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诉中国新闻社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名誉权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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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奕诉中国新闻社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

及名誉权案-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的客体是一种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的内容、观点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根据这一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其他损害性的变动。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纯洁性。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名誉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有相似的内容,即都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但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名誉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作者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的权利。行为人对他人作品的内容、观点进行歪曲和篡改,或者对作品的使用有损作者的荣誉或名声,即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名誉权必须是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民事主体的名誉,客观上造成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二者的侵权构成要件是不同的。本案一、二审法院注意到了二者的区别,在分析中国新闻社行为性质的基础上,分别认定了其侵犯林奕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名誉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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