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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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
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9]24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1.04
【实施日期】2009.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2009〕24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以下简称“车物定损”)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220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车物定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价格鉴定(以下简称“车物定损”)工作,规范“车物定损”工作行为,充分发挥价格部门在协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2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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