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港港口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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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港港口经营许可

绍兴港港口经营许可

绍兴港港口经营许可
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日期
绍兴市港航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一、请用钢笔或水笔填写本申请书,字迹清晰端正。

二、本申请书由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填写,报送相关港口管理部门。

三、“申请经营港口业务的种类”系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港口拖轮经营,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和维修业务经营。

四、“附件名称”系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除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以外的其他文件、资料名称。

五、装卸机械的种类分为起重机械、搬运机械、输送机械、专用机械四类。

六、设备编号系指安全检验合格证书的设备编号。

七、“申请日期”系指申请人将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提交相关港口管理部门的日期。

八、本申请书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码头(泊位)、设施基本情况表
谨此确认,以上表格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

公司法定代表签字:
年月日。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一、港口经营许可1、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必须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的竣工验收证、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等。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港口经营人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原许可机关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二、港口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1、港口经营人有权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4、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5、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6、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三、港口设施和设备管理1、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设施设备的设计规范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和维护港口设施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对港口的码头、栈桥、护岸、防波堤、港池、进港航道、锚地等基础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合格的港口装卸、搬运、堆存、运输等机械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港口经营管理制度范本

港口经营管理制度范本

港口经营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保障港口安全,提高港口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港口经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安全第一、服务优质、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港口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港口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三、港口经营行为规范第九条港口经营者和作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港口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

第十条港口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港口设施,保证港口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港口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港口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合理调度港口资源,保证港口畅通。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四、港口经营许可的变更和注销第十四条港口经营许可证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港口经营者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者终止港口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五、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港口经营者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2024年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3篇)

2024年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3篇)

2024年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介绍港口经营许可证是港口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重要证照,对于保障港口经营的合法、规范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港务局发布的最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港口经营许可证管理,规范港口经营行为,促进港口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本次制定了2024年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1. 实现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及时、规范、便捷换发,确保证照换发工作按时完成;2. 推动港口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升港口管理水平;3. 加强对港口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提高港口运营安全性和效率;4. 促进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三、工作内容1. 准备工作(1)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明确分工职责;(2)制定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计划,并明确具体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3)组织开展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换发流程和操作规范;(4)制定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便捷的申请和审批渠道。

2. 申请材料准备(1)发布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通知,要求港口企业准备相关申请材料;(2)提供清单和模板,明确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所需材料和格式要求,以确保材料的准确、完整;(3)提供网上申请渠道,方便港口企业在线申请,缩短申请时间。

3. 申请审核(1)组织专家对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审核及时和准确;(2)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把关,确保符合相关要求和法规;(3)及时与港口企业沟通并反馈审核结果,指导企业进行补充和改正;(4)对符合条件的港口企业进行初次换发,并将换发结果记录到港口经营许可证信息化管理系统。

4. 告知通知(1)对初次换发的港口企业进行正式告知和通知,要求其前来领取新的港口经营许可证;(2)提供线上和线下两种领证方式,确保企业能够方便快捷地领取新的港口经营许可证;(3)对未及时领取新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催促和提醒,确保证照更新换代工作的顺利进行。

港口经营行政许可制度

港口经营行政许可制度

港口经营行政许可制度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港口经营行政许可制度的规定。

包括港口经营许可、许可的原则和港口经营的范围。

一、港口经营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它要求经营者必须向政府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任何港口经营业务。

国家设立港口经营行政许可制度,是基于港口的特殊属性决定的。

港口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的基础设施,从某种意义上讲,具有较强的区域垄断性和社会公益性。

它除了具有旅客运输、货物装卸等服务功能外,还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功能。

企业和公众对港口服务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往往不可选择。

港口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政府必须对港口经营者设立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选择那些经济条件好、服务信用高的经营者从事港口经营,切实维护企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本条共有三款,包括三方面内容:1、港口经营的许可。

具体规定是: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1)凡是拟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这里规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就是指港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港口的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港口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11月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港口管理应以港口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管理港口事务。

同时,根据本法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管理港口的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根据这些规定,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外,原则上都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1.13•【文号】交水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2009年11月,我部修订颁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根据《规定》要求,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部已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附件3)。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主要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新版证书按期启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

二、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一)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新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核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凡收到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申请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须填报《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2),连同申请材料复印件经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向我部备案后,方可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许可权限,对照《港口经营业务分类》(附件1),对港口经营人申请的业务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港口经营许可证》中以打印方式列明。

(三)港口经营人应持《港口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一、申办主体:公司法人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第22条(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4月15日交通部令第4号,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修订)第7条、第9条、第17条、第18条(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第17条、第19条、第20条三、申报条件:一、从事港口经营:(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1)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2)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其中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包括相应污染应急处理)可委托专业公司完成。

2.港口旅客运输服务(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2)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货物装卸、仓储服务(1)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2)应当具备相应的装卸、搬运、堆存的设施设备。

4.港口拖轮、驳运服务(1)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码头等设施;(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拖轮、驳船等设施。

5.船舶港口服务(1)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应当具备相应岸上供电设施、设备;(2)为船舶提供淡水、物料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供应船和岸基设施;(3)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交通船;(4)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供油船和岸基设施;(5)为船舶提供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服务,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船舶生活垃圾除外)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船舶从事船舶生活垃圾接收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垃圾接收船;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6)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围油栏作业船和围油栏等设施。

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

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

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篇一: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舟山港域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港航管理局主管舟山港域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管理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审批工作,港航执法支队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港航分局具体负责所辖港区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场所,应当依法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等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手续通过舟山港航综合监管与信息服务系统(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外网)办理。

遇有停电、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的,港口经营人可以采取传真()、电话(工作日:0580-2067xxx,节假日:0580-2067xxx)、书面报送等方式进行报告。

上述情况消除后,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进行补报,以确保作业信息的完整性。

第六条按照“一次作业、一次报告”的原则,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应当在作业开始24小时前向市港航管理局报告。

应急作业的,经市港航管理局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提前报告时间。

同意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

未经同意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规范填写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单并提供相关材料。

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资格确认
1.查阅许可证要求
(1)查询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
(2)确认符合条件及流程
2.准备所需材料
(1)收集企业资质证明
(2)准备经营计划书
二、填写申请表
1.下载申请表格
(1)访问相关部门网站下载申请表格
(2)获取填写指南
2.填写申请信息
(1)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2)提供经营计划及预期业务量
三、递交申请
1.核对申请表格
(1)确认填写信息准确性
(2)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2.递交申请材料
(1)将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递交至办理处(2)确认递交时间和地点
四、审核流程
1.审核申请材料
(1)相关部门审核申请表及资料
(2)联系企业进行可能的补充材料要求2.审核结果通知
(1)接收审核结果通知
(2)确认是否通过审核
五、许可证领取
1.领取许可证
(1)如通过审核,前往办理处领取许可证(2)确认许可证有效期及经营范围
2.补充审核
(1)如有补充审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等待最终审核结果通知
六、完成流程
1.许可证生效
(1)许可证生效后,可以开始经营活动(2)遵守相关规定及许可证要求
2.未通过审核
(1)如未通过审核,查看失败原因
(2)根据提示重新整理申请资料并重新申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一、提供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申请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3.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申请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3.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4.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5.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员构成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安全生产领导;二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三是现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7.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8.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具体是:(1)2004 年4月l日前开工建设且符合现行港口规划的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

(2)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沿海、沿江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书。

(3 )2004年1月l日至2008年6月1日期间开工建改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发改委、经贸委等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和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不全的,须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2 0 0 8年6月l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修订)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修订)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波市港口局,湖州、绍兴、金华、衢州市交通运输局,杭州、温州、嘉兴、舟山、台州、丽水市港航局,嘉兴市港务局:为规范我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沿海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内河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11〕22号)和本规定,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做好《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配发工作。

二、对原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其《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换发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配发应当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至2013年年底废止。

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配发要求见附件,附证事项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载明。

四、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有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浙江省港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11月18日。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有关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之后,为指导各地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35号)、《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厅水字[2004]307号)。

最近,不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又提出了一些有关港口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一)关于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根据《规定》要求,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按照《港口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第5号)规定,办理、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对于已建码头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码头所有人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二)关于港口土地使用手续。

有些地方反映,港口使用的陆域和水域尚未办理土地和水域使用手续。

此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协调,或请示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关于现有营运码头与港口总体规划不相符的问题。

由于有些港口以前没有总体规划或者有总体规划但近年来进行了修编,因而造成已有营运码头不符合目前港口的总体规划。

对这类问题,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或经济补偿等方法进行妥善解决。

2024年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____年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管理和监管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为提高港口经营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对港口运营者的监管,确保港口运营安全和经济效益,本方案制定了____年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的专项工作。

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推进港口运营者的规范化发展,优化港口业务管理体系,提升港口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1. 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前准备工作(2024年6月-2024年12月)- 组织编制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计划,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制定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操作规程和标准,明确申请材料和流程;- 开展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宣传工作,提高港口运营者的认识和理解;- 建立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的信息管理平台,确保数据的准确和安全;- 制定审查港口运营者资质和业绩的指标和标准,明确评审流程和程序。

2. 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和审核工作(____年1月-____年6月)- 港口运营者按照规定的申请材料和流程,向相关部门提出换发申请;- 相关部门按照标准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 进行现场核查和调查,核实申请人的资质和业绩;-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并接受公众和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和论证,确定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资格和等级。

3. 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结果公示和颁发工作(____年7月-____年12月)- 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并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和评议;- 对公示期内的意见和建议进行逐项研究和处理;- 确定最终的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名单,并制作证书;- 对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进行统一的印制和编号,并准备颁发。

4. 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的组织和保障(2024年6月-____年12月)- 组织成立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组和专家组,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和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制定换发工作的进度计划和任务分工,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做好工作的沟通和协调;- 加强对港口运营者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其对换发工作的重视和理解;-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合作,共同推进换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4年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4篇)

2024年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4篇)

2024年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____年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港口经营需求不断增加,港口的经营环境和条件也日益向国际化、市场化要求迈进。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需求,提升港口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港口经营方式的转变和创新,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尤为重要。

本专项工作的实施目的是全面推进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加强对港口企业的监管和管理,提高港口服务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1. 提升港口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加强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组织协调力度,确保换发工作有序进行。

2. 强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监管。

加强对港口企业的许可证审批工作,严格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 提高港口服务质量。

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强对港口企业的服务质量监督,推动港口服务水平的提升。

4. 推进港口经营方式的转变和创新。

鼓励港口企业积极探索创新经营方式,推动港口的数字化、智能化和绿色发展。

三、工作内容1. 组织机构建设(1)成立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推进工作。

(2)建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日常事务管理、工作进度统筹等工作。

(3)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意见。

2. 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准备阶段(1)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

(2)收集整理港口企业的基本信息,建立港口经营许可证数据库。

(3)制定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的相关规则和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程序。

(4)培训港口企业和工作人员,提高他们的工作素质和管理水平。

3. 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阶段(1)开展港口企业的许可证申请工作,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审批。

(2)制定港口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要求和责任。

(3)加强对港口企业的监管,定期对港口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索引号:002482277/2012-00131 发布机构: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管处名称: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主题词:生成日期:20120531 信息分类:有效期:长期公开信息格式: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著录日期:2012-05-31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5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港口工作,省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省港航管理机构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发展和改革、海洋与渔业、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财政、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口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第五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产业布局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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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港港口经营许可
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日期
绍兴市港航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一、请用钢笔或水笔填写本申请书,字迹清晰端正。

二、本申请书由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填写,报送相关港口管理部门。

三、“申请经营港口业务的种类”系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港口拖轮经营,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和维修业务经营。

四、“附件名称”系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除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以外的其他文件、资料名称。

五、装卸机械的种类分为起重机械、搬运机械、输送机械、专用机械四类。

六、设备编号系指安全检验合格证书的设备编号。

七、“申请日期”系指申请人将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提交相关港口管理部门的日期。

八、本申请书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码头(泊位)、设施基本情况表
谨此确认,以上表格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

公司法定代表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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