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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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张明楷教授的《外国刑法纲要》是一本非常重要的刑法著作,涵盖了外国刑法学的基础知识和最新发展。

在这本书中,张明楷教授强调了刑法的正义性和公平性,并提出了刑法应服务于社会正义的观点。

本文将结合书本内容,对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进行探讨。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张明楷教授的《外国刑法纲要》是一本非常重要的刑法著作,涵盖了外国刑法学的基础知识和最新发展。

在这本书中,张明楷教授强调了刑法的正义性和公平性,并提出了刑法应服务于社会正义的观点。

本文将结合书本内容,对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进行探讨。

一、刑法的正义性张明楷教授在本书中指出,刑法的正义性是刑法存在的基础。

刑法的正义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刑法应该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其次,刑法应该保证惩罚的公正性,以避免不公和偏见的出现。

对于刑法的正义性,张明楷教授提出了“机能法治主义”的观点。

机能法治主义认为,刑法的作用不仅仅是惩罚犯罪,还应该考虑到社会的需要和人权的保护。

刑法应该以实现社会正义为目标,并根据社会需要进行调整。

二、刑法的公平性刑法的公平性是刑法的重要特点之一。

张明楷教授指出,刑法的公平性指的是刑法对于所有犯罪行为都给予同样的惩罚,不论犯罪者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

刑法的公平性可以避免社会不公和偏见的出现,保障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三、刑法的发展趋势张明楷教授在本书中提到,刑法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刑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刑法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展,刑法已经广泛应用于国际事务、国际合作等领域。

2.刑法的机能不断调整。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的机能也在不断调整,从单纯的惩罚犯罪向保护社会、保障人权等方面扩展。

3.刑法的立法模式不断革新。

近年来,许多国家的刑法立法模式发生了改变,开始采用国际刑法、普遍刑法等立法模式。

四、结论综上所述,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为我们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刑法理论知识和最新发展。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df 张明楷刑法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df 张明楷刑法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df张明楷刑法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张明楷刑法”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张明楷《刑法学》笔记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前田雅英)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

刑法总论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国外曾有学者高唱刑法是规定第二次规法的法律。

这种观点强调刑法的补充性,但是刑法本身有着自己独特的机能,并不能单纯的将刑法定义为第二次规范,或者对法益第二次保护的法律。

二、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刑法的分类(一)刑法的形式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二)刑法的性质分类1.权威刑法与自由刑法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机能与目的一、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又不是平行并列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故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

二、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包括显在的与潜在的机能。

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三、刑法的目的第一层次为整体目的,整体目的为保护法益;第二层次为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由分则的有关章名和有关规定体现;第三层次为各个条文的目的。

应当注意,除条文有特别规定或者因为立法缺陷导致具体犯罪存在归类错误的以外,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一、刑法的制定略二、刑法的修改略三、刑法的根据略第四节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一、刑法规范略二、刑法体系略三、刑法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说明了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活动,而不是消极地、被动地去发现立法者的原意。

因此,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

许多人认为,在立法初期,立法原意肯定是明确的。

其实,在立法初期,充其量只是立法动机明确,以及起草者的本意明确,而不是“立法原意明确”。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整理最新第五版之欧阳体创编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整理最新第五版之欧阳体创编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前田雅英)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张明楷刑法笔记

张明楷刑法笔记

第六章客观(违法)构成要件1、法定性、其内容是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的客观要素、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客观要素,具体犯罪的故意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均依赖于客观构成要件,故意就是对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认识与容忍,即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就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

2、违法行为类型化——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性3、形式的违法性——违反刑法实质的违法性——规范违反说: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对国家整体法秩序的否定4、客观的违法性:法律乃客观的评价规范,无责任能力人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主观的违法性:法律乃对行为人的命令性规范,无责任能力人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5、行为无价值:行为本身包括客观行为与内心意思是恶的,结果无价值:结果是恶的,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与危险6、关于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行为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不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价值中立性,从而与违法性没有关系违法类型说:构成要件是从众多的行为中,将值得作为犯罪给予处罚的类型性的法益侵害与威胁,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

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

因此,只要是作为违法性基础的事实,主观要素、规范要素也好,都包含在构成要件之内。

7、本书立场:构成要件分为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认为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是部分孤立判断与整体判断、暂时判断与最终判断的关系。

客观构成要件不是纯粹法律形式、不是价值中立的,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正当防卫等行为不是所谓的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但实质上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而是孤立、暂时地判断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但整体地、最终地判断不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因而不具有违法性。

董彬说,违法性阻却事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否定性评价,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则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8、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也是一种类型判断。

9、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不包括加减的身份。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笔记(精排)[1]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笔记(精排)[1]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 (2)第一章刑法概说 (2)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 (2)第三章刑罚的使用范围 (3)第二编犯罪论 (4)第四章犯罪概说 (4)第五章犯罪构成 (5)第六章客观(违法)构成要件 (5)第七章主观(责任)构成要件 (9)第八章犯罪的特殊形态 (13)第九章共同犯罪 (14)第十章罪数 (17)第三编法律后果论 (18)第十一章犯罪的法律后果概说 (18)第十二章刑罚的观念 (19)第十三章刑罚的体系 (19)第十四章刑罚的裁量 (20)第十五章刑罚的执行 (21)第十六章非刑罚的法律后果 (22)第十七章法律后果的消灭 (22)第四编罪刑各论 (23)第十八章罪刑各论概说 (23)第十九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23)第二十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23)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6)第二十二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2)第二十三章侵犯财产罪 (40)第二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45)第二十五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54)第二十六章贪污贿赂罪 (55)第二十七章渎职罪 (57)第二十八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59)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读后感读书笔记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读后感读书笔记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一、作者简介及内容概要张明楷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后来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学习,其观点受日本学派影响较大。

张明楷在三阶层的理论上,于其《刑法学》中详细地阐释其提出的二阶层体系,即违法性构成要件和责任性构成要件。

《刑法格言的展开》是将格言按顺序一一引入,探讨其根源以及发展历程,将格言与刑法理论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刑法学的启蒙之作。

张明楷教授在讲述每一个刑法格言义理的同时,对其例外情况加以列举,对涉及的刑法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对一些疑难问题给予明确的阐释和表达。

二、主要内容(一)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本节作为开篇的代序,提出不论法律是否完善,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这点出了法律的特殊地位。

人们在社会中共同生活,行为、价值观固然会有不同之处,这就需要有准绳去规范社会行为,这便是“有社会就有法”。

之所以选择法律,是因为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是一种伴随着处罚的强制力,不偏不倚。

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行”,造法易,执法难,法律必须要适用于社会,在执行中才有价值。

要明确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文字,只有立法者与解释者共同努力,对法律作出与时代相切合的解释,同时代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法律也因此能够良好地适用于社会,对人们产生真正的约束力,规范其行为,以此维护社会秩序。

(二)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本节格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达。

罪刑法定原则是以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一般预防及责任主义为思想基础的,通过其来限制司法者和立法者。

在罪刑法定原则不断发展中,针对实际提出了相关的注意事项,包括排斥习惯法、法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等。

罪刑法定最关键的是成文法主义,这是介于现实一些文化较落后地区习惯法的强大存在。

成文法主义不仅排斥习惯法,还排斥判例法。

罪刑法定另一重要内容是禁止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就是类推解释。

(三)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本节格言是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刑法各论讲义

刑法各论讲义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问题:持有与运输的关系||私藏与储存的关系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注意:两种情形,但要件不同 将枪支质押于他人的,属什么行为? 将枪支赠与他人的,如何处理?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罪过形式:形形色色的学说及其缺陷 或许荒谬的私见:客观的超过要素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 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问题:
二—五:问题:
(一)交通设施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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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走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性质?
(二)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的确定
正在使用与行为性质必须结合起来判断
(三)易燃易爆设备的范围:输油管道
(四)如何理解124条第2款?
过失损坏但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的,也成 立犯罪吗?
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简单罪状 (2)叙明罪状
(3)引证罪状
(4)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二)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1.基本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2.加重.减轻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与功能 (二)罪名的分类 (三)罪名的确定
1.罪名数量的确定:171条规定了几个罪?
2.罪名名称的确定:如何称呼360条的犯罪?
三、法定刑 (一)概念
(二)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优点与缺陷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优点与缺陷
4.浮动法定刑(仅限于罚金刑):优点
问题:174条第1款前段的法定刑,是“可以” 还是“应当”并处或者单处…...? (三)法定刑与宣告刑、处断刑、执行刑
何种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应否考虑所资助的犯罪性质、法定刑? 三、叛逃罪中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如何认定?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绪论一、刑法学和刑事法学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学科。

最广义刑法学,即是刑事法学是研究有关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一切问题的学科。

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等内容。

广义的刑法学,是解释现行刑法(刑法解释学)、阐述刑法规范的哲学基础(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研究刑法历史(刑法史学)、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狭义的刑法学,是刑法解释学,又称为刑法教义学、教义刑法学。

本书的刑法学,是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统一体,但必要时仍然会涉及刑法史学与比较刑法学。

刑法学与犯罪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比较刑法学、刑法史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刑法解释论与刑法立法论刑法学的本体是解释论。

就是在妥当的法哲学原理、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联系社会生活、具体案例,对刑法规范做出解释。

立法论基本做法是批评相信成文刑法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

我国以往做法突出表现为,事先未能对刑法规范做出妥当的解释,就挑出刑法规定的缺陷,然后提出修改刑法的建议。

刑法学完善的路径:1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后2解释着根据正义理念与文字表述,并联系社会现实解释法律3许多情况下,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在罪刑法定原则下,解释者不得不对法律用语做出与其字面含义不同的解释。

4经过一段时间后,立法机关会采纳解释着的意见,修改法律的文字表述,使用更能实现正义理念的文字表述。

这种过程循环反复,从而促进成文法的完善。

刑法学的重心在解释论,而不是批判法条的立法论。

三、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刑法解释学以解决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

“没有诠释的分析师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各类学者:1德国神学家施莱尔马赫2德国哲学家狄尔泰3德国哲学家,存在主义哲学的创始人海德格尔4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5法国哲学家利科尔。

四、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新派学者菲利将自己的观点称为新派,将其之前的观点称为旧派。

刑法各论讲义

刑法各论讲义

三、故意伤害罪
(一)法益:
身体的不可侵犯性? 生理机能的健全与心理状态的健康? 人的生理机能与身体的完整性的关系? (二)对象:胎儿伤害如何处理? (三)伤害行为:与法益的关联:导致身体外貌变 化的是否伤害?想想杨丽萍的指甲 (四)结果: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
(五)主体
(六)故意内容:
以暴行故意致人伤害的如何处理? (七)排除犯罪的事由 治疗行为阻却犯罪的条件 基于被害人承诺的伤害: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 (八)既遂、未遂与不能犯 故意杀人的不能犯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
3 .甲乙拘禁了A,让A给妻子B打电话以钱赎 人,但A没有说明自己被绑架,只是声称要钱。 甲乙是否构成绑架罪?
4.甲乙绑架A后,向A的亲属勒索财物未得逞, 便杀害了A。事后,甲乙将真相告诉丙,丙唆使 甲乙继续勒索。甲乙继续勒索了100万。
(六)处罚
1.法定刑重的原因
2.绑架杀人是结合犯还是结果加重犯? 绑架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有哪些可供选 择的方案?
2.司法机关故意超期羁押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3.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实行数罪并罚?
(六)处罚
区分:致人重伤、死亡与使用暴力致人重伤、 死亡 问题: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轻伤的,是并 罚还是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二、绑架罪
二者兼有?
(一)法益:被绑架者的人身自由?保护、监护权? (二)行为:
(五)强奸罪的认定
(六)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二/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一)问题所在:
(二)猥亵行为:质的规定性;猥亵与侮辱的同一 性;相对性;变易性 (三)犯罪主体:妇女;丈夫
(四)内心倾向:不要求内心倾向的合理性;要求 内心倾向的不合理性 (五)结果加重: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笔记绪论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最广义的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一切学科,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内容等(即刑事法学)。

广义的刑法学是指解释现行刑法(刑法解释学)、研究刑法历史(刑法史学)、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狭义的刑法学,仅指刑法解释学。

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是指刑事法学。

一、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关系刑法解释学以解释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二者的关系是:离开哲学的解释学没有哲学基础,容易出现就事论事的解释,难以使刑法学深入发展,离开刑法解释学的刑法哲学,由于未涉及刑法的具体规定容易出现空泛的议论,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诚所谓“没有诠释的议论是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

”三、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一)旧派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前期旧派是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封建刑法的特点有:1、干涉性2、恣意性3、身份性4、残酷性上述四特点的成因在于国家权力的集中性、庞大性与绝对性。

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1、贝卡利亚:国家权力是市民在最小限度内提供的自由组成,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刑罚权,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他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

——排除恣意性,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排除干涉性,以死刑证明法律的严峻并无益处——排除严酷性。

2、费尔巴哈:限制国家刑罚权。

1)、罪刑法定原则2)、科刑以行为为标准而非行为人标准费尔巴哈最大的功绩在于将罪刑法定主义、法律与伦理严格区别的思想纳入刑法理论体系之中。

3、边沁:国家权力具有无限性和不可分割性,但国家权力必须受其存在目的——保证臣民的福利的限制。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前田雅英)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张明楷刑法笔记

张明楷刑法笔记

张明楷刑法笔记绪论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二、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三、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封建刑法的特点:干涉性、恣意性、身份性、残酷性新派产生的两个原因:社会的变化与犯罪学的发达(二)旧派与新派的基本对立:1.人为什么犯罪:自由意志论与决定论2.国家观: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3.犯罪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4.构成要件的解释:严格与缓和5.违法性:无6.责任论: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7.刑罚论: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三)当代刑法理论的对立: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形式的解释与实质的解释(四)中国刑法学的现状:相对意志自由社会本位为主、逐渐转向个人本位?主观主义色彩主观违法论、行为无价值社会责任论?道义责任论?目的刑论:并和主义?四、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刑法典体系与刑法学体系基本方法具体方法:注释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社会学研究法、案例研究法正义理念刑法规范生活事实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一)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犯罪法、刑(罚)法、罪刑法?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二)刑法的地位刑法是独立的法律还是从属性的法律?(三)刑法的指导思想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Radbruch)正义:要求的是平等对待;合目的性:保护法益安定性:实定性、普遍性、明确性、稳定性。

正义内部的冲突合目的性与安定性的冲突二、刑法的渊源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国内外立法渊源的现状一部刑法典可以规定全部犯罪吗/三、刑法的分类:(一)形式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区分意义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形式的区分与实质的区分)(二)实质分类1.自由刑法与权威刑法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三)其他名称少年刑法经济刑法消防消防税租刑法军事刑法区域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任务与目的一、刑法的性质(一)特定性(二)严厉性(三)广泛性(四)不完整性(五)补充性(六)保障性刑法是部门法吗?二、刑法的机能(一)任务(二)机能行为规制机能——宣示刑罚?法益保护机能——适用刑罚自由保障机能——限制刑罚第三节刑罚的目的保护法益狭义的法益保护与广义的法益保护第四节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一、刑法的制定二、刑法的修改三、刑法的根据第五节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一、刑法规范(一)规范的含义(二)刑法规范的不同侧面裁判规范——法官行为规范——一般人法益保护规范——立法者二、刑法体系三、刑法解释(一)解释的必要你怎样解释凶器、住宅、淫秽等概念/(二)解释的目标当你难以解释凶器概念时,你觉得应当追问立法者(或起草人)当初的想法吗?(三)解释的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四)解释的方法1.文理解释法条的阅读方法:语法、体系、目的、事实2.论理解释: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印鉴、情报当然解释与反对解释:二次、二年补充解释:以下体系解释与相对解释:暴力、贩卖历史解释与比较解释:遗弃、代为保管目的解释、同时代解释、合宪性解释解释结论不是无限的,但解释方法是无穷的。

刑法学张明楷笔记

刑法学张明楷笔记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定罪上一律平等量刑上一律平等行刑上一律平等(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二、犯罪的直接客体(一)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1)简单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只有一个直接客体(2)复杂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接客体。

2.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

(1)主要客体,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着重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

(2)次要客体,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未予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联系:犯罪客体通常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的。

区别:1.犯罪对象是凭借人的感觉器官可以感知其存在的事物;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2.犯罪对象虽然也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要件,亦即有少数犯罪没有犯罪对象;而犯罪客体则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3.在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时,有的犯罪对象会受到损害;而犯罪客体即使在犯罪对象并不受到损害的犯罪中也受到侵害。

4.犯罪对象不能反映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才反映犯罪的性质。

(四)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1.概念: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2.特征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的根据或者来源有:A.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 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

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刑法学张明楷读书笔记拜读了一段时间张明楷老师编写的刑法学,这本书给我的印象是逻辑缜密、观点新颖、理论深厚。

单单从字数上看,这本书比其他版本的刑法学字数大概能多一半,但是所涉及内容至少要多一倍,理论厚度更是不止一倍。

这本书作为一本法学本科教材显然是绰绰有余的,对于研究生的学习研究也是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本书彻底抛弃了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也没有照搬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理论,而是创新性的提出“二阶层”理论,并在“二阶层”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撰写了这本书。

在这里我想简单说一下犯罪构成理论的作用,“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的基石,是有关“方法论”的理论,他好比是一栋大楼的地基,地基修成什么样,直接影响整栋大楼的建筑风貌。

有一定法学基础的人看过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会有这么一种感觉,感觉“二阶层”理论所涉及的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在“四要件”中都能找出,“二阶层”无非是把这些要素从新排列组合,似乎没有太大的区别。

在我看来“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最大的区别在于逻辑思维方式的不同,“阶层”理论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逻辑思维方式,并认为客观和主观之间是有层级的,认为没有客观就不存在主观,或者认为没有客观分析主观没有价值。

而“四要件”理论并没有区分构成犯罪各个要件之间的层级关系,各个要件并列的存在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当中,这种情况会造成我们在分析犯罪构成是好像先分析哪个构成要件都可以,但是有些情况下,逻辑顺序的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这里我举德国著名刑法学家罗克辛在他著作当中曾经举过的一个有名的教学例子:有甲、乙兄弟俩,甲、乙的父亲是一个富商,有一大笔遗产可供继承。

如果甲、乙共同来继承,那么两个人只能一人得一半。

在这种情况下,哥哥甲便产生了独吞遗产的意图,想如果弟弟死掉,他就成了唯一的遗产继承人,就可以继承一大笔遗产,于是他就希望弟弟死。

那么怎么能够让弟弟死呢?当然他可以直接把他给杀死,但这样容易暴露,他想采用一种比较隐蔽的方法使弟弟死去又不被发现,以便他能够如愿以偿地继承遗产。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整理最新第五版之欧阳家百创编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整理最新第五版之欧阳家百创编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欧阳家百(2021.03.07)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前田雅英)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刑法总论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国外曾有学者高唱刑法是规定第二次规法的法律。

这种观点强调刑法的补充性,但是刑法本身有着自己独特的机能,并不能单纯的将刑法定义为第二次规范,或者对法益第二次保护的法律。

二、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刑法的分类(一)刑法的形式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二)刑法的性质分类1.权威刑法与自由刑法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机能与目的一、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又不是平行并列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故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

二、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包括显在的与潜在的机能。

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三、刑法的目的第一层次为整体目的,整体目的为保护法益;第二层次为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由分则的有关章名和有关规定体现;第三层次为各个条文的目的。

应当注意,除条文有特别规定或者因为立法缺陷导致具体犯罪存在归类错误的以外,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一、刑法的制定略二、刑法的修改略三、刑法的根据略第四节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一、刑法规范略二、刑法体系略三、刑法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说明了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活动,而不是消极地、被动地去发现立法者的原意。

因此,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

许多人认为,在立法初期,立法原意肯定是明确的。

其实,在立法初期,充其量只是立法动机明确,以及起草者的本意明确,而不是“立法原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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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读书笔记张明楷刑法学讲义》是一本介绍刑法学的讲义,由张明楷撰写。

本书主要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介绍刑法学的基本概念、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法责任、刑罚种类、刑法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刑法学的发展历程。

在基本概念部分,张明楷主要介绍了刑法学的定义、作用、基本原则、刑法的意义以及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在犯罪行为构成要件部分,他详细讲解了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以及犯罪的各种形式和特殊情况。

在刑法责任部分,他讲述了犯罪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刑事责任的种类和刑罚的目的。

在刑罚种类部分,他详细介绍了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各种刑罚,并讨论了各种刑罚的适用原则。

在刑法诉讼部分,张明楷阐述了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和原则,以及证据的认定和刑事判决的执行。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他介绍了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包括民事赔偿和民事调解。

最后,在刑法学发展历程部分,他回顾了刑法学的发展历程,探讨了现代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总体而言,本书是一本系统、全面、深入的刑法学讲义,对刑法学的基本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刑事诉讼等方面都有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适合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对刑法学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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