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制与总统制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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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是两种常见的政治制度模式,它们在国家的政治组织和权力分配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下面将分别对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进行详细的介绍和比较。

一、总统制总统制是一种政治制度模式,其中国家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分别由总统、议会和法院独立行使。

总统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首脑,负责领导国家的行政事务,并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

总统通常由公民选举产生,任期普通较长,可以连任或者有一定的连任次数限制。

在总统制中,总统具有广泛的权力和职责。

他拥有任命和解雇政府部长、决定政府政策、签署法律和国际协议、组织军队等权力。

总统还可以通过行政命令来推动政府的政策和决策。

总统制强调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合一,总统既是国家的象征,也是政府的领导者。

总统制的优点在于权力分立明确,政府行动迅速,总统作为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可以更加稳定地推动政府的政策。

总统制也能够确保政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因为总统的任期相对较长。

此外,总统制还可以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减少政治动荡和政府的频繁更替。

然而,总统制也存在一些缺点。

权力过于集中可能导致滥用和腐败,总统的连任次数限制可能导致权力过于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此外,总统制的政府行动可能相对缺乏透明度和民主性,因为总统通常是由选举产生,而不是由议会选举或者内阁推选。

二、责任内阁制责任内阁制是一种政治制度模式,其中政府的行政权力由内阁行使,内阁成员由议会选举产生。

责任内阁制强调政府的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的密切联系,内阁成员通常是议会的成员,他们负责制定政府政策并向议会负责。

在责任内阁制中,内阁成员由首相提名,并经过议会的批准任命。

内阁成员通常负责特定的政府部门,例如财政部、外交部等。

内阁成员必须保持议会的信任,如果内阁在议会中失去了多数席位的支持,内阁成员可能会辞职或者内阁解散,从而引起新一轮的选举。

责任内阁制的优点在于政府的行动相对透明和民主,内阁成员必须向议会负责,议会可以对内阁的政策和行动进行监督和审查。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引言概述: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是两种不同的政府体制,它们在权力分配、决策机制和责任追究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从权力结构、行政效率、政治稳定性、责任追究和政府责任等角度对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进行比较分析。

一、权力结构1.1 总统制:总统是最高权力机构的首脑,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和立法权。

1.2 责任内阁制:政府首脑通常是首相,总统只是名义上的元首,实际权力在内阁。

1.3 总统制权力过于集中,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独裁;责任内阁制权力分散,有利于权力制衡和监督。

二、行政效率2.1 总统制:总统作为最高行政首脑,能够快速做出决策,推动政策的实施。

2.2 责任内阁制:内阁成员对首相负责,政策决策更加团结一致,执行效率高。

2.3 总统制因为权力过于集中,可能导致决策过程冗长,行政效率不高;责任内阁制决策更加灵活,行政效率更高。

三、政治稳定性3.1 总统制:总统的任期固定,政治权力转移相对平稳,有利于政治稳定。

3.2 责任内阁制:内阁成员可以根据议会支持情况随时被解职,政治权力转移较为频繁。

3.3 总统制政治权力过于集中,可能导致政治动荡和权力斗争;责任内阁制政治权力分散,有利于政治稳定。

四、责任追究4.1 总统制:总统对政府负责,但责任较为模糊,难以追究。

4.2 责任内阁制:内阁成员对议会负责,政府的责任更加明确,容易追究。

4.3 总统制可能导致总统权力滥用而难以追究;责任内阁制责任更加明确,有利于责任追究。

五、政府责任5.1 总统制:总统对政府负责,政府独立于议会,政府责任较为模糊。

5.2 责任内阁制:政府首脑对议会负责,政府与议会关系更加密切,政府责任更加明确。

5.3 总统制政府责任较为模糊,可能导致政府行为缺乏有效监督;责任内阁制政府责任更加明确,有利于政府行为的监督和追究。

总结: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各有其优劣之处,选择适合国家国情的政府体制对于政治稳定和行政效率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这两种政府体制,以实现政府的有效运行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引言概述: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是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模式,它们在国家政权组织和权力分配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的区别和特点。

一、总统制的特点:1.1 独立的行政和立法权力:总统制下,行政和立法权力相对独立,总统作为行政部门的首脑,负责国家的决策和执行。

1.2 强大的行政权力:总统制下,总统具有较大的行政权力,可以任命和解除高级官员,制定政策和法律,对外代表国家等。

1.3 固定任期和选举制度:总统制下,总统通常有固定的任期,通过选举产生,选举制度多样,可以是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

二、责任内阁制的特点:2.1 内阁负责制:责任内阁制下,内阁成员由国家元首任命,负责国家政务,行政权力由内阁行使,国家元首作为象征性的职位。

2.2 内阁的政治责任:责任内阁制下,内阁对国家政策和行政举措负有政治责任,内阁成员可以因政策失败或不受信任而被解职。

2.3 灵活的权力分配:责任内阁制下,国家元首的权力相对较小,政权的实际行使权在内阁手中,内阁成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权力的分配和调整。

三、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的区别:3.1 权力集中与分散:总统制下,总统集中了行政和立法权力,而责任内阁制下,行政权力由内阁行使,权力相对分散。

3.2 固定任期与政治责任:总统制下,总统有固定的任期,无需对内阁负责,而责任内阁制下,内阁成员对政策和行政举措负有政治责任。

3.3 行政效率与政治稳定:总统制下,总统拥有较大的行政权力,决策效率较高,但政权更容易受到个人因素影响;责任内阁制下,内阁成员对政策负责,政权相对更加稳定。

四、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的适用范围:4.1 总统制适用范围:总统制适用于大国和多民族国家,可以更好地统一国家,保持国家政权的稳定性。

4.2 责任内阁制适用范围:责任内阁制适用于小国和民主国家,可以更好地实现政治责任和政策的灵活调整。

五、总结: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是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模式,它们在权力分配、行政效率和政治稳定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是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模式。

本文将详细讨论这两种制度的特点、优势和劣势,并比较它们在不同方面的表现。

一、总统制的特点、优势和劣势总统制是一种政治制度,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同一人,即总统。

总统由选举产生,通常拥有广泛的权力,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方面的权力。

总统制的优势在于权力集中、决策效率高。

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拥有广泛的权力,能够快速做出决策,推动国家事务的发展。

此外,总统制还能够确保政府的稳定性,因为总统的任期通常较长,不容易受到政治动荡的影响。

然而,总统制也存在一些劣势。

首先,权力过于集中可能导致滥用权力的问题。

总统拥有广泛的权力,如果没有有效的制衡机制,可能会导致权力滥用,损害公众利益。

其次,总统制可能导致政府决策的困难。

由于总统拥有决策权,如果总统和立法机构之间存在分歧,可能导致政府决策的停滞。

二、责任内阁制的特点、优势和劣势责任内阁制是一种政治制度,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分开的。

国家元首通常是一个象征性的职位,而政府首脑是内阁的首相或总理。

政府首脑由选举产生,负责具体的行政工作。

责任内阁制的优势在于权力分散、政府决策相对稳定。

由于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分开的,政府首脑负责具体的行政工作,能够更加专注于国家事务的管理。

此外,责任内阁制还能够通过内阁成员的集体决策,减少个人权力的滥用,确保政府决策的公正性。

然而,责任内阁制也存在一些劣势。

首先,决策效率相对较低。

由于政府决策需要通过内阁成员的集体决策,可能导致决策的推进速度较慢。

其次,政府的稳定性可能受到内阁成员之间的分歧影响。

如果内阁成员之间存在分歧,可能导致政府的不稳定,影响国家事务的发展。

三、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的比较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在权力分配、决策效率、政府稳定性等方面存在差异。

首先,在权力分配方面,总统制中总统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集中决策权。

而责任内阁制中,政府首脑和国家元首是分开的,政府首脑负责具体的行政工作。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是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模式。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种制度的特点、运作方式以及优缺点。

一、总统制总统制是一种行政权力与立法权力相分离的政治制度。

在总统制下,国家元首即总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代表,同时担任行政权力的最高负责人。

总统通常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一般较长,可以连任多次。

1. 特点:- 首脑集中: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集中了国家的最高权力。

- 独立性强:总统在行政权力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不受立法机构的直接控制。

- 选举产生:总统通常通过选举产生,可以通过普选或间接选举等方式确定。

2. 运作方式:- 行政权力:总统负责国家的行政管理,任命高级官员、制定政策和法律等。

- 立法权力:总统可以向立法机构提出法案,参与立法过程,对通过的法律具有否决权。

- 国际代表:总统作为国家的代表,负责处理国际事务,签署国际协议和条约。

3. 优点:- 高效决策:总统制下,总统具有较大的权力,能够做出快速决策,提高政府的执行效率。

- 稳定性:总统任期较长,连续性强,有助于保持政治的稳定性。

- 易于执行:行政权力集中在总统手中,有利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

4. 缺点:- 权力过于集中:总统制下,总统权力较大,可能导致权力过度集中,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

- 制约不足:总统通常不受立法机构的直接监督,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和腐败问题。

- 政治动荡:总统制下,总统选举可能引发激烈的政治竞争和政治动荡。

二、责任内阁制责任内阁制是一种行政权力与立法权力相结合的政治制度。

在责任内阁制下,政府首脑即总理和内阁成员由议会选举产生,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

1. 特点:- 政府负责:政府首脑即总理和内阁成员由议会选举产生,对议会负责。

- 行政立法结合:政府负责行政管理,同时也参与立法过程,与议会合作制定政策和法律。

- 民主监督:政府必须接受议会的监督和问责,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2. 运作方式:- 行政权力:政府首脑负责国家的行政管理,任命高级官员、制定政策和法律等。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是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它们在国家的领导架构、权力分配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两种制度的特点和运作方式。

一、总统制总统制是一种以总统为国家元首的政治制度。

在总统制下,总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的某些权限。

总统由全国选举产生,任期通常较长,可以连任多次。

1. 权力分配:在总统制下,总统是行政权力的最高代表,拥有决策、执行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总统可以任命内阁成员和高级官员,制定政策和法律,以及代表国家进行外交活动。

总统还有权利对法律进行否决和赦免权。

2. 责任追究:总统制下,总统对国家的决策和行政负有最终责任。

总统必须对国家的政策和行为负责,并接受国会和司法机构的监督。

在某些情况下,总统可能面临弹劾和罢免的风险,如果被罢免,副总统将接替总统职位。

3. 稳定性和效率:总统制通常具有相对较高的稳定性和效率。

由于总统的权力较为集中,决策和执行过程相对迅速,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较强。

此外,总统制下的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可以避免某一政党或个人过度集中权力。

二、责任内阁制责任内阁制是一种以内阁为核心的政治制度。

在责任内阁制下,政府首脑通常是由国会多数党或联合政府的领导人担任,被称为总理。

内阁成员由总理任命,通常来自于国会。

1. 权力分配:在责任内阁制下,政府首脑(总理)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代表,负责决策、执行和管理国家事务。

总理领导内阁,制定政策和法律,并代表国家进行外交活动。

总理和内阁成员共同行使行政权力。

2. 责任追究:在责任内阁制下,政府首脑(总理)对国家的决策和行政负有最终责任。

总理必须接受国会的监督和质询,并在国会的不信任案通过时辞去职务。

此外,内阁成员也要对其所负责的部门负责。

3. 稳定性和效率:责任内阁制通常具有相对较高的政治稳定性和决策效率。

由于政府首脑(总理)与国会密切合作,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相对顺畅。

此外,责任内阁制下的政党合作和权力分享机制有助于维护政治稳定性。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是两种常见的政治制度形式,它们在国家治理和政权运作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运行机制。

下面将分别对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进行详细的介绍和比较分析。

一、总统制总统制是一种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相分离的政治制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行政机构的首脑,拥有广泛的权力和职责。

总统通常由选举产生,任期一般较长,可以连任多次。

总统制的特点如下:1. 权力集中:总统制下,总统拥有行政权力的最高决策权和执行权,可以对国家政策和政府行动做出决策,并直接领导政府机构。

2. 独立性强:总统制下,总统独立于立法机构,不受其控制或干预,有较大的自主权和决策权。

3. 行政效率高:总统制下,政府决策和执行效率相对较高,能够快速作出决策和应对紧急情况。

4. 责任明确:总统制下,总统对国家的决策和行政行为负有直接的责任,便于对其进行监督和追究。

5. 政治稳定:总统制下,总统的任期相对较长,政权更加稳定,有利于长期规划和政策的连续性。

二、责任内阁制责任内阁制是一种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内阁由国会或议会选举产生,内阁首脑通常被称为总理,拥有政府的最高行政权力。

责任内阁制的特点如下:1. 权力分散:责任内阁制下,政府权力相对分散,内阁成员负责各自的部门,总理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2. 依赖立法机构:责任内阁制下,内阁首脑通常由立法机构选举产生,内阁的组成和行政纲领需要得到立法机构的支持。

3. 决策合作:责任内阁制下,内阁成员需要协商一致达成决策,内阁首脑需要与立法机构合作,形成共识和共同决策。

4. 责任共担:责任内阁制下,内阁首脑和内阁成员对国家的决策和行政行为共同负责,有利于形成团队合作和共同承担责任的氛围。

5. 政治灵活:责任内阁制下,内阁首脑可以根据国会或议会的支持情况进行政策调整和内阁成员的更替,政治灵活性较高。

三、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的比较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在国家治理和政权运作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下面对其进行比较分析:1. 权力分配:总统制下,总统拥有较大的权力和独立性,行政和立法权力相对分离;责任内阁制下,内阁首脑和内阁成员的权力相对分散,行政和立法权力相结合。

总统制和内阁制的比较

总统制和内阁制的比较

总统制和内阁制的比较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简要比较总统制和内阁制的异同(一)政府产生的方式不同采用内阁制的国家,其政府首脑一般是多数党的领袖担任,其内阁成员由首相提出并任命。

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总统挑选政府人员,由参议院批准。

(二)政府与议会的政党关系不同采用内阁制的国家,内阁首相既然是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因此,执政党的政策总是得到本党议员的支持。

在美国,总统所领导的党不一定在参众两院中成为多数党。

(三)政府对议会的责任不同采用内阁制的国家,内阁掌握行政大权,制定一切内外政策并向议会负责,它有责任答复议员的咨询,解释政府的政策。

而采用总统制的国家,政府便不对议会负责,只对选民负责。

在美国,国会和政府彼此分立,各有宪法规定的任期,各司其职。

总统只对选民负责,但选民不能罢免总统。

国会无权将总统免职,除非众议院因总统犯罪而对他提出弹幼,并经参议院审判定罪。

(四)议会有无不信任投票权不同在内阁制下,议会对于政府有不信任投票权。

在英国,如果反对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并且获得通过,政府必须下台。

在总统制的国家,议会除拥有弹劫权外,不能以不信任案的方式迫使总统辞职。

弹幼是对总统违法犯罪的审查和追究,并不涉及政府政策的正确与否。

它和内阁制的国家由于议会对政府执行的政策不满而提出不信任投票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五)有无解散议会权力不同在内阁制下,内阁可以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

作为在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时而同议会相对抗的手段,执政党可以在它认为有利的时机宣布实行大选,从而使在野党处于不利的地位。

在总统制下,总统没有这个权力。

(六)元首发布命令是否必须副署不同在英国,国家元首虚有其位,他在履行宪法规定的职责时,必须有首相或部长、大臣副署,才能有法律效力。

在美国,总统发布命令不必经过副署,总统的决定由总统自己负责。

(七)政府决定政策的方式不同在内阁制下,政府决策由内阁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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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制与总统制之比较2012-11-13 10:34来源:《中国民治主义》许小年字号:宪政国家的根本问题之一,就是执行人民公意的机关,即行政机关,和表明人民公意的机关,即立法机关,它们之间的和谐。

解决这个重要问题是宪政国家能否成功的关键。

国家不但要表明人民的公意,尤其要使人民公意付诸实现,行政和立法,二者缺一不可。

立法机关把人民的公意予以立法,但自己不能执行,必须有行政机关的同意和合作。

反之,行政机关要依法执行公众意愿,没有立法机关的同意和合作,也将无所作为。

当然,专制政体可以除外,它无须立法机关的同意与合作,可以独断专行。

立法和行政这两个机关之间必须和衷共济,这是宪政国家的最基本问题。

从中华民国最新历史看,立法和行政这两机关之间的冲突,先出现于袁世凯代表的行政和国民党占据优势的立法两院之中,后出现于袁世凯的追随者,或称北洋派,和国民党占据优势和控制的两院之中。

这种冲突实在是中国团体政治的莫大痛苦之一,有待中国的国务活动家来解决。

1913年和1917年旧国会两次被解散,原因都在于立法和行政两机关不能调和冲突。

而1917年旧国会被解散后,中国就陷于内战之中。

为了合理解决立法和行政两机关之间的争斗,国民党主张内阁制,而北洋派则更倾向于主张总统制。

但袁世凯去世、南京临时约法恢复生效后,因有任命总理的规定,北洋派也不得不接受内阁制。

让我们从历史上看内阁制和总统制的争执点,以理性和科学态度来研究每一种制度的特点、优点和缺点,所需的前提条件,然后再谈哪种制度适于中国国情。

一、内阁制现代国家的政治经验为了解决行政和立法机关相互关系这一根本问题,使之能够协调合作,衍化出好几种典型制度,如:苏维埃人民委员会制(The Soviet Council of People’s Commissars),瑞士的执行委员制(The Executive Council System of Switzerland),内阁制(The Cabinet System)和总统制(The Presidential System)。

最近出现的苏俄制是一种全新的政治制度。

这是一种金字塔形的组织,由地方苏维埃一级一级地向上,直到全俄代表会议(All Russian Congress,或最高苏维埃)。

它代表所有的选民、享有最终权力。

全俄代表会议组织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人数在二百以内,是立法及管理或监督机关。

全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受全国代表会议支配,全权处理国家一切事务;但为了行政执行便利起见,又组织一个全国的人民委员会(Council of People’s Commissars),相等于各部总长组成之内阁(ministry)。

这是政治制度发展史中的一种新的创造或变种,其优劣如何,尚待时间和历史证明,这里把注意力转向更确定并历经试验之政治制度。

因为,只有这些经验才是引导我们前进的明灯。

瑞士的执行委员制度组成如下:一个不大的政务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uncil),由立法机关选出,任期颇短;一个立法机关,内分两院,不能被解散,通过创议权(initiative)和复决权(referendum)实行民众立法。

联邦委员会(Federal Council)由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选举产生,管理政府事务,受国民议会管辖。

人民监视国民议会和行政机关,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决予以否决。

瑞士制的优点是权力集中,行政机关稳定,人民能有效地管理。

但这种政治制度只适于瑞士这种国情特殊的国家,即瑞士国家很小,人民有悠久的政治经验,国家也相对比较安全,没有外来侵略,也少有内部党争。

瑞士制度对中国来说显然是不适当的。

因为中国幅员广大,人民又高度缺乏政治经验,外有列强虎视眈眈,内有派系纷争激烈,加之中国数千年寡头政体的历史传统所遗留下来的责任不明、效率不高以及烦琐的多重行政等弊端,使得瑞士制度不适宜中国。

内阁制通常由一国元首、国务总理及其内阁组织而成。

元首或由选举产生,或为世袭,但都只是名誉上的领袖,也不对立法机关负责。

总理和内阁通常由控制立法机关的一个党或数党组成,是政府的实际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

至于国家元首称为总统或君主,则取决于该国背景,但都是名誉首领而不拥有真正的行政权;内阁总理才拥有真正的行政职权,才是负责的政府领袖。

内阁及其总理的任期,以获得下院大多数的信任和支持为原则。

内阁如果受不信任案投票或政府政策受到拒绝,即失去了大多数支持,内阁惟有辞职让贤,另行改组;否则就解散国会,诉诸选民,另行选举。

如果新选出的议员支持内阁,内阁就继续工作;否则就必须请辞。

内阁制之所以形成,一般都是因为立法机关需要管辖预算,副署行政机关的法令和同意阁员的任命。

立法机关有了管辖预算的权力,就能拒绝批准收益或拨款,直至某些不满意的情况得到更正。

在英国的宪政史上,这种做法的应用是很有效的。

或者是驱除某些不受欢迎的阁员,直到指派了较为满意的阁员为止。

内阁制要求行政首长的法令须有内阁大臣副署,内阁任命也必须获得立法机关同意,立法机关可以拒绝对不满意阁员的任命,起源于是否对副署负责的问题,或弹劾那些立法机关不能接受的阁员使其离职,或用质问、谴责或拒绝的措施来表示反对他们。

英国内阁有解散议会之权,故近来内阁多愿解散议会,谋求另一次选举,不肯轻易地辞职。

对议员而言,议会解散之后,如果仍想担任议员,不仅竞选花费巨大,还有落选丧失议会席位的可能,后果堪忧。

所以议员多愿顺从内阁,不愿轻率地在选民面前比试力量,一决高下。

法国的情况则不同。

法国内阁如不得上院的同意,就无权解散国会。

所以自 1877年解散国会以来,以后就再没有解散过国会。

法国的内阁既然被剥夺了解散国会的权力,当多数议员撤回对内阁的支持时,内阁的惟一出路就是请辞,而无法诉诸于选民。

故在法国的国家机关中,立法机关的力量常强于行政机关。

内阁官员为了保持自己的地位,常不得不向议员献媚,以求得大多数议员的支持。

从英、法两国的实践不难看出,内阁有解散议会的权力时,内阁就有领导能力;没有这一权力时,内阁就只得屈从,并且,与议会多数比较,力量相对较弱。

为了取得内阁制最好的结果,保持其行政领导的创议精神,解散权力是重要的,应用它常可产生政府更好的情况。

更进一步可以注意到,没有解散议会的权力,行政仅对立法机关负责,有冲突时,行政领导又不能求助于选民,以符合宪法的方式在选民前证明自己。

但是,如果内阁有了解散议会的权力,行政就不仅是直接向立法机关负责,而最终还向选民负责,选民有裁判谁是谁非的最终权力。

还应注意的是,内阁解散议会的权力有助于保存立法机关大多数的团结,这是支持和稳定行政机关不可缺少的。

议员畏惧行政机关的解散权,必尽全力以大多数来支持行政机关,这样,可防止党派偏见或解体。

最好地运转内阁制,应当在立法机关里,或更能代表民众的一院里,有两大政党。

而且,只能是两大政党,一党支持行政机关,另一党则处于反对地位。

这样才能使政府基础稳固,即使内阁倒塌,反对派没有任何不确定性,即可继承获得权力。

如果有两个党以上的多个政党,就会因党派的分离和联合,使内阁经常发生变动,造成政府不稳定、政策不连续。

英国历来就只有两大政党,所以英国国内的变化一直取决于二党地位的变化,政府相当稳定,政策也就能顺利贯彻。

但是,法国则不同,立法院中有两个以上的政党,党派间时常分分合合,以致法国内阁不能像英国那样稳定;相反,频繁地在短时间内改变,造成政策的间歇性和曲折性,影响正常发展。

最近,英国两党制逐渐消失,第三党开始出现,破坏了内阁的稳定性;例如,工党(Labor)和爱尔兰独立党(Irish Nationalists)。

有两个以上的党存在,其内阁常常建立在混合制或党派联合支持之上,一般来说,要容许其他党派成员加入内阁,组成混杂内阁。

这种内阁是由两个或更多不同党派的联合而形成的,因此不稳固,寿命也必然短促。

所以说,有两个并且只有两大政党存在,是内阁制成功运作的前提。

内阁制好处很多,也很大,可能由于它的优点以及对英国的效仿,内阁制在欧洲很流行。

首先,内阁制使得在行政和立法两机关之间有冲突时,易于迅速调整。

换言之,就是能以最敏捷和最便利的方法使立法和行政两机关趋于和谐一致,这远胜于总统制。

当这两机关有冲突时,或是行政必须请辞,为那些与立法机关关系更协调的人成为阁员让路;或者,如果行政机关有权解散议会的话,就解散议会。

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新议会大多数人支持行政机关,则内阁仍可存在,不然,就请辞。

任一种情况,是请辞或是解散均将形成一个新政府,使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保持协调。

第二,内阁制比总统制更能奉承民意。

当民意改变时,内阁也改变。

由于内阁依赖于立法机关的大多数,而立法机关的大多数又依靠民意,换一种说法,当民意改变时,立法机构即改变,当立法机关改变时,内阁就改变。

所以内阁制是一种能灵敏反映民意并按民意自我调节的制度。

第三,内阁制具有使立法、行政两机关人员联合的功能。

内阁的阁员大都是立法中的领袖,无须像总统制那样,人为地把这两机关划分得很明确。

两机关的关系既密切又能合作,因此就无须像总统制那样,把行政机关的权力规定得十分清楚明确,以免越权。

内阁制中,立法机关的大多数人认为内阁是他们的领袖,阁员们自然会秉承议会大多数的意旨办事,尽力使其实现,因此也就不大在意行政机关的轻微越权。

此外,立法和行政两机关既然气味相投,属于同一政党,行政机关也不需要暂停否决权(power of the suspensive veto)以保护自己,由于议会大多数是由内阁领导的,因而不会通过任何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提案。

在极端的情况下,如果给行政机关解散议会的权力,行政机关将寻求解散议会;如果不是,内阁则请辞,因为通过任何行政不能接受或是对行政不利的措施,就等于对内阁不信任。

也无须像总统制那样需要立法机关使用弹劾权,因为通过采用拒绝行政机关的措施,或通过不信任案投票,或质问、公开谴责来表示对行政机关的不同意或愤怒即可。

可见,很明显,预料到这两机关会有冲突发生,在总统制里给予的一切防御和攻击手段,在内阁制里没那样必要,也不会常使用。

只有解散议会的权力不在此限,正如我们所见,这个权力对内阁制健康运作来说是不可缺少的。

第四,内阁制有易于调解冲突的优点。

内阁制能灵敏地响应民意变化,立法和行政两机关的人员工作融洽,因此内阁制更多是建立在迅速开展工作上,考虑安全性则在其次。

行政机关既得到立法机关大多数议员的支持与合作,其纲领或政策肯定能完全实现,没有任何摩擦和阻碍,不像总统制的行政机关常遇到类似问题。

同样,议会大多数的意志和愿望也因行政机关的人员为自己所选择,他们的愿望和希望自然能较容易和迅速地达到,若有阻碍,则可将行政机关易人,否则可在议会被解散后,诉诸于选民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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