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行政公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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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行政公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公文在管理工作中传达政令、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处理公共事务,实施管理,进行协调沟通的作用,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文的组成
1.京教科院院字
2.京教科院×字(办、人、科、财、外、行···)
3.院长办公会纪要
4.院内重要工作会议纪要
5.向上级单位报送的请示
6.向上级单位报送的工作报告
二、公文的制发
(一)教科院制发的公文,应是涉及全院、全局性的重要决策、决议、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主要是根据院长办公会决议和意见由院长办公室按照公文规范行文。
(二)凡属各所、中心、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需要以教科院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各单位行文送院长办公室审核,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规范公文种类、格式、编制文号、确定发送范围及打印份数等,由院长或院长委托院级分管领导签发。经院领导签发、用印后,由院长办公室按照发送范围分别报送、分发、存档。
(三)各所、中心、部门以教科院名义向上级报送的公文,须先送院长办公室审核,不能直接报送上级领导个人或多头报送。要严格按照公文办理程序运行,院长办公室负责公文运行及结果的督办,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报送部门。上级领导直接交办事项的行文可不通过院长办公室,直接
报送上级领导本人。
各所、中心、部门向本院报送的公文(一般为请示件或需要领导统筹协调的事项等),须先送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办公室主任根据公文内容,按照领导分工分送主管领导,重大事项由院长办公室同时报送院长,但请示部门不得直接将公文送领导个人或同时分送各位院领导。领导做出批示或提出办理意见后,院长办公室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保证工作协调机制正常运行,注重工作效率(领导直接交办件除外)。
(四)公文处理分轻重缓急,急件急办,确保公文准确、及时、传递到位,充分发挥公文应有的作用。
三、公文的审批
(一)凡由院长办公室审核后的公文由行文部门填写“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文件审批表”由院长办公室报送相关领导审批、签发,院领导审阅后在该审批表上签发意见并署名和签上日期。如果公文内容涉及另一位主管领导须有另一位领导会签。如不同意公文内容即退回行文部门重新修改后再报批。
(二)几位院领导传阅审批一个公文时,一般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性报告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或报告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所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四、公文的保密与公开
教科院的公文,原则上应予公开(发各所、中心、部门,上传院局域网),是院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殊问题或涉及保密的重要事项不宜公开的,须经院长批准发送部门及印制份数,按规定存档,备查。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领导干部保密制度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保密规定。
二、领导要将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重大节日及有利契机向干部员工进行保密教育。
三、要按规定范围传达文件,不能擅自扩大范围;不能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保密文件、资料。
四、领导干部阅办保密文件时有事需要离开办公室,要将文件锁好,阅办后及时退给机要部门,不得随便堆放在桌上,不积压、不横传。
五、保密文件不得带回家阅办。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家中阅办的,由机要秘书负责送阅,阅后当即带回。
六、不能擅自复制、摘抄、销毁和私自留存保密文件、资料等。
七、不在非保密笔记本上记录秘密事项。记有秘密事项的笔记本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用完后交机要部门统一销毁。
八、参加上级各种会议带回的保密文件,要按规定及时交机要秘书登记、保管,随用随借,不在个人手中保存。
九、外出工作或开会不携带保密文件,因工作需要确须携带时,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不携带保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十、不在无保密保障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以及普通邮政信件中谈论、传达、书写自己知悉的秘密,不与家属、亲友、熟人及其他无关人员谈论秘密事项。
十一、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秘密。
十二、出国访问考察、参加涉外活动和接受记者采访时,不携带保密文件、资料,不涉及或提供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秘密时,要按规定提前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如发现文件丢失或其它失密、泄密事件,要及时向院领导和上一级组织报告、追查,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要追究失密者的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机要文件阅读管理制度
一、坚持在机要室阅办机要文件。局级领导可在自己的办公室阅办机要文件;各所、中心、部门领导干部及有关同志一律到机要室阅读机要文件。
二、机要文件、资料、内部刊物不许带回家中或其他公共场所。
三、阅办机要文件人员不得向阅读机要文件范围以外的人泄露秘密。
四、机要文件不得全文抄录。
五、借用、传阅机要文件,一律履行签字手续。
六、机要文件随用随借。个人不得长时间保存机要文件,用毕及时送回机要室。
七、机要文件由机要秘书负责送阅、传阅,不得横传。院党委确定需要传达的文件,由各单位党支部负责人到机要室办理借阅手续,用毕立即归还。
八、机要文件不准复印。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
关于复印机密文件、资料的保密规定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如确需复印允许复制的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由处级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严格控制数量,报主管书记或主管院长批准后,到院长办公室由机要秘书按审批意见复印。
二、凡绝密件和制发机关规定不准复制的密件,不论何种理由或在何种情况下,未经原发文机关批准,不准复制。
三、严禁复印中共中央各种文件、文稿和中央领导同志的内部讲话记录。
四、经批准复印的秘密文件、资料,复印时要办理登记手续。对复印的秘密文件、资料,视同正本秘密文件进行管理。
五、对复印秘密文件、资料的废页,经办人应及时清理、销毁;丢失复印秘密文件、资料者,按丢失正本处理。
六、严禁复印反动传单、大小字报、反动资料、文章材料和其他反动宣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