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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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客观方面
• 犯罪的客观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
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
称,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
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
• 犯罪主体:实施了 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法应当承担刑事 责任的自然人和单 位。
• 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 • 刑法第17条规定: •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 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 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1)罚金 • (2)剥夺政治权利 • (3)没收财产
(1)罚金
• 罚金是由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 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
•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
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 主要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权利,以及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和担任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思想道德修养 与法律基础
刑 法
刑法
• • • • • •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四、犯罪 五、刑罚 六、追诉时效
一、刑法的概念
•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修订颁布实施,1997年10月 1日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放任结果发生
过失犯罪
• 过失犯罪: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 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而轻 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 失犯罪。” • 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 任,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 失两种。
意外事件
• 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 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 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 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的,不是犯罪。”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3、罪刑相当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法 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 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不得定罪处刑。”
2、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 《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 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5)死刑
•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仅适 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 • 【修正案(八)】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 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 人死亡的除外。
• 思考:是否应该
废除死刑?阐述 你的理由。
2、附加刑
(3)有期徒刑
• 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 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最多不得超过20年,刑期从判 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 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无期徒刑
•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 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 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 件的还可以假释,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 下,符合条件的也可被赦免。 •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实际执行的期限 不能少于13年。
(2)拘役
•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予以执 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介于管制与有 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主要适用于 罪行较轻但仍需实行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 子。 • 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 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拘役期限从判决执 行之日算起,在执行期间,允许犯罪分子每 月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 给报酬。
•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 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 •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主体“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五、刑罚
• (1)管制 • (2)拘役 • (3)有期徒刑 • (4)无期徒刑 • (5)死刑
1、主刑
(1)管制
• 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 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 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 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 罚时最高不得超过3年,管制期从判决 执行之日算起。如果在判决前已经羁押 的,羁押1日抵管制2日。
• 刑法第18条规定: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 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 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 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 醉酒人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
•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 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 持的心理态度。它主要包括犯罪 故意和犯罪过失。
故意犯罪
• 故意犯罪: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 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 意犯罪。”
直接故意 犯罪故意
希望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
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
当减轻处罚。
5、共同犯罪
•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地位和作 用,将其分为主犯、从犯、 胁从犯、教唆犯四种。
第一,主犯
•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
或在犯罪集团中以及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 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 刑法第26条第3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 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3、排除犯罪的事由
•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 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 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 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 《刑法》明确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 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 刑法第20条: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 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不适用的对象
• 刑法第21条第3款: • 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 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 特定责任的人。
4、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 (1)犯罪预备 • (2)犯罪未遂 • (3)犯罪中止
(1)犯罪预备
• 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 主要适用于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破 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 社会管理秩序罪等。
六、追诉时效
•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 过十年; •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 察院核准。
四、犯罪
• 1、犯罪概念 • 2、犯罪构成 • 3、排除犯罪的事由 • 4、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 5、共同犯罪
1、犯罪概念
•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 的行为。 • 《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 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 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 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 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追诉时效的延长: • 刑法第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 追诉期限的限制。 •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 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 刑法第89条: •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 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 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 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构成
是指按照刑法的 规定,决定某一 具体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及其程度, 而为该行为构成 犯罪所必需的一 切主观要件和客 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主体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犯 罪 客 观 方 面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 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和 人,物是社会关系的体现,人是社会关 系的主体,犯罪客体只能是社会关系。
第二,从犯
•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
作用的犯罪分子。
• 刑法第27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胁从犯
• 胁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 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教唆犯
• 教唆犯是以授意、劝说和利诱等方法,故意 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 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 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 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无限度防卫
•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 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 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 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 刑法第21条: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 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 事责任。
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 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 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 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能达目的而不欲
• 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
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
3、罪刑相当原则
•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 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 责任相适应。”
?
• 百度文库考: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 是否可以轻罪重罚?为什么?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 1、属地管辖 2、属人管辖 3、保护管辖 4、普遍管辖
• 5、对外国刑事判决 的消极承认 6、外交代表刑事管 辖豁免 7、溯及力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 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
(3)没收财产
• 没收财产是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