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民法典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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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民法典条文

律师解读民法典条文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经过一代代民法学者接力奔跑,我们告别了“散装”的民法时代,迎来了崭新的民法典时代。可以说每位中国公民“从摇篮到死亡”均得受这部法典的保护。

为来不及说捐献遗体的人,给了一个可捐献的机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张博律师表示《民法典》表决通过后位阶将更高,适用范围也更广泛。

《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之后依次为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

其中人格权编第1006条规定,自然人在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去世后捐献遗体的,在自然人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对于这一规定,张博律师解释说遗体是特殊物体,原则上自然人去世后就发生继承关系,但遗体并不属于遗产。只有在所有合法继承人一致的同意后才可以捐献器官,缺少一个都不能捐献。

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后,对患者来说或更有利《民法典》最新修改: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曾有代表提出,根据国家关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的内容,建议删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这一意见,删除这一款中的“医疗费用”。但删除后,患者后续有了医疗纠纷维权是否会受到影响呢?张博律师表示“这一条删得好”,他补充道:病例主要记录专业性的治疗类行为资料,包括检验报告、治疗方案、使用药物等。不属于病历资料反而对患者更便利。如果患者有了医疗纠纷,法院判定赔偿标准是需要以医疗费用为依据的,存在异地就医行为的患者就很麻烦,要来回折腾,去医院调取病历等。

目前《民法典》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的第122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病历资料。其中已经不包含“医疗费用”。

对基因研究进行约束,或是回应两年前人体基因编辑事件《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9条,“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人体伦理道德等”,网友评论此条或是回应了2020年11月贺建奎编辑人体基因事件。

“这一条是很有必要的,与刑法的非法行医罪进行呼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张博律师评价道。

在之前就有类似的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但是一般用在动物身上。未经法律法规允许和相关风险评估的基因编辑可能会有造成社会伦理道德的问题。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8条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要依法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告知受试者或监护人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且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其中新增加一条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这一信息透露出了哪些信号呢?张博律师表示,这些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既保障了试验机构遵循法规也维护了受试者的正当权益,很大限度的保留受试者的知情权。也避免了个别受试者因利益的驱使而去选择可能对身体健康产生风险的试验项目。

个人信息纳入医院保密范围,让患者就医更安全《民法典》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的第1226条指出将“患者的个人信息纳入医疗机构保密范围,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病例资料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张博律师认为,这对患者而言意义非凡,有些人,比如公众人物,所患疾病涉及个人隐私,不想让公众知道自己的就医信息,若公布出去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不良影响,就会对信息的保密性有很大的要求。即使是普通人,泄露了患者医疗信息也会有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比如用人单位的非法拒绝录用、人际交往关系中的歧视等。

《民法典》新增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规定,保护弱势群体《民法典》规

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条规定保护了两类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等。”张博律师解释,精神病患者虽然有的已经成年,但无法独立生活,《民法典》明确了具体哪些部门要付出责任,明确了部门就明确了特殊时期这些弱势群体由谁来提供保障,保障不力能迅速追责到位,也倒逼相关部门更好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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