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教师法律素养的养成_柳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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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9期(总第243期

EDUCATION EXPLORATION

No.9,2011Serial No.243

谈教师法律素养的养成

柳丽娜

(安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要:做一个教师,不仅要有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而且还要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教师的法律素养的养成应

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应确立依法治教的观念,二是做一名有理性的教师,三是要处理好权利与义务、道德底线与上线以及当前和长远的关系。

关键词:教师;法律素养;信念;理性中图分类号:G6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1)09-0113-02

收稿日期:2011-06-28

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2011SK075);安徽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项目(2008jqw022)

作者简介:柳丽娜(1980-),女,安徽安庆人,讲师,硕士,从事教育社会学与教育管理研究。

一个教师通常要面对几十个学生。这样,他一方面要对学生群体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另一方面还要尊重每一个学生的公民权利,即不得在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过程中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当教师对学生的管教权与学生的公民权相冲突的时候,教师就应仔细地进行权衡并作出恰当的处置。因此,

做为一个教师,就不仅要有专业知识和专业的能力,

而且还要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教师的法律素养的养成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确立依法治教的观念

观念或信念,它既不能靠某个教师个人来实现,但也离不开每一个教师个体的努力。这句话看似永远正确的废话,但是看了下面的例子以后,作为一个教师,他可能就会有新的感悟的。

一位父亲带着7岁的儿子在沙滩上散步。海潮潮起潮落,

不断地拍打着海岸。当儿子发现有许多的鱼儿随着涨潮来到岸边,但落潮以后又无法回到大海,只能在沙滩上艰难地扑腾时,便对父亲说:“爸爸,我们把这些可怜的鱼儿放回到大海中去吧,

不然它们会渴死的。”父亲回答道:“傻孩子,这么多的鱼儿,我们两个人怎么能救得过来呢?再说了,

我们救与不救,谁会在乎呢?”儿子对父亲的回答并没有再说什么,而是俯下身子,轻轻地捧起一条小鱼然后才再对父亲说:“爸爸,这条小鱼它在乎。”说完就把小鱼放回到大海去,接着就又捧起另一条小鱼,对父亲说:“爸爸,这条小鱼它在乎。

”就这样,在很短的时间内,儿子就将十几条小鱼重新放回到大海去。此时,父亲也被儿子的举动所感动,也像儿子一样,俯下身子,轻轻地捧起一条条小鱼,把它们放回到大海……

类似的现象在我们的学校中也不乏其例。在我们的学校里,我们有些教师常常会说:在我带的班级中,有各种各样“问题”的学生不少,这靠我一个人能拯救过来吗?再说了,我拯救与否,又有谁会在乎呢?我拯救的结果还可能是吃力不讨好。但是,看了上面的故事以后,我们的教师则可能会有所思。的确,

作为一个教师,我们可能无法拯救学校里所有有“问题”的学生,甚至无法拯救所带班级里所有有“问题”的学生。但是,凭借着我们的努力与执著,我们能拯救一个就是一个。我们对“问题”学生的拯救或转化的行为,可能真的没有太多的人会在乎,但被我们拯救的学生会在乎的,

他们会一辈子都记得我们的。对优秀的学生来说,教师对他再好,他可能也未必会在乎,因为他认为他优秀,教师对他好是应该的。但是,对于那些所谓的“问题”学生、所谓的“后进生”,我们若能给他们一定的关爱,或者拯救,结果则会大不相同,因为他们缺少爱,他们需要爱。对他们来说,也许我们的一个小小的举动,就会改变他们的一生。

教师只有确立起依法治教的观念,才能将“隐含于教师的专业能力和实践性智慧”之中的师德,在其教育教学中不断地展现出来

,“教师才能逐渐积累而形成自己的富有个性的对教育的见解与创意”[1]

。从某种意义上说,

教师的工作是个“良心活”,因为再怎么严密的评价体系也不可能评价出教师努力与付出的全部。但教师应明白,让学生满意应是自己的不懈追求,让自己满意更是一种崇高。

二、做一名有理性的教师

如同一般的法律法规都有其局限性一样,教育的法律法规也有其局限性。第一,教育的法律法规也不是万能的。教育的法律法规不是调整教育中的各种关系的唯一手段,它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也会受到社会上其他法律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第二,教育的法律法规对教育变革的适应性也是有限的,教育法律法规的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具体性和变化性之间会存在一定的矛盾。第三,教育的法律法规所要确认的事实往往是无法确

定的,即通常我们所说的举证难。以教师为例,许多教师在日常的对学生班级的管理中都会有许多好的、合乎法律要求的做法,但由于他们平时做的时候没有注意留下物质性的痕迹(即没有采取证据的搜集或保存措施),所以就会导致在纠纷发生时,教师的一些主张往往得不到法律的认可。第四,教育的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比如,在涉及到人的思想、意识、个人隐私或信仰等方面的事务时,教育的法律法规就很难发挥其作用。法律关注的是人们的外在的行为,它对于人们的内心世界往往无能为力,所以只能交由道德去调整。

综上所述,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当今社会,离开法律法规是万万不行的,但法律法规也不是万能的。鉴于此,作为一个教师,就要理性地看待法律法规,要了解法律法规的局限性,从而做一个有理性的教师,从而将以法治教与以德治教、以法服人与以理服人结合起来。

三、处理好三对关系

首先是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视角看,我们可将教师的境界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不做自己不该做的———这是对别人的权利的尊重;第二层次:做自己应该做的———这是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层次:做自己还能做的———这是对自己的义务的一种拓展。在通常情况下,即使是第一层次,有些教师往往也难以完全做到。比如,在参加会议时,教师是否能做到不做自己不该做的呢?具体说,男教师是否能做到在公众场所或者在有女教师在场的办公室里不抽烟呢?或者,再降低要求,抽烟时是否可以征求一下在场的女教师的意见呢?如此等等。人对权利的拥有是以他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为条件的,这一基本原则是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核心。由于在现实社会中确定权利与义务关系体系的迫切性,特别是由于道德对人的权利与义务要求的特殊性,所以它也要求主体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时应更加注意自己对自己应尽义务的践履[2]。

其次是处理好道德底线与上线的关系。张人杰教授在批判德育目标的单纯统一观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关于德育目标的层次性的构想,认为在社会转型期,我们的关于伦理道德价值观的确立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即“应该提倡的”、“必须做到的”、“允许存在的”和“坚决反对的”。学校德育目标的确定,主要应是“必须做到的”和“坚决反对的”这两个层次的目标。北京大学赵敦华教授根据希腊神话,进一步将学校的德育目标细分为下面不同的层次:在理想的黄金时代,己之所欲,先施于人———应该提倡的,即先人后己,公而忘私,也就是你想别人怎样对待你,那么你就先怎样对待别人,这样人类就能友善相处,共同发展;在白银时代,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必须做到的,即你不想受到伤害,你就不要伤害别人,也就是要做到洁身自好,这样人类便可以平和共处;在青铜时代,人施诸己,己也施于人———允许存在的,即以别人对待自己的行为方式来决定自己对待别人的行为方式,以德报德,以怨报怨,这时人类将处于战争与和平共存的状态之下;在黑铁时代,己所不欲,先施于人———这是我们要坚决反对的,即不能为免自己可能受到伤害,就先下手为强,就先打击或消灭潜在的对手,从而使自己摆脱可能受人攻击所带来的被动,否则人类将战争不断,冲突不断[3]。

根据前面的论述,我们可将教师的道德境界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己所不欲,先施于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损人利己———这是我们所要坚决反对的;第二层次:人施于己,己也施于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以德报德、以怨报怨———这是允许存在的;第三层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利己不损人———这应该是教师做人的底线,也是对教师的道德要求的底线;第四层次:己之所欲,先施于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舍己为人———这是教师的道德品格的一种高的境界,是许多教师都应该做到并且也能做到的。

最后是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处理好想要做的和现在所能做的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作为教师,我们想要做的事情可能很多,但我们现在能做的毕竟是有限的。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楚的认识,必须从我们现在能够做的事情着手去做,日积月累,以便最终达到我们想要达到的目标。这样,就要处理好学生现在的发展和未来的发展之间的关系,即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学生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和动态发展的过程。教育部2009年颁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强调,班主任要努力使自己成为中小学学生的人生导师。作为学生人生的导师,教师的眼光不能只放在一年、三年或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而要对学生的一生负责。在有些问题上,在学生求学的某一阶段是个问题,但若将它放在学生成长的过程中来看,则可能就不是问题,或者说不是教师目前所认为的严重的问题。反之亦然。

法律与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与执行,教育的法律法规也不例外,有关教育的法律与法规的立法效果如何,需要通过有效的实施来体现。有效地实施有关教育的法律与法规,从宏观层面讲,需要通过国家或政府层面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措施来落实;从微观层面讲,则要通过每一位教师在学校、在课堂上所表现出来的法律素养来体现。这是因为,对于某个家庭或对于某个学生个体而言,他们所能感受到的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等,是由发生在他们身边的几乎每天都在经历着的小事中体现出来的。所以说,在学校、在课堂上等微观领域所涉及到的对教育的法律与法规执行的状况如何,往往就是国家的关于教育的法律与法规是否得到了遵守的最好的说明。基于此,教师的法律素养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苏伟栋.从教师专业发展看有效提高课堂教学管理质量[J].现代教育管理,2010(5).

[2]王文东.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对等性和非对等性[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3]周兴国,朱家存,李宜江.基础教育改革研究[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崔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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