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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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现状及其造成的壁垒的探究

摘要:当前全球一体化进程加速,各国之间贸易联系愈加紧密,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在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在不断上升,各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管理都愈加重视。这促进了国际对合法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家间的贸易壁垒。本文试图分析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现状及其造成的壁垒,并在对当前主要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分析的基础上予以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贸易壁垒,TRIPS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比重不断上升。1995年l 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把知识产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作为该组织的“三大支柱”。可以预见,伴随经济全球化及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的迅速崛起,对外贸易中知识技术因素将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与对外贸易的关系将更为紧密,另一方面也产生了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壁垒问题。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中,海关保护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凸显。

一、关于知识产权的概述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是指在某一单独关税区内,以海关为主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对国内法所规定或承认的应受边境保护的知识产权,在进出境环节上,按照法定的程序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总和,通常意义上是指对特定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货物或物品所进行的监管。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海关为主的行政机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及进出口人,调整对象系指进出境环节中所发生的含有知识产权商品的涉外贸易关系,通过利用行政手段的方式对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跨国交易进行规制。

在上世纪90年代末,原有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已不能适应当时的发展形势,保护机制也不够健全,经过几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在协商中的激烈辩论和艰巨谈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ati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在1993年通过,并于1995年起生效。它几乎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在多方面超过了当时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可以说,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中,参加方最多、内容最全面、保护水平最高、保护程度最严密的一项国际协定。

二、知识产权造成的壁垒

贸易壁垒是资本主义国家为限制外国商品进口所设置的各种障碍。“一国之所以要设置这些障碍,是因为想使本国生产者在国内市场上排除外国生产者的竞争,使贸易条件好转,减少国内失业人数,或改善国际收支状况”。贸易壁垒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前者是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后者是除关税以外一切旨在限制进口的法律上和行政上的各种措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立法及TRIPS的初衷,是通过海关的执法作用来保护知识产权,对进出口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打击,禁止侵权货物的进出口,保护公共利益及知识产权权利人持有的私利权,从而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知识产权人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为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利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打击竞争对手,阻碍正常商品的进口。另一方面,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为了维护本国企业或个人的利益,也可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利,阻碍非侵权商品的进出口,构成正常贸易的障碍,形成贸易壁垒。从制度本身来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本身也存在有利于知识产权人而不利于竞争者的规定,同样会造成合法贸易的障碍。

TRIPS协议中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TRIPS是发达国家推动达成的,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更多地考虑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对相对人的利益考虑较

少。TRIPS实际上为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提供了一个相对的标准,各国在实际执法时可以采取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由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科技比较发达,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多,因此,在立法上往往选择较高的标准,并且在具体规定上也有许多对知识产权人有利而对相对人不利的地方。因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在维护正常贸易秩序的同时,也可能成为阻碍正常贸易发展的贸易壁垒。

三、当前主要国家(地区)对待知识产权的措施

(一)欧盟:确定“重点国家”

2005年,欧盟《在第三国知识产权执法战略》的官方公告中解读了为制造单边贸易摩擦国际化的具体措施,即推行“重点国家”战略。该措施实施的重要目标在于使第三国推进立法进程并提升执法效果。

该战略通过制定一个长期行动方案,在确定重点生产国、转运国和目标国(消费者)的前提下,实施压力与激励并行的长效措施,从而使在第三国产生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及跨境贸易侵权问题得到有效改善。

“确定重点国家”措施重在确定欧盟委员会在当前战略框架下所应对的集中资源的少数国家,而且知识产权执法的人力与财政资源的配置是有限的,成功实施《在第三国知识产权执法战略》的首要任务,便在于对那些集中的、存在大量配置“问题”的国家与地区给予优先关注。《2009年知识产权执法报告》的主要结论之一就是中国仍然是最主要的重点国家(中国在2003年和2006年调查中都是欧盟认定的首要的重点国家)。这不仅是因为对于中国的调查获得了最多的反馈(欧盟产业在反馈中表达了对中国的强烈关注),而且还由于在欧盟边境上扣留的涉嫌货物的54%来自中国大陆地区。事实上,欧盟对新兴的经济体存在歧视性对待,认为他们“执法不足”,例如印度的药品或者印度尼西亚的食品与饮料等,这实际上是欧盟对新兴经济体的一种贸易壁垒政策。

(二)美国:通过CBP实施有歧视性的知识产权保护

CBP(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简称CBP)的执法权利主要源自美国关税法,其第449 节和第595 节a的规定,美国海关有权扣押与检查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货物,扣留侵权的进口货物,并对侵权人进行处罚。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受WTO规则等国际规制的制约,简单采用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如提高进口正税、规定进口配额等限制进口很难施行,因此,美国有强化从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角度实施贸易保护的趋势。

美国海关查处进口侵权货物的报告中还划分出存在“安全风险”的侵权产品,包括药品、电子产品、关键技术零部件、太阳镜等类,指控这些产品对消费者安全、关键基础设施和国际安全形成威胁,进一步为海关查处和禁止这些商品的进口提供依据。以上做法,客观上限制了相关产品对美国的出口,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成为一道贸易保护的高墙。

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歧视性和针对性,美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将其在国家贸易战略上作为主要防控对象的国家作为主要的管理对象。以专利方面的查处为例,1986 年12 月29 日美国对我国发起第一次337 调查(即美国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希腊的皮大衣及毛皮类产品的337 调查)至1995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 调查143 起,涉华案件3 起,占比仅为2.1%,1996~2005 年,美国对全球共发起337 调查177 起,其中涉华43 起,占比增至24.3%;之后每年发起的337 调查中的涉华案件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2007 年,涉华337 调查的占比达到50% 。在当前美国经济持续萧条的背景下,这种管理强度的进一步加大,CBP 的2009 年度报告指责的当年被查处的危及消费者利益、关键基础设施和国家安全的所谓“风险产品”中,中国出口的产品占62%以上。可以预见,我国相关出口产品在当前及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将成为美国海关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环节的重点监管对象。

四、我国海关面临知识产权新形势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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