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无罪辩护的要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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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 辩护意见书的辩护要点

无罪推定 辩护意见书的辩护要点

无罪推定辩护意见书的辩护要点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针对本案指控提出辩护意见。

根据我对案件的调查和分析,我认为被告应该被无罪推定。

在下文中,我将详细阐述我所持的观点和辩护要点。

一、证据不足根据起诉书中陈述的指控,被告被指控犯下了某种罪行。

然而,基于审查的证据,我们发现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有罪。

关键证据缺失或存在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无法准确判断被告的罪责。

因此,被告应得到无罪推定。

二、目击证人的不可靠性在本案中,目击证人是起诉方的主要证人。

然而,我们对目击证人的证词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审查,并发现他们的证词存在着不一致和矛盾之处。

一些证人在询问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迷惑和不确定,也有证人对关键事实提供的证词存在一些漏洞。

基于这些不确定性和矛盾性,怀疑目击证人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因此无法作为定罪的依据。

三、他证人证词的证伪除了目击证人外,还存在其他的证人证言。

然而,我们对这些证人的证词进行了调查和审查,并找到了一些能够证伪他们的证据。

通过这些证据,我们证明他们的证词存在虚假、夸大和矛盾之处,不足以成为定罪的依据。

因此,这些证人证词应该被丢弃,不能对被告造成不利的影响。

四、其他可能的嫌疑人在对本案的调查中,我们发现除了被告外,还存在其他可能的嫌疑人。

这些嫌疑人在案发现场附近有犯罪嫌疑人出现或与案发有关的证据。

基于这些情况,我们认为这些嫌疑人的存在使得定罪的可能性不确定。

不能仅凭被告的嫌疑就完全认定被告有罪,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

总之,在本案中,根据对证据的审查和目击证人证词的可靠性分析,我们认为无法准确推定被告有罪。

证据不足,目击证人的不可靠性,他证人证词的证伪以及其他可能的嫌疑人的存在都是我们提出辩护要点的依据。

请尊敬的法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做出无罪判决。

谢谢!。

涉嫌贩卖毒品辩护词

涉嫌贩卖毒品辩护词

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黄**的委托,出庭为其辩护。

在此之前,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资料,鉴于被告人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纵然不构成自首,但是被告人在涉案以后,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所以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坦白交代,如实陈述自己的全部罪行,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七次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前后完全一致,而且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掩饰、隐瞒情形,认罪态度十分端正。

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以便尽早报效社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实施的贩毒行为系在公安机关安排下进行的,属于特情介入下的犯意引诱型犯罪,依法应当从轻量刑;且该次交易并未进入实质交易阶段,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公安机关能顺利将被告人抓获是在潘某的配合下,很明显,潘某的身份已经转化为了公安机关的“特勤人员”,本案属于“特情引诱犯罪”案件。

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的精神,被告人的此次犯罪属于犯意引诱,是在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之后,继而积极向被告人要求购买毒品而后被告人被抓的犯意引诱行为。

贩卖毒品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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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某的供述与师某的供述相矛盾。师某在2015年3月13日交代,其在2015年3月的5、6日的下午给何某汇款 13000元。
事实上,何某的农行卡在2015年3月份没有收款13000元的记录。
首先,要买毒品的时间不一致。张某在供述中交代的给何某汇款的时间与师某给何某汇款的明显时间不一致。张 某供述第一次购买时2015年1月份,而师某供述的时间是2015年的3月5、6日。
即使何某帮张某代购毒品,证明何某是否牟利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应当依法认定行为人 不具有牟利的行为。公诉方没有证据证明何某牟利,何某的行为也只能属于非法持有。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通常被视为一种状态犯,一般情况下,只有对被告人实际持有的毒品才能认定为 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本案中,张某购买的200克冰毒去向不明,属于已经灭失的毒品,不应计入张某非法持有毒品 的数量,相应,对被告人何某也不应当定罪。
二、起诉书认定2015年3月12日何某贩卖给张某494.5克甲基苯丙胺定性错误,何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持有 毒品罪。
本案中,何某不是毒品交易直接当事人,其为张某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没有从重牟利的,不能认定为贩卖毒 品。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 量最低标准,对托购者、代购者均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该规定表明,即便是为吸毒者向贩毒者代购毒品的,只 要不是以从中加价牟利为目的,都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需定罪处罚的,也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 事责任。
4.何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何某不以牟利为目的,认为张某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所代购的 毒品数量超过刑法346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条件。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陪审员和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向尊贵的法庭提出辩护词。

本案涉及贩卖毒品罪,即使这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将通过以下阐述,试图证明被告不应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会展示被告的行为和背景,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被告应该得到减轻刑罚的机会。

背景和行为重构被告是一个年轻人,出身贫困,缺乏合法的工作机会和教育资源。

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被告在绝望中选择了错误的道路,贩卖毒品来维持生计。

被告并没有通过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利,而是在居民区域低调运作。

被告意识到他的行为是错误的,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感悔过。

被告还表示,如果有机会重来,他将坚决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相关证据的分析虽然被告承认了他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我们要认识到被告是在极度的经济和社会压力下做出的这一选择。

根据证据,被告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或导致其他严重犯罪。

他只是为了生活而进行了这个活动。

此外,被告自愿参与并积极合作,提供了关键信息帮助警方打击毒品犯罪。

这一行为表明被告对他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表达了他对社会的关心。

他已经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寻求重新开始的机会。

个人悔过和改造意愿的证明被告以自己过去的错误为教训,决心走上正道并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

为了证明这一点,被告已经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戒毒和职业培训课程。

他还与心理咨询师合作,以帮助自己摆脱毒瘾,改变不良的生活惯,重建家庭关系。

被告还获得了社区居民的认可,他们证明被告在此之后过上了正常、健康的生活。

他们确认被告已经远离了毒品,并希望法庭能给予被告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请求减轻刑罚的理由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要求法庭不单纯以被告的过去行为来判断刑罚的长短,而要关注被告现在的改变和悔过。

贩卖毒品虽然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们应该重点考虑被告的改正意愿以及他已经做出的努力。

最后,我请求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被告的年龄和背景,给予较轻的刑罚。

这样能够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性,同时也给予被告一个积极悔过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精选2篇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精选2篇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公诉方提供的有关证据以及庭审的相关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于被告人犯有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定性无异议。

二、本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涉案出租屋中查获的毒品均与被告人有关的事实持有异议。

涉案出租屋为“XX”所租,用于存放其准备贩卖的毒品及容留吸毒者吸毒之用。

而被告人作为吸毒者,既不是该出租屋的所有人也不是承租人,只是有时会在涉案出租屋里吸毒及向“XX”购买吸毒用的毒品。

本案证据已经证实被告人是吸毒者,在涉案出租屋当中查获的XX克毒品属于被告人在被抓获前刚向“XX”购买并准备用于自己吸食。

而《最高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明文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

”因此,在涉案出租屋查获的毒品,与本案被告人有关的只有XX克,其他的毒品均与被告人无关。

而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持有XX克的冰毒用于自己吸食的,就该部分不应被定罪处罚。

三、本案属特情引诱犯罪,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的毒品买家也即报案人X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在警察的指示下积极配合警察,以主动行为诱使被告人实施犯罪。

被告人本来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在特情的诱惑下形成了犯意。

根据公诉方提供的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受立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知,在201X年X月X 日XX时XX分许,X某四次向本案被告人致电,要求其帮忙代购毒品,而被告一次也未曾主动致电或发送短信给X某。

同日,派出所民警接到X某的报案有人贩卖毒品,X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出协助民警抓获相关人员。

涉嫌贩毒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涉嫌贩毒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涉嫌贩毒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背景本案涉嫌贩毒罪,现在进入检察院阶段。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就此向检察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 证据收集程序是否合法在本案中,证据收集程序是关键的一环。

辩护方需要确保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我们将仔细审查警方收集的证据,包括调查报告、搜查令和逮捕令等。

如发现证据收集程序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我们将要求剔除相关证据。

2. 证据的真实性和确凿性贩毒罪涉及严重的刑事责任,因此证据的真实性和确凿性至关重要。

我们将对检察院提供的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并尽力找出其中的不足之处或矛盾之处。

如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不可信之处,我们将要求进一步调查以澄清事实。

3.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在贩毒罪案件中,证人证言是关键的证据之一。

然而,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常常受到质疑。

我们将对检察院提出的证人证言进行详细的背景调查,并尽力找出证人证言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动机。

如果证人证言存在可疑之处,我们将提出质疑并要求法庭审查证人的信誓旦旦程度和可信度。

4. 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在本案中,我们将对检察院对贩毒罪的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检察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或歧义,我们将提出相关的法律解释和判例,并辩称被告所涉罪行不符合贩毒罪的构成要件。

5. 刑罚的合理性和适度性最后,我们将在辩护中关注被告的刑罚合理性和适度性问题。

我们将向检察院提出适当的辩护意见,力求降低被告的刑罚幅度,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我们将认真审查证据收集程序、证据的真实性和确凿性、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法律适用的合理性以及刑罚的合理性和适度性等方面的问题,并采取适当的辩护策略,力求为被告辩护最大化的利益。

注意:以上意见仅为辩护律师的初步建议,具体策略和辩护方向还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和讨论。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陪审员:赵德山被控贩卖毒品一案,经过法庭审理,我认为就目前证据,不能认定赵德山构成贩卖毒品罪,具体意见如下:公诉机关指控赵德山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主要证据有以下三方面,但这三方面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缺乏以证明赵德山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王美森的供述与交代所陈述的事实相互矛盾,违背情理。

公诉机关的第一局部证据是王美森的讯问笔录以及王美森的个人交代材料。

虽然王美森的供述与交代称赵德山知道并参与了贩卖毒品,但是,其陈述内容却漏洞百出,自相矛盾且不符情理。

王美森2004年9月7日交代材料第2页第3--6行〔案卷30页〕之后,赵德山的朋友亚涛、光光俩人是我们去广州的第三天,他俩送到房间有200多粒为蓝色摇头丸1包,红色大概有300粒1包,因为他俩去了把货给赵德山的,、、、、、、。

王美森2006年12月21日讯问笔录第3页2—3行〔案卷35页〕问:赵德山联系了谁?答:一个叫“小关〞。

另一个叫“阿涛〞都和赵德山联系。

贩卖毒品一个最关键的环节是买与卖的过程,王美森个人交代中称赵德山是从“亚涛〞、“光光〞手里购置了毒品,而在讯问中又称是“小关〞和“阿涛〞卖给赵德山的毒品。

在这一关键环节中,王美森对卖家就有了两种说法,出现了不同的四个人。

显然,王美森的的供述与交代存在严重的矛盾。

王美森2004年7月4日讯问笔录?那你到广州之后呢?:到了后,问我带了多少钱,我说就是卡上有两万,赵德山让我把钱取出来,我就出来找了一家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了两万元。

王美森2006年12月21日讯问笔录?你在这件事情中,出了多少钱?:我出了两万元,我是在广州找了一家农业银行取了27500元,、、、、、、。

取钱的数额王美森又说了两个不同的数字,他究竟取款了没有,取了多少,在哪里取的?银行纪录又是如何记载的?他是否交给赵德山了呢?这是自相矛盾的其一。

其二,众所周知,农业银行,或者是任何的一家银行,在自动取款机上,每一天取款有最高限额,农业银行的最高限额是5000元。

贩毒罪辩护词

贩毒罪辩护词

贩毒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代表被告,提出以下辩护词,以争取公正审判和合理的判决。

一、证据不足首先,我们坚信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贩毒活动中起到了重要角色。

贩毒罪需要明确的证据确认被告对贩毒行为的有意参与。

然而,由于调查人员对于从中获取的毒品的处理方法不够透明,我们无法确认被告是否曾直接接触到这些毒品,或是参与了其生产或销售过程。

二、证人可信度质疑除此之外,我们对部分证人的可信度表示怀疑。

他们所提供的证词可能受到了干扰或误导,或者受到他人的操控。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分析以疑点证伪这些证人的证词,进一步质疑他们的证言是否可靠,是否足以支持被告的有罪定罪。

三、精神状态影响被告在被捕时正在经历严重的心理困扰和精神状态不稳定。

根据相关医学证据,被告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

这种疾病可能导致被告的判断力受到损害,从而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

我们将会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精神状态对于其参与贩毒活动的能力有重大影响。

四、罪行严重性评估最后,我们请求法庭对于判决的严重性进行合理评估。

考虑到被告的个人背景和前科记录,以及他在这起案件中的具体参与程度,我们认为判罚应当符合被告实际的贩毒活动程度。

在量刑过程中,我们将会提出一系列有关被告背景和行为的证据,以期望法庭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结语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们坚信被告是无辜的,且贩毒罪的指控不成立。

希望在这次庭审中,您能够公正评估所有证据、听取辩护意见,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以上辩护词,是基于现有情况和法律条款的综合分析所得。

相信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还原真相。

谢谢。

运输毒品罪无罪辩护词

运输毒品罪无罪辩护词

运输毒品罪无罪辩护词运输毒品罪无罪辩护词要写一、本案指控证据中有应当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二、被告人在客观方面没有运输毒品的行为。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应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当中的辩护词一般都是由专业的刑辩律师书写的,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进行罪轻,甚至无罪的辩护。

接下来,小编就来为您介绍运输毒品罪无罪辩护词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运输毒品罪无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云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赵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赵XX运输毒品罪案件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参与了今天审判长依法组织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赵XX参与运输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不能认定。

理由如下:▲一、赵XX不具备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

从莫XX和赵XX的供述来看,赵XX不存在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

公安机关对莫XX形成的六份讯问笔录,其供述前四次说法基本一致,后两次出现变化。

根据2012年3月6日的第三次供述第四页“我给赵XX说出去旅游,旅游结束给他二万元”,准确表明他租用曲木衣哈的微型车并雇请曲木衣哈驾驶车辆供其旅游使用的事实;而2012年5月10日莫XX 第六次供述第二页“赵XX是我请来运毒品的”,也只是向侦查机关承认他请赵XX运输毒品的事实,并不能表明赵XX 对运输毒品的明知。

对赵XX的五次讯问笔录,侦查机关都是采用引诱的方式对其进行讯问,们运毒品的过程?”诸如此类的提问,这些提问用“毒品”、“海洛因”、“运毒品”等字眼引诱被告人供述,提问属于警察的主观猜测、臆断,然后利用被告人的简单说法固定证据,表面上似乎固定了被告人赵XX承认运输毒品的事实,实际上却却忽略了本案根本的犯罪主观动机,无法说明被告人赵XX在被抓获之前对所查获的物毒品是否明知的事实。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向法庭提交这份贩毒罪辩护词,本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懊悔,并愿意积极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教育。

以下是我想向法庭说明的一些情况:
1. 对犯罪的认识:我对自己涉及贩毒的行为深感愧疚和悔过。

我深刻意识到贩卖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对个人、家庭和社区造成的伤害是不可弥补的。

我深切后悔自己犯下这样的错误。

2. 忏悔态度:我虚心向往悔过改正,担负起在改造自己、弥补罪恶造成的后果、重建家庭和社会信任的责任。

我将遵守法律,积极参与相关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力求改变自己,不再回头。

3. 影响认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法庭的耐心开导和相关人员的努力引导,我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以及罚款、刑期等法律后果,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4. 担责意识:我意识到自己曾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和痛苦。

我愿意承担起对家人、亲友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并尽可能弥补因自己不当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和伤害。

5. 防止再犯:面对此次惨重的教训,我深知再次犯罪只会带来更多痛苦和遗憾,我将以此为鞭策,真诚改过自新,以初心恪守法律底线,从而重新融入正常社会。

最后,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和从轻判决。

我将在改造自己的道路上真诚努力,并积极参与相应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以证明自己的改变和自我价值。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被告姓名]。

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及刑期、罚金意见

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及刑期、罚金意见

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及刑期、罚金意见XXXXXX接受被告人妻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鉴于被告人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犯意的提起来看,起意贩毒的不是被告人而是受XXX的诱导安排、指使从事毒品犯罪的。

在案证据证明是XXX在20xx年xx月份在XXX,问被告人是否能找到毒品而引起的。

2、该案属于诱导犯罪。

XXX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诱导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

该案我们不难看出,公安机关违规使用线人XXX的事实,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虽然贩卖毒品罪可以控制下交付,但是本案中的XXX并非侦查人员,在量刑时应当将该情节予以考虑进去,同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XXX、XXX 的全部罪行,成立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自首)《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尽管不构成自首,但是在归案后,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起,因为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前后供述一致,能够积极主动、如实、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及同案犯XXX、XXX的犯罪行为,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端正。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山东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XXX律师担任XXX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并会见被告人XXX,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鉴于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在尊重其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XXX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毒品扩散的范围小,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是被告人XX主动联系XXX买毒,XXX只是帮助被告人XX联系被告人XXXX购买,自己主观目的并不是以此盈利,只是存在侥幸心理截留了300元,且被告没有以此为业,其帮助联系毒品就是因为自己有吸食毒品的毛病,为了自己能从中吸食一点毒品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关于毒品数量问题,本案被告人XXX在笔录中陈述其从中抠出大约0.2克毒品,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认被告人XXX 贩卖毒品的数量应相应减少,对XXX从轻处罚。

对于XXX一案,并没有抓获现行,起获毒品,主要靠口供等言词证据。

这首先说明被告人如实供述,坦白交代的认罪态度,虽然自己扣出0.2克实属不应该,但应认定被告人XXX贩卖毒品的数量中扣除该部分,对XXX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并表示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

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XXX在案发后主动、积极、彻底、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说明XXX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和“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等规定,对XXX应当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四、对被告人XXX的量刑意见。

刑罚的目的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进行教育挽救。

XXX现已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

请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其早日回归社会,报效社会和家人。

贩卖运输毒品罪无罪辩护词(证据不足)

贩卖运输毒品罪无罪辩护词(证据不足)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接受本案被告人安xx家属的委托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参与了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安xx参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不能认定。

理由如下:一、本案指控证据中有应当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从2016年5月6日22时40分安xx被抓获到5月7日下午14点过,公安机关一直未让安xx休息,也不准上厕所,采取憋尿的变相肉刑让安xx产生剧烈的痛苦,让其交代不利于被告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安xx曾做过肾移植手术,对于一个换过肾的人来说,憋尿十几个小时所带来的痛苦是非常巨大的。

在长时间憋尿的情况下,安xx只好供述了事成后会给他5万元,公安机关才允许了他上厕所的要求,这显然是一种变相方式的刑讯逼供。

但是从第6次讯问开始,安xx 否认这一事实。

因此,安xx前5次“事成后会得到5万元好处”的供述,是在侦查机关采取让嫌疑人身体产生剧烈疼痛的情形下取得,又没有同案犯的供述加以印证。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形式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定,安xx对自己有罪的供述,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应依法排除。

二、安xx不具备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

从老唐、普古瓦子(罗开明)和安xx的供述来看,安xx 不存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

首先,公安机关对老唐形成的讯问笔录,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老唐说:4月29日下午四点多,他和杨峰在茶楼里坐了一会儿,杨峰就提出一起做毒品生意,他不同意。

贩卖运输毒品案辩护词

贩卖运输毒品案辩护词

吕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吕某爱人曹庆娟的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律师担任被告人吕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重审一审阶段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案卷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吕某是2013年5月29日在河北省涉县被长治警方抓获,显然被告人吕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发生在2013年5月29之前。

鉴于此案历经一审、二审,现正处发还重审阶段,时间跨度长达三年之多;期间我国法律对涉嫌毒品犯罪的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按照我国刑法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吕某定罪量刑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因此,对被告人吕某的定罪量刑原则上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以下简称“大连会议”),如果2015年5月18日《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的相关规定,以及2016年最高法院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利的应当依据上述规定。

二、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吕某涉案毒品的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被告人涉案毒品数量以及成分有误2013年5月30日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疑似毒品“筋”物品3袋,合计1479.6克(含包装袋);疑似毒品“筋”和“粉”混合物10袋,合计3888.9克(含包装袋);疑似毒品“粉”物品15袋,合计7580.5克(含包装袋);疑似“石头粉”块状物品1袋,合计850.3(含包装袋)。

金某贩毒案件的辩护词

金某贩毒案件的辩护词

金某贩毒案件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我作为金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

现就本案部分事实和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金某第一起贩卖毒品定性和数量有异议。

(一),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为0.09克,但对其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是否也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不明确。

但辩护人认为在其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9包)不应当认定为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数量。

1,从证据角度来说,在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认定为贩毒数量的证据不充分。

(1),根据被告人金某供述可知,2014年1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金某通过朋友即证人胡某的介绍从证人张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约3克左右。

2014年1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金某将前次从证人张某处购买毒品中部分(即海洛因0.09克)又贩卖给证人张某。

可见,首先,毒品交易的双方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张某,在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和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均来源于证人张某,证人张某是其上家。

其次,被告人金某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而不是为了贩卖。

其三,被告人金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给证人张某也有其原因在内,毕竟其毒品来源于证人张某(包括被告人金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因为证人急需要少量毒品,被告人金某为了更容易笼络证人张某,增加其一条毒品来源的途径。

因此,其贩卖毒品本身比较消极,其本意不是为了获利,主要是担心双方关系破裂,其贩卖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2),根据证人张某的证言可知,第一次笔录(2014年1月9日10点30分),证人张某主动到派出所反映情况即有人贩卖毒品,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贩毒人员抓获。

证人表示其对贩毒的深恶痛绝,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贩毒的电话号码。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写明标题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首先介绍自己受委托人某某的委托为其辩护,经查过案宗和会见了案主有以下承交给法庭,写明理由和事实,最后写明上诉人姓名,盖章生效。

如大家所知,只要行为人涉及毒品,就可能构成毒品犯罪,比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那么,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我们辩护人应当从哪些方面为被告人辩护呢,下面,小编马上为大家说明。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X的委托,指派本所王XX、郝兴利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庭审,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已基本了解案件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1、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而本案的事实是:2011年3月31日,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被告人于X给被告人赵XX打电话说要购买冰毒,被告人赵XX于4月1日凌晨在前来送冰毒的过程中被抓获。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应当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2、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因自己吸食而非法持有毒品21.7克(黄色晶体),因犯意引诱而持有20克毒品(白色晶体),属于《座谈会纪要》中的“数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本案因特情介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2、通过辩护人在庭审中当庭对被告人的发问,证实被告人是因身体健康原因而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持有毒品是为了减轻身体病痛,因此,从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原因、动机、目的等情节,都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贩毒罪无罪辩护词范文

贩毒罪无罪辩护词范文

贩毒罪无罪辩护词范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庭参考采纳:本律师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何某贩卖毒品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理由如下: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何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等证据。

一般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辩护都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的,也就是说从案情分析,然后才能确定辩护方向是罪轻辩护还是无罪辩护。

这也就说明每一个案件都是可能进行无罪辩护的。

今天,小编带来贩毒罪无罪辩护词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贩毒罪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建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庭参考采纳:本律师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何某贩卖毒品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理由如下:▲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何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何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主要凭借或者说仅仅凭借二方面的证据:一是证人杨某及郑某的证言,二是被告人何某和严某的供述笔录。

我们认为,前述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且相互矛盾,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根本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何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

▲1、关于证人郑某、杨某的证言(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两名证人杨某及郑某均未出庭作证,其二人的证言是否客观真实无法确认。

(2)证人郑某、杨某均称知道有一个外号叫“小弟”的广西男子经常在福州贩毒(详见卷宗第162-164页),然据被告人何某供述,其于案发前一日即2011年11月7日才到达福州(详见卷宗第105页),显然,被告人何某根本没有在福州长期贩毒的可能性,证人郑某及杨某所言与事实不符,假若确有外号叫“小弟”的广西男子长期在福州贩毒,该男子亦并非被告人何某。

贩卖毒品从轻处罚辩护词

贩卖毒品从轻处罚辩护词

贩卖毒品从轻处罚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接受余某某之夫余⼤谋的委托,指派律师万鹏担任余某某被控贩卖毒品案的辩护⼈,我接受委托和指派后,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听取了余某某本⼈对全案的介绍和⾃我辩解,现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辩护⼈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举⽰的证据,现就本案相关定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先,辩护⼈对指控被告⼈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余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的情节,具体意见如下:1、被告⼈在整个归案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为,系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依据《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六⼗七条(⾃⾸)中增加⼀款作为第三款,即“犯罪嫌疑⼈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辩护⼈认为,被告⼈余某某在涉案以后,因为意识到⾃⼰⾏为可能违法,所以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为,还主动带领公安机关前往家中搜查;在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坦⽩交代,如实陈述⾃⼰全部的⾏为,且在公安机关第⼀次讯问时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掩饰、隐瞒情形,认罪态度⼗分端正。

被告⼈对⾃⼰的犯罪⾏为表现出了极⼤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的错误,也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给予其⼀个悔过⾃新的机会。

2、被告⼈余某某当庭表⽰⾃愿认罪,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余某某在归案后就如实供述了全部罪⾏,庭审中,被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异议,当庭⾃愿认罪并且表达了悔罪意思,态度极其诚恳,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愿认罪的被告⼈,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系初犯、偶犯,⽆犯罪前科,在此之前也没有违法乱纪⾏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贩卖毒品辩护词

贩卖毒品辩护词

贩卖毒品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就涉及到贩卖毒品的指控。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不否认我当事人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我要为他提出一些辩护理由,以期能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为他争取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不是单方面的责任。

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到各个层面的因素,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

贩卖毒品是一个供求关系的结果,如果没有需求,就不会有供应。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将责任归咎于我的当事人,而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

其次,我要提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非一个恶意的犯罪分子,而是被迫陷入困境。

他是一个家庭负担重的人,为了维持家庭的生计,他不得不寻找一种赚钱的方式。

然而,由于他的教育水平有限,他没有其他技能和职业可以从事,贩卖毒品成为了他唯一的选择。

虽然这并不能为他的行为辩解,但是我们应该考虑到他的处境,对他的判决应该更加审慎。

此外,我还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他并没有使用毒品,也没有故意将毒品传播给他人。

他只是在追求生计的过程中,不得已选择了这条错误的道路。

因此,我们不能将他与那些有意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他人健康的犯罪分子相提并论。

最后,我要呼吁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到我的当事人的悔过之心。

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他希望能够有机会重新开始,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对他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提出了一些辩护理由,希望能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为他争取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贩卖毒品是错误的,但我们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我的当事人,我们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他的悔过之心,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贩卖毒品罪轻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轻辩护词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贩卖毒品罪轻辩护词毒品辩护,属于刑事辩护中的一个大的类别,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理论联系实际,正确把握打击毒品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在配合国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最佳的辩护。

如大家所知,贩卖毒品是一种犯罪行为,贩卖毒品者自然会受到相应地刑事处罚,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却可以通过刑事辩护来尽量减轻贩卖毒品者的刑事责任,那么,这个辩护词一般如何写呢?跟来了解下吧。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的家属王××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李××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审判长给予控、辩双方充分的发言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6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贩卖毒品的数量等持有异议。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从法院复印的有关被告人张××、李××涉嫌贩卖毒品案的卷宗材料来看,被告人张××在其讯问笔录中提到过年7月份在其住院期间安排李××和徐州人交易过,但没有提到具体交易多少克。

被告人李××在其讯问笔录中没有提到这笔毒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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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无罪辩护的要点有哪些?
进行无罪辩护的时候要确定毒品的成分以及含量,之后再确定是否是混合毒品,因为这是无罪辩护的关键点。

同时在辩护的过程中,贩毒和窝藏毒品的罪名也是不同的,制毒也是不一样。

一定要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所犯之罪是什么才能辩护。

一、贩毒无罪辩护的要点有哪些?
现在毒品案件中,涉及到软性毒品的案件日益增加。

不管是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还是软性毒品,首先要清楚毒品成分,然后再确定含量,对于很明显的混合毒品,一定要申请成分或含量鉴定。

同时对于软性毒品,要注意将软性毒品的数量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以便正确估计判决的刑期。

二、有关毒品罪名的辩护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不同的法条所规定罪名之间的量刑有很大差别,就是同一法条所规定的罪名之间,在实际量刑时的幅度也有很大的差别。

比如说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是个选择性罪名,贩卖毒品和运输毒品的量刑就相差非常大。

在实践中,常见的辩护要点是贩卖毒品罪与持有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与包庇毒
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之间的辩护。

几类罪名的定性也是目前公检法受理的案件中比较容易混淆的罪名。

另外,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以贩养吸、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不以盈利为目),盗窃、抢夺、抢劫毒品,案发后亲友帮忙转移、隐藏毒品等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的毒品案件,如果在公检法的某一环节是以贩卖毒品定罪的话,就要尽快聘请律师,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或辩护意见。

本律师团办理的毒品案,就成功过将贩卖毒品罪辩护为运输毒品罪,将贩卖毒品罪辩护为转移毒品罪,将贩卖毒品罪辩护为持有毒品罪。

三、关于毒品犯罪的死刑辩护
现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大案特案不在少数,对于大案特案的辩护,其首要辩护思路是怎样排除死刑判决。

而要排除死刑判决,就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细致的发现免予死刑判决的证据和情节。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

因此,辩护律师在接受毒品数量已经达到死刑标准的案件时,不要气馁,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留意案件中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1、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在毒品犯罪的死刑辩护的时候,如果是毒品数量已经达到了能够到达死刑的标准,或者是教唆未成年人贩毒和走私运输毒品,以及多次的利用国家公职人员去实施毒品犯罪,此时都要从重处罚。

毒品害人不浅,所以大家还是不要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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