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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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确保公司的各项具体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规范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为股东创造最大收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分公司,以及由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公司实行“财权相对集中,分级授权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集中领导下,按分管权限及责任对财务收支进行核算、管理和监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财务行使相关的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聘任或者解聘财务总监,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授权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长、董事会通过的其它财务问题决议;
(二)审议财务总监拟订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及其它重大财务处理方案并报董事会讨论;
(三)审议财务部门提交的公司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并依照董事会决定设置财务机构并报董事会讨论;
(四)审议财务部门拟订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及政策,需报董事会的并报董事会讨论;
(五)根据财务总监的提议和考核意见,聘任或解聘财务人员,支持并保障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各项财务收支事项;
(七)董事会、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它财务事项。
第九条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全面负责监督公司资金运行,主管公司财务收支审批工作,负责公
司会计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参与公司投资事项的审议与决策,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议工作,包括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四)负责统筹规划融资工作,拓展融资渠道,满足业务发展所需资金需求,降低资金成本;
(五)参与拟订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银行信贷,签署财务决算报告、财务预算报告、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产品销售价格与信用政策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六)监督检查各项资金收支活动,审查重要财务事项及其它例外财务事项,制定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七)监督检查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真实、合法、有效;
(八)审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负责对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财务总监对财务部所有人员有直接任免权,并根据财务部人员管理办法统一对财务人员进行委派、任用、考核、定薪和奖惩等管理;
(十)董事长、总经理授权处理的其它财务收支事项。
第十条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
第三章主要会计政策
第十一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及时准确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进行编制,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公司以公历年为一个会计年度,即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四条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五条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以实际发生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或事项,处理会计信息时应保持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以年度经营目标为中心,公司的一切资产与负债、收入与支出、筹资与投资、成本与费用,都必须纳入预算。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预算领导小组,履行全面预算管理职责。包括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评审与平衡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预算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指定。
第十九条公司预算的编制按“自上而下分解经营目标,自下而上分层编制,逐级汇总”的原则进行。预算的编制应确保公司战略目标落地、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实际经营情况,对各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具有切实指导意义。
第二十条公司各级财务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控制,监督各单位、公司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按月进行预算执行差异分析,制定后期管控措施或提出管理建议,引导预算目标的达成。
第五章筹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筹资包括以借款方式融资、权益性融资、混合筹资三种方式。以借款方式融资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到期归还资金的融资方式;权益性融资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吸收投资者投资等方式进行增资扩股来筹集资金;混合筹资指兼具债务融资与权益融资的特性,如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认股权证融资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筹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发展战略,兼顾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