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基本原则的理论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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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能够得到高质量的教育,让留守儿童在 一个健康和谐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境中学习与成长。
参考文献: [1]赵泉.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J].理论 学刊,1995(3):38~41. [2]闫利欣.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 保护[D].河北经贸大学,2014. [3]姜昕,马彩会.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 护之实证分析———以云南省大关县为例[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15~18. [4]刘海亮.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 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4. [5]陈红艳.和谐农村语境下留守儿童 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辨[J].法制与社会,2008 (24):291~292. [6]王琬.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社会 监护援助体系研究[D].湖北大学,2015. [7]曹秀丽.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及 预防对策刍议 [J]. 农村实用工程技术,2000 (9):19~19.
此,解决留守儿童问题需要建立一个合理 完备的监护制度,使留守儿童能够得到合 理的监护[4]。首先应该使监护人明确他们 的监护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可推 卸,他们要从各个方面保护留守儿童的合 法权益,要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留 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不被侵害,保障他们 的基本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另外还要保 障他们的心理健康,对其进行道德教育和 法律教育,使他们的言行举止符合法律和 道德要求[5]。除了要建立一个合理的监护 制度外,还要充分考虑委托监护的问题, 委托人的选择也因此显得至关重要,尽量 将留守儿童的近亲属作为委托人,以实现 对留守儿童更好的监护。
下: 首先,证据裁判原则是我国学界公认的一项证据法基本原
则。在上述基本原则的学说中,不论存在什么差异,均承认证据 裁判原则是证据法的首要原则。不仅如此,在两院三部《办理死 刑案件证据规定》第 2 条还明文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 据为准。
其次,直接言辞原则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是法 官亲历性的重要表现形式,为解决我国所存在的案卷笔录中心 主义凸显、证人出庭率低等间接书面审理的问题提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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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 9 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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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不需要审
查就直接采纳,自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 作出的与对方主张相一致而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二是当事人在 审判中不明确对方所主张的事实,而且从案件情况看该事实不 可能存在争议。但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能仅以当事人的自认为 判断案件的唯一根据,特别是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就确认其 有罪,即使是承认辩诉交易为合法有效的,法庭也要求有一定的 证据予以佐证。
3.3 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留守儿童保护的法律目前 为止还是不很完善,因此制定一部科学完 备的法律对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来说至关 重要[6]。目前可以参考的这些法律对留守 儿童来说并不是十分准确,缺乏针对性, 这些法律范围较大[7],没有准确提出对留 守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这使得留守儿童 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其应有的保 护与救济,因此我们需要在法律的制定与 修改阶段提出对应的建议。对学校,需要 加强管理与监督,使学校能够很好地与家 长进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学校对留守 儿童责任的履行。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可 以建立合理的户籍制度,这样可以实现农 村和城市平等地享受社会资源,使留守儿
关键词:证据为本;法定证明与自由心证;直接言辞
证据法基本原则的理论阐述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吉利洋
1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1.1 证据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基本原则应具有通则的性质,是指导该类事务共同的基本 规则。由此可见,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是必须贯穿在整个办 案过程中,适用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判决,对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和指导意义,而不是只运 用于司法活动的某一阶段。故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证据立法 与证据运用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根本准则。它具有基础性的地位, 既体现着该部门法最基本的价值,又是整个证据运行机制的指 导思想。 1.2 证据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在我国,虽然越来越多的证据法学教材和著作涉及证据的 基本原则,但是对于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却众说纷纭。 樊崇义教授、陈卫东教授、郭华教授和李明教授对于证据法的基 本原则都发表过略有不同的看法。虽然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尚没 有得到一致认可,但有关证据法基本原则核心的要素还是得到 广泛认可的。故笔者认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证据为本原 则、直接言辞原则和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理由如
其二,所谓的司法认知。司法认知有时并不像字面意思表述 出来的那么神圣,其中也包含一些例如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 者是显然易见的事实,哪怕是大众都可以了解到的情况。经验法 则不是具体的事实,而是广义上可以为大家了解到的情况。
最后,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在司法活动中, 司法人员对证据的收集、使用应采取统一明确的规则,不能有任 何违反法律对自由权的羁束性规定。
2 证据为本原则 2.1 证据为本原则的概述 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 法裁判的作出必须以证据为基础,又称为“证据裁判主义”。待证 事实必须以证据来证明证据是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 且必须是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诚然,该原则也包含一些特殊情
3.2 明确监护人与学校的义务 对于家长来说要履行好保护孩子健 康成长的责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家 长监护儿童成长的意识得到加强,确定父 母对孩子的看望与联系义务,使他们能积 极创造机会与“留守儿童”团聚。而学校也
需要从另一方面进行配合,学校要密切关 注留守儿童的心理状态,将留守儿童不健 康的心理因素扼杀在摇篮里,学校也要和 家长形成合力,对孩子的问题及时沟通及 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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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处在新时代司法改革之际,“以证据为根据”的司法活动必然会对证据的认定规范化和系统化,而其规范化和系 统化的实现应是严格遵循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以证据为本原则、直接言辞原则和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有 效地贯彻证据法学的基本原则,将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链接到位,有利于实现司法正义,构建法治中国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