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幕墙设计施工安全技术要求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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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建设安全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建筑幕墙建设管理,提高安全性能,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提出以下技术要求:1使用范围
1.1 严格控制住宅、医院、学校、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使用玻璃或石材幕墙。其中,医院门诊楼(含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和养老院二层以上部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严禁建筑外墙石材采用湿贴工艺。
1.2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1.3 玻璃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0.30。其中,下列区域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0.16:(1)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
(2)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
(3)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
2设计审查
2.1 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进行专项设计。单体建筑幕墙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或者幕墙顶部标高大于24米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幕墙专项设计方案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
2.2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落实结构安全性论证意见。
建设单位在报审建筑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按规定需要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的建筑幕墙应当提交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建筑幕墙与建筑主体委托不同单位设计时,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时还须附建筑设计单位的确认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变更建筑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幕墙设计
3.1对采用建筑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石材或其他材料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