权力的滥用和失范行为往往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和混乱。

因此,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成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核心研究议题。

本文将探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手段和措施,并对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进行深入分析。

二、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必要性1. 防止权力滥用权力的本质是支配和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

当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时,容易产生权力滥用现象,导致社会不公和腐败行为。

因此,制约和监督权力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制约和监督权力,可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避免权力阶层对社会的压迫和剥削,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3. 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社会治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三、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手段和措施1. 法律制约与监督法律是制约和监督权力的主要手段。

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权力的范围、行使方式和责任,可以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行使。

同时,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制裁。

2. 行政内部制约与监督行政机关内部应建立完善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如内部审查、审计、监察等制度,对行政决策、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监督。

此外,还应加强行政问责制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社会制约与监督社会制约和监督是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补充。

媒体、公众、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应积极参与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通过舆论监督、民意调查等方式,对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1. 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通过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可以促使政府在决策过程中更加注重民意和社会需求,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引言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是一项重要的职能,其目的是确保行政立法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权力机关作为行政机构的一部分,扮演着监督行政立法的角色,旨在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探讨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以及监督的方式和意义。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职能权力机关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对行政立法具有重要的职能。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具有具体实施力和强制力的法规的过程。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合规性审查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首要职能是对法律合规性进行审查。

它需要确保行政立法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与其它法律法规相冲突。

在这一过程中,权力机关需要评估行政立法的依据和合理性,以保障行政立法的合法性。

行政合理性审查权力机关还需要对行政立法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合理性审查包括行政立法是否具备合法目的、是否与宪法原则一致、是否具备合理的程序等方面的评估。

权力机关在审查行政立法的合理性时,需要确保其具备合理的法律后果和公平的效果。

公众权益保护权力机关还需要对行政立法的公众权益进行保护。

行政立法应当符合公众利益的要求,具有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需要保证行政立法的公正性,防止出现滥用职权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方式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方式多种多样。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监督方式:外部审查外部审查是指权力机关外部的独立机构对行政立法进行审查。

这些机构通常由法律和行政专家组成,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并具有独立的立法监督权限。

外部审查可以通过审核立法合规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来对行政立法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法律和公众利益的要求。

内部审查内部审查是指权力机关自身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权力机关内部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评估行政立法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内部审查可以通过法律和合规部门、法律顾问等内部资源来对行政立法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019-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实用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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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课件公文内容提要: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zd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由于行政立法主体的多层次性和立法内容的广泛多样性,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相互矛盾、相互重叠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所立之法和国家的宪法、基本法律相抵触的现象,直接给公民和有关组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

着重从权力机关入手,对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从原因、模式、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完善等几个方面作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力机关一、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原因(一)防止行政机关越权立法和监督用立法权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是受权机关,本身并没有固定的立法权,故所有行政立法都应该是授权立法、其立法主体只能是我国宪法、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主体,其立法权限不能超越授权机关所授予的权限,其所立法之范围不能超越授权机在所授予之范围,否则便属于越权立法和滥用立法权。

在我国,具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除此之外的其他机关都不具有行政立法权,因而不具有行政立法主体资格。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zd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zd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这一规定就说明,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立法权宪法和法律,是基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而产生的,没有宪法和法律根据就不能进行立法活动。

试论我国行政权力的法制监督

试论我国行政权力的法制监督

试论我国行政权力的法制监督【内容提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国家的职能大为扩张,行政权力急剧膨胀,其活动范围随之扩展,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政府职能转变的变革时期。

因此,强化行政权力的法制监督尤为迫切和必要,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诸多领域中的深层次矛盾比较集中的暴露出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全社会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本文论述的行政权力,就是一个国家权力体系中负责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维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增进社会福利,管理社会事务的支配力。

这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行政权力必须授予一定的载体,并形成一定的体制,以及这些权力组织内部活动的各种规则;二是规定哪一类行政组织享有哪项行政权力是国家公共权力,享有个人私权力无法比拟的特权。

它的行使必然改变或重新确立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必然会影响到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地行使权力,不仅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而且会破坏统一的法律秩序,从而影响公共利益。

因此,必须对行政权力的取得运用等加以监督,使之更加符合公民、法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

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方式和途径不是单一的,监督规则也是多样的,但如何才能更有效的监督,中共十五大确立了依法制国方略和实行依法行政的原则,建立健全对行政权力监督的法律制度在依法制国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着重论述我国现行行政权力法制监督的主体、内容方式以及监督不力的原因,如何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和达到的要求做了论述。

【关键词】; 行政权力、法制监督、依法行政第一部分:我国现行行政权力法制监督概述一、;行政权力法制监督的概念和主体行政权力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行政权力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作为行政全力法制监督主体,能对监督对象采取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如撤消行政行为、处罚违法违纪的公务员等。

《2024年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范文

《2024年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范文

《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权力是社会秩序与稳定的核心元素,但不受制约与监督的权力极易滋生腐败与滥用。

因此,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直是政治学、法学及社会学的重点研究领域。

本文将围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必要性、意义及现实情况,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二、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必要性及意义1. 防止权力滥用与腐败: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有效手段。

在缺乏制约与监督的环境下,权力拥有者可能利用其地位谋取私利,导致社会不公与混乱。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制约与监督,可以确保权力在法律与道德的框架内运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 促进政治清明: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政治清明的基石。

一个清明的政治环境需要有效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来保障。

三、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1. 法律制约与监督:法律是制约与监督权力的主要手段。

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权力的范围、运行规则及责任追究,确保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2. 制度制约与监督:制度是权力制约与监督的重要保障。

包括选举制度、决策制度、监督制度等,通过制度的运行,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与监督。

3. 社会制约与监督:媒体、公民及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也不可忽视。

通过舆论监督、民主参与等方式,推动权力的透明运行,防止权力滥用。

四、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 制约与监督机制不完善:部分地区和领域存在制约与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频发。

应加强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建立健全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

2. 社会参与度不高:社会力量在权力制约与监督中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公民参与度不高。

应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推动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

3. 监督机构独立性不足:部分监督机构受制于其他权力部门,导致其独立性不足,难以发挥有效的制约与监督作用。

应加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确保其能够独立行使职权。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立法的监督一、引言行政立法作为国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行政立法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过度干预和滥用行为。

因此,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显得尤其重要。

本文将深入研究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和方法,为构建健全的行政立法监督体系提供参考。

二、行政立法监督的概念和意义1.行政立法监督的概念行政立法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活动的监督,包括对行政机关立法目的、程序、内容等方面的监督。

2.行政立法监督的意义(1)维护法治原则:行政立法监督有助于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立法权力,并防止滥用行政权力。

(2)保障公众利益:行政立法监督能够保护公众利益,确保立法符合公众需求和期望。

(3)促进行政机关自律:行政立法监督有助于促使行政机关自觉遵守法律和规定,增强自身的法治意识。

三、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和方式1.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1)立法机关:通过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审议和监督,确保行政立法合法、合理。

(2)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机关自上而下进行的行政立法监督,通过内部审查和评估,确保行政立法质量和效果。

(3)社会公众和民间组织:通过舆论监督、公众参预等方式,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确保行政立法符合民意和社会需求。

2.行政立法监督的方式(1)审议监督:立法机关通过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审议,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

(2)评估监督:行政机关自身进行行政立法的评估,对立法进行质量和效果评估。

(3)舆论监督:社会公众通过舆论、媒体等方式对行政立法过程进行监督。

四、行政立法监督的机制和操作步骤1.行政立法监督的机制(1)法律法规机制:制定行政立法监督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力。

(2)内部管理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和评估制度,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公众参预机制:建立公众参预行政立法的平台和渠道,增加社会公众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力度。

2.行政立法监督的操作步骤(1)立法目的和依据的明确:行政立法应明确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防止滥用立法权。

论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路径

论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路径

论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路径作者:赵振兴曹凡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04期【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强化对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

在我国,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行政权的形使与公民紧密相关,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行政主体进行监督,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存在监督方式欠缺刚性、监督法规不健全,监督滞后,监督保障不力等不足,本文尝试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监督的路径。

【关键词】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路径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正处于急剧的转型期升级期,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①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我国需要探索更科学的监督路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和制约。

一、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监督的特性在我国,根据宪法内容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由其产生,并向它负责,接受它监督。

国家权力的监督的核心首先是行政权,主要表现为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

而行政权在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保障等方面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由此不难发现,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是一种依法设置的外部的最具权威全面监督,因此这种监督具有以下特性。

(一)依法性和最高性在我国,根据宪法的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接受其监督。

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是依据宪法的并且具有最高权威性。

(二)外部性不同来源的监督主体使行政机关的监督分为内外部监督。

显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监察部门监督性质不同,属于外部监督。

(三)全面性在我国转型时期,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在国家治理的经济建设、民生保障、社会稳定、文体发展等各个方面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需更加全面。

论我国行政立法的监控

论我国行政立法的监控
明确 立 法 责 任 关 键 词 : 政 立 法 ; 控 ; 度 行 监 制
中图分类号 :F l D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0 9 17 20 )2 1 6 O 10 —9 0 (0 6 O 一O 3 一 5
行政 立法 在 法 学 上有 多种 不 同 的理 解 。例 如 , 从 宪法立 法权 意义 上 界 定 行 政 立法 , 是 指全 国人 它 大及其 常委会 制定 行政 法律 的 活动 。从法 的 内容 的
文所谈 的行政 立 法是 从 制 定 机 关 角 度 加 以界 定 的 ,


我 国行政 立法监控 薄弱之现状
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 规、 规章的活动以及体 现这 种活动结果 的行政法规
和规章 。换言 之 , 种 意 义上 的行 政 立 法 既可 以在 这 动态 意义上使 用 , 行 政 机关 制定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指
行政法规 、 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的规章 、 、 省 自治
区、 直辖市人 民政府 的规 章 、 大 的市 人 民政府 的规 较
收稿 日期:0 50—6 2 0 ~60
作者简介: 郭克 良(9 6 . . 1 7 一) 男 陕西周至人 。 陕西 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 。
立法 的数量数 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于 国家法 律 。但 是行政 立 法监控
制度却并不完备, 已有制度也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
足, 致使行 政立 法 监 控 环 节 非 常 薄 弱 。这 种 状 况 主
要 表 现在 以下 几个 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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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圣旦 卷第 期 生生 2

浅析行政立法监督

浅析行政立法监督

浅析行政立法监督对于行政立法的概念,学界存有不同的见解,有的认为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而普遍性规范的行为都称之为“行政立法”;有的认为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本文行政立法采用第二种含义,即行政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由于行政立法是对传统的权力分立理论精神的巨大冲击,所以,自其诞生以来就一直是各国理论界、司法界关注的焦点。

而对于产生于实践需要而又成为政府有效管理重要形式的行政立法,人们对之不是指责和非难,而是努力寻找积极有效的手段予以控制与监督。

行政立法程序就是对行政立法有效监督的最为重要的方式。

我国没有先行的行政程序法,因而对于行政立法程序并未有严格的规定。

在2 0 0 0年3月1 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远远达不到行政立法监督的目的。

结合行政立法程序的相关规定,要做好我国行政立法的监督工作,需要注意和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区分不同的行政立法内容或行政立法机关的级别,对应结合不同的程序要求。

在美国,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可分为非正式程序和正式程序两种。

正式程序的要求比较严格,一般有公告、当事人陈述意见、提出证据、相互辩论、作出听证记录、公布等程序环节,而非正式程序的要求比较简单,由三个环节构成,即:通告、评论、公布。

我国也可有类似规定。

在我国,一方面,随着行政管理领域的迅速扩大和日益专业化,为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没有必要针对所有的行政立法都规定严格的程序;另一方面,由于行政立法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特别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直接影响公共权力的行使和各方面的利益,需要有较严格的程序规定,因而,区分不同的行政立法内容和行政机关等级,规定相应不同的程序是行政立法监督必须要做的工作。

第二,准确理解主要程序内容的含义,提高对行政立法程序的认识,从而加深理解从程序上监督行政立法的意义。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文献综述】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论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专业班级:法学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争论焦点)(一)写作目的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深入,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行政立法监督机制不断完善,与行政法规形成相互配合牵制的体系。

但不可否认的是,行政立法仍存在许多问题,如行政立法权力的任意行使,侵犯公民权利与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完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更好地实现权力机构的监督,落实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和听证制度,从而规范行政立法权力的运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行政法理论和实践问题。

基于上述行政立法存在的缺陷,本人通过阅读大量资料,对其进行分析,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不断完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

(二)有关概念1、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这样的定义框下了行政立法的主体和对象,即行政立法主体必须是宪法或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单位个人,前提必须是法律授权;其对象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即除此之外,不能创制其他规定。

2、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是指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与之抗衡的监督机制。

行政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其本身具有强制性,是一种国家武装力量直接予以保护的权力,所以公权力没有监督就会滥用,因此,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必须是多方位的。

(三)综述范围及争论焦点我通过阅读大量与我研究的课题有关的资料,发现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存在很多不足,我选其中三个进行研究,具体如下:1、权力机关的监督的缺陷在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的监督,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地方各级人大极其常委会的监督。

其法律依据主要有:我国《立法法》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2016-2017-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论文论对行政立法监督的研究学号:5301115027专业:法学:韦雅云2016年11月论对行政立法监督的研究韦雅云,5301115027,法学151班摘要:为了加深对行政行为的理论学习,同时引发更多人对行政立法的关注,本文主要通过解析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容和意义,并提出完善方式,让行政立法的监督制度在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健全法治社会。

关键词: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监督1 行政立法的概念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首先必须明确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随着国家职能的剧变,行政权不断扩而产生的。

出于政府管理社会的需要,行政机关通过授权或其他方式,从权力机关获得了制定具有强制效力的规性文件的权利。

这成为行政立法的最初形式。

然而最初的权利分立中,只有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没有行政立法这一概念。

经过一、二百年的发展,行政立法仍然不是一个法条中明确中的专门术语,而仅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

在行政法学围中,行政立法是指享有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规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机关指定规性文件的活动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拥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规性文件的活动即行政立法活动;另一类是没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规性文件的活动即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这种抽象行为不属于行政立法。

2 对行政立法监督的意义2.1防止行政机关越权立法和监督用立法权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是受权机关,本身并没有固定的立法权,故所有行政立法都应该是授权立法、其立法主体只能是我国宪法、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主体,其立法权限不能超越授权机关所授予的权限,其所立法之围不能超越授权机在所授予之围,否则便属于越权立法和滥用立法权。

在我国,具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剖析依法行政法律监督实施研究论文

剖析依法行政法律监督实施研究论文

剖析依法行政法律监督实施研究论文摘要: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及依法治市方略的关键,是定国安邦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人大作为立法和法律监督的权力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规定,发挥监督职能,确保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是其重要的职责之一。

笔者结合本职工作,对开展依法行政监督工作开展调研,对此项工作进行探讨,撰文如下,本人观点可商榷。

一、基本情况1、加强对《监督法》贯彻学习的监督,增强廉洁从政意识。

《监督法》是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行动指南。

这部法律颁布后,市人大在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好该部法律的同时,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议,将学习宣传《监督法》和《行政监察法》同开展干部廉政勤政教育工作紧密结合,组织开展《监督法》和《行政监察法》专题培训。

并要求在教育对象上要突出一个“广”字,在教育形式上要突出一个“新”字,在教育内容上要突出一个“实”字,编印《党员干部警示教育手册》、组织廉政专场文艺汇演、向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及家属发送廉政短信以及“致全市领导干部一封信”等,深入开展廉政勤政教育活动,提高了广大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一是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强市、环境立市目标,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林权制度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安全生产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救灾款物和低保资金使用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对创建“优秀旅游城市”、矿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了专项检查。

通过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专项工作检查,提出合理建议,保证了政令畅通,推动了实施“四轮驱动”战略,确保经济总量翻番目标的实现。

二是全程监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扎实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

建议市政府制定《新区建设、矿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出让等重点领域实行全程监督的办法》和《关于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了招投标市场秩序和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行为,防止了公共资源收益的部门化和福利化。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具有一般性规范性效力的规章、办法、规定等行政法规的过程。

作为行政权力的一部分,行政立法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行政立法权的行使可能存在滥用、违法等问题,因此需要进行监督,以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从法定程序、合宪性审查、社会监督等方面探讨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法定程序的监督法定程序是行政立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包括立法事项的确定、征求意见、公示公告等环节。

监督行政立法的一种方式是对立法程序的监督,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于一些重大立法事项,可以通过设立立法听证会、征求专家意见、开展公众参与等方式,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监察机关和人大代表也可以对行政立法程序进行监督,通过调查核实、提出合规意见等方式,保障行政立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宪性审查的监督行政立法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底线。

为了保证行政立法的合宪性,一些国家在实施中设立了行政立法审查机构。

这些机构对行政立法进行宪法合宪性审查,确保行政立法不与宪法相抵触。

同时,司法机构也扮演着监督的角色,通过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判定行政立法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保障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三、社会监督的机制除了法定程序和合宪性审查之外,社会监督是对行政立法最直接、最广泛的监督方式之一。

社会监督可以通过舆论监督、专家评议、公众参与等多种方式展开。

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舆论的引导和监督,可以揭露行政立法中的弊端和问题,推动行政机关完善相关的法规。

专家评议则是对行政立法的专门评估,借助专家的知识和专业的意见,提供行政立法的改进方向和建议。

公众参与是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方式,让公众参与到行政立法的过程中,提供意见和建议,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监督机制的完善为了更好地监督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浅论我国行政权力的法制监督

浅论我国行政权力的法制监督

浅论我国行政权力的法制监督作者:陈石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5期摘要行政法制监督制度是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自从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建立以来,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有着显著的进步,但不足依然存在,有待于更进一步完善。

本文着重对我国现行行政权力法制监督的意义、不足及其完善设想等方面进行浅论。

关键词法制监督依法行政行政权力作者简介:陈石生,贵州大学2009级法硕(非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54-02法制监督是法制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法律制度,其发展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行政权力行使的效果。

而行政效果的好与坏又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加强和完善法制监督具有重大意义,不仅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制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而且也有利于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强化公民的民主意识,从而促进行政行为的合法化、合理化、科学化。

一、行政权力法制监督的概述和意义有权利就必须要有与之相配套的监督制度,权力不受监督和控制,就易偏离法治轨道,导致专横、滋生腐败,使权利的目标难于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无法保障。

行政权利作为一种权利也不例外。

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强大的行政监督体系,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而其中加强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完善成为重中之重。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述行政权力法制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作为监督主体,对作为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的行为。

”①(二)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意义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政府职能转变的变革时期,强化行政权力的法制监督具有重大的意义:1.行政法制监督是加强依法行政的需要。

在实践中,我们检查行政行为中是否有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行政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既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任务,也是加强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因此要加强依法行政,就必须加强行政法制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制创新与监督立法探讨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制创新与监督立法探讨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制创新与监督立法探讨十八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无论在何种社会制度下,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就会变成脱缰的野马,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

因此,监督制度被普遍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

在我国,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力的体现,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是涵盖面最广的监督。

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加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也是遏制腐败和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的有力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相当多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现实生活中,权力滥用和权力运行不规范的问题普遍存在,部分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的腐败问题也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已成为全社会的强烈愿望。

80年代后期以来,制定监督法的呼声就一直很高。

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非常重视。

从1990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就要求办公厅组织班子进行起草,后因草案不够成熟,暂时搁置。

1993年又列入立法计划,并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

1997年,经中共中央批准,再次组织班子起草,但由于换届等原因,又被搁置。

近两年,李鹏委员长多次强调,要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地位,并一再要求加快监督立法步伐。

根据这个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正积极进行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调研起草工作。

很多地方人大的同志也把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希望寄托在制定监督法上。

但是,监督法酝酿十载,数易其稿,千呼万唤难出台,绝不仅仅是工作上的问题。

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各级人大监督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律不完善的问题,有工作不到位的问题,但最根本的还是体制上的原因和观念问题,要使一个具有两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绝不是一部监督法所能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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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法学理论(1) -内容提要: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由于行政立法主体的多层次性和立法内容的广泛多样性,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相互矛盾、相互重叠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所立之法和国家的宪法、基本法律相抵触的现象,直接给公民和有关组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

本文着重从权力机关入手,对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从原因、模式、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完善等几个方面作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力机关一、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原因(一)防止行政机关越权立法和监督用立法权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是受权机关,本身并没有固定的立法权,故所有行政立法都应该是授权立法、其立法主体只能是我国宪法、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主体,其立法权限不能超越授权机关所授予的权限,其所立法之范围不能超越授权机在所授予之范围,否则便属于越权立法和滥用立法权。

在我国,具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除此之外的其他机关都不具有行政立法权,因而不具有行政立法主体资格。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这一规定就说明,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是基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而产生的,没有宪法和法律根据就不能进行立法活动。

然而,在行政立法的实践中,由于立法主体繁多,如国务院有近30个部委,全国有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8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18个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都具有行政立法权。

这些立法主体处于不同部门、不同地域、不同级别,在进行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必然从本部门、本地域范围内利益来考虑如何进行立法,缺少纵向与横向的协调性。

如果不对其立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其结果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况:一是超越了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二是所立之法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三是出现部门之间所立之法,不同地区之间所立之法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现象;四是所立之法规范的对象超出了本部门所管辖之范围。

前两种情况必然导致所立之法无效和被撤销,后两种情况会导致立法、执法的混乱。

这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娜硕既菀桌挠萌Γ馐峭蚬挪灰椎囊惶蹙椤S腥Φ娜嗣鞘褂萌σ恢庇龅接薪缦薜牡胤轿埂薄R蚨挥卸孕姓⒎ń屑喽剑ㄒ哉隽⒎ü痰募喽剑拍芊乐剐姓卦饺⒎ê屠挠昧⒎ㄈā?BR>(二)有利于规范立法程序,使行政机关立法规范化。

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步骤、方式和顺序,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利规章的活动程序。

在行政立法实践中,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发布与备案等几个步骤。

但是由于立法主体繁多,各立法机关立法人员的素质也不一样,机关领导对立法活动的重视程度也有所不同,在实践立法过程中,不遵循立法程序,所立之法不规范,质量不高的现象很普遍。

例如,在规划阶段一些地方政府不从整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考虑,而只考虑本地区的利益;在起草中缺少有关业务专家和法律工作者的参与;在征求意见阶段只征求主管领导的意见而忽视公民、社会组织甚至专家意见等等。

这样制定出的法必然是不健全、不完善、质量不高,缺少可操作性。

鉴于此,国务院于2001年底颁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自2009年1月1日施行。

它专门规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有关事项。

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这就明确规定了该条例的目的。

该《条例》第五条对行政立法的语言规范作了规定。

第五条规定,行政立法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该《条例》第十七条对审查事项作了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1)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2)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3)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4)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5)其他主要审查的内容。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明确规定了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蟛榧喽降挠泄厥孪钍刮夜姓氐牧⒎ǔ绦蚪徊阶呦蛄斯娣痘?BR>(三)有利于保护公民和有关组织的合法权益由于行政机关所立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内具有普遍效力,故一旦它们违法或不适当,将会对公民和有关组织的权益造成广泛的和严重的损害。

由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处于不对等地位,即行政主体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行政相对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行政立法一旦存在缺陷,将直接损害行政相对方的权益。

故必须对行政机关所立之法进行监督和审查。

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过程,既是维护行政主体权威和尊严的过程,又是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的过程。

事前的监督可防止公民和有关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事后的监督可以使受到损害的公民和有关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

二、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由于行政立法是基于授权而产生的,因而制定严格的授权法必定是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最有效的形式。

我国没有统一的授权法,但《立法法》的出台在某方面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

在国外,为了有效地控制行政立法,多数国家的立法机关还规定了严格的监督控制方式来达到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目的。

下面分别论述:(一)国外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监督的概况在国外,有权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机关主要是议会或国会。

其主要方式主要是将有关文件提交议会或国会来达到监督授权立法的目的。

在美国,美国宪法及其后的修正案或其他联邦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国会如何监督行政机关所发布的命令。

美国国会最初采用“立法否决”方式来监督行政命令。

所谓立法否决指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命令根据国会的授权,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没有被国会的任何一院或两院否决,该行政命令才具有效力。

这就是说国会在授予行政机关制定命令的同时保留了批准或否决行政机关根据行使授权的行为的权力。

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83年的一案件中,推翻了立法否决方式的合宪性。

法院认为,国会保留立法否决权是违反宪法的,因而是无效的。

现在美国国会主要是利用直接调查权,以明确行政命令是否侵犯立法权。

在英国,议会制定的法律对授权立法可能作出的规定有三种:第一,母法可能规定,法律文件一旦制定,就应当提交议会两院或者提交下院。

第二,母法可能会规定,法定文件应不发服从议会的批准决定程序。

英国议会对法定文件有两种批准程序,按照第一种批准程序,法定文件立即生效,但它是否继续有效,要靠议会两院的后来批准决定。

按照第二种批准程序,法定文件以草案形式提交给议会,在议会没有作出批准决定前不得生效。

第三,法定文件可能根据议会的消极决定程序而得到制定。

这种程序也有两种形式:第一种程序是法定文件在提交议会时即具有效力,但要受议会两院撤销程序控制,第二种程序是法定文件以草案形式提交议会,如果议会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撤销提交的法定文件,则法定文件生效。

在德国,议会监督授权立法的方式都规定在授权母法中,其主要审查方式有四种:第一,提交议会。

德国的某些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将依本法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送交议会;第二,听证权之保留。

即立法机关在母法中规定,行政机关依本授权法授权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没有经过议会听证程序前,不得公布:第三,废弃请求权之保留,即立法机关关于母法中的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将依据本法之授权所制定的行政法规,于公布后送交议会审查,议会保留事后请示行政机关废弃命令的权力:第四,同意权之保留,即立法机关在母法中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先送交议会,在议会同意后才能生效。

(二)我国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在我国,中央一级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地方主要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就行政立法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的立法过程,同时也有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立法过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立法过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有权监督该市人民政府的立法过程。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形式有两种:1、事前监督。

指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在所立之法效力之前所进行的监督。

这是最主要的立法监督形式,主要针对授权立法而言的。

可以从以卜几个方面考虑:①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

只有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才能进行相应的行政立法活动。

我国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的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②是否在立法权限范围内行使立法权。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必须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所规定的权限范围。

同时授权应是有严格的限制,不能无限制的授权,否则造成行政权力的极度扩张,最终导致行政专横。

⑧是否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严格的立法程序是正确进行行政立法的有效保障。

按照立法程序进行立法,既能防止受领导者个人意志的影响,又可使立法程序规范化。

一般而言,如果遵循程序正义,则其结果也是止义的。

国务院2001年底颁布的“亍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专门对立法程序问题作了规定。

④内容是否违背宪法和法律。

行政立法属授权立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因而其内容不得有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之处,否则无效。

这是行政立法过程中最易出现问题的地方,特别是地方政?诹⒎ü讨幸壮鱿执死嗲榭觯坏┏鱿衷蚴羰抵饰シǎ蚨扌А"萆舷录缎姓厮⒅ㄊ欠衩芎统逋弧T谖夜胤焦倚姓⒅ú坏糜牍裨核⒅ㄏ嗟执ィ裨蛭扌А?BR>2、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对其合宪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而进行审查监督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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