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审定人力资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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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审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综[2015]210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1.04
【实施日期】2015.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审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的复函
(京财综〔2015〕2108号)
市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重新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京人社专技函〔2015〕185号)收悉。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结合《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和《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定后的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事考试中心及其他部门的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六、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函不一致的,以本函为准。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4日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