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开发中需注意的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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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中需注意的问题浅析目前,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实施,一些中小房地产公司遇到了许多困难,在无法独立获得开发项目的情况下,不得不寄希望于与别人合作开发项目,但是,由于房地产项目是个资金密集、开发建设周期长的复杂化的系统工程,在其开始建设到销售完毕这段时间内,需要承担大量的可预测和不可预测的未知风险,因此,投资房地产项目,则必须要对该行业的运作全过程有完整的了解,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那么,在合作开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项目合法性考察:

这是介入房地产项目中首要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成立与开发要受到法律保护,必须满足:一有通过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双方至少一方具有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三有该项目已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批准。具备了以上条件,则可以说明该房地产项目的主体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当然,实际上,光看以上几个方面是远远不够的,比如说,经常会有房地产开发商将原来审批的项目用途、项目的规划设计参数等私自更改,如果私自更改不能获得政府的认可,则房地产项目就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也就意味着无法将房屋对外销售和办理产权证。就算可以获得政府的最终认可,那也需要承担一笔不菲的罚款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参数,并非都是无法更改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的可以修改,有的属于国家房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一旦审批后就不能更改和调整。当然,还有许多其它方面的合法性也需要审查。

二、房地产项目开发主体问题考察:

(一)审查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真正法人主体与审批文件中的法人主体是否相吻合。曾有过这样的案例:某开发商为圈资,利用集团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但房地产项目的实际建造的房地产公司是由该开发商联合几个股东另外投资成立,集团公司只占10%的股份。后双方发生纠纷,投资人遭受了重大损失。

(二)审查投资的房地产项目与实际建造的项目是否吻合。有的开发商很狡猾,利用手中多个楼盘建设,耍移化接木之手段来套取投资额。比如说,用地段

位置好的甲项目吸取投资人眼球,然后在签订合同时却用地段差的乙项目来代替。而甲与乙两项目的名称往往非常相似,不仔细审查是无法察觉到的。

(三)是审查房地产开发商与建筑商或监理单位的关系。有的房地产开发商往往与建筑商或监理单位关系密切或者说背后的投资者为同一人。显然,存在这样的关系,则该项目的投资额就无法事先准确预算或者说用合同就能约束的。

三、合作形式的选择:

A、联合开发:

指由两个投资主体共同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项目立在双方名下,由双方共担风险的开发模式。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又可分为以下两种开发模式:

(一)双方联合报建、共同出资。双方以共同名义通过公开出让方式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双方共同名义取得土地使用证,即该权利为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共同取得发改委的立项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用地条件。双方的合作基础是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决策(或按出资比例),此种合作的关键在于双方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比如双方应制定日常的人员配置任用制度、财务制度、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该种开发模式是人合形式,双方合作的当事人在合作中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否则双方的合作很难进行。从合作的最终分配方式来看可以有两种方式:

1、利润分成方式。

双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合作起来比较复杂,双方在合作中容易产生矛盾,这就需要有很好的制度加以约束双方的行为,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这种合作方式在最后的决算和利润分配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极大,而且在我们接触到的案件中这种纠纷产生的比例很高,因此,采用这种模式的合作,应当特别谨慎。

2、实物分配。

双方在楼盘竣工后,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已经建成的商品房,该种分配方式简单易行,采用此种模式,是我们在该种合作模式中比较鼓励的一种,容易取得较好的结果,避免了因结算中产生矛盾,导致分配不能或无法达成最终的双方满意分配结果。但如规划变更,如事前无明确约定,也容易产生纠纷。

(二)一方出地,一方出资的联合开发。

该种合作模式主要适用于一方为在计划经济年代拥有大量土地的国有企业,另一方是拥有资金和开发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拥有土地的一方以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作为出资,不在投入任何资金,而资金的投入和前期手续的办理,以及整个项目的管理和施工建设全部由开发公司负责。按照分配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种:

1、实物分配。一方出资,一方出地的模式中,双方采取实物分配的较多,以土地出资的一方通常不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决策,仅以土地出资为限,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待项目竣工后,按照双方的约定的方式分配楼盘。该种合作模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双方来说风险相对较小,容易取得预期的合作效果。该种合作模式适合于规模较大的房地产公司,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合作模式。

2、利润分成。

同上利润分成模式,该种合作方式上文已经做过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3、出资一方享有租赁权(名为联合开发实为租赁)。

此种合作模式适合于规模较小,但有一定的的资金优势的开发公司,通常情况下没有自己的在建项目,也没有突出的业绩,在合作中处于相对的劣势地位。主要由开发公司一方进行项目的全程投资,以土地出资的一方通常也不作其他的投入,该项目的所有前期手续均是土地出资一方的当事人,投资的风险完全在开发公司一方,待项目竣工后,对方将整个楼盘或部分楼盘租赁该开发公司,由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租赁使用权,当然,开发公司一方也不需要在现实的支付货币租金。此种模式对开发公司一方风险较大,类似于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别人的项目中,开发公司一方须提前做好担保预案,由对方向其提供担保,最大程度的减少风险。

B、组建项目公司

由合作双方作为公司股东,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来完成某个项目的开发。在合作开发协议中对开发模式、合作开发各方的投资回报的方式及风险的承担、资金监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尽量避免纠纷的产生。实践中这也是一种不错的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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