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划师角度浅谈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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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划师角度浅谈公众参与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公众参与的制度得到较为全面的建立,尽管其中的有些条款还比较简略,但对主要环节已经有所规定,这为公众参与的实施提供了保障。但同时也意味着这一系列的规定也将对规划师产生巨大的影响,从某种角度讲,公众参与的制度不仅改变规划师对规划体系的运作过程及肌理,而且将改变规划师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

关键词:公众参与规划师责任

1规划师的社会责任

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师作为一种职业,往往把规划当成一种商品,卖给政府或者开发商。然而规划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商品,它具有其他商品所不同的特殊属性。规划是一种公共政策的表达,它的影响面涉及公众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因此当公众的利益无法通过特定的机构和机制影响到最终的规划时,如果规划师仅以甲方的利益为出发点,必然会导致规划本身的偏差,然而如果规划师不以甲方的利益为出发点,必然会导致规划师失去市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机会做规划的规划师,更无法谈及对公众利益的维护。因此,当今规划师的确面临着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困境。对于这种困境,规划师既不能只关注公众而失去为公众服务的机会,更不能一味埋怨规划机制的疏漏而使公众利益无法得到维护,觉得与己无关而成为甲方的喉舌。因此,规划师当前首要的任务就是要维护公共的利益和维系社会的公平。

2 城乡规划中加强公众参与的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规划师梦寐以求的是自己的作品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完整的实现。这种追求和向往必然要寻求一种公众参与的程序化行为,来约束规划执行过程的变更,因此城乡规划中加强公众的参与有着重要的作用

(1)可以调动各界人士参与规划的积极性。我国公众参与呈现规划的主体是市民、利益集团、规划人员和政府官员,各界人士是上述四种人物主体的代表,最具代表性的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他们是城乡规划和城乡建设的关心者、支持者和促进者,确立公众参与规划在于引起人们对城乡规划的普遍重视。

(2)可以广纳群言,修正规划的局限性。城乡规划的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规划师能力再大,也难免会出现小的纰漏。确立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旨在发动群众,谏言献策,以修正规划工作者在规划中的考虑不周,或规划滞后、规划归于理想化等问题。

(3)可以透过规划,展示城市风貌的完整性。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就是要彻

底改变规划停留在纸上与实施脱节的现状。要增强规划的透明度,让人们共享规划的成果,就必须让公众参与城乡规划,逐步形成全社会的共识。

(4)可以确保规划执行过程的严密性,规划的多变性是当前我国在实施规划过程中出现的通病,是人为的结果。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就要解决这一弊端,唤起公众来解决有权部门和政府官员在规划协作中的随意性,最终达到坚持原则,虽然公众参与不可能在短期内克服和避免因市场缺陷与失灵,以及负面干扰给城市发展带来的诸多问题,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对于城市建设过程中体现规划的完整性,对于高水平、高质量地建设城市都将带来不可或缺的裨益。

3规划师应调整自己的思维方式以适应公众参与的制度

《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公众参与的制度不仅仅只是让公众在某几个阶段发表自己的意见,也绝非只是规划师在某几个时段需要听取公众的意见,而是一个对规划运作体系和工作框架进行重新构建的过程。因此,规划师已经习惯的工作方式、思维方式都应该发生重大的调整,以真正的能适应新制度下的要求。

(1)规划师需要具备社会沟通的能力

这种能力不仅限于过去在团体或者与政府部门及专业人员之间的沟通,而且需要面对广大的社会公众。这就需要规划师从过去专家的、专业性语言与技巧、方式转变为公众的、日常生活性的话语与技巧、方式,从专业演绎性思维转向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和体验的概括、总结性思维。反过来,规划师如何将公众意见融入方案中,并向公众做出相应的解释,也将是规划师需要增加或是提高的能力。从另一方面讲,规划师的考虑及其表达方式如何让公众接受,规划师如何向公众解释阐述规划方案的具体意义等,同样也是规划师工作能力的重要体现,这将直接关系到公众是否能够真正理解规划师的方案所能表达的含义和具体的内容。

(2)规划师需要具备较强的社会活动组织能力

随着公众参与的开展,就有需要举行各种听证会、论证会,而规划师如何组织这些会议,如何能使会议顺利的进行,如何驾驭会议的话题,并保证会议想要达到的目标能够实现,从而使规划的进程能够推行下去,都与规划师对会议的组织能力有着极大的关联。规划师的社会组织能力还包括如何将不同利益的人群集中在一起,使他们能够心平气和的讨论问题;如何将那些特定的群体吸引到会议之中,让他们发表意见,从而保证规划过程中公众意见具有广泛性。

(3)规划师需要具有更强的综合协调能力

过去规划师需要在法律法规、规范及地方技术性内容等方面综合协调,而现在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更多的不同个体、不同人群以及不同利益之间的综合协调。过去规划师可以相对单一的方向和价值观为基础,而现在要面对多方向和价值观,整合出一个最终的方案,这对规划师的知识结构、综合协调能力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过程中,规划师将更深的卷入各种利益的纷争之中,如何协

调不同利益团体并取得相对一致的意见,或者说建构一个能被不同群体共同接受的规划成果,就成为了规划师工作的关键性内容。

4结语

公众参与的制度并不是唤之即来、来之即用的工具,对它的实践和研究规划师必须真正的把握其内涵。公众参与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它需要规划师做出多方面的工作,其中包括要加强对其理论上的研究,明确公众参与的本质。同时规划师要转换自己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真正达到启发公众参与的热情和目的。规划师要加强公众参与的宣传,形成多方位多渠道的传播与推广,实现更多的人参与到城乡的建设中来,以真正实现《城乡规划法》中公众参与制度为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张旺锋张祥德徐佳我国城市规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体系构建城市发展研究2009年第4期

2.孙施文殷悦基于《城乡规划法》的公众参与规划师2008第5期

3.唐文跃城市规划的社会化与公众参与城市规划2002 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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