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 记名 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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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理理概念,记名提单STRAIGHT B/L啊,指示提单ORDER B/L啊,再加上背书endorsement,肯定大家很头晕,其实很简单:
如果收货人是具体的公司名称,那么这个提单就是记名提单,这份提单记录了收货人的名字,只有收货人才能提货.
那么当货物装上船的时候,这份货权就完全是收货人的了. 所以通常不赞成这样做,无论对卖方和付款银行都不利.
那么有的网友问为啥有些收货人公司的名称前面加了:
TO ORDER OF xxx公司=ORDER OF xxx公司,或者TO ORDER OFXXX银行=ORDER OF XXX银行,
这也显示了具体的公司和银行名称啊,为啥不是记名提单呢,
这首先要理解TO ORDER OF XXX =ORDER OFXXX的意思,这个意思是指凭XXX的指示,凭XXX的指示才能使另外的人使用
提单来提货(也就是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卖给其他人,使他直接去提货)那么怎么指示呢,发电报传真打电话给货代吗?
不是的,这个指示是用背书来体现的,我们来看看常用的指示提单各种情况:
提单收货人之记载方式背书方式
To order of shipper凭托运人指示托运人背书
To order of XXX Bank 凭银行指示银行背书
To order of XXX公司凭xxx公司指示xxx公司背书
To order=To the order 凭指示托运人背书
至于背书的方式,可以做成空白背书: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就可以转让提单,谁拿到正本提单谁提货
可以做成记名背书:还是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然后打印一句话
Please deliver to XXX公司,这样这个XXX公司就可以凭正本提单去提货了。
另外补充各种写法:TO ORDER OF= TO THE ORDER OF = ORDER OF
TO ORDER= TO THE ORDER= ORDER
如果TT付款, 出货前全部付清,当然记名没有问题, 给客户拿货权又如何?
如果TT付款, 出货前没有付清,当然记名会有问题, 给客户拿货权很危险!
如果DP托收, 提单是记名提单,银行白做,有些国家不要正本可以提货的!
记名提单的货权从出具后就和你们没有关系了, 提单=提货单记在客户名下,只有他可以去提货,
而且这个提单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所以不存在是否你们掌握货权的问题.
提单收货人之记载方式背书方式货权转让买方(背书给特定的买方或者空白背书)
To order of shipper凭发货人指示托运人背书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To order of XXX Bank 凭银行指示银行背书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To order of XXX公司凭xxx公司指示xxx公司背书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To order /To the order 凭指示托运人背书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ToXXX公司或XXX公司不要背书开了提单货权就是收货人的
提单收货人做成To order of XXX,凭XXX指示,那么首先承运人(船公司)只能在接到至少一份正本提单的时候,以XXX的背书指示内容来放货给特定的提货人。
没有XXX的背书,提单就不能转让,这点毋庸置疑。
其次你们作为托运人(Shipper)虽然拿到的货代提单,但是货代是代表船公司与你们签约出具提单的,这个提单相当于一种海运合同,船公司有妥善保管,运输和交付货物给提单应属占有权人的义务,执行上述义务才算完成合同。
上述义务没有完成前提单完全是是托运人物权凭证。
但是我们做惯了出口方,有时也要站在进口方的角度来考虑一下问题。
如果随随便便都可以修改收货人,通知人等提单内容,那么如果出口人因为市场价格上升不愿意卖给原来的买方行不行?而且提单的修改是有一定条件和时效性的,譬如更改SHIPPER / CONSIGNEE / NOTIFY PARTY 等主要内容,如果是错字、地址之更正也许还比较容易,但是修改CONSIGNEE等,一般都需要托运人将全套正本提单缴回并出具保函后才能更改。
至于说时效性是要看提单的更改是货在途中还是到港后,到港卸货了没有,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处理,比较复杂。
请看原来的帖子最后一种情况的介绍,如果提货人做成To Order或者Order,那么这种是指示提单,
什么是To Order或者Order的意思?意思是“凭指示(放货给某人)”,既然要‘指示放货“,那么就
要通过背书来完成指示动作,因为指示提单的转让都是通过背书这种形式来体现的。
谁来背书?当然是
Shipper托运人啦,也就是通常的卖方在提单的背面作空白的背书以达到转让提单,使其流通的目的.而且这
种提单的流通性最强. 如果直接寄给国外客户的话,他凭你空白背书的提单正本(全套中的一份即可)就可以
去提货或转卖他人而不需要在作背书. (按照国际海运惯例,全套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在卸货港,承运人向提单受让人交付货物,回收一份正本提单后,其交付货物的责任已经履行,其余
各份提单均失去效力。
)
提单的转让一般有了三种情形:“提单的转让方式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TO THE ORDER OF SHIPPER / TO THE ORDER OF XXX公司/ TO THE ORDER OF XXX 银行, 凭"托运人"/XXX 公司/XXX 银行指示"
(注: To the order of XXX = to order of xxx= Order of xxx, 应是一个意思)
这种提单可以做空白的背书,这样提单就变成了: 空白背书的记名指示提单, 由提单"记名"的托运人"/XXX 公司/XXX 银行进行空白背书, 持有正本提单的人即可提货, 提单可以转让给不特定的人.
这种提单可以做记名的背书,这样提单就变成了: 记名背书的记名指示提单, 由提单"记名"的托运人"/XXX 公司/XXX 银行进行记名背书, 也就是背书时打上转让给XXX特定的人, 这样只有这个XXX特定的人才能提货.
所以, 两种提单的可以做的背书方式不同, 但是我认为: 不记名指示提单(只能空白背书) 和空白背书的记名指示提单的Shipper 托运人如果是一个人的话, 那么我认为提单的可转让方式没有什么不同. 而且法律届惯常理解是:指示提单一经空白背书就成为不记名提单,可以自由转让,所以有一定的风险.
另外所谓发运人,托运人如果都是指提单上面的委托一方被打印在Shipper一栏,我认为他们两者没有区别.
希望可以看到高手的不同意见!
首先我想你混淆了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的概念,请回到第三楼仔细阅读.
如果明白了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是明确的打印了具体的对象,如"ABC公司",
那么份提单只有ABC公司才可以去提货.既然只有ABC公司才可以去提货,
那么就不存在将代表货物的记名提单再转买的概念.也就是通常我们讲的记名
提单不可以被转让,也就是说记名提单不需要背书!
另外空白背书不是指不背书,而是指背书的人只盖背书章+签字,而不打印
指示提单转让的语句.
至于一份正本提单提货的问题,一般来讲如果出具全套正本,在没有其他规定
的情况下,一般会有二份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在去提货的时候,只要出具
一份足以使他能够提到货的正本提单即可.
进口货物,记名提单在国内提货使用的时候,要求收货人在提单的背面盖公章以
确定其身份.
如果还想深入透彻的了解记名提单,请阅读附件文章,律师的分析很全面透彻.
关于货权的问题,历来对记名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的看法不一,有兴趣请看看26楼的附件分析.
我认为如果托运人还是你们公司,那么在所有提单正本没有到达客户手里的时候,你们仍能有条件的
控制货物.但是在部分国家(如附件中提到的美国,香港),按当地法律无需出具正本提单,凭合法
的收货人身份就可以提货.
如果托运人是客户的话,我认为从正本提单出具的那一刻起,你们就没有办法控制货物.
由于对记名提单没有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适用不同的当地法律,再加上提单背面
注明的适用的国际公约可能不同(如有的适用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则,有的是汉堡规则,有的注明中
国海商法)在这种复杂情况下,我认为如果非要做记名提单,那么:
1.托运人不要做成客户而做出口方
2.尽量在收到余款后再交正本提单
3.注意货物运输目的地和当地法律
4.与货代/船公司约定凭提单放货
首先对于“请问如果在L/C的情况下记名提单也有一定的危险吗?”,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看,记名提单虽然提单的正本通过银行转让到客户手里,但在某些地区存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无单放货的情况(请阅26楼i法律分析附件),那么还是有一定危险的。
当然你们作为托运人要注意提单背面的条款,特别是依据的国际公约,如不放心,设法与承运人(船公司)订立不可无正本提单放货的约定。
作为一张安全而又灵活的提单,我认为将托运人做成“卖方或其出口代理人”,收货人做成“to the order of Shipper”(凭指示),而且正本提单不直接寄送客户。
一定要寄送一份正本提单给客户,也寄送一份没有背书的,有背书的寄送银行等客户承兑付款后再拿到正本已背书提单,这样客户既可以凭以办理进口手续,又不至于先提到货物。
至于不同收款方式下的提单,只要不是货物离港前货款收齐,那么Shipper的底线是做成“卖方或其出口代理人”,consingnee的底线是不记名。
具体问题再具体分析了。
原帖由AME 于2006-2-27 10:09 发表
提单上的CONSIGNEE直接写银行的全称,没有写TO ORDER OF ,NOTIFY是客户,那这种情况下做D/P AT SIGHT 安全吗?
如果是见票即索的托收方式,首先要明确按照《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第十款,代收行是否同意将它作为提单的收货人?而且见票即索的托收方式只有客户付款,银行才会交单,所以我认为没有问题。
另外如果对对方银行不放心,可以请国内实力强的银行而且在客户所在地有其分行的来作为代收行,譬如客户在美国纽约,就就可以请你当地的中国银行作为寄单行,以中国银行在纽约的分行作为代收行,这样无论从联系方便的角度,还是从银行安全的角度都有一定的保证。
====================================================================== 《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
第十款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
(1)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得以银行的地址直接发送给该银行、或者以该行作为收货人或者以该行为抬头人。
然而,如果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而将货物以银行的地址直接发送给了该银行,或以该行做了收货人或抬头人,并请该行凭付款或承兑或凭其他条款将货物交付给付款人,该行将没有提取货物的义务,其风险和责任仍由发货方承担。
(2)银行对与跟单托收有关的货物即使接到特别批指示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银行只有在个案中如果同意这样做时才会采取该类行动。
撇开前述第一款(3)的规定,即使对此没有任何特别的通知,代收银行也适用本条款。
(3)然而,无论银行是否收到指示,它们为保护货物而采取措施时,银行对有关货物的结局和/或状况和/或对受托保管和/或保护的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和/或疏漏概不承担责任。
但是,代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将其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对其发出托收指的银行。
(4)银行对货物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或化销将由向其发出托收的一方承担。
(5)a.撇开第十款1、条的规定,如果货物是以代收行作为收货人或抬头人,而且付款人已对该项托收办理了付款、承兑或承诺了其他条件和条款,代收行因此对货物的交付作了安排时,应认为寄单行已授权代收行如此办理。
b.若代收行按照寄单行的指示按上述第十款(1)条的规定安排交付货物,寄单行应对该代收行所发行的全部损失和化销给予赔偿。
第十一款对被指示的免责
(1)为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实现,银行使用另一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是代该委托人办理的,因此,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2)即使银行主动地选择了其他银行办理业务,如该行所转递的指示未被执行,该行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3)一方指示另一方去履行服务,指示方应受到被指示方的法律和惯例所加于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制约,并承担赔偿的责任。
原帖由vivaabby 于2006-2-27 10:19 发表
为什么TO ORDER就只能做成空白背书,而不能做成记名背书呢?
TO ORDER的提单一定只能是由SHIPPER来背书的吗?如果是,那么TO ORDER和TO ORDER OF SHIPPER有什么区别吗?请赐教,谢谢!
1、从背书的操作方法上来讲,我个人认为TO ORDER和TO ORDER OF SHIPPER是没有区别的,提单都得由SHIPPER背书才能转让的。
2、CONDIGNEE为TO ORDER的提单,既可以做成空白背书,也可以做记名背书的。
记名背书,有两种具体做法,由受让人指示的背书和无指示的记名背书。
如:受让人指示的背书,可以在提单的背面批注:转让于某某的指示(或由某某受益)[DELIVERY TO THE ORDER (IN THE FAVOUR ) OF XXXX],然后在背面签字盖章。
经过这种背书的提单,受让人仍可在市场上继续背书转让。
无指示的记名背书,可以在提单背面批注:“转让于某某(DELIVERY TO XXX)”,经过这种背书得提单,只能由受让人在目的港直接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货,一般不能再行背书转让。
提单的流转顺序和你们的付款方式有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TT付款,尽量做到款清发货,这样存在出口代理的情况下:
提单正本(货代船公司)---〉出口代理------〉客户
信用证(无提单寄送客户要求):
提单正本(货代船公司)---〉出口代理------〉交单银行(或跳过)-----〉议付银行/保兑银行/开证银行---〉客户
信用证(有提单寄送客户要求):
部分提单正本(货代船公司)---〉出口代理----〉交单银行(或跳过)---〉议付银行/保兑银行/开证银行---〉客户
部分提单正本(货代船公司)---〉出口代理------〉-----〉客户
托收D/P,D/A项下的:
提单正本(货代船公司)---〉出口代理------〉交单银行------〉代收银行-----〉客户
关于电放,引用一篇文章,说得很清楚地:
信用证电放要先明确你的角色
因为电放对进口和出口方的风险截然相反,所以在选择时要先明确你的角色。
1)所谓“电放”是指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方,进口方为不因货物产生滞港费用而先行提货,而要求卖方至电船公司,凭这个卖方出具的“准予买方先凭副本提单提货”的电文(传真或电传),先行提货的行为。
2)这样一来,等于卖方将货物直接放给了买方,其风险是一旦客户不付款,则货款两
空,风险很大。
当然,如果你是进口方,则是很有利的做法。
所以前面要问你是做进口还是出口就是这个原因。
3)如果电放,则破坏了信用证的规则,那就是:如果信用证没有明文规定一张正本提单可以由卖方直接寄给买方,那么作为开证行或付款行或保兑行,保证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的承诺,是要以控制提单及其货权为前提的。
4)如果电放没有通知开证行或付款行或保兑行,或经这些银行同意,那么这样做了的话,这些银行将不再承担原有的第一付款责任的承诺。
因为本应该由这些银行控制的货权,因卖方直接电放后而丧失了。
所交的单据即使没有不符点,这些银行也可以不再履行第一付款责任。
这样做由原来的信用证结算,实际变成了类似托收(D/P),但又不是托收,因为货物已经被提走,只是正本单据由银行转交而已。
至于交不交给客户,要由卖方决定罢了。
5)所以,如果要做电放,一定要做这是的应对:即要买方想银行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卖方提交单据后,不论是否有不符点,无条件地接受,同时保证付款赎单,然后由开证行出具同样内容的文件。
或做出同样内容的信用证修改(最好做电改,速度快。
因为做电放本来就是为了快提货)。
由此再做电放,则可无忧矣。
原帖由小路路于2006-2-28 08:32 发表
不好意思,刚才没打完,收货人:TO ORDER ,我们在提单后也不背书啊,为什么船公司会放货给客人呢,真是晕了
赫赫,如果你们是Shipper 托运人,那么如果没有背书而客户提货:凭所有正本提单可以提货
如果你们不是Shipper 托运人,那么当然不需要你们背书啦,
如果你们是Shipper 托运人,那么如果没有背书而客户提货,而且所有正本提单都在你们手里或者客户只凭一份正本提单去提货了,你们又没有收齐货款,那么找货代/承运人船公司算账.
原帖由sanpei1983 于2006-3-23 19:44 发表
谢谢楼主请教
提单有指示有记名等等但是发票怎么做啊我看报关的时候收货人多写着国外公司的具体名称啊那他就是要这批货的啊那提单还怎么分啊不理解哈哈刚刚实习很菜的大家不要笑啊楼主好...
赫赫,客气了,我试试看回答你:
一般来说,我们首先要知道提单做成指示的格式是为了便于提单的转让,提单除了代表运输协议外更是是一种物权凭证,提单的收货人写法和背书方式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如何转让,转让转卖货物只需要通过指示背书提单就可以达到目的,而不需要将真实的货物来回的运输。
所以我们有时候将这种贸易也成为单据贸易。
我上面说的国内对提单收货人是银行的的做法,我认为:
银行在提单背面背书表示转让,背书方法可以是记名转让给特定的人:一般为开证申请人;也可要是不记名背书,那么开证申请人可以直接次转让给任何其他人.至于说道然后提货人(一般以通知人的形式在提单上注明)再背书,只是向船公司证明身份,表明其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的身份.在海关办理清关手续和商检后的提货时候,同样也需要这个章来表明提货人的合法身份.(有时候还需要提单正面加盖银行公章或出具介绍信)
提货人和收货人可能是两个人,譬如提单的收货人是ToorderofXXX公司,这个公司作出背书转让后,到时候到仓库取提取货物的提货人可能就是最终合法持有提单的人,而并不是XXX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