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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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2]9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19
【实施日期】2002.09.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7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2]9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制定的《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
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2002年8月8日)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城镇污水集中治理的步伐,加强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规划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备供水单位)。
二、城镇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是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建设部门协助同级价格部门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管理工作。具体征收标准按《贵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权限审批。
三、县级以上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投入、运行成本的核算,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污水处理企业处理后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督管理。
五、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