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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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议事规则

为充分发挥党组织集体领导作用,保证议事的民主化、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党组织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会议组织

(1)党委、总支会议一般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

(2)表决事宜的党组织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才可召开。

(3)因议题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确定。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4)党组织会议,必须有专人作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会后由书记审核并签字。

第二条议事内容

(1)围绕街道工委中心工作,结合本部门主要工作和基层党建工作实际,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所属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

(2)听取基层党支部或党员群众有关重大问题的汇报,并进行研究和决定。

(3)讨论通过向上级党组织及有关部门上报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4)讨论研究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实绩目标及通过组织发展计划,确定重点培养对象,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党组织的改选、委员的调整增补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等。

(5)研究其它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议审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议事程序

(1)党组织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提交会议的议题进行认真讨论,发言力求简短,观点明确。

(2)有关支部向党委、总支会议汇报工作时,应由主要负责人汇报,发言简要明确,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和回答委员们的提问。

(3)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在此基础上,由主持人结合讨论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和决议。重大问题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方可通过。如遇重要议题发生争执,正反意见人数接近时,应暂缓做出决定或决议,待取得意见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或请示上级党组织指示或决定。

第四条会议纪律

(1)委员和指定的列席人员要准时参加会议,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者,要向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请假。缺席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前提出。会议结束后,应有专人向缺席者通报会议情况。

(2)参加党组织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保密内容。会议决定和决议事项以正式文件通知为准。

(3)党组织讨论研究的情况,以会议原始记录为准,任何人无权在会后擅自修改会议记录。查阅会议记录时必须由党组织书记或副

书纪批准。

(4)对党组织集体做出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会外不得发表与决议不同的意见,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5)党组织议定的事项要逐项落实到责任人,做到事事有人管。党组织成员要根据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并及时反映贯彻执行情况,保证决定的贯彻执行。

(6)分管委员要督促党组织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如果贯彻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到较大困难,要及时向书记和上级党组织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办法。遇到特殊紧急情况,书记或分管委员可以临时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五条本制度由街道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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