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法律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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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阶段发生在1978到2009年期间,即70年代末到新世 纪第一个十年,其中70年代末到整个90年代为上升期, 除了1978年立法数量为7件之外,其他年份都超过10件, 1993年达到峰值34件,超过20件的共10年,其中80年代 2年,90年代8年,而第一波当中只有1年的立法数量超过 20件。2000年以后,立法数量有下降的趋势,年立法数 量超过20件的有5年,10件到20件之间4年,10件以下的1 年,这显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新时期注重立法质量有关。 但是这种下降不像第一波跌到了谷底,多年立法数量为0, 而是仍然保持在较高的水平,只有2008年的立法数量为8 件,其他的年份都在15件以上的水平,而且从制定法律的 数量(不包括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法律解释)看, 2000到2009年的十年共制定法律140件,不仅远远超过 80年代的84件,而且也超过处于立法高峰期的90年代的 138件。
产生背景
• • • • 1、边沁出身于律师世家,他熟悉、热爱法学。 2、文艺复兴运动的影响 3、英国资产阶级运动的爆发的推动作用 4、资产阶级制度的建立,反对封建制度,解放了人们的 思想。 • 5、工业革命的推动,是人类社会从农业文明转向工业文 明 ,改变了人们的传统习俗、价值取向。
•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 或认可的,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的,以 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 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完善法律体系任重道远
• 中共十五大、十六大都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在九届人大结束时,李鹏委员长宣布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律体系,十届人大结束时,吴邦国委员长宣布基本形成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已经完善,这 是因为,首先,现有的各项法律都仍然需要根据新的形势不断修改, 认为法律一经制定就不需要修改,法律体系一旦形成就可以一劳永逸, 是根本不现实的,我们也不能从这种意义上理解法律体系的形成。 •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仍然有一些尚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最 明显的就是《民法典》;社会法中社会保障法部分还有待于将社会保 障制度改革的成果法律化,将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转化为 法律;宪法相关法中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法律,如结社自由,新闻自 由等方面的法律有待于根据中国的改革实践加以总结、提炼;行政法 中长期酝酿的《行政程序法》也有待于加快立法步伐,等等。但是, 尽管如此,30年前我国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已 经一去不复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人物资料
• 杰里米· 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英 国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法律思想家,毕 生致力于英国的法律改革事业,是英国法律改革 运动的先驱和领袖。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 亦是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 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 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边沁所处的时代, 他的关于立法原则与立法技术的思想给19世纪英 国法制改革运动以巨大推动,并影响到欧洲一些 国家。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对刑法 给予了特别关注,并以评述刑罚合理性作为他的 关于法律改革的著述活动的开始。因此,边沁的 功利主义刑罚观在其思想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在现代刑法学界有着很深的影响。资产阶级现代 刑法思想中的“威慑说”、“规范强化说”、 “教育改造说”、“满足复仇说”等刑罚理论与 此都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我国法律的大致发展走向
• 60年来的中国立法发展趋势,形成了明显的两个 阶段,第一阶段生在1949到1977年间,即50年代 到70年代末,其中1949到1958年是上升期,特别 是1954年以后,显示出强劲的上升趋势,每年的 立法数量都超过10件,1958年达到峰值24件;但 1959年以后则处在明显的波谷,1959-1977年19 年间,10年的立法数量为0,主要集中在19671977年期间,每年立法数量为1件、2件和3件的 各有3年,由此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文革对立法的 破坏性影响。

因此,本案行为事实,已溢出刑法规定的偷 税罪法定要件的范围之外,不可入罪。行为不能 定罪,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本无什么可以说 道的,因为对付违法行为的, 自然 还有行政处罚 这一制裁方式,刑法作为后盾法,当用则用,而 不当用时,自然应退避三舍,否则滥施刑罚,也 是与刑法定原则不符的。然而,让人不解的是, 偷税9 万可以定罪,再多偷6万,偷税数额达15万 元,按照罪刑适应原同, 本应刑罚更重才是,奈 何却无法定罪了?
• 我国宪法的4次修正, 是为了不断完善宪法, 弥补缺陷,没有哪部 宪法是完善的,大都 需要不断的修正一些 缺陷和漏洞,以适应 社会历史的发展。
法律漏洞案例
• • • 偷税9万元可以定罪,偷税15万元反倒不能定罪! 1、情景回顾 公安机关在查处一 经济 犯罪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隐匿收入,进行 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遂一并立案侦查。经侦查查实,犯罪嫌疑 人偷税数额约9万元,占应纳税额的12%。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 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 1万元以上 不满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 下罚金。犯罪嫌疑人的偷税行为显然符合刑法规定,公安机关于侦查终结后 将该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该案其 他犯罪事实清楚,但是偷税犯罪一节遗漏了部分事实,遂自行补充侦查。最 终查实,偷税数额共计15万元,占同期应纳税额近20%。此时,问题发生了。 不查不要紧,这一补充侦查,虽然犯罪金额增加了,然而却无法定罪了。问 题的症结正出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 立法机关了解法律缺陷,及时进行修正, 利国利民。

我国立法专业化和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专业化体现 • 我国立法专业化的措施主要表现 在保证立法质量和提高立法者素 质两个方面。 • 中国立法专业化的趋势特别表现 在立法者的学历构成方面。全国 人大代表大专以上学历的百分比 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第六届全 国人大)时的44.5%上升到第十 一届全国人大时的93.8%。 • • 民主化的体现 中国在传统上强调立法工作的群众 路线。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 立法越来越重视法律专家的作用, 在制定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刑 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 法、公司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等一系列法律时,都聘请了由法学 家、法律家等组成的起草小组,从 而使中国立法越来越多地带有“法 学家法”的色彩;另一方面,按照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有权向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包括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 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从实际情况看, 处于行政领导第一线的国务院,由 于了解实际情况,承担大部分立法 草案的起草工作,其它机关或个人, 可参与起草法律草案,但没有立法 提案权,立法严格依据立法程序, 从而使中国立法越来越多地带有 “官僚法”的特点。
Fra Baidu bibliotek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建设
• 在谈到我国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时,要有两点论:一点是要把中国融入到世界中,不 要隔离。民主、法治、人权是世界各国法制发展的共同目标,中国也不例外。中国是 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的国家,缺乏民主法治传统,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需要 改革的地方,需要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学习的地方。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外开放、 与时俱进,不固步自封、抱缺守拙,恰恰是改革开放的中国的一大特征,也是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鲜明特点。应该看到,有些所谓“中国特色”,恰恰是从 长远看应该改革的地方。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头脑。 另一点是不要妄自菲薄,中国的法律传统中有许多我们值得自豪的地方,如中国人 的大局观,统筹协调的治理术,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观念,注重人际关系和 谐、注重调解的传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执政理念,即使在当代也具有重要意义,它 们对我国法律体系的运作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实际上正是这些中国的传统和观念 造就了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包括法律发展不同于西方的比较优势。中国像许多国家 一样也设立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法治道路有别于西方,主要不在于 立法、执法、司法等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而在于把各个机构统合起来,发挥其整体 优势。分开看,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监督,中国都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不 如其他国家的地方,需要改革;但整体看,包括各个机构之间和每个机构内部各个部门 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这正像一个指令舱或协调器、润滑剂,我们的优势就体现出 来了。而这种优势恰恰是中国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 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 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 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 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 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 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 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按照该条规定,前述案件如果按照公安机关认定的偷税数额和比 重(偷税9万元占12%),符合刑法规定,构成偷税罪无疑; 而增加 认定了偷税数额和比重(偷税15万元占20%),反而无法定罪。因 为刑法写得明白,偷税罪的两个量刑幅度没有一个可以适用于本案。 第一个量刑幅度(即三年以下一档)适用的情形是:偷税数额占应纳 税数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本案偷税比重为20%,但偷税数额达15万元,显然已超过了第一个 量刑幅度规定的上限即10万元;而第二个量刑幅度(即三至七年有期 徒刑一档)适用的情形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的比重为30%以上 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本案虽然数额为15万元,但是却不符 合另一个必要条件即比重只有近20%,未达到30%这一定罪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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