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转让收入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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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收入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除了开展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外,一般还会零星发生诸如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业务,那么对于这些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该如何确认才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呢?请看如下解析。
政策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
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