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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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实性

邬佳丽 2008级知识产权专业1班学号:43 任课教师:符琪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传统的贸易壁垒逐步弱化,知识产权壁垒则表现出技术法规强制化的发展趋势。与传统的贸易壁垒相比其更具隐蔽性、歧视性和报复性, 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益加深。本文探讨了知识产权壁垒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以及国外实行知识产权壁垒的常用措施,对此提出相关的应对策略,以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对外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应对措施

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 以来,逐步兑现对世贸组织的承诺,但发达国家充分利用这一点,在国际贸易领域打压中国企业。这是我们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必须面对的事实。目前国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壁垒在我国国际贸易中涉及的商品种类与数量比绿色壁垒、技术壁垒还要广泛,并呈上升趋势,已对我国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1 知识产权定义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在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成果的条件下,为保护创造者利益,由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2 知识产权壁垒概述

2.1知识产权壁垒的内涵

知识产权壁垒又称为知识产权保护壁垒,或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它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合法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知识产权优势,超出知识产权法所授予的独占权或有限垄断权的范围,不公平或不合理地行使知识产权,实行“不公平贸易”[1],从而阻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

当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应用到跨国生产经营当中时,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就与进出口贸易联系起来了,于是成为各国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当知识产权固有的垄断性超出了合理的范畴,扭曲了正常的国际贸易时,就成为了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TRIPs特别关注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方面构成贸易壁垒的做法,并加以约束。它所规范的知识产权壁垒有:(1)立法不完善,对TRIPs要求保护的某些知识产权缺乏法律规定,或其规定违反TRIPS的基本原则;(2)行政执法程序繁琐、拖沓或费用高昂;(3)司法救济措施不力,或剥夺当事方司法复审的请求权,未能给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但以上条款主要是对没有给予知识产权足够保护的“壁垒”措施。【2】

2.2知识产权壁垒的特点

第一、知识产权壁垒与知识产权法密切相关。知识产权壁垒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为前提,未确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不存在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客体,自然无法设置知识产权壁垒。

第二、知识产权壁垒是客观存在的,具有无形性、时间性与地域性的特点。知识产权壁垒的客体是知识、信息等无形财产,在一定时期内,它存在于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

第三、知识产权壁垒具有歧视性和报复性。知识产权壁垒的歧视性首先体现在:一些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均为发达国家制定、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不平等条件下博弈的产物。知识产权壁垒的歧视性还体现在一些发达国家所制定的国内法律上,如美国“337”条款。

知识产权壁垒的报复性主要体现在一些国家以他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为由而实施贸易报复,特别是美国“特殊301 条款”。【3】

2.3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

第一,由专利权和标识性权利构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由于各国经济及技术发展水平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强大的技术优势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筑起了一道道技术壁垒。发展中国家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往往要不可避免地向权利人支付高额的使用费,这极大地限制了高技术产品的自由流通。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滥用。一是知识产权保护边境措施及临时措施的滥用。二是技术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包括技术贸易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和歧视性价格。三是网络著作权的滥用。

第三,贸易的“内部化”和选择性投资。所谓贸易的“内部化”,是指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为保持其在高技术领域的垄断优势,其知识产权或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贸易具有强烈的内部化倾向。这种倾向具体表现为跨国公司的高技术或含有技术专利的商品、专有技术的商品且主要流向其拥有多数或全部股权的国外子公司。所谓“选择性投资”,是指跨国公司在可能情况下,不将具有战略意义的专利与专有技术列入技术许可证贸易的范围,而是尽可能地利用这些技术.结成更高层次的战略联盟和合资合作关系或自己进行跨国投资以保持其在技术和产品上的领先地位。

第四,对平行进口的严格限制。国际化的自由贸易衍生出的平行进口行为必然要与地域性独立管理的知识产权产生矛盾。所以,许多国家的法律条文在规定平行进口时,无论认为侵权还是合法多附有灵活条件。因此,平行进口很容易为发达国家的利益、个人的意志所左右,不可避免地产生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4】

3 知识产权壁垒与对外贸易

自我国加入WTO 后, 外国企业加快对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进攻, 并凭借其优势抢先占领知识产权制高点, 对我国企业进行“围追堵截”。

3.1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限制了中国对外贸易的拓展

近年来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但同时中国企业在海内外市场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消息此起彼伏, 知识产权已成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焦点。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联系日益密切。因此, 各国在大力鼓励发展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分关注出口商品和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内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蒙受经济、名誉双重损失现象已经屡见不鲜, 重视“知识产权”的警钟已敲响。

3.2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特别立法”保护来获取利益

发达国家拥有知识优势, 他们利用知识产权的特性, 结合国际贸易保护掠夺发展中国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超级301条款和337条款。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 节(简称“337 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

我国电子产业是我国外贸出口的主要行业,美国是我国电子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随着我国电子产品出口美国的份额不断增加,再加上中美贸易摩擦加剧,我国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所以我国是近年来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在所有涉华337 调查的案件中,电子产品占绝大部分,已超过50%。

除了美国,欧盟曾经通过他们所谓的标准来实施贸易保护。2002年5月,欧盟标准化委员会公布了关于打火机安全的标准(简称CR标准),并从2004年6月起正式实施。根据这项规定,出厂价或海关价低于2欧元的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锁(简称CR 装置),并且须通过欧盟相关认证部门的实验。

据统计,温州每年生产打火机8.5亿只,出口达5亿只,在欧洲市场占有率达到80%,向欧盟国家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然而温州打火机出口价格多在1欧元左右,且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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