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专技发〔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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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9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9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9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3.27•【文号】人社厅发〔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9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我部2019年将继续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

现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9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高级研修项目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的重要抓手,对于加强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加快建设人才强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打赢脱贫攻坚战等部署要求,聚焦高精尖缺、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才,以创新创业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研修项目的公益性、示范性和引导性,精心组织实施,打造精品项目。

一、落实研修计划。

每期高级研修项目研修时间为5天左右,学员不少于70人。

学员应面向全国招收,一般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企事业单位有关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实施高级研修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研修选题、内容、对象、举办时间和地点。

如有关事项发生变化,请提前报送情况说明。

在每期项目举办前,须将研修通知纸质版报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并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3〕3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化职称改革,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提高职称评审质量,现将《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专家的选聘、管理及评审行为,维护公平、透明的评审环境,保证科学、公正的评审结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任,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专家管理坚持“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

第二章专家的选聘第四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精通本专业业务,熟悉行业人才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方向,了解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的人才评价工作经验,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具有所评审级别职称3年以上,或具有更高级别职称;(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相关专业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六)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七)各评审服务机构要求的其它条件。

2019年北京一级建造师成绩查询时间

2019年北京一级建造师成绩查询时间

201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已经考完啦!很多考生关注啥时候可以查成绩,想提前了解的考生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成绩查询时间:预计在12月下旬公布!成绩查询网站:中国人事考试网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须在1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根据《关于试点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电子合格通知书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19〕80 号)精神,2019 年起,北京市试点推行电子合格通知书,考试合格者,可注册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中心”,选择“专技人员证书系统”后,下载并打印相应电子合格通知书,电子合格通知书与纸质版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019年一级建造师合格标准:《建设工程经济》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78分(试卷满分均为130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96分(试卷满分均为160分)。

中华考试网,是专业的职业考试辅导网站,专注于考试资讯与辅导、视频课程、考试系统研发、考试题库软件等多个方面。

主要面向社会广大考证人群,提供消防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经济师,注册会计师,教师资格证,执业药师,健康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出版资格考试,成人高考,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育婴师、翻译资格考试、公路检测工程师等400多种考试的资讯与辅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8]1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8.01.19【实施日期】2018.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8〕1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保障科研机构人才评价和使用自主权,经研究,决定在本市科研机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改革。

现将《北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月19日北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保障科研机构人才评价使用的自主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是指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类科研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新型智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是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改革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落实、监督检查以及科研机构岗位结构比例的调整。

第五条科研机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应具备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专业条件和专家力量,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书面申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9)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9)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京人社养发〔2019〕92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北京市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9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为保障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批准,现对201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8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月数,每月增加0.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959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养老金在3959元及以上,低于5459元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月养老金在5459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4157元/月的,补足到4157元/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4.26•【字号】京人社毕发〔2019〕6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63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9年4月26日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促进本市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群体尽快实现就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有见习意愿的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行短期全日制就业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进而实现就业的一项公共服务活动。

第三条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之间签订《北京市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1),明确见习岗位、职责要求、见习期限、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

见习期是指自签订《北京市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起至见习期满之日止,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具体见习期由见习双方自行约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本市见习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包括制定见习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见习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定期遴选优秀见习单位等。

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见习工作,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见习工作;(二)负责见习单位、见习岗位、见习人员情况的备案;(三)负责受理各区申报见习补贴,核准见习补贴资金;(四)负责建设本市见习工作信息化平台,发布本市见习单位、见习岗位名单等相关信息;(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京人社事业字〔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8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和工作要求,为保障2020年度全市职称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在《关于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1号)和《关于调整2020年度北京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46号)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并对部分系列(专业)、级别的评价方式进行调整。

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2020年度部分系列(专业)、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2020年,除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一级翻译等国家要求采取“考评结合”方式评价外,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全部采取评审方式进行,原来采取“考评结合”和“以考代评”方式的均转为评审方式,具体包括:(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由“考试+评审”调整为评审方式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建筑施工、建筑装修施工、通信)。

(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由“考试+评审”调整为评审方式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农业技术系列、新闻系列。

(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由考试调整为评审方式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图书资料系列(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科学传播)、档案系列、新闻系列(数字编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4]27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12.05【实施日期】2014.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4〕27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各市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2月5日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客观评价事业单位不同岗位类别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突出不同岗位类别特点,采取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分类进行。

第二章考核的方式、内容及标准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

平时考核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实施。

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点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电子合格通知书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点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电子合格通知书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点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电子合格通知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19〕80号•【施行日期】2019.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点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电子合格通知书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19〕8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考试、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精神,深化本市职称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结合落实"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现就在我市试点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电子合格通知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子合格通知书范围和效力2019年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试点推行电子证书,与纸质版证书或存档证明等具有同等效力,可应用在职称评价、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单位聘任等业务工作中。

具体种类包括:(一)全国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增报专业考试合格证明;(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基础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三)全国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证;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北京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合格证书;(四)全国和北京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北京市职称外语、医古文、古汉语考试合格证书;(五)全国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登记表等存档材料。

二、电子合格通知书内容和样式电子合格通知书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取得资格信息、查验二维码信息、查验生成时间等,并采用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考试专用章(电子印章)。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1.27
•【字号】京政法制发[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政法制发〔20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法制机构:
现将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印发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9.04•【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施行日期】2011.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原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京人发[2006]42号)废止。

附件:《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九月四日附件: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评标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的审核、认定、聘用、培训、考核等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综合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委托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运行、专家信息的日常维护及服务工作,委托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增选、信息修改、聘书管理等日常工作。

会同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考核认定评标专家资格,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考核工作。

二、申请和认定第四条入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申请时,年龄未满7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部分专业技术要求的具体条件,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13•【字号】京人社专技字〔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字〔2020〕9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科教)处,市属科研院所、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加强我市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和岗位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工作,推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更加全面高效实施,依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三批“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基地”)的评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市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及其它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

二、申报条件在本区域、本行业具有丰富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的施教机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施教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承担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场所,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实施现代化远程教育的基本条件。

(三)具有一支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具备较为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一定的跟踪研究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

(四)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证书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制度。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2019年度北京市高级统计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2019年度北京市高级统计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2019年度北京市高级统计师评审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公布日期】2019.05.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2019年度北京市高级统计师评审工作的通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9]1号)文件精神,定于近期启动本年度高级统计师评审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上报名
时间:2019年5月31日-6月10日
网址:/bjpta/
二、材料审核
时间:2019年6月25日-6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地点:北京市统计局人事教育处
地址:西城区广安门南街36号(西二环白纸坊桥东南角天缘公寓A座328房间)
报送材料要求见北京市统计局官方网站北京市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评专栏(/zt/tjkp/)
三、评审答辩
时间:2019年9月9日-9月12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璟;联系电话:83547060
北京市统计局
2019年5月30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4]16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7.29
【实施日期】2014.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管理办
法》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4]16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开展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工作,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要加强领导,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严格考核标准,严密组织实施。

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
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9日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
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09.18
•【字号】京人社发〔2023〕10号
•【施行日期】2023.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10号为推进法治人社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人力社保行政管理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求,现决定宣布废止失效5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废止失效的文件目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8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4.19【实施日期】201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京人社专技发〔2019〕

京人社专技发〔2019〕

附件1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在北京地区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一、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 年;(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 年;(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 年;(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 年;(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 年;(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 年;(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其中参加临床医学、中医、预防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对2012 年以后毕业的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北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须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本人参加中级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 年;(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 年;(三)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 年;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 年;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2]247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24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中组部、人力社保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纠风办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纠正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10]4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结合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坚持信息公开,包括定向招聘、专场招聘,以及各种人才招聘会等,都应严格落实《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文件要求,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二、需通过考试的方式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命题应坚持“为用而考”、突出选拔性、题量适度等原则,围绕岗位需求,突出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进行分类命题。

命题机构、命题人员及组织考试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职责、签订保密协议。

对泄露试题、涂改成绩等违纪现象,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并取消相关考生的考试和聘用资格。

笔试和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的,原则上合格分数线不得低于60分。

面试人选应依据笔试人员的成绩由高到低、按照1:3至1:5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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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在北京地区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
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其中参加临床医学、中医、预防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对2012年以后毕业的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北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须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本人参加中级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三、中级考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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