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我国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标准-实用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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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我国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标准-实用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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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标准
0引言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保护野生动物是人类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执法是保护野生动物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保障手段。在野生动物案件司法实践中,量刑轻重和执法效果与涉案野生动物数量多少及制品价值高低密切相关。
目前,司法机关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201X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X] 30号)和《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X ] 37号)(以下简称两个解释)。两个解释对野生动物本身和野生动物制品采取了不同的犯罪情节认定标准,野生动物本身以数量认定;野生动物制品则多以涉案价值认定,市场价格和非法获利数额通常由于办案过程中较难查明而不被采用。涉案野生动物数量和制品的价值也就成为了定罪量刑的关键两个解释附表中明确了陆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的数量认定标准,没有规定水生野生动物的数量认定标准,而且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涉案价值需按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确定。由于野生动物价值标准与立案、量刑标准出入过大,制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较大争议。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量刑的高低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效果,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是否得到捍卫。这些在司法工作中皆不可忽视,笔者在此略作探讨。
1当前定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 1概念范畴的界定问题分析
对于陆生野生动物,依据两个解释和《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林业通知)等,按照数量认定标准和制品价值认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由于目前尚无野生动物本身和制品的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争议。对于水生野生动物,由于两个解释附表中无数量认定标准,对二者进行界定影响不大,量刑标准认定主要依靠涉案价值来进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中并无制品的概念,与之相关联的是产品。林业通知中进一步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区分为野生动物本身、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其死亡的主要部分、野生动物的其他部分、野生动物产品、野生动物标本。但仍未明确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