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金融学系实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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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金融学系实习办法
第一条目的
本系为培养学生务实致用的观念与能力,促使学生及早体验职场工作,增
加学生於职场的适应力与竞争力,蓄积成为企业家之能量,特订定本办
法。
第二条实施对象
本系学生修习专业课程至相当程度,得依其专业系规定参加实务实习。
第三條推动组织
本系为推动学生校外实习相关工作,检讨实习及研究成效,得成立学生校
外实习委员会。委员会置召集人一人,委员若干人。一学年至少开会一
次。讨论并决议各系所学生实习相关办法。
第四条实习机会之安排与推介
学生於选择实习机会期间,得视实际需要,透过系赴校外实习合作单位了
解实习工作环境及实习训练计画内容,校外实习合作单位亦可遴选实习学
生。
第五条实习行前说明
各系所单位主管或实习辅导老师须向参与实习学生作行前辅导,针对实习
规定及生活作息等注意事项详细说明,俾让实习学生了解遵循。由实习辅
导老师对所属辅导学生另订学习、专题订定、报告写作、或阅读等指导。第六条实习报到
一、实习报到时间依校外实习合作单位需要,学生於徵得同意後,得弹性
提早报到或延後结束,俾便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二、实习报到前,各系所应确认已办理学生平安保险及意外保险。
第七条实习期间考勤
一、校外实习若授予学分,原则上实习期间旷职视同旷课,旷职连续三天
以上者或累计达七天者得由校外实习合作单位予以辞退,校外实习成
绩不予核计。若校外实习合作单位或系所已有规范者,以其规定为优
先。
二、出勤记录列入实习成绩评核项目。
第九条实习辅导
一、学生实习期间,对每位学生施以实习辅导,并得由实习辅导老师及实
习单位主管共同执行。
三、实习辅导老师应依排定时间赴校外实习合作单位拜访主管及了解学生
实习与生活状况,以落实专业要求。
第十条实习辅导老师之职责
一、对实习学生实施职前教育,规划实习内容并说明实习计画。
二、规划及订定学生实习作业及实习成绩评定标准。
三、评阅学生实习作业或报告及实习成绩。
第十一条实习单位之职责
一、给予实习学生所担任职务之必要训练。
二、协助实习辅导老师了解实习学生实习状况。
三、指导并协助评量实习学生之实习成绩。
第十二条学生实习成绩评核
一、实习成绩得由实习辅导老师及实习单位主管共同评定,其比例以各半
为原则,但得依各系所实习辅导小组或课程委员会决议办理。
二、学生应依计画完成校外实习报告,未缴交实习报告者,该阶段之实
习成绩不予核计。
第十三条实习终止
一、凡经医师诊断或其他经各系所实习会议决议不适合实习之身心状况
者,未痊癒前须终止各实习阶段。
二、请假、缺勤超过公司规定。
三、发生重大事件经实习辅导老师通报且各系所实习辅导小组会议决议终
止实习者。
四、经实习机构或各系所实习辅导小组评估无法胜任实习工作者。
第十四条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经实习委员会审议通过後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