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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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第一节矿井组织机构及专业队伍的设置规定

第一条矿井设置通防科(队),并配备队长、副队长、技术人员等管理人员;通防科(队)长应由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3年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通防科(队)的业务范围:具体组织实施矿井“一通三防”相关工作(即:通风、防治突出、防治瓦斯、防治煤尘),连续不断的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冲淡和排除有害气体和矿尘,创造适宜的气候条件,搞好防治瓦斯突出预测预报,杜绝通风、突出、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通防科(队)必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矿井规模配备足够的专业工种人员。如: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人员、仪器仪表维修员、仪器仪表发放人员、防突工、密闭工、风筒工、防尘工、维修工、通风调度员等,保证完成矿井“一通三防”相关工作。

第四条防突工、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员应由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专门培训和实习,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井口配备防突工不低于6人、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人员按需要进行配备。

第二节矿井通风系统

第五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新水平延深设计,必须包括通风内容并同时报批;新采区设计,必须同时设计通风内容;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对风量计算、通风系统、防尘系统、监测系统、避灾路线要有明确规定,并经通防部签字。改变全矿通风系统时,必须按规定报管理部门审批,并报上级煤炭管理机构备案。矿井必须每年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保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独立通风的工作地点供风量必须《矿井需要风量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并制订措施严格执行。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坚持以风定产。矿井的需要风量至少在每季初进行一次计算,并根据现场生产情况每月进行修改。同时根据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的具体情况与机电部门配合进行主要通风机工况点的调节,使矿井总进风量与需要风量之比不低于100%,不高于115%。

第七条矿井有效风量率以独立生产的矿(井)为单位考核,并不得低于87%,矿井有效风量率为矿井有效风量占矿井总进风量的百分数。计算时应以进风的同口径为依据,计入有效风量的地点包括:

(一)独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串联掺新风工作面只算一个面的风量)。

(二)独立通风的掘进工作面。

(三)独立通风的峒室。

(四)独立通风的人行巷道及其它巷道;专为冲淡瓦斯而独立供风的其它巷道供风量均可记入有效风量。

第八条通风系统中,严禁出现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串

联通风和采空区通风。矿井通风系统要做到合理、稳定、安全、可靠,保证正常生产时和生产不均衡期间的需要风量。

第九条所有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扩散通风和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开工前首先安设通风设备,在正常通风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采煤工作面不准采用扩散通风带采煤柱。

第十条炮掘巷道在贯通前20m、机掘巷道在贯通前50m,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由技术人员负责编制专题贯通措施,内容应包括:通风、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内容,并报请技术、地质、通防、安监、总工程师逐级审批。通科科要制定好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确保贯通后风流不发生短路事故,并按需要配足风量。

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态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也必须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矿井各地点的风速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井下硐室、设置风门巷道、水闸门内、风窗口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矿井的风量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按需分配和自然分配的原则执行,最大限度的减少角联通风,严禁在进风流中任意增加矿井通风阻力。

第十三条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第十四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至少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必须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测风牌上应包括测风地点、测风时间、巷道断面、平均风速、风量、温度、瓦斯、二氧化碳、大气压力及测风人等内容。矿井通风部门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十五条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注风量、风向、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及参数、通风设施、主要通风机参数等。通风科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通风科还应绘制矿井矿井通风网络图。

通风科必须有指导生产的通风系统图牌板,由技术员或测风员绘制,并及时填图。

第十六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上述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七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一)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

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二)矿井及采区按规定必须至少设有1条专用回风巷。

(三)采区进风、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四)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十八条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突出矿井严禁采用串联通风。

第十九条定期检查维修通风巷道,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矿井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第二十条定期对矿井回风巷道进行检查,每季度由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对矿井回风巷道进行检查,保证矿井回风巷道安全畅通。

第二十一条建立回风巷道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矿井要及时组织整改和处理,对因整改不及时造成回风巷道不畅通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主要通风机房符合要求,装置齐全可靠,主要通风机监控系统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矿井反风设施要齐全、有效,遇灾变需进行反风时,必须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得小于正常风量的40%。反风设施、回风井口各风门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当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两矿每年要进行一次救灾演习。

第二十四条矿井必须装备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井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改变通风机转速或风叶角度时,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并有记录可查。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盖),防爆门(盖)应布置在出风井同一轴线上,其断面积不应小于出风井的断面积。防爆门(盖)应靠主要通风机的负压保持关闭状态,并安设平衡重物或其它措施,以便防爆门易于开启。防爆门(盖)应其严密不漏风。防爆门(盖)还应有反风闭锁装置,保证在反风时实现闭锁。

防爆门(盖)每6个月检查维修一次。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三节局部通风

第二十五条掘进作业规程中要有局部通风设计,并由通风科(队)长签署意见,报总工程师批准。

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掘进巷道总长度、所需风量、局部通风机型号、风筒直径、局部通风机及电气设备安装位置、供电系统及供电系统图、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措施,并要符合AQ1028—2006掘进通风标准。

第二十六条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使用地点、局扇型号、功率、风筒长度、风筒直径、供电地点及管理人员等,并使用新型低噪声局部通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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