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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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实习管理办法

中等专业学校实习管理办法

中等专业学校实习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相关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制教育,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各阶段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为学生的创业作准备。

1.学生必须按规定完成实习课程,并根据学校实习意见积极参加岗位认知实习、阶段认职实习和顶岗体验实习活动。

2.因病不能参加岗位认知、阶段认职实习的学生必须从专业部办理请假手续,学校安排跟随下一批次实习。

因病不能参加顶岗体验实习的学生必须从专业部办理自主实习手续。

3.顶岗体验实习阶段在确保完成实习任务,保证个人安全的情况下,经学校认可后,可申请自主实习。

自主实习的学生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主实习申请书》,在家长签字班主任核实后经专业部批准,报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政教处存档,自主学生每月两次向实习指导教师汇报实习情况,否则实习成绩无效。

4.不参加实习又未填写自主实习申请,且没有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5.因其他原因未能完成实习的学生,须补足相应时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并得到学校(专业部、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认可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

6.因在校各项考核达不到推荐实习标准者,学校不安排实习,不颁发毕业证书。

7.顶岗实习前六个月内无故离岗者,毕业证缓发半年;顶岗实习前三个月内无故离岗,缓发一年毕业证;顶岗实习过程中,实习成绩不合格,或因严重违纪、故意破坏生产设施设备、触犯法律法规者,依据情节轻重,毕业证缓发二年,直至不予毕业。

8.实习工作中,要尊重实习单位领导、带队指导老师,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听从工作安排。

9.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管理制度,自觉抵制精神污染,维护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声誉,遵章守纪,遵守作息时间,不准在外留宿,严禁同社会闲散人员来往。

中职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中职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xxx职业学校
学生顶岗实习组织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实习学生的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切实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保障实习教学计划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实习工作。

组长:xx
副组长:xxx
成员:德育保卫处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后勤处、教学部
二、职责分工
(一)德育保卫处职责
1.制定实习带队教师管理与考核办法,落实带队教师职责。

2。

选拔、培训、指导、监督、考核实习带队教师。

3.制定实习学生管理办法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保障学生安全完成教学实习。

(二)教务处职责
1.制定教学实习成绩考核管理办法,统计实习成绩计入学业成绩并归入档案。

2。

根据实习需要,安排专业培训和指导.
(三)招生就业办办公室职责
1.制定实习单位考察审核办法,确保实习资质合法、管理规范、实习实训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2.负责与实习单位函接沟通,及时反馈企业对实习学生的要求和学生对企业的诉求。

(四)教学部职责
1.制定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准备和考核标准。

2。

负责实习岗前培训,确保学生胜任实习工作。

三、。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

XXXX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实习的安全管理由学校与相关的企业协同合作,对实习学生进行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为切实加强实习安全管理,保证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学生在实习阶段能够健康成长,特制定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习前的安全管理第一条实习前,学校应对实习学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防范技能,强调劳动安全防范,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条实习前,学校与参加校外实习的学生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或协议。

第三条实习前,学校应了解实习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并与实习单位就学生实习安全问题进行协商。

二、校外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第四条学校应要求实习单位指定专人密切联系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安全情况通报和日常巡视工作。

第五条学校应要求实习单位一定要对实习学生安排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严禁接受没有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学生上岗。

第六条学校严格要求实习的学生要遵守实习单位的组织纪律,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严守劳动安全规程参加实习,确保劳动安全。

第七条强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意识培养。

实习学生在专人指导下学习并掌握有关的安全操作和技能。

正确使用工作时所需操作的设备或工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做到安全作业。

第八条对实习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作岗位,学生和实习指导教师要主动与医院或学校分管领导沟通,及时作出岗位调整,确保学生实习安全。

第九条学生集中实习原则由医院统一安排住宿,学校和医院对学生宿舍安全及住宿条件进行严格评估,确保住宿安全和良好住宿环境。

按照学生在校各项要求加强对学生的住宿管理,包括纪律、卫生、安全、考勤等,指导教师代表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制定相应的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第十条对于自主实习的学生,学校要按照实习要求加强实习过程中的教育和管理,班主任要与学生及其家长保持沟通。

自主(分散)实习的同学,食宿自行解决,家长知情,学校备案。

第十一条学生上下班的交通安全应高度重视,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对学生强化交通安全教育以及业余时间的人身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实习实训管理制度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实习实训管理制度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实习实训管理制度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教育教学的基本环节和核心部分,强化实习的教学功能,是培养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内在要求。

为加强学生校外实习教学管理,规范学生校外实习行为,确保实习质量与效果,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习形式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岗位实习分学校推荐实习和学生自荐实习。

学校推荐实习的单位需招就办或专业部经实地考察、论证后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报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选派学生顶岗实习。

受过学校处分且未解除的学生等不符合顶岗实习条件的,原则上不予推荐。

自荐实习单位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班主任、学生处签字同意,班主任负责组织指导学生办理实习单位同意接收实习公函、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实习保险证明,并由专业部登记备案。

二、部门职责实习是一项全校性、综合性的工作,由各专业部、教务处、招就办及政教处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其工作分工如下:(一)专业部1.按照教务处总体部署,根据各专业的实习需要,制定明确的实习教学计划和目标。

2.负责选派和组织实习班主任对校外实习学生进行统一管理。

3.负责确定实习班主任的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岗位纪律。

4.负责定期对实习班主任进行考评、考核。

5.负责挖掘优秀实习生、毕业生。

(二)教务处1.指导各专业部制定实习计划。

2.协同各专业部组织实习学生进行岗前教育。

(三)招就办1.对外联络具备实习条件的企业,经实地考察、论证后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确保各专业学生的实习基本对口。

2.负责山东省职业院校实习管理系统信息的提报及审核。

3.负责各专业部实习协议及实习评价的审核与存档。

4.汇总各专业部提报的优秀实习生、毕业生材料并编辑成《闪光的足迹》。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加强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实习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实习安全要求(一)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理念,高度重视实习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二)落实安全责任制,实习班主任配合实习单位负责学生实习安全,加强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包括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教育和培训等),配合实习单位及时排查各种安全隐患,督促采取整改措施,做到预防为主。

(三)加强与实习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到齐抓共管,配合实习单位做好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工作。

(四)学校、实习单位、岗位实习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五)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岗位实习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二、实习安全管理实习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习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一)实习教育实习是教学功能在实习单位的延伸,相关专业部和实习班主任要履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配合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生产安全、自救自护、劳动纪律等方面教育和指导。

1.认真做好岗前安全教育。

学生实习前,专业部有计划地安排好岗前安全教育课程或者讲座,让学生认识到树立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在学生心里竖立一块安全警示牌。

2.认真做好学生岗位安全教育工作。

学生到达实习单位上岗工作之时,务必要由实习单位安全部门对学生进行岗位安全教育,使学生全面了解岗位安全责任和应该注意的事项,确保上岗后的岗位安全。

3.通过多种方式的活动,提醒实习学生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专业部、实习班主任或实习单位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实习安全倡议》、签订实习安全保证书等活动,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指导,让学生时时处处都能绷紧安全这根弦。

2024年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2024年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2024年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学生实习工作,提升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目标,增强学生综合素质的关键环节,为每位学生的必修内容。

实习形式涵盖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其中,认识实习和跟岗实习时长通常不超过两个月,顶岗实习一般为期六个月。

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采取工学交替、分阶段或集中实习等方式。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三条实习工作由学校就业处依据教学计划统筹安排,确保实习单位合法合规、管理规范、设备齐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就业处需事先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内容涉及单位资质、信誉、管理水平、实习岗位匹配度、工作时长、环境条件、健康与安全保护等。

跟岗实习与顶岗实习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执行实习计划,确保实习岗位与专业对口或相近。

实习前,双方共同制定实习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准备事项及考核标准,并对实习生进行培训。

学校派遣高素质、责任心强的实习指导教师全程指导,班主任为首要管理责任人,至少每月两次实地探访学生,就业处亦需定期巡查,处理相关事务。

第五条认识实习与跟岗实习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可自行选择。

顶岗实习在特定条件下,学生可申请自选单位,需获得监护人同意及学校批准。

自行选择顶岗实习的学生,班主任同样需定期探访。

第六条参与技能大赛备赛、职教高考达标(技能成绩138分以上)或被上一级院校录取的对口单招学生,可视为完成相应实习任务。

三二连读学生未完成实习则不予转段。

第三章实习管理第七条学校成立实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领导,副校长主管,就业处与各专业科长参与,全面监管实习工作。

第八条实习前,就业处需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内容遵循国家规定,涉及学校、实习单位及学生家长。

第九条参与跟岗或顶岗实习的学生需取得家长知情同意书。

中职生实习管理办法

中职生实习管理办法

中职生实习管理办法一、实习概述中等职业学校是培养实用技术人才的重要基地,为了更好地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中职学校将实习纳入学生培养计划,并制定了中职生实习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中职生实习行为,保障实习效果,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实习目的中职生实习的目的是为学生提供实践锻炼的机会,培养实际操作能力,并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通过实习,学生可以接触实际工作环境,了解职业需求和职责,提前适应职场。

三、实习安排1.实习时间:学校根据课程安排和实习单位的要求,确定实习时间。

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间进行,为期一个月。

2.实习单位:学校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合作,选择符合实习要求的单位作为实习场所。

3.实习岗位:学校根据学生专业和实训方向的要求,安排学生到合适的岗位实习。

实习岗位应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并能提供实际操作和技能培训的机会。

四、实习要求1.课前准备:学生在实习前应了解实习单位的背景和特点,熟悉实习工作内容和职责,做好必要的准备。

2.实习纪律:学生在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纪律要求,按时上下班,服从管理,并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3.实习认真:学生应根据实习单位的需求,认真履行实习任务,积极参与实际操作和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4.实习记录:学生应认真记录实习过程中的经验和收获,包括实习任务、困难与解决方案、实习心得等,并及时向指导教师反馈。

五、实习评价1.实习单位评价:实习单位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进行评价,包括实习态度、实习技能、团队合作等方面。

2.学校评价:学校根据实习单位的评价和学生的实习记录进行评价,对学生的实习进行综合考核,将实习成绩计入学生档案。

六、实习保障1.保险:学校为学生购买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安全。

2.督导:学校派遣指导教师到实习单位,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督导和指导,及时解决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

3.实习经费:学校为学生提供一定的实习经费,用于实习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必要的学习材料。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规范和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切实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基本要求。

本办法所称学生顶岗实习,主要是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创业。

第三条顶岗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四条按照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权限,建立健全省、市、县(区)、校四级管理制度。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个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实施头筹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责任主体,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由学校统一组织。

学校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有保障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作为实训基地,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学校要积极创办企业、引进企业,为方便学生顶岗实习提供服务。

第六条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并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习。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及家长自行承担实习安全责任.学校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检查。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制度

XXXX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制度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是提高学生实践技能和专业能力的重要教学方式,也是学生与企业接轨的重要途径。

依照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制定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文件精神,为加强学生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切实提高学生实习质量和效果,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实习基本条件第一条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经监护人同意。

第二条学业评定:跟岗实习在校学习时间一般满两个学期,顶岗实习一般满五个学期(特殊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第三条品德评定:在校表现良好,无重大违纪受学校处分的,由教学处、学生科核准通过。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四条学生实习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认识、跟岗实习由学校统一安排,顶岗实习以学校统一安排为主,特殊情况可申请自主实习。

第五条认识实习原则上安排在第一学年,时间不超过一周;跟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第二学年,时间不超过二个月;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第三学年,时间一般为六个月(支持鼓励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实习基本程序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实习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管理学生的实习全面工作。

第七条学生实习前,由学校提供即将参加校外实习合格学生的大致情况统计(专业、人数及名单),每年6月30日前将学校实习方案及计划上传XX省职业院校实习管理系统并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学校公布实习信息,确定实习人员,做好材料准备工作(企业材料、上报材料、存档材料)。

第九条学生实习前由学校牵头会同相关系部对学生实习进行动员、培训和教育,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和考核办法,并对学生进行以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避免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地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实习必须遵循技能培养和能力形成地规律,循序渐进,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地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地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地重要内容.教学实习应结合课程内容,一般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年,利用校内实验室、仿真模拟实训室和校外实习基地进行,学生边学边练,提高技能.顶岗实习安排在第三学年,要组织学生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锻炼.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条实习教学计划是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实习教学工作地主要依据.学校要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要求,与用人单位、实习单位共同协商制定出本专业实习教学计划.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实习教学所要达到地总目标(目地)、各实习环节(或类型)、课题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地点、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实习地具体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计划安排,事先以实习任务书地形式下达给实习学生.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条学校要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使之适应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地需要.学校要多渠道增加对实习设施和设备地经费投入,骨干专业在校内要拥有数量足够、设施完善地实验实习场地(车间)或教室,实习开出率不低于;在校外应有能够为所设专业地全体学生开展上岗实习地基地.其他专业亦应有足够地校内外实习基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校内实习场所及设备要专人负责,建立帐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实习设备地完好率,随时满足教学需求;校外应按专业教学需要,建立与专业对口地企事业单位等实习教学基地;实习教学基地要保持长期性、稳定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条教学实习由学校组织管理,顶岗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学校要按照专业对口地原则,统一组织,安排学生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管理规范、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好地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实习;要选派有经验地教师和实习单位人员共同负责学生地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教学实习不允许学生个人自己选择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地学生如需自己选择实习单位,须经所在学校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条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地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地实习劳动环境,保障实习学生地各项合法权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学校组织实习地对象,必须是已满周岁并取得职业学校学籍、身体健康地学生,严禁学校组织未满周岁地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地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地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小时.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要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成立专门地实习管理机构.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地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地正常秩序.要充分利用工余时间和公休日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企业文化教育、职业指导与就业教育等,适当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帮助学生缩短适应期,顺利实现与岗位对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九条学校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参加相应地职业资格考试;学校应严密组织学生实习地考核与评定,日常评定与综合考核相结合,依据实习教学计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考核结果计入学生毕业成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条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安排有经验地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第十一条实习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中职学校学生实习提供相应地人员、场地、设施等方面地条件支持,为学生支付合理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地实习报酬.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二条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地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地通知》(财税[]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三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地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地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校内参加教学实习,学校和学生本人或家长是否签订书面协议,由学校根据情况确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四条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地,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地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五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地职业道德、劳动纪律、生产安全、自救自护和心理健康等方面地教育,帮助学生熟悉工作防护设施,提高学生地自我保护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在实习中受到身心伤害和发生安全事故.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学生实习期间,要建立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地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六条实习学生其学生身份保持不变,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地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违反实习纪律地学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地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地,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改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学生实习考核地成绩应当作为评价学生地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实习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实习管理工作,保证实习工作地健康、安全和有序开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八条对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地学校和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九条对不履行实习管理职责地学校和实习单位,负有管理责任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地,应当对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职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中职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提升学生的技能水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

第三条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区(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对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管理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工作。

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全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负责制定实习工作的指导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实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职业学校实习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制订全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规划和有关组织管理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用人单位接纳实习学生的备案、劳动保护和依法对实习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各县级市以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接纳实习学生的备案、劳动保护和依法对实习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市经贸委负责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和落实激励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政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实习单位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定期(原则上每二年一次)公布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确定接纳学生实习计划。

>第五条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做好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

学校应当建立实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生实习工作。

中职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中职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中职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职学生实习管理,规范实习过程,保障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组织学生(以下简称“实习生”)进行的实习活动。

第三条实习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校外场所,进行的专业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教育的活动。

第二章实习安排与管理第四条学校应当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实习要求,制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内容、时间、地点等。

第五条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实习生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实习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实习单位报到。

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生进行身份核验,并安排实习岗位。

第七条学校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实习生的管理工作,定期了解实习生的实习情况,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合理安排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并对实习生进行安全、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九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实习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爱护实习单位的设施设备。

第三章实习成果与评价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单位提供的实习生表现,对实习生的实习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生的工作表现和实习成果进行评价,并出具实习证明。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将实习评价结果纳入学生的学业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实习保障与激励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实习前的培训、实习中的指导和实习后的评价等。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实习生补贴制度,保障实习生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对表现优秀的实习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学生的实习积极性。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进行教育、纠正,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

第四条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要建立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五条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

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

第四条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要建立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五条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

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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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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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提升学生的技能水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提升学生的技能水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

第三条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区(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对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管理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工作。

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负责制定实习工作的政策,研究解决实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制订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规划和有关组织管理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用人单位接纳实习学生的备案、劳动保护工作,依法对实习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市经贸委负责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和落实激励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政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接纳实习学生实习单位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定期(原则上每二年一次)公布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确定接纳学生实习计划。

第五条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做好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

学校应当建立实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生实习工作。

实习工作机构应当设主任1人,并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监督检查,形成良好的实习管理机制,确保实习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对实习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学校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

第七条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
(二)实习期限;
(三)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
(四)实习时间、休息休假;
(五)实习劳动保护;
(六)实习报酬;
(七)意外伤害保险;
(八)实习纪律;
(九)实习终止条件。

实习协议除前款规定的必备内容外,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实习协议必须经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以及家长签字盖章,三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实习期间,学校应当建立与实习单位及家长的沟通联系机制,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使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实习情况,共同帮助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第九条承担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实习单位有责任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需要推荐安排实习指导老师,提供生活、学习条件和实习报酬,协助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实习单位年度内接纳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三章
实习场所、实习劳动强度和实习时间
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企业组织实习。

第十一条安排学生实习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

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场所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烹饪类专业学生除外)、洗浴中心和夜总会、歌厅等娱乐场所实习。

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外、境外实习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外派学生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
时可派人实地考察。

学校向国外、境外派出学生实习的,学校须派遣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实习每日不超过八小时。

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

实习期间学生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四条实习一般应当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年进行,总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以“半工半读”模式实习的学生,在保证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劳动与学习时间。

第四章
实习学生、实习待遇和实习考核
第十五条学生实习期间可以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计发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学校、实习单位不得扣留或延期发放。

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

第十六条实习期间确需安排住宿的,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解决住宿问题,不得让学生自行在外住宿。

第十七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联合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鉴定,从职业道德、劳动态度、技术技能、出勤等方面提出评鉴意见,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

第十八条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可以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实习指导教师是由学校或实习单位派出,负责带领学生完成实习任务的学校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的人员,其职责是负责对实习学生进行教育、指导和管理,组织带领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学校应当根据实习学生规模安排足够数量的实习指导教师跟班实习。

对实习单位派出的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应当与其本人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实习指导教师应当掌握学生实习情况,与实习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专业能力、上岗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协调实习单位解决实习中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实习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实习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实习单位要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实习生产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学校和实习企业必须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

第二十四条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树立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规程进行实习,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水平。

第二十五条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要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

实习期间,实习学生未经实习指导老师准许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对在实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实习单位以及实习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实习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实习单位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文件要求,将支付学生的实习报酬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八条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参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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