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分包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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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我公司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程分包的分类:
(一)工程项目切块分包:是指由我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公司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劳务优势,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含机械、辅材)
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劳务进行现场施工组织及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公司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履约项目的工程分包,不论公司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均必须由代表工程公司履约的工程部统一管理。
第六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公司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对此,公司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
第十条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对此,工程公司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工程分包前,要将整个项目的工程分包策划预案,报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程分包。工程分包策划预案需说明本合同拟分包的项目,是切块分包还是工序、劳务分包,分包的工作量、分包的实施时间,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还是议标方式确定分包商。
第十二条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施工环境进行严格的控制。对此在公司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公司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情分包,不得为亲属在本单位工程分包活动中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工程分包的审批
第十四条一、工程分包的常规审查和批准权限
每一项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无论大小均经工程部审查通过后,交公司总经办批准。
二、分包队伍的资质审批
公司必须对拟参与投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质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对拟定的分包商,公司对其资质实施监督审核,批准后发包方方可与其进行合同谈判。审核、批准的权限同合同审批。
三、拟定分包队伍的确定和合同审批
(一)、拟定分包队伍的确定
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合同签订之前应将选定的分包队伍的情况说明上报工程公司,由公司总经办批准后,尚可签订分包合同。
(二)、合同审批
由公司工程部对有关专业条款进行审核把关,重点检查合同价格和计量控制及相关边界条件条款。检查工程量清单中的分包单价是否合理,计量方式是否严谨。合同草案由公司总经办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如对分包价格等核心内容存有争议,由总经办向公司董事长专题汇报,最后由公司董事长终审。
四、议标的审批
拟采取议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议标分包项目及拟邀请议标分包商(三家及以上)的确认、申报、审批。
2、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工作,议标过程总经办派员全程参与。
3、其它分包审批,如拟定分包商资质、拟定分包商的确定、分包合同审批程序同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凡是议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分包合同均需要报公司总经办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
(一)工程分包立项(许可与否);
(二)确定分包商;
(三)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第十六条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特别事项主要(但不限于此)有:
(一)分包单价超出公司分包指导价10%的;
(二)工程分包合同价格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相比,难以不倒挂的;
(三)分包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分包方难以履约,需调整分包价格的,更换分包队伍的;
(四)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五)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以工程预付款的。
(六)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凡因市场原因而享受一定照顾的竞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