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周光全观点比较《刑法学》4《刑法总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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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张明楷教授是中国知名刑法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本文将介绍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包括其对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方法论和具体应用的观点。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篇1一、引言张明楷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解释观点具有鲜明的特色,其基础理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二、基本原则1. 法律文本主义: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的第一步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准确理解。

法律文本主义强调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主张以法律文本为基础对刑法进行解释,而不是随意引申或扩张解释。

2. 刑法目的论: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目的进行解释。

刑法目的论强调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惩罚犯罪。

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应当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兼顾人权保障和犯罪惩罚。

三、方法论1. 体系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主张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对刑法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方法强调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和逻辑关系,主张将刑法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进行解释,而不是孤立地解释某个条文。

2. 比较法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认为,比较法解释方法是一种有效的刑法解释方法。

比较法解释方法强调比较国内外刑法的规定和实践,借鉴国外刑法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从而完善国内刑法的规定和实践。

四、具体应用1. 刑法分则个罪观点: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他主张,对刑法分则中的各个罪名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规则。

2. 犯罪构成要件论: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解释的核心。

他主张,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3. 刑罚适用规则:张明楷教授认为,刑罚适用规则是刑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他主张,刑罚适用规则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df 张明楷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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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df张明楷刑法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张明楷刑法”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张明楷《刑法学》笔记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前田雅英)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刑法学》张明楷

《刑法学》张明楷

《刑法学》张明楷作者介绍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

198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

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教授。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

独著《犯罪论原理》(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1995年版)、《刑法学(上、下)》(1997年第1版)、《未遂犯论》(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1999年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1999年版)、《法益初论》(2000年版、2003年修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2002年版);译《日本刑法典》(1998年版)。

出版说明二十多年前,当中国改革开放开始勃兴,法律和法律教育开始再度崛起之时,法律出版社便以精诚态度和极大力度服务于中国的法律教育。

针对不同阶段的读者,本社陆续推出多种系列的法学教材,迄今已达数百种。

高等学校教材、教学参考书为其中主要部分。

而历年来逐步推出的"八五"、"九五"及正在推出的"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更为重点。

长期以来,"法律版"的众多教材,颇受学林瞩目。

在此,我们深深感谢读者和作者对我们的信任。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法律教育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积极酝酿和展开改革举措,培养高素质的现代法律人才成为法律教育的重要目标。

为此,本社应时而动,力求从教材的品种上、内容上、形式上实现更大突破,为新一代法律人学取专业知识提供更好读本。

就高等学校教材而言,我们立足两种进路:全面革新既有教材,或推出全新教材。

刑法新旧理论对比

刑法新旧理论对比
Ⅲ:有责性:主观要件犯罪过失———有责性阻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三)德日最新体系:两层次
Ⅰ: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客观违法性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正当防卫
阻却事由
紧急避险
因果关系
被害人承诺等
犯罪故意责任年龄
Ⅱ:主观要件犯罪过失———主观有责性
阻却事由
责任能力
无罪过事件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第二:不要求冒生命危险去履行。例如,大叔带邻居小孩游泳,小孩落水,大叔会游泳并去救助,但小孩紧抓大叔脖子不放,两人都要淹死时,大叔放弃救助,不成立犯罪。
(四)成立不作为犯的综合标准
上述三条件是成立不作为犯的定性要求,除此还有个量上的要求,也即:要与相对应的作为犯具有等价性。是否具有等价性的判断因素: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
例3,消防队员丙赶到火灾现场,看到大楼火势很猛,拒绝进入灭火,火灾最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丙构成不作为犯罪。此时可以选择的罪名有不作为的放火罪和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由于丙的行为与作为的放火罪不具有等价性,只与作为的滥用职权罪具有等价性,所以对丙以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论处。
三、因果关系
对于因果关系,新旧理论的差异有三点。
真题:06年.卷二.4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例1,警察甲在自己家里看到歹徒用刀砍杀妻子,故意不解救,导致妻子被杀。甲构成不作为犯罪。此时可以选择的罪名有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由于甲的不作为与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具有等价性,因此对甲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周光权:关于学好刑法学的三点建议

周光权:关于学好刑法学的三点建议

周光权:关于学好刑法学的三点建议周光权:关于学好刑法学的三点建议博主说明:大约两、三年前,我应本院二年级本科生的要求作过一次关于学习方法的辅导。

文稿由学生记录、整理,并给我大致看过。

本文后来编印成册,在清华法学院部分年级的本科中发放。

现将其放在我的博克上,供方家指正!刑法学是关于如何认定犯罪、确定处罚必要性和具体刑罚量的部门法学。

任何一个国家,在没有刑法或者刑法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要进行妥善的治理,是不太可能的;在一个法学院的教学安排中,不将刑法学放在相对比较重要的位置,也可能是不太妥当的。

所以,对于本科生来说,学好刑法学,对于完善知识结构,掌握应对法律问题的实际本领,具有现实意义。

本科阶段是一个人知识形成的重要时期,只有在这一阶段把刑法学学扎实了,今后才能具有坚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刑法学知识,这对各位以后或者攻读研究生学位,或者直接从事刑事立法、审判、起诉、法律服务工作,都一定会有所帮助。

在本科阶段,如果要想很好地学好刑法学这门课程,除了在课堂上认真听讲这个基本的要求必须满足以外,我想做到以下几点是比较重要的:学著作。

最近20多年来,国内出版了数以百计的刑法学著作,要全面阅读无论从时间、精力上看都是完全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

但择其要者,加以精读,则是有必要的。

我推荐的课后阅读书籍大概有:(1)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4)陈兴良:《刑法哲学》(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5)[德]耶赛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6)[意]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9)[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10)[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三联书店1999年版。

刑法总论-张明楷课件

刑法总论-张明楷课件

应受刑罚处罚的含义与地位 (二)论理的解释 犯罪概念与犯罪成立条件的关系 1.法益侵犯性(客观违法性) 1.法益侵犯性(客观违法性) 法益侵犯性 (1)法益侵害性性与刑法目的的关系 (2)法益侵害与威胁的统一 (3)法益侵害的客观性 (4)相对稳定与变易性的统一
2.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 2.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 非难可能性 含义与根据 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但是否违法以及 是否有责,需要根据法定的构成要件确定, 是否有责,需要根据法定的构成要件确定, 故可以说, 故可以说,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 责的行为。 责的行为。 附:犯罪的双重含义 明确犯罪的双重含义的意义
(三)当代刑法理论的对立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形式的解释与实质的解释
(四)中国刑法学的现状: 中国刑法学的现状:
相对意志自由 社会本位为主、逐渐转向个人本位? 社会本位为主、逐渐转向个人本位? 主观主义色彩 主观违法论、行为无价值 主观违法论、 社会责任论?道义责任论? 社会责任论?道义责任论? 目的刑论?并合主义? 目的刑论?并合主义?
犯罪法、刑(罚)法、罪刑法? 犯罪法、 罪刑法? 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
(二)刑法的地位 刑法是独立的法律还是从属性的法律? 刑法是独立的法律还是从属性的法律?
(三)刑法的指导原理 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Radbruch) 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Radbruch) 正义:要求的是平等对待; 正义:要求的是平等对待; 合目的性: 合目的性:保护法益 安定性:实定性/普遍性/明确性/稳定性 安定性:实定性/普遍性/明确性/ 正义内部的冲突 合目的性与安定性的冲突 二、刑法的渊源: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的渊源:法典、单行刑法、

张明楷: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与周光权教授商榷

张明楷: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与周光权教授商榷

张明楷: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与周光权教授商榷《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关键词: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法益概念;方法论内容提要:不存在所谓不考虑行为的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是不可或缺的内容。

但是,行为的实质意义在于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而不是违反伦理、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行为规范。

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就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

在刑法面前,国民不是被动的客体,更不是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而是权利主体。

国民有权利阻止、防卫侵害法益的行为,即使意外致人伤亡的行为,国民也有权阻止、防卫。

因此,只能将故意、过失作为责任要素,而不能将故意、过失作为违法要素。

周光权教授在《中外法学》2011年第5期上发表了《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一文(以下简称周文),一方面修改了他以前的行为无价值论观点,另一方面对结果无价值论提出了若干批评意见。

尽管周文向结果无价值论迈进了一大步,但不无商榷之处。

一、关于“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周文为了说明“行为无价值论是‘新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的统一体”(第945页),首先将矛头指向所谓“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

周文的说法是:“像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那样,只将法益置于违法性评价的核心,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的不妥当性的主张,存在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第945页)问题是,谁主张的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如所周知,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原本是在违法性领域的分歧,但是,由于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所以,表明违法性的要素当然成为构成要件要素。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包括危险),所以构成要件的要素都是表明法益侵害的要素。

结果无价值论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而是不在伦理、社会的相当性、规范违反的意义上考虑行为本身,只是在法益侵害的意义上考虑行为本身。

周文还使用了“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的概念。

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教授等 以及部分法官、检察官 关于高空抛物罪的 学者、实务观点 初步整理

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教授等 以及部分法官、检察官 关于高空抛物罪的 学者、实务观点 初步整理

一、刑法修正案草案与正式稿条文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法释〔2021〕2号二、国内重要刑法专家关于高空抛物罪的理论观点摘录(一)赞成意见1、周光权教授观点摘录高空抛物行为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

一般来说,高空抛物行为实施后不会导致危险随时、无限扩大,因此,并不危及公共安全。

但是,实践中有的情况比较复杂:虽然行为人从高空抛下的不是爆炸性物质,但是,该物体从高空抛下与地面碰撞以后温度升高,可能发生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此时的高空抛物行为就与爆炸罪相当,认定该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无障碍。

另外,行为人抛下某些球形物质,在地面尤其斜坡这样的空间高速滚动后可能冲撞人群,从而导致危险的无限扩大,该行为也与爆炸、放火大致相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合适的。

因此,高空抛物行为视情形也可能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身体的危险,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产生竞合。

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条第2款规定,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然,实务上确实要考虑高空抛物行为在绝大多数时候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司法上要让这个轻罪有更多适用空间,而不能对所有高空抛物行为都径直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架空本次立法所设置的这个轻罪。

来源:周光权:刑事立法进展与司法展望——《刑法修正案(十一)》总置评2、陈兴良教授观点摘录(四)《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高空抛物罪的立法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维持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调整,最终确立了高空抛物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这是值得肯定的。

在笔者看来,之所以将高空抛物罪的性质从危害公共安全罪调整为扰乱公共秩序罪,主要还是因为高空抛物行为虽然可能造成不特定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程度的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不可否认同时存在着对公共安全并没有危害的高空抛物行为,这些高空抛物行为却可能对公共秩序具有一定的破坏性。

名家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刑法案例指导

名家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刑法案例指导

名家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刑法案例指导【摘要】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具有重要意义。

行为无价值论的主要缺陷在于:强调犯罪的规范违反性,与保护法益的刑法目的相冲突;突出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偏离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普遍承认主观的违法要素,导致认定犯罪的整体性,既混淆了违法性与有责性,也不利于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且不利于贯彻共犯从属性说;注重主观的正当化要素,不仅未能限制刑罚适用,反而扩大了处罚范围;采取规则功利主义,导致对国民行为的过庋干预,也不利于保护法益。

结果无价值论在防止过度干预、采取自由主义原则的同时,将违反刑法目的的事态作为禁止的对象,不仅能够克服行为无价值论的缺陷,而且可以在实现报应正义的同时,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对于犯罪成立理论的建构,德国、日本等国采取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责任)的体系(以下简称“三阶层体系”);前两个阶层都是违法性的判断,即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且缺乏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便具有违法性。

因此,三阶层体系有两大支柱:违法与责任。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原本是在三阶层体系下展开的。

中国虽然没有普遍采取三阶层体系,但几乎所有刑法学者都了解该体系,而且不少学者接受该体系;我们完全能够以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为根据,按照三阶层体系进行国际学术交流。

周光权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上发表的《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与行为无价值论》一文(以下简称“周文”),基本上以三阶层体系为背景。

所以,本文需要在三阶层体系语境下展开讨论。

一、基本概念的简单梳理大体而言,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行为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本身恶、行为人的内心恶是违法性的根据。

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结果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司法考试刑法观点展示部分总结

司法考试刑法观点展示部分总结

刑法观点展示部分总结总则部分一、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行为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例,甲抢劫乙,用刀砍乙,乙反击致甲重伤倒地。

甲请求乙救助,乙不予救助。

乙不构成不作为犯,因为甲的危险不是由乙创设的,乙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观点展示①】观点1(张明楷):《刑法学》第5版,对于上例中乙反击致甲死亡,乙有救助的义务,理由是死亡由先行为防卫过当和不救人行为共同导致(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2013年考试采用张的观点。

观点2(周光权):死亡结果仅有防卫过当一个行为导致。

二、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

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如自残自杀,以前定丈夫有救助义务,现为观点展示:【观点展示②】观点1:有救助义务;观点2:无救助义务,因妻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无胁迫被骗,是其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

三、成立正当防卫,对于防卫人是否具有防卫认识具有争议,主要体现在偶然防卫问题上。

例,甲向乙开枪时,乙正要开枪杀丙。

甲杀了乙,但不知道乙也正在杀人。

正所谓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这就叫偶然防卫。

【观点展示③】(1)观点1(通说):要求具有防卫认识。

甲无防卫认识,只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观点2(张明楷):不要求具有防卫认识,甲成立正当防卫(无罪)。

理由:事后的结果判断。

——结果无价值论(3)观点3(周光权):要求具有防卫认识。

甲无防卫认识,不构成正当防卫。

理由:甲的行为(坏行为)制造好结果,甲不成立杀人的既遂,而是未遂。

——行为无价值论四、防卫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例,甲追杀乙,乙用自己的花瓶反击,花瓶偶尔砸中了行人王某,导致重伤。

乙的行为对甲而言是正当防卫,对王某而言是什么,理论上存在争议。

【观点展示④】观点1,认为是正当防卫。

理由是整体看待,既然对甲而言是正当防卫,对王某而言也附带认为是正当防卫。

这种观点的问题是,因为对王某是正当防卫,王某就必须忍受,而不能反击。

这不合理。

周光权刑法总论读书笔记5000字

周光权刑法总论读书笔记5000字

读书笔记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周光权刑法总论读书笔记在刑法总论的学习中,我选择了周光权的《刑法总论》作为主要参考书籍。

周光权教授是著名刑法学家,他的著作在学术界有着广泛的影响力。

通过阅读周光权教授的《刑法总论》,我对刑法总论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一、刑法总论概述刑法总论是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和原则的概括,是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刑法总论中,主要涉及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刑法总论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犯罪的本质和特征,掌握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和刑罚的适用原则,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

二、犯罪概念与构成要件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刑法总论中,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核心内容之一。

周光权教授在书中详细阐述了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要素。

同时,周光权教授还对犯罪的本质、分类、特征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使我对犯罪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三、刑事责任与刑罚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刑法总论中,刑事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周光权教授在书中详细阐述了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自首、立功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周光权教授还对刑罚的概念、种类、适用原则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使我对刑罚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四、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犯罪形态是指犯罪完成的状态,包括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两种形态。

周光权教授在书中详细阐述了犯罪形态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周光权教授还对共同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处罚原则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使我对共同犯罪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五、结语通过阅读周光权教授的《刑法总论》,我对刑法总论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我将继续深入学习刑法总论的相关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为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做出自己的贡献。

[全]刑法-主观题-涉及的理论观点展示汇总

[全]刑法-主观题-涉及的理论观点展示汇总

刑法-主观题-涉及的理论观点展示汇总刑法总论01【违法性的根据】(1)结果无价值: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

(2)行为无价值:①一元论的行为无价值:行为的目的、故意、过失以及义务违反决定了行为的违法性,法益侵害及其危险对违法性没有实质意义。

②二元论的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是违法性的基础,同时考虑引起结果的手段、方法等02【妻子自杀,丈夫是否具有救助义务】(1)观点一:妻子自杀,是自陷风险的行为,丈夫不阻止或者不救助的,不构成不作为的杀害。

(周光权教授的观点)(2)观点二:妻子的自我答责只是意味着妻子对自己的自杀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了丈夫的救助义务。

(张明楷教授的观点)03【结果加重犯与其他法定升格刑】(1)结果加重犯: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2)加重构成要件:即在特定地点或者针对特定对象或者以特定方式实施犯罪行为,刑法因此提高法定刑的情况(3)结合犯:即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为一个犯罪,进而提高为一个法定刑的情形(4)量刑规则:属于违法性加重的情形,即刑法分则条文单纯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以及数额等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04【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1)按照传统的“四要件”说:只要侵害者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就不属于不法侵害,对其就不允许正当防卫,只能进行紧急避险(2)按照不法与有责二分的犯罪论,只要侵害者的行为在客观上可能侵害法益(结果无价值的观点)或者侵害者故意或者过失实施该侵害行为,其行为都属于不法行为,对其允许进行正当防卫05【对于偶然防卫的处理】(1)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缺乏防卫意识,因而成立犯罪既遂(2)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说: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造成了正当的结果,缺乏结果无价值,但存在行为无价值,因而成立犯罪未遂(3)结果无价值的未遂说:正当防卫的成立虽然不要求防卫意识,但偶然防卫是由于偶然原因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因而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故成立犯罪未遂(4)结果无价值的二分说:紧急救助型的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自己防卫型的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5)结果无价值的无罪说:正当防卫的成立不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在客观上没有侵犯刑法值的保护的法益,故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张明楷教授的观点)06【犯意转化、另起犯意与行为对象的转化】(1)犯意转化:即由此罪转化为彼罪,不能数罪并罚(2)另起犯意:即在前一罪既遂、未遂或者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3)行为对象的转化: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意识的转换行为对象,如果行为对象体现相同法益,而且不属于专属法益,成立一罪;如果是同一法益,但是属于专属法益,成立数罪;如果是不同法益,数罪并罚07【对象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只成立故意犯罪一罪08【打击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1)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认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

张明楷《刑法学》四、五版知识点对比

张明楷《刑法学》四、五版知识点对比

张明楷《刑法学》四、五版知识点对比张明楷《刑法学》四、五版知识点变化对比整理:吴情树(简介: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正义网影响力博主、马家军成员(师从已故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编者按为了辅导我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习刑法,我建议他们看看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第五版与第四版的主要变化,可以两本对照看,了解张老师这几年(2011年至今)主要学术思想的变化,并探究其变化的主要理由。

在第五版中,可以看出,张老师一直在思考这些学术问题,也勇于反思和修正自己的学术观点,不断推进我国刑法学的转向,从传统的苏联刑法话语体系转向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话语体系。

可以说,这是刑法入门,提高刑法境界的一个有效途径。

而我自己也要先学习,才能给学生介绍,于是,有了本文的内容。

在介绍中,可能不全面,也可能误解了张老师的观点,在此,请各位读者和张老师谅解!(未完待续,敬请关注)一、绪论部分的主要变化1、增加了一个问题,即刑法解释学与刑法教义学之间的关系,对此,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教义学与刑法解释学是一回事,不要以为,将刑法解释学更名为刑法教义学之后,我们的刑法学就向前迈进一大步。

事实上,刑法解释学中反复使用的解释的目标、解释方法。

解释理由、解释技巧、解释态度等概念,也不可能由教义目标、教义方法、教义理由、教义技巧、教义态度等概念所取代。

2、在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部分张明楷教授在第五版中,删除了有关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部分的介绍,可能是因为,在张明楷看来,贝卡利亚不属于前期旧派,而属于前期旧派之前的启蒙思想家。

同时,也删除了边沁的思想介绍,估计是认为,边沁的思想更多贡献在于刑法哲学和刑罚哲学,对于犯罪论体系和刑法解释学没有直接的贡献。

在旧派思想介绍中,只保留了费尔巴哈的介绍,其贡献主要在于罪刑法定的经典表述和贯彻,并将犯罪构成的概念从程序法上推到了实体法中。

张明楷教授在第五版中,拓展介绍了前期旧派的基本观点:(1)世界观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2)对人性的假设,认为人都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3)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行为及其实害(客观主义);(4)责任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或者谴责(道义责任论);(5)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报应的正义性(报应刑论)。

张明楷第五版电子版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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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第五版电子版张明楷刑法学笔记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张明楷刑法学笔记”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绪论一、刑法学和刑事法学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学科。

最广义刑法学,即是刑事法学是研究有关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一切问题的学科。

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等内容。

广义的刑法学,是解释现行刑法(刑法解释学)、阐述刑法规范的哲学基础(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研究刑法历史(刑法史学)、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狭义的刑法学,是刑法解释学,又称为刑法教义学、教义刑法学。

本书的刑法学,是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统一体,但必要时仍然会涉及刑法史学与比较刑法学。

刑法学与犯罪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比较刑法学、刑法史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刑法解释论与刑法立法论刑法学的本体是解释论。

就是在妥当的法哲学原理、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联系社会生活、具体案例,对刑法规范做出解释。

立法论基本做法是批评相信成文刑法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

我国以往做法突出表现为,事先未能对刑法规范做出妥当的解释,就挑出刑法规定的缺陷,然后提出修改刑法的建议。

刑法学完善的路径:1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后2解释着根据正义理念与文字表述,并联系社会现实解释法律3许多情况下,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在罪刑法定原则下,解释者不得不对法律用语做出与其字面含义不同的解释。

4经过一段时间后,立法机关会采纳解释着的意见,修改法律的文字表述,使用更能实现正义理念的文字表述。

这种过程循环反复,从而促进成文法的完善。

刑法学的重心在解释论,而不是批判法条的立法论。

三、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刑法解释学以解决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

“没有诠释的分析师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各类学者:1德国神学家施莱尔马赫2德国哲学家狄尔泰3德国哲学家,存在主义哲学的创始人海德格尔4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5法国哲学家利科尔。

张明楷周光全观点比较《刑法学》4《刑法总论》2

张明楷周光全观点比较《刑法学》4《刑法总论》2

结果无价值论与(新)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刑法学》(第4版)与《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结果无价值论与(新)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张明楷老师《刑法学》(第4版)与周光权老师《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一、为什么要进行观点对照在阅读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第4版)和周光权老师的《刑法总论》(第2版)之后,感到两位老师的教材中就各种问题所提出的观点,尽管有些相同或者相似,但也有很多彼此迥然有别。

在刑法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位学者的学派立场等的差异,存在不同观点是在所难免的。

但是,在阅读或者思考的时候,也会感到比较混乱。

为了学习与思考的方便,同时为了体现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论的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将张老师的《刑法学》(第4版)与周老师的《刑法总论》(第2版)的部分观点进行对照。

不过,这些观点是否皆与学派立场有关,还需要具体考察。

在编排体例和先后顺序上,考虑到学习上的便利,一般按照教材的讨论顺序进行排列。

同时,考虑到周老师的书的篇幅较小,更为简洁,而张老师的书体系庞大,讨论的问题更多,属于鸿篇巨制,一时间难以把握。

因此,在正文中的观点是周老师的观点(讨论顺序也是按照周老师的书的章节编排序列),在注释中注明的是张老师的观点。

还有,需要留意的是,张老师的书是《刑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出版(以下简称“张书”)。

周老师的书是《刑法总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出版(以下简称“周书”)。

待将来阅读周老师的《刑法各论》(第2版)之后,再进一步进行补充。

二、《刑法学》(第4版)与《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一)刑法基础论第一,对频繁的刑事立法活动进行反思(第12页);[i]第二,对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进行反思,提出两者的并重(第16页);[ii]第三,要求刑法理论发展应当关注社会发展和司法实务,[iii]并结合市民刑法与敌人刑法的区分问题进行说明(第17页);本书还在多处就刑法理论问题从刑事诉讼司法实务方面进行思考,例如,就特殊防卫人的说服责任进行探讨(第156页);第四,对刑法客观主义与刑法主观主义进行探讨(第18页以下),提倡学派之争(第24页),主张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重视法益概念的基础功能(第24页);[iv]第五,提出并论证新行为无价值论(第24页以下);[v]第六,反对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司法解释(第37页);[vi]第七,反对主观解释,主张客观解释。

防卫过当判断的教义学标准

防卫过当判断的教义学标准

防卫过当判断的教义学标准【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极简刑事法研究防卫过当判断的教义学标准王菁菁(安徽大学法学院21级本科生)通过本学期的刑法学习实在是收获颇多,周光权老师的两本书《刑法总论》与《刑法学习定律》(一本讲体系知识,一本讲学习方法)为我打开了刑法世界的大门,引领我一步步接触和熟悉刑法。

这次学期末的刑法学习感悟我选择刑法总论中的一个小问题谈谈我自己的思考与感悟。

我们在学习违法判断时关键是从反面来看有没有违法阻却事由,作为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其一的正当防卫一直是我比较感兴趣的一个问题领域,尤其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微妙的界限。

主要是我自己在正式刑法学习之前就听闻过很多有关判决防卫过当的司法实践案例,印象最深刻的是罗翔老师曾经说过的一个著名案例:一位妇女干部,上世纪80年代,冬天的时候在半山腰骑着自行车碰到歹徒,歹徒想要强暴她,这位妇女发现打不过歹徒并且在山上呼救无人听见,便采取了“智取”的方式:她假装同意,便要求歹徒选一个平坦的地方,歹徒同意后二人来到一处平坦的冰面,妇女趁歹徒脱衣服时顺势一推把歹徒推进了粪坑,歹徒拼命往外爬,妇女跺了一其手一脚,歹徒掉进去;第二次往外爬又被跺一脚又掉进去了;第三次往外爬被跺一脚后彻底掉进去了。

我之所以关注到这些案例是因为这些案例都或多或少地引起了一定的社会舆论,被记者媒体写成新闻发布,也引发了众多网友的热议与讨论。

没有学法之前,我总会从朴素情理的角度站在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的当事人这边,总觉得他们的行为是事出有因,而且会代入自己在当时的情境之下也很可能会做出类似的“防卫”行为。

如果司法实践中以处罚“防卫人”的处理方式对待“防卫案件”,那么岂不是要求我们今后在遇到危险时以逃跑为主,而不是反击?这种需要人们在遇到危险时还要考虑尽量保护不法侵害者法益的期待与要求是否有些不符合实际呢?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两部刑法典都规定了正当防卫,就1979年《刑法》而言,当时的立法者认为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当公民正确行使这项权利时,不仅对社会无害处,而且对社会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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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无价值论与(新)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刑法学》(第4版)与《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
结果无价值论与(新)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
——张明楷老师《刑法学》(第4版)与周光权老师《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
一、为什么要进行观点对照
在阅读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第4版)和周光权老师的《刑法总论》(第2版)之后,感到两位老师的教材中就各种问题所提出的观点,尽管有些相同或者相似,但也有很多彼此迥然有别。

在刑法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位学者的学派立场等的差异,存在不同观点是在所难免的。

但是,在阅读或者思考的时候,也会感到比较混乱。

为了学习与思考的方便,同时为了体现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论的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将张老师的《刑法学》(第4版)与周老师的《刑法总论》(第2版)的部分观点进行对照。

不过,这些观点是否皆与学派立场有关,还需要具体考察。

在编排体例和先后顺序上,考虑到学习上的便利,一般按照教材的讨论顺序进行排列。

同时,考虑到周老师的书的篇幅较小,更为简洁,而张老师的书体系庞大,讨论的问题更多,属于鸿篇巨制,一时间难以把握。

因此,在正文中的观点是周老师的观点(讨论顺序也是按照周老师的书的章节编排序列),在注释中注明的是张老师的观点。

还有,需要留意的是,张老师的书是《刑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出版(以下简称“张书”)。

周老师的书是《刑法总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出版(以下简称“周书”)。

待将来阅读周老师的《刑法各论》(第2版)之后,再进一步进行补充。

二、《刑法学》(第4版)与《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
(一)刑法基础论
第一,对频繁的刑事立法活动进行反思(第12页);[i]
第二,对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进行反思,提出两者的并重(第16页);[ii]
第三,要求刑法理论发展应当关注社会发展和司法实务,[iii]并结合市民刑法与敌人刑法的区分问题进行说明(第17页);本书还在多处就刑法理论问题从刑事诉讼司法实务方面进行思考,例如,就特殊防卫人的说服责任进行探讨(第156页);
第四,对刑法客观主义与刑法主观主义进行探讨(第18页以下),提倡学派之争(第24页),主张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重视法益概念的基础功能(第24页);[iv]
第五,提出并论证新行为无价值论(第24页以下);[v]
第六,反对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司法解释(第37页);[vi]
第七,反对主观解释,主张客观解释。

[vii]
(二)犯罪论
1、犯罪论体系
第八,对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对三大犯罪论体系进行了比较,论证了“四要件说”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排除要件”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viii]
第九,认为实行行为是具有引起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行为(第84页);[ix]
第十,认为先行行为是否成为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关键在于其产生的结果是否超出了合理范围而增加了行为之外的危险(第89页);主张先行行为不仅包括违法行为,而且包括犯罪行为(第93页);[x]
第十一,主张作为广义的危害结果的危险仅限于具体危险,抽象危险是立法拟制的危险,不是作为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第95页);[xi]
第十二,关于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问题,主张客观归责理论(第105页);[xii] 第十三,主张故意和过失既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也是责任要素(第107页);[xiii]
第十四,分析违法故意与责任故意的差别(第108页及以下);[xiv]
第十五,主张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而又放任其发生的,是直接故意(第111页);[xv]
第十六,主张认识的结果和行为人最终放任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同一性,认识的可能性不能等同于认识(第112页);[xvi]
第十七,对放任进行了详尽、深入的探讨(第114—118页);[xvii]
第十八,重视结果避免义务,主张新过失论(第119页);[xviii]
第十九,对管理过失、监督过失进行了探讨(第122—123页);[xix]
第二十,主张信赖原则具有缩小过失责任的功能(第124页);[xx]
第二十一,主张,危险的分配,应当适应社会的现实要求来判定(第125页);[xxi] 第二十二,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三项标准(第127—129页);
第二十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坚持法定符合说,反对具体符合说;关于法律认识错误,坚持法定符合说,反对抽象符合说(第129—133页);[xxii]
第二十四,主张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第134页);[xxiii] 第二十五,主张违法性就是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第136页),[xxiv]对结果无价值论的违法性判断问题进行批判(第136—138页),提出新行为无价值论(第138—139页),并结合偶然防卫进行了说明(第139页);
第二十六,结合新行为无价值论,对客观的违法性论进行了解释(第139—140页);
2、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
第二十七,主张限制正当防卫的适用,寄希望于公权力担当起对个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责任(第141页);主张正当防卫只适宜于保护个人法益(第142—143页);[xxv]
第二十八,主张作为正当防卫前提的不法侵害与行为人的责任无关(第143页);[xxvi]
第二十九,对假想防卫[xxvii]、事前安装防卫装置[xxviii]等进行了探讨(第144—145页);
第三十,坚持防卫意思必要说,主张偶然防卫人成立未遂犯(第147页);[xx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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