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学科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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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学科设置管理办法

西校(2011)75号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科设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学科目录适用于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与研究生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统计等工作。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学科设置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颁布的新学科目录为基本依据,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论证、有序发展。学校适时公布拟新增学位点领域。

第四条学科设置与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学校学科发展总体规划;

(二)申报设置博士、硕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三)在获得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和调整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具体内容如下:

1.按学科目录和本办法对已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和论证认定;

2.新增或更名目录内和目录外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3.新增或更名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

(四)论证或动议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设置与调整。

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设置与调整

第五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新学科目录和管理办法对学校已有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进行调整。

第六条申报设置和调整博士、硕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权审核的规定和学校学科发展总体规划进行。

第七条对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提出动议或论证报告,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和具体工作要求进行。

二级学科设置与调整

第八条二级学科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和目录外二级学科,目录内二级学科指已列入教育部统计目录的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指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

第九条二级学科目录由学校自主设置与调整,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第十条二级学科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属一级学科具有学位授予权;

(二)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三)符合二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的规定。(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学科目录和本办法对学校已有二级学科进行调整。

(一)已有目录内二级学科登记备案,不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学科予以撤销。

(二)已有一级学科范围内自设专业按目录外二级学科设置程序重新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新增目录内二级学科学位点设置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发布并正在施行的学科目录为依据,保持二级学科名称不变。

(二)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二级学科设置基本条件。

(三)由学校二级培养单位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二级学科的增设方案,并组织至少5位相应一级学科、具有正高职称的校内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由学校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新增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学位点按如下要求进行:(一)在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二)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二级学科设置基本条件。

(三)目录外二级学科学位点增设或更名由学校二级培养单位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方案,并组织至少5位相应一级学科、具有正高职称的校内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四)论证方案经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职能部门聘请7人以上(含7人)的外单位(应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具有博士导师资格的同行专家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半数以上专家同意视为通过;

(五)由学校职能部门将校外专家评议通过的论证方案、参加评议的专家名单、评议意见等材料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质询;

(六)学校根据公示结果,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并由学校职能部门将增设的二级学科名单及公示材料、公示结果报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交叉学科设置

第十四条交叉学科目录由学校自主设置与调整,原则上每两年一次。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第十五条交叉学科学位点设置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二)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按照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

(三)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科设置制度及结果的最

终审定。

第十七条学科专业设置委员会是学科设置与调整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学科领域的专家共25人构成,任期5年。

(一)学科设置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学校的学科专业发展总体规划;

2.制定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3.负责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制定学校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的学科专业目录;

4.提出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建议

5.与学科设置与调整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学科设置工作委员会召开就学科设置与调整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须以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的2/3及以上到会方为有效,对决定事项的同意票数达总票数的2/3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会半数方能通过。

第十八条学科专业设置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研究生部,具体负责学科设置与调整日常工作,并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学科名单,编制《西南大学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通过教育部指定的信息平台和学校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附则

第十九条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变化,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委员会对已设置的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对二级学科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决定撤销的二级学科学位点从当年起停止招收研究生;由学校职能部门将有关材料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条专业学位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由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规定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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