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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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趋势

作者:彭骛鸿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1期

摘要国际社会资本制度改革趋势明显,我国也在公司法修正中实行了认缴制的改革,在资本制度变化的基础上,原有的资本维持原则受到巨大的冲击。资本维持原则的内涵主要在于防止不当减少资本以维护交易安全,但是面对信用基础的从资本到资产的转变,原有的内涵难以实现资本维持原则的担保价值。新的资产维持的发展方向又难以满足我国的现实基础,面对交易安全保障的缺位,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不可避免。

关键词资本维持原则内涵净资产维持担保价值现实基础

作者简介:彭骛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4.181

一、资本维持原则发展的背景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司法》修正决议案,对公司法中相关资本制度与登记制度进行了修订,放松了我国以往严格的法定资本制的要求。事实上,放眼全球,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也是一种趋势,20世纪以来,市场经济的需要使得世界各国基本就改革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达成共识,为数不少的国家和地区效仿普通法系国家的做法,或直接采取授权资本制,或采取略缓和的折中资本制,而原本采取授权资本制的普通法系国家也有了进一步放松的趋势,有的国家确立了声明资本制。

然而,一直以来被大陆法系国家奉为圭臬的资本三原则却是建立在已经日益被抛弃的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的,随着其建立基础的动摇,公司制度设计中资本三原则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一次性全部认足或全部募足的公司资本制度。其设立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障一定数额的公司资本的实际缴纳与维持,以实现对应的公司有限责任的交换与保障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不致过大,维持资本市场的经济秩序稳定。然而,过去的市场实践证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及其对应的资本三原则并不足以达到其预想的目标。

相较于资本确定原则与资本不变原则,虽然在授权资本制中仍然存在其身影,但相较于其原本的意义,两者的涵义都经过了较大幅度的改动,唯有资本维持原则在总体上维持了其原意,即强调公司需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并对其加以维持。

二、资本维持原则的内涵

探求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趋势,需要对其内涵先有足够的理解。从字面上理解资本维持原则,可能会得到其要求公司经常维持至少相当于资本额的资产的认知,而且也有部分的教科书或专著是按照字面意义对其进行解读的。然而,商业活动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大部分公司都会遭遇实际资产的减损,而如果按照这种理解,资本维持是公司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则股东需对减损资产加以补足,这无疑相悖于有限责任制设立的初衷,除对银行外,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未曾对普通商业公司有资产充足率的相关要求。

商事法律由于其产生晚、民族政治影响小的特点,及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世界性贸易的频繁,使得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相似程度及互相借鉴、影响的程度是最极高的。在探求资本维持原则的内涵时,也应当借鉴别国对其的理解,加以映证。虽然资本三原则一直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奉行,但一般认为资本维持原则由英国法官于1882年首创,并在其后得以延伸,并为美国公司法所吸收。从广义上理解,英国的资本维持原则为资本管控,即资本的使用必须合乎经营目的;从狭义上理解,资本维持原则仅指仅指资本返还,即除法定原因外不允许股东回笼资本。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几乎没有争议地认为资本维持原则就是基本资本禁止向股东支付,不允许股东侵蚀法定资本。日本学者对资本维持原则核心规则的认识也同样如此。而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则将资本维持与资本充实同义使用,不仅包括资本禁止分配,还涵盖了出资义务,即资本充实义务,包括公司设立和运营的两个部分。

思考我国的资本维持,其实际上由一系列否定性的规范组成。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公司的股东与债权人无疑都希望尽快得到回报,降低风险,回笼资金,然而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经营者,掌握着公司的决策权,若不加以规范,任由市场发展,则股东极易通过损害债权人利益来获得优先回报,既不利于市场发展,也容易使得公司股东通过分配拿回出资,而使得有限责任的基础丧失殆尽。因而,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否定性的规则,限制股东的自决权,保障基础的债权人权益与公司利益,也实际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在否定性规则之上,允许公司自由处理。

目前我国与资本维持原则相关的法律条文不胜枚举,在公司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几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这些规则主要规定了公司设立时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未缴足的需要补缴,不得抽逃出资、抽回股本,除特殊情形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不得违法分配。由此可见,我国的资本维持含义与台湾地区法学界的相似,也包涵资本充实的含义在内,按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将其分为两部分。此外,资本维持原则还涵盖着保证公司资本不受非法减少的内涵,也就是说我国的资本维持原则还对资本的使用范围进行了限制。

三、资本维持原则的争议

上述对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解在国内是基本一致的,但也不可否认,对于资本维持原则的模糊地带,各家看法间还存在着一些分歧。

一方面是资本维持的对象问题,维持的究竟应该是资本还是资产。资本维持原则,顾名思义,传统的观点一直秉持着“公司以资本为信”的理念,认为资本维持的对象在于资本,且主要是注册资本。这种观点能够延续至今自然有其价值,资本维持原则是随着有限责任制的产生而产生的,由于法人独立的责任能力,公司债权人不能追究股东的个人财产责任,则股东有可能通过抽逃出资的方式削减自己的责任,而将风险转移给债权人。资本维持原则的意义正在于确保每一分资本后都有等值资产为依据,这在维持社会秩序上有着提示债权人公司的责任范围,维持利益均衡的意义,且根据自然法的基本理念,作为可能获得利益的对价,股东也理应承担出资亏损的风险。

然而,随着世界范围内资本制度、立法设计的转变,我国许多学者借鉴国外立法学说,认为公司的现代竞争发展需要与之更为匹配的“净资产维持标尺”,越来越多的人相信资本信用正在日益取代资产信用。虽然公司资本显示着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但真正决定一家公司履约和偿债能力的并非公司资本,而是动态的公司资产,公司资本只适用于立法者理想中的商业模型,它只能给予债权人一种形式上的、无法真正实现的保护,而公司资产的落脚点才是现实的商业世界。

另一方面,资本维持的价值是否仍然在于其信用担保价值呢?如上文所述,传统观点认为“公司以资本为信”,资本维持原则的价值突出的体现为对交易安全的保障。事实上,我国2013年对公司法的修订就引起了一些人的担忧,认为其可能会产生不利于交易安全的负面影响。

他们认为如果说原来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对于债权人保护都只是虚幻的话,则改革后的认缴制距离实现这一目标就更加遥远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合同信用的基础,商业市场的各类主体都对合同履行缺乏敬畏之心,而一般的商业公司又缺乏其他信息公开的监督,因而以商事主体自治来进行交易市场的保障几乎没有可能。

但是,公司的主要身份是商事主体,其最大特点应当在于趋利性,而非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保障性质,因而公司资本的经营价值应当是第一位的,而非担保价值。事实上,这个疑问与上个问题是相互关联的,以往立法者将信用担保的基础订立在注册资本上,这种对资本担保价值的盲目崇拜不仅使得立法者忽略了现实中债权人的信赖基础——资产,而且也使得公司资本的根本属性——经营价值被掩盖在担保价值之下。我国公司法之所以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进行较大的改动,正是为了提高公司效率,重视对公司经营价值的追求,而且事实证明这种改革是卓有成效的,据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上半年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市场主体稳步发展,特别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市场活力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快速增长。

四、资本维持原则发展的现实基础与趋势

从上述两个问题的分析来看,本文趋向于对两者均采取偏向改革的回答,但以此为基础的话,则会得出在新的资本制度下,资本基本不再承担担保作用,而由变化的资本维持原则——“净资产维持原则”来承担维持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担。那么这种全新的资本体系是否适应我国现在的现实基础,又是否代表着正确的发展趋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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